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叶红
(中共湖南省委直属机关党校, 湖南 长沙 410000)
美丽中国的法理解读
○杨叶红
(中共湖南省委直属机关党校, 湖南 长沙 410000)
美丽中国的执政理念,为全体中国人民构建了全新的美好愿景,是党的执政能力进一步得到加强的价值基础。美丽中国积淀了深厚的法理精神,演绎着严密的法理逻辑。从法哲学的角度来看,美丽中国诠释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基础,革新了政府的义务理论,彰显了中国人民生存规则的范式转换;从价值论的角度来看,美丽中国展现了中国人民所追求的人权、公正、和谐和平等价值;从运行论的角度来看,美丽中国要求凝聚核心的价值共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严格规范各类主体的行为。
美丽中国; 法哲学根基; 价值诠释; 运行规律
人类文明发展之历史,就是在不断改造自己的生活环境的进步之历史。虽然外在的生活条件决定不了人类的精神境界,但是当生活境遇可能威胁到人的健康与安全之时,生态发展必然成为时代的主题。中国共产党是一个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的政党,她不仅需要在价值层面引导中国人民走向新的发展高度,也需要在生活环境层面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外在环境。正是基于中国人民血脉延续、文明传承、价值升华的发展现实,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建设美丽中国的执政理念,将生态文明融入“中国梦”之中,并使其成为“五大发展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全体中国人民构建了全新的美好愿景,是党的执政能力进一步得到加强的价值基础。从法学理论来看美丽中国,它叙述了真实的中国故事,积淀了深厚的法理精神,演绎着严密的法理逻辑。可以说,美丽中国是党做出的改善人民生活环境的承诺,它以缔结一种单务合同的形式,深层次地巩固了党的执政合法性。
美丽中国,来源于中国的发展实际,但又超越于人类的生活经验。美丽中国将人类与自然、自然与社会的割裂作为批判对象,将人本身视为大自然的一个环节,融入到新时代的理念革命当中,维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健康。特别是在面对雾霾天气、水土流失、土壤沙化日益严重、生物多样性日益减少等恶劣生态环境,美丽中国以其梦想般的意境创造出了哲学般的理念,革新了法律文化的思维方向。
从合法性角度看,只有当一个政党遵循执政规律、取得良好治理绩效并得到民意广泛认同时才能获得执掌政权的正当理由。一个党派的执政能力,不在于强权,而在于民心民意。民众对执政党的认可、支持和拥护是政治合法性最重要的基石。一个党派越是能够获得民心,就越能够稳固政权,执政能力就越强,故此,中国传统文化中便有“得民心者得天下”之说。[1]自然地理环境是人类生存的重要外部条件,是人类生产物质的来源所在,是人类居住生活的空间场所,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关系到每个人的幸福感受,所以生态问题历来就是人类自身非常关心的重要问题。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快速发展,资源日益匮乏、环境污染加重、生态系统恶化等阴影与之相伴相随。如何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建设生态中国以及建设一个什么样的生态中国,是中国共产党执政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这个问题回答不好,威胁到党的执政安全。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加快,法治理念不断深入人心。民众的权利意识、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对生态环境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深化,对于因环境保护不力引起的维权行为也更加积极参与。没有青山绿水,没有新鲜空气,没有健康食品,没有新鲜水源,人民对党的领导就会有意见,甚至会怀疑党的执政能力,如此日久,可能与党离心离德,有可能带来不可估量的后果。人民的利益、愿望和要求是立党之本、执政之基,这就要求我们的执政党基于党的基本宗旨,根据新时期的任务,注重人民的利益,适时做出必要的战略部署和政策关怀,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保护好我们的绿水青山。经济发展了,水更蓝了,山更绿了,人民的生活更幸福了,党的执政能力就经受住了历史的考验,民心更紧,民意更浓,执政根基更扎实。也正是中国共产党秉持追求执政合法性理念,不断想民众之所想、急民众之所急,适时提出美丽中国的执政理念才能构筑长治久安的盛世局面。
