宪法爱国主义与多民族国家的超民族政治认同1

2017-04-13 11:00单丹丹
惠州学院学报 2017年2期
关键词:哈贝马斯合法性宪法

单丹丹

(惠州学院 政法学院,广东 惠州 516007)

宪法爱国主义与多民族国家的超民族政治认同1

单丹丹

(惠州学院 政法学院,广东 惠州 516007)

在全球化互联网时代,多民族国家的社会整合遇到了新的危机,原有的基于民族性的社会整合方式已经失去了合法性。国内竞争性的民族主义导致诸多种族冲突事件甚至国家分裂事件出现,严重威胁多民族国家乃至世界的和平发展。德国当代著名哲学家哈贝马斯依托其交往行动理论、生活世界理论、商谈伦理学、话语政治等理论对后民族结构下社会的有效整合问题进行了严谨的规范性理论分析,提出了著名的“宪法爱国主义”思想,建构了一种超民族的政治认同,并通过塑造政治公共领域的途径为其提供了合法性认同的场域。

多民族国家;超民族政治认同;哈贝马斯;宪法爱国主义;商谈民主

全球化是现代民族国家生长的场域,随着资本、信息和人口的全球性流动,传统的边界和壁垒逐渐被分化和瓦解,单一的民族国家也迅速消亡。由于各内部民族间存在竞争性的民族主义,因而社会整合问题一直存在于现代国家当中。20世纪后半期以来,在互联网广泛应用的推动下,全球化的进程陡然提速,人口流动的规模和速度都大大提高,再加上当前全球经济又面临着新一轮的放缓,因此全球范围的民族主义都有活跃的苗头,刚刚结束的英国脱欧公投以及随后欧洲多国频繁爆发的种族冲突就是例证,多民族国家的社会整合问题面临着巨大挑战。因此必须重视这一问题,并积极需求有效解决方法。德国著名哲学家哈贝马斯基于德国和欧洲的政治文化现实,从多个学科领域介入这个问题,提出了“商谈民主”和“宪法爱国主义”等理论,对这一问题给予了有力回答,值得研究和借鉴。

一、构建超民族政治认同的必要性

哈贝马斯认为整合危机一直伴随着现代民族国家的产生和发展,全球化仅仅起到了助推的作用,这一危机实际上是现代性困境在政治上的表现。而应对这一危机的唯一方法就是构建一种超民族的政治认同。这一观点是哈贝马斯在理论分析和实践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的。

首先,哈贝马斯从理论层面上梳理了“民族国家”这一基本概念,揭示出了现代民族国家作为共同体所具有的双重性及其内在张力,这一张力既导致了社会整合危机也提供了克服这一危机的途径。哈贝马斯认为,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属法学概念,其标志是人权的保障和共和主义政体的确立,在社会层面上则表现为所有从属者的结合,即全体国民。这个全体国民就是现代“民族”。现代民族具有双重性,民族“具有两副面孔,由公民组成的民族和由民众组成的天生的民族[1]135”,也就是说它既是一个“血缘—文化共同体”又是一个“政治—法律共同体”。血缘—文化共同体坚持同质性的特殊主义原则,既具有凝聚力又具有排他性。政治—法律共同体强调法律规范下的平等性和参与权利的普遍性,具有开放性和包容性,两者间的张力与生俱来。因此,社会整合危机内在于现代国家,只能积极面对。那么如何进行的社会整合?哈贝马斯认为有效的社会整合就是公民对国家的集体认同。在前现代社会中,宗教认同曾经是极具力量的集体认同方式。但是经历启蒙之后,理性战胜了信仰,人们必须在世俗生活中寻找新的集体认同方式,民族认同随即被迅速被接受。哈贝马斯进一步认为,现代“民族”的双重性也意味着民族认同这一模式的双重性及其内在紧张,“民族作为第一个集体认同形式具有两面性,它在人民民族的想象的自发性与公民民族的合法结构之间摇摆不定[2]”。作为民族的民族认同,本质上是一种前反思的“授予性”认同,在彰显理性自觉的现代社会早已丧失了合法性,并日渐成为社会整合诉求的阻力。所以就只能挖掘作为公民的民族认同的整合潜力,这一认同是通过民主的方式获得公民身份,从而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有条件的关系,具有开放性和可塑性,也符合独立、自决的现代人的价值诉求。哈贝马斯非常重视这一整合社会的新途径,并认为这是民族国家确立的一大成就,“民族国家的成就在于……在一个新的合法化形态的基础上,提供了一种更加抽象的新的社会一体化形式[1]153”。哈贝马斯的政治理论就致力于塑造一种超越民族国家的现代集体认同机制,并通过一系列程序设计来实现新的社会一体化整合。

