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 翰
(延安大学 政治与法学学院 陕西 延安 716000)
【法律与社会】
民刑交叉案件处理机制探讨
孟 翰
(延安大学 政治与法学学院 陕西 延安 716000)
随着法制社会建设的逐步推进,各种民事纠纷,经济案件相继出现,其中民刑交叉案件处理尤为明显,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都较为原则笼统,相关法律法规却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或规定过于模糊,并且出现一些不合常理的情况,表现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对同一民刑交叉问题的司法裁决尺度大不相同,从而制约了司法审判的公平公正,本文对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机制进行一些有效探索。
民刑交叉;处理原则;处理模式
(一)先刑后民的定义
在全面分析“先民后刑”定义之前,我们有必要对民刑交叉案件的概念进行介绍,只有我们了解了民刑交叉按键的内涵,才会理解先民后刑的含义。民刑交叉案件有很多别的称谓又叫做民刑互涉、民刑交织案件,其指的是案件性质不仅涉及了刑事方面的法律关系,而其涉及了民商事方面的法律关系,两者之间相互存在重合、交叉、牵连、影响的案件,或根据同一法律事实所涉及的法律关系,难以确定是刑事方面的法律关系还是民商事方面的法律关系的案件。
在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先刑后民”一直被司法机关以及司法实务界奉为处理民刑交叉案件的基本原则。理论界与实物界却对此原则的概念存在诸多不同观点。所谓“先刑后民”意思是:当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产生交集与重合时,法院、检察院应当优先审理刑事案件,等待刑事案件的结果出现后或生效后,在进行民事案件的审理。
(二)先刑后民产生的原因
1、刑法观念存在问题
我国自古以来便是一个重农抑商的国家,中央权利高度集中,封建伦理与阶级服从深入人心。封建统治者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巩固政权统治,一旦发现可能危机皇权统治的犯罪行为,都会予以最为严厉的镇压与血洗。在这种文化背景下,法律成为了维护君权、捍卫统治的工具,这便是言出法随、朕即国家。也因此形成了公法文化相当发达,而私法文化畸形的我国文化现状。所以说古代法律的特点是以刑事处罚来解决纠纷而轻视甚至不提倡经济处罚来解决纠纷,这便是“重刑轻民”,这种传统,对我国目前的立法和司法观念仍然起着潜在的制约作用。
2﹑社会治理结构存在问题。
当前我国所碰到的法律问题多种多样,但是我国对控制危害性行为的结构却不甚完善,方法单一,即刑事手段,这一方法被使用的频率很高。可面对社会上如此之多的不良行为,我国目前的社会治理结构却过于单一,应该朝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如舆论监督、经济制裁、行政干预、道德谴责等手段。如果某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出现后,若总是优先使用刑事手段,这是与我们一贯所倡导的刑事实体法的理念所不吻合的。我们一直强调刑法的谦抑性与最后手段性,这就要求我们只有在其他手段无效时,才去动用刑法,因此,我们应当加大对舆论监督、经济制裁、行政干预、道德谴责的适用。
(一)民刑交叉案件类型划分
在我国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方式上,大致有三种基本方式,既是先刑后民,刑民并行,先民后刑。当前我国司法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民刑交叉案件的划分主要有两大类:
1.法律事实竞合型
指的是引起民、刑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源自同一客观事实,二者存在了重合。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犯罪行为,不仅需要负担刑事法律责任,而且需要负担民事法律责任。
2.法律事实牵连型
法律事实牵连型说的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不是同一事实,不可能完全的重合与交叉,不过是法律事实中某些构成要素上重合,使得法律事实之间相牵连。法律事实牵连又可分为三类即是行为内容的交叉、行为主体的交叉、行为对象的交叉。
(二)先刑后民为原则的处理模式
1.对“法律事实竞合型”民、刑交叉案件,应当适用“先刑后民”模式,其主要理由有这些:
(1)民事、刑事法律事实源自于“同一客观事实”产生,而出现了交叉。因此,类似相关案件事实的查清与查明,对民、刑案件的处理都有着一锤定音的作用。而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有专门的侦查机关即公安机关介入,取证能力较民事法律活动强,取证要求、证明标准也较民事法律活动高,因而,选择“先刑后民”模式,他更有着便于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以及能够避免民事诉讼在事实认定上的出现纰漏和错误的作用。
(2)刑事诉讼可以直接干脆的解决部分物质损失的追回收缴与退回补偿的问题。因此对于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当事人的合法财产、任意处置被害人的合法财产而使其遭受正当的物质损失,可以在刑事诉讼中活动中通过公安、司法机关追缴赃款、赃物,责令退回补偿来解决,不必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程序。这样子做的话,既有利于提高我国的司法诉讼效率、节约国家司法资源,也有利于及时的补偿与救济被害人。
2.对“法律事实牵连型”民刑交叉案件,可以使用“先刑后民”处理模式。
既然民、刑交叉案件在事实方面存在重合、牵连、交叉,就有可能出现“一个案件的审理必须经由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特殊情况。这包括了一个案件需要另一个案件查明的认定结果,或者一个案件需要另一案件查明的案件事实。所以,灵活采用“先刑后民”办案模式,有利于对案件做出正确处理。
但先刑后民模式也有其弊端,归纳如下几点:
⑴从证明标准方面看,刑事程序能够使用民事程序所没有