从契约论的角度看,美丽中国革新了政府的义务理论。社会契约论一直是流传于西方的关于国家建立的主流法学理论,它以天才般的设想将人类社会的历史进行了重述,从而为新的社会制度建构奠定了思想基础。西方古典思想家们认为,国家起源于人与人之间的权利让渡,而政府是保障人民权利的工具。虽然思想家们所设想的自然状态不一样,但是他们所得出的结论是一致的,即必须在人与人之间建立国家,其目的是为了执行和实施法律,终结不和谐的战争状态。实际上,无论是霍布斯、洛克还是卢梭,也无论他们的理念看起来差别有多大,但是他们所演绎的都是一种双务契约的学说,这是因为这些思想家们所建构的理论都要求缔约方履行相应的义务。缺乏任何一方义务的履行,社会契约的存在基础将缺失。如果说这种学说奠定了法治理念,成就了名垂青史的契约精神的话,那么美丽中国的叙述则显然更具有创造性,因为美丽中国所倡导的是一种关于政府责任的单务契约。社会契约论将民众视为签约的主体,但是政府却不仅是缔约一方的当事人,也是缔约方的权力承受者和义务承担者。与此不同,美丽中国虽然不是人民与政府缔约的结果,但却是最广大代表人民利益的党和政府对人民的庄严承诺。从法理上说,这种承诺一经做出,就必然具有法律效力,党和政府就必须履行相关义务,实现生态环境建设的新发展。而且这种承诺行为,本身就不是双务行为,只需要承诺方履行诺言。这意味着,中国共产党的美丽中国论比西方思想家的社会契约论学说更具有创造力,以服务人民的方式履行政府的职责,而不需要给民众增加更多的义务和负担。可见,只有在真正以人为本的国度,才能够做到将民众放置第一位,将政府的职责和义务放在权力之上,这既是对政府权力使用的要求,也是一种监督,更是史无前例的对中国人民人权的尊重。
从法规则创制的角度看,美丽中国彰显中国人民生存规则的范式转换。唯物史观一直认为,人类受到生存环境的制约。马克思曾观点鲜明地提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什么样的生存环境就会有什么样的生活理念,相反,当生活理念发展到了一定程度就会对生存环境有一定的要求。当人类还处于为了物质生活而不断挣扎的时候,能否生存就是他们的主要活动规则。此时,如何有效地获取资源以及如何公平地分配资源就是生存艰难时代的规则特点。但是一旦人们摆脱了简单的物质需求,精神感官层面的需求就变成了时代的主题。现代人不仅重视“美丽”的外表也重视“美丽”的内涵,不仅重视财富的数量更重视生活的质量。正如马斯洛所说,“从最严格的生物学意义上,人类对于美的需要正像人类需要钙一样,美使得人类更为健康”,“对美的剥夺也会引起疾病。审美方面非常敏感的人在丑的环境中会变得抑郁不安”[2]194。在这里,马斯洛所强调的不再是外表之美,而是生活质量之美。在这个追求生活质量的时代,人与人之间的生活规则与生存艰难时代相比,发生了巨大变化。美丽中国正是适应了人类生存需要的规则变化,提出了中国人民在发展过程当中应当遵循新的法理学范式,从而以此来指导新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
美丽中国是时代之美、生活之美,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美丽中国也是法理之美。她以“中国”为“受众”,实际上是以中国人民为“受众”;她以“美丽”开端,实际上是以美好的价值为追求。美丽中国,演绎着中国共产党人对人权、公平和和谐的价值追求。
美丽中国是人权价值的升华。人类文明进程就是一个争取和维护人权的进程。“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是2000多年前孟子振聋发聩的呼喊。从古至今,多少仁人志士以争取和维护人的自由平等权利为己任。共产党作为无产阶级政党更是将“权利”二字写在了自己的旗帜上。马克思曾经明确指出;“无产阶级的第一批政党组织,以及它们的理论代表都是完全站在法学的‘权利基础’之上的。”[3](P546-547“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的宗旨,“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党的十五大确立为党和国家发展的重要目标。要实现人的各项权利需要协调好人与自然的关系。人生活在地球上,依赖于各种外在条件,特别是依赖于生态环境。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这种生态破坏危及人的生存权、健康权,各种突发的自然灾害还危及人的财产权,可以说,生态环境的好坏决定了人权实现的程度。以“美丽中国”这样充满诗意的词语来强调人的生存环境的重要性,就是要将人从臭水沟、秃山无水等恶劣的环境中拯救出来,就是要让人回到青山绿水的本源,就是要让人能够重温环境优美的过往,而这就是人权的实现过程。美丽中国强调保护人类生存的美好环境,体现对生命权、健康权和财产权的高度关注。尊重和保障人权不应是空洞的口号,更不应是被束之高阁的理念,而应当与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现实权利息息相关,应当重视人的生命权,重视改善人所生活的环境。基于此,我们国家把“着力解决大气、水、土壤等突出环境问题”写入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中。