其次,现代多民族国家的社会整合实践也筛选出了构建超民族的政治认同这一途径[3]。历史上曾经出现的社会整合方式有三种,即变多民族国家为单一民族国家、组建“多民族联邦制”(multination federalism)国家和构建超民族的政治认同或国家认同。实践以沉重的代价筛选出构建超民族政治认同这一策略,并在美国、瑞士、德国取得了初步的成功。哈贝马斯敏锐的捕捉到这一方向,通过严谨的论证和规范性的建构,提出了宪法爱国主义理论。

二、哈贝马斯宪法爱国主义理论的逻辑进路

(一)以交往行动理论和商谈伦理学论证法律的合法性

哈贝马斯认为超民族政治认同的构建需要要依靠一种“非自然”的社会公约即宪法。那么就必须首先论证法律和规则的合法性,“任何一个政治系统,如果不抓住合法性,那么,它就不可能永久地保持住群众(对它所持有的)忠诚心,这也就是说,就无法永久地保持住它的成员们紧紧地跟随它前进[4]”。哈贝马斯以其普遍语用学、交往行动理论和商谈伦理学完成了这一论证。

首先,哈贝马斯论证了遵守规则的合法性。他借助维特根斯坦著名的关于“人不可能独自遵守规则的论证”及其交往行动理论中对行动的意向性的分析,提出人们的行动具有“意向性”,行动的一致性取决于“意义的同一性”,而意义的同一性,也就是规则的有效性,必须在主体和主体间的交流和沟通中才能达成。那么如何保证主体间交往的有效性呢?哈贝马斯认为可以依靠语言的普遍有效性。因为交往行动就是一种“以语言为中介的互动,在这互动中所有参与者通过他们的言语行动追求语用目标[5]”。而语言的普遍有效性就在于语言的可理解性、真实性、真诚性和正确性,以及其就是要达成主体间某种“认同”的目的,这就是哈贝马斯的普遍语用学(universal pragmatics)。简言之,哈贝马斯以普遍语用学确立的语言的普遍有效性为基础,挖掘语言的交往内涵,提出交往行动理论,最终以主体间的交往理性为遵守规则的合法性提供了基础性论证。

其次,哈贝马斯以商谈伦理学论证了法律制定方式的合法性。为了论证道德原则的普遍有效性,哈贝马斯以普遍语用学和主体间性为基础建构了商谈伦理学,提出了著名的商谈原则:“所有参与者就他们能够作为一种实践话语者而言,每个有效的规范将得到或能够得到所有相关者的赞同[6]”。哈贝马斯进而认为一切普遍性都必须遵循这一原则,并借此对权利体系进行了重构。他认为共同体中的人们为了合法地调节各自的生活必须承认以下基本权利的存在,即,平等自由权、成员权、法律保护权、政治参与权。前三种权利是商谈原则在法律中的运用。它们是法律合法性的基本要求,但是并没有说明法律合法性是从何而来的。而政治参与权则确保了公民在法律秩序中获得创制者的角色。从被动的遵守者到主动的创制者的角色转换至关重要,真正保证了法律的合法性,并由此得出公民对国家的认同是经过理性反思后的规范认同,具有可行性。

(二)重建公共领域为商谈提供场所

哈贝马斯认为在复杂社会里,公共交往层面上借助大众传媒的非正式的意见形成过程非常重要,确保这一过程顺利进行必须重建公共领域。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是指界于公共权力领域与纯粹私人领域之间的公民参与政治事务的空间,在这里公民主体间通过自由交流、相互辩论,可以形成具有共识的意见,产生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力量的公共意志。“公共领域最好被描述为一个关于内容、观点、也就是意见的交往网络;在那里,交往之流被以一种特定方式加以过滤和综合,从而成为根据特定议题集束而成的公共意见或舆论[7]”。哈贝马斯认为公共领域必须具有平等牲、交往性、批判性的,为沟通“民众政治意志”与“统治者的统治理念”搭桥,从而实现了公众民主商谈的公共意见聚集,和对建制化的立法、决策的调节。这样,公众在公共领域通过商谈机制达成共识,在意见共识中实现公众的团结,同时公众的公共意志也为公共权力系统提供了合法性基拙。