美丽中国是代际公平价值的彰显。公平是一个社会存在和发展的重要价值理念,是判断一个制度是否合法的重要标准,也是一个历久弥新的话题。通过公平的社会制度,人类在发展实践中树立起了平等理念,并为获得必要的生活资料权利奠定了观念基础。社会制度越是公平,人类之间的资源分配越是公平,人与人之间的公平价值就越容易实现。进入现代社会以后,公平问题尤为突显,如何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的各个领域实现社会成员之间权利、义务、责任的公平分配成为社会矛盾聚集的焦点。但是在人们热议公平问题的时候,多是谈论代内公平,很少关注代际公平。但是,从全人类的发展来看,公平不能仅仅存在于同一代人,上一代人和下一代人的公平也应该彰显。这是因为,当前人类的消费能力已经越来越高,隐隐有涸泽而渔的消费趋向。这一代人的过度消费资源,必然影响到后代对自然资源的必要消费。这一代人把所能够消费的自然资源全部消费完了,就会给后一代人留下无数的问题和无数的苦痛。因此,公平不仅需要制度公平和社会公平,还应当追求代际公平。代际公平主要是指在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实现资源与环境的公平分配。有限的地球资源和环境应由当代人和后代人所共享,当代人既有使用地球资源和环境的权利,也负有保护地球资源和环境的义务。当代人的生存与发展不能危及和损害后代人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生态环境,应当实现当代人和后代人在利用自然资源实现自身利益上的权利均等。但是相对于在场的当代人而言,尚未出场的后代人是绝对弱者,对后代人权利的保护应当依靠当代人自觉的责任担当。代际公平概念的提出正是为了维护人类社会世代延续的良性状态。为此,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提出可持续发展概念,并且指出:“虽然狭义的自然可持续性意味着对各代人之间社会公正的关注,但必须合理地将其延伸到每一代内部的公正的关注。”[4]270可持续发展就是以实现代际公平为重点,强调保障后代人与当代人拥有同样的享有生态环境资源的权利。人类社会所生存的地球上资源有限,当代消耗得越多,留给后代的就越少,不能因为我们存在过,而给我们的后代留下难以挽回的遗憾。
美丽中国是和谐价值的展现。虽然在部分哲学理念看来,人是主体。但是人类存在的历史表明,人并不是地球的唯一主体,正如恩格斯所说:“人是自然的一部分,是在他们的环境中,并和这个环境一起发展起来的。”[5]我们不能因为人类高度发达的文明而否认地球上其他生物的存在,也不能因为人类已经能够霸占地球的事实而目空一切。美丽中国着眼于中国的美丽,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中国古代儒家关于“天人和一”的哲学思想,对人与自然的和谐有过精辟论述。“天人合一”思想将人作为自然界的一部分,将自然界的变化法则与人的道德准则合二为一,追求天道与人道的和谐,因此孟子主张“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在自然界中,只有人拥有着改造自然的能动性,如果人基于生存需要无限制地消耗资源,必然造成生态环境的恶化,陷入人与自然相互抵触的恶性循环,最终严重威胁人类生存。相反,人本身也是大自然生物链的一环,并没有任何值得大肆鼓吹的特殊之处。人的智慧并非构成主宰世界万物的尺度,更非毁灭大自然的先验条件。唯有在尊重人与自然本身存在的自然规范的基础上,尊重和谐理念,才能实现美丽中国的价值升华。
美丽中国是平等价值的实践。平等是人类社会发展进程当中的特有价值,它表明了人与人之间除了存在先天的差别之外,不能存在后天的任何区分。建立人人平等的国家,也是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之一。 中国共产党在执政过程当中,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普惠民生,将每一个人都摆在了同等的地位。美丽中国概念的提出,正是平等理念的深刻反映。因为我党希望美丽的不是某一个特定的地方,而是“中国”,这不仅仅只是一个地域概念,也不仅仅只是一个国度概念,更是一个充满人性的价值追求。它以中华大地为指向,以美丽为核心形容词,修饰着这个时代的所有人的梦想和愿景;它真正的破除了阶级概念,破除了阶层追求,破除了人人差别,做到了“四海皆一”。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而言,虽然美丽中国不能做到不同地区都有相同的森林覆盖率,比如不可能在沙漠地带植树造林变成林区,也不可能将森林覆盖率高的地区的树木移植到其他森林稀缺的地区,更不可能将长江之水引入到塔克拉玛干沙漠,这样绝对的“美丽”是不可能实现的。美丽中国应当是根据国家的整体规划,根据法定的制度安排,在宏观布局的基础上,实现经济发展的结构性调整,实现产业布局的合理均衡,实现地区经济产业布置的合理化。因此,美丽中国所展示的平等,是相对平等理论的实现,也是具体平等理论的展现,而不是绝对平等和无条件的平等。
作为一种理念,美丽中国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它不仅需要我们在理论上进行创造性的研讨,也需要在社会实践当中进行必要的落实。从法理来看,要充分发挥美丽中国的号召力、凝聚力、向心力,就应当遵守特定的运行规律,实现理论与实践的高度统一。
首要,要凝聚核心的价值共识。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也是各个阶层利益分化、利益冲突的过程。在快速改革开放的市场经济大潮中,基于不同的机缘和不同的知识储备和能力,人们之间彼此发生利益分化,逐步形成了不同的社会阶层。不同的社会阶层基于共同利益形成各自的话语体系,多元化的利益冲突导致了话语之争,这是任何一个国家都常见的社会现象。多元化的经济必定会产生多元化的利益,多元化的利益就会有多元化的话语方式与话语冲突。当前,“多元利益和价值格局的形成与发展虽然打破了计划主导型社会的单一、绝对和平均的价值共识,但并未形成与之相适应的新价值共识;同时,新价值共识在社会转型初期也未明显地显示其重要性。当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共同利益和公共价值进一步发展时,在客观上便要求形成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新价值共识。”[5]在面对生态环境问题的时候,基于不同的利益诉求,自然会有不同的话语表达和话语冲突。但是,生态环境又与其他利益问题相差甚大,它与每一个人的生存都息息相关,清新的空气是人所必需,即使某些特殊阶层能拥有特级的水,但却不能拥有特级的空气,在污染的空气面前人人平等。因此,在利益多元分化的当下,保护生态环境的共识是不同社会阶层最容易达成的共识。不同社会阶层的人都希望天是蓝的,水是清的,空气是可以呼吸的。从这个层面来说,美丽中国就是中国人民在保护生态环境上的核心价值共识。人们常说,价值是行为的先导,理念是行动的指南。我们中国人在发展理念上,本来就经历一个由GDP崇拜到注重环境保护的转变过程,这个过程就是凝聚美丽中国理念的过程。从行为规范上说,就必须通过美丽中国理念,熏陶所有人的行为准则,使得保护生态的行为内化为一种道德观念,使之既能够在理念上重视,也能够在行动上实践。此时,我们就应当善于发挥法律在凝聚价值共识过程当中的作用。因为法律本身就是公意的体现,代表着这个时代的主流趋势。如果缺乏了法律的规范,就缺乏了凝聚价值的核心要素。人类的发展进程表明,特定价值的凝聚,与人民的精神追求有关,更与法律的引导与规范相关。
其次,要强调健全的制度设计。美丽中国的建设,不仅仅是一个口号,而是一种实践。这就需要我们在制度层面对人们加以约束,形成保护环境的长效机制,要通过相关环境保护法律的制定,反映美丽中国的核心价值,明确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和政府行为的规范边界。从宏观上来看制度的功用,德国人柯武刚就说过:“现在,人们越来越认识到,欧洲人能创造出现代技术文明的原因就在于他们开发并贯彻了一套人类交往的规则,它抑制了机会主义和权力的滥用。这些规则被称为‘制度’。”[6]1通过制定来限制人的为所欲为空间,这增加了人类交往的可信任度。在柯武刚看来,任何一个值得追求的价值目标,缺乏了制度的刚性保障,就会失去对目标的保护,其实现的可能性也就越低。美丽中国是当代中国人民正在追求的一个宏伟目标,但是这个目标的实现不在于多喊几次口号,而在于建立一系列的保障制度。它既需要转变我们的发展理念(比如要尽快摒弃以追求GDP为核心的发展理念),也需要改变我们的一些发展制度(比如要取消一些鼓励高能源消耗的制度,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更需要在发展过程当中培育核心制度(比如要调整产业结构,要建立促进循环经济、绿色经济发展的制度)。从法理的角度来看,美丽中国的制度设计,不仅需要天才般的理性建构,也需要有基于发展实践的制度培育。我们要在总结其他发达国家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结合中国需要建设美丽中国的目标实际,在建构中培育,在培育中建构,形成独特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对此,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要“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这表明了执政党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坚定决心。要确保修护生态环境,实现美丽中国的目标,就需要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制定具有刚性约束力的环境保护制度。这些制度主要包括自然资源开发保护制度、自然资源产权交易和流转制度、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生态文明考核评价制度。在这些制度中,生态文明考核评价制度最为重要。生态文明考核评价制度把生态效益、环境损害纳入考核体系,将生态文明建设成效作为政府绩效评估和干部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问责。生态文明考核评价制度有利于推动政府施政理念的转变,改变唯GDP的思想观念,是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制度的动力之源。