(三)由程序民主培育政治文化

哈贝马斯认为政治公共领域既要依靠公民行为者的积极配合,又“必须扎根在自由的政治文化语境当中”。政治文化是建构超民族政治认同的关键。哈贝马斯的政治文化概念是在勾连“政治认同”和“文化认同”的基础上确立起来的,体现了对泰勒和罗尔斯观点的扬弃。他认同泰勒的观点:“民主法治国家的普遍原则应当根植于某个政治文化当中”,但又强调“共同的政治文化必须同亚文化及其前政治认同分离开来[8]445”,这就带有了罗尔斯的重叠共识的意味。最终哈贝马斯认为,“一个国家的政治文化是以有效的宪法为结晶的。每个民族文化都根据其独特的历史而形成对同一些、也体现于其他共和主义宪法中的原则——比如人民主权和人权——的一种与众不同的理解[8]445”。也就是说政治文化是持不同文化传统的公民们在政治参与过程中形成的一种文化。如何培育政治文化?哈贝马斯非常看重德国、美国和瑞士的经验,认为需要依靠程序主义民主。程序民主能够解决人权和人民主权的矛盾,“一方面,人民主权在商谈性意见形成和意志形成过程中获得法律形式;另一方面,人权的实质就在于这种过程得以法律建制化的形式之中[8]127”。可见,程序主义民主有能力形成一种既非“同化”,也非单纯“共处”的政治文化,从而逐渐凝聚一种“团结他者”的能量,也就是说,在程序主义民主确保下的政治文化的培育过程中,新的集体认同模式就会逐渐形成。

(四)由程序主义法律范式凝聚政治文化并实现有效的社会整合

如前所述,具有共识性的政治文化是实现有效社会整合的关键,哈贝马斯认为政治文化与法律尤其是宪法一体两面,它为一方面能为法的建制提供有效的社会心理基础和意见来源,另一方面其形成过程又需要法律的保护,其成果的展现也需要法律的推进。哈贝马斯非常看重政治制度和政治文化间的这种相互作用,同时也流露出一种政治精英主义的观点,即认为“政治建制具有一种诱导的效果”,进而提出在程序主义民主的基础之上发展出一种程序主义法律范式,保护民主意见形成过程中的程序条件和交往前提,制定出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架构,这是公民的自我立法过程,因而人们会达成对“法的共同体”的认同,“人类只有当他们所服从的法律也就是他们根据其主体间性获得的洞见而自己制定的法律的时候,才是作为自由的主体而行动[8]373”,并表现出对国家的忠诚和热爱即“宪法爱国主义”,最终构建起超民族的政治认同,完成社会的有效整合。

三、结语

哈贝马斯的“宪法爱国主义”理论,从理论合法性和现实可行性两方面为多民族国家的社会整合提供了周翔的论证,并在德国、美国和瑞士等国的社会整合实践中收到较好效果。其实哈贝马斯的“宪法爱国主义立意高远,不但想要构建多民族国家内部的超民族政治认同,还致力于完成欧洲各国间的整合,构建欧洲超国家共同体,但是因为涉及国家主权等复杂问题,目前遇到了困难(哈贝马斯在英国脱欧公投后,也为自己的理论做了辩护)[9],但是退回到民族国家内部,还是受到学界普遍认可的,因此哈贝马斯的理论值得进一步研究、借鉴和发展。

[1]于尔根·哈贝马斯.包容他者[M].曹卫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2]于尔根·哈贝马斯.后民族结构[M].曹卫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114.

[3]威尔·金里卡.多民族国家中的政治认同[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2(2):116-120.

[4]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M].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239.

[5]于尔根·哈贝马斯.重建历史唯物主义[M].郭官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264.

[6]Jǜrgen Habermas.Moral Consciousness and Communicative Action[M].translated by Christian Lenhardt and Weber Nicholsen introcuction by Thomas Mc Carthy,Cambridge.Massachusetts:The MIT Press,2001:56.

[7]Jǜrgen Habermas.Postmetaphysical Thinking:Philosophical Essays[M].translated by Williana Mark Hohengarten.Massachu setts:The MIT Press,1992:51.

[8]于尔根·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M].童世骏,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

[9]朱奕.哈贝马斯:英国脱欧反映了欧盟成员国的共同危机[EB/OL].[2016-11-02].

http://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496287.

【责任编辑:孙 健】

Constitutionalalism and the Transnational Political Identity in the Multinationality Countries

SHAN Dandan
(School of Politics and Law,Huizhou University,Huizhou,516007,Guangdong,China)

In the era of global internet,new crisis of the social integration in the transnational country is arisen as the social integration based on the original nationality has lost its legality.The competitive nationalism in a country will lead to multinational racial conflicts or even state separations,which will serious jepodize the peace and development process of a multimationality country and the world. Juergen Habermas,the German famous contemporary philosopher,made a rigid rationalized theoretical analysis for his theory of comunication action,theory of the social world,his discourse theory of ethics as well as his theory on discourse politics,which were the effective integration of the issues in the post national structural society,His idea of the well-known“constitutional patriotism”constructed a framwwork for the transnational political identy and also provided a domain for legality identity by the approach of political public sphere.It was this concept that helped the post-German make the successful national integration.This theory is worthy of studing and for references by other multimaitonality countries.

Multinatinality country;transnational political identy;Habernias;constitutional patriotism;discursive democracy

D032

A

1671-5934(2017)02-0007-03

2016-12-25

单丹丹(1974-),女,黑龙江虎林人,讲师,博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发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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