最后,要规范各类主体的行为。从规范的角度来看,对生态环境影响最大的就是人的行为,而人的行为又是可以通过法律规则和道德规则加以控制。马克思曾经认为,对于法律而言,最重要的不是人,而是人的行为。正是人的行为,构成了法律的规制对象。如果脱离了人的行为来进行法律规制,则有可能陷入到“身份论法”的历史轮回当中,从而违背了法律的平等原则和公正原则。人的行为如果不能够融入制度,也可能使得制度失灵。从生态发展的角度来看,造成生态环境岌岌可危的不是别人,正是人类本身。人类片面追求物质生活享受,畸形发展工业,误入现代化的某些陷阱当中,从而导致二氧化碳排放严重超标,地球的温室效应明显增强等诸多环境问题。人类伤害环境的行为越是不加以控制,就越是会对环境造成重大伤害;人类的法律越是宽容人类的行为,就越会加剧生态的破坏。在过去的环境监管中,出于对地方经济增长的保护,环境执法部门对危害环境的行为往往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宽容态度,从轻发落本应依法严厉处罚的违法行为人,这导致环境监管乏力、执法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不仅得不到扼制,反而变本加厉。因此,规范各类主体的行为,就是要将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制度放在至关重要的位置,不断提高执法效率,增强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强制力和约束力,唯有如此,方能有效遏制环境违法事件的发生。
[1]何毅亭.执政能力建设乃治国理政之根本[N].南方日报,2004-10-19(A07).
[2]马斯洛.人性能达到的境界[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87.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
[4]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我们共同的未来[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
[5]胡敏中.论价值共识[J].北京:哲学研究,2008,(7):96-102.
[6]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M].韩朝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JurisprudentialAnalysisontheGoverningConcept“BeautifulChina”
YANG Yehong
(Party School of Hunan Provincial Committee of CPC, Changsha 410001, China)
The governing concept of “beautiful China”, which presents a brand-new and magnificent prospect for all the Chinese people, is a value foundation for building up the governing capacity of the party. The concept “Beautiful China” is an accumulation of a profound jurisprudential philosophy and a demonstration of a rigorous legal logic.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jurisprudential philosophy, the concept “Beautiful China” interprets the governing foundation of the party, renews the duty of the government, and highlights the conversion of Chinese people’s living paradigm.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axiology, the concept unfolds human rights, justice, harmony and equal rights pursued by Chinese peopl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operation, the concept calls for a condensate value consensus, a construction of a sound legal system and a strict regulation of the behavior of various subjects.
“Beautiful China”; the jurisprudential foundation; value interpretation; operation law
2017-04-08
杨叶红(1973—),女,湖南邵东人,中共湖南省委直属机关党校行管法学教研室主任,副教授。
D909.2
A
1672—1012(2017)03—007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