的侦察手段,民事诉讼程序的证明标准低于刑事诉讼程序。刑事程序的侦察手段多样,能够收集到的证据比较齐全;而民事程序方面,其证明标准相对较低。如果采用“先刑后民”这一模式,那就会对当事人产生了怀疑,若在刑事程序的证明标准下收集的证据为民事程序证明标准下收集的证据作为前提参考,这样结果会更好一点。
⑵从权利保护方面看,“先刑后民”,不利于对受害人进行
有效保护。对于刑事案件来讲,一些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有效的时间内缉拿,而赃款赃物却在继续流失,这样对受害人的损失会更大。而在民事判决后,犯罪嫌疑人的其他合法财产均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物,所以,先刑后民能够基本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
⑶从价值功能方面看,私权力与公权力应受到平等的保护。刑事诉讼保护的一般是国家、集体、社会秩序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公权。而民事诉讼保护的是私人与私人之间的个人利益的私权。那么先刑后民会不会是优先保护公权,这样会违背公权与私权受平等保护的相关规定。
⑷从判决结果方面看,对同一个案件,民事判决和刑事判决可能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或者出现冲突。如民事诉讼认为当事人行为构成欺诈,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予以撤销,但刑事诉讼认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不能约束刑事判决所认定的事实。
(一)加强引导与完善“先刑后民”处理模式
“先刑后民”模式,在处理民刑交叉案件时,处理问题的方式方法,程序弹性空间很大,要加强正确运用引导与完善,对于民刑交叉案件的两大类型,一定要认真的界定,去合理的分析来确定是否使用“先刑后民”模式,把握公权与私权平等均被平等保护的理念去认真分析研究。真正起到平衡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的公权力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私法力的作用,保证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完善立法
目前,对民刑交叉案件方面立法的不完善,对民刑交叉案件处理机制的规定过于模糊,这导致了民刑交叉案件处理方式的混乱以及滥用。我们必须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来严格界定民刑交叉案件的概念以及处理模式的适用范围,应当完善关于“先民后刑”模式的使用标准与范围、案件移送制度、当事人救济等方面的具体规定,防止出现贯彻不到位、各自为政、混乱不堪以及公检法机关之间互相推诿、争夺等现象。对于部分“法律事实牵连型”案件部分“法律事实竞合型”案件,要权衡利弊,灵活的运用“先刑后民”、“先民后刑”、“刑民并进”这三种手段,从保护公权与私权平等的角度去分析,到底使用何种模式。国家只有正真落实民、刑方面的立法,才能建立起行之有效、安稳运行的民刑交叉案件处理机制制度。
(三)赋予当事人完整的程序选择权
通过以上两个步骤,我国对先刑后民处理方式就基本落实了,但是还有最后一步要走,那就是要赋予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②。当事人在面对先刑后民模式时,法律通常会优先强调对国家、集体利益高于一切,而相对减少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我们应形成一种机制,既坚持保护国家利益,又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当事人有权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的一种程序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综上所述,协调处理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先后,根本问题不在于显示公权力优先的价值理念,而在于民刑程序发生冲突时,如何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使案件处理结果更加公正,也是对司法工作者能力水平的一种考验。
在司法实务活动中,存在着既涉及民事诉讼程序,又涉及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既是民刑交叉案件。先刑后民应区别情形适用,不应绝对化和扩大化。先刑后民并非审理民刑交叉案件的唯一原则,而只是审理民刑交叉案件的一种处理方式。在先刑后民情形下,还应注意解决因刑事案件久拖不决,民商事纠纷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的问题。到底适用何种模式,一定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合理运用,确保案件审理结果公平公正。
[1] 赵文燕.刑后民原则的异化与扬弃——兼论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模式[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09(01).
[2] 万毅.“先刑后民”原则的实践困境及其理论破解[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02).
Exploration on the Implementation Mechanism of Civiland Crime’s Cross Cases
MENG Han
(School of Politics and Law,Yanan University,716000,Yanan,Shaanxi,China)
With the gradual promotion of law-governed society’s construction,all kinds of civil conflicts and economic cases constantly emerged,amongst which,the implementation of civil and crimes’cross cases presents obviously.The Civil Procedure Law of China and related legislative interpretation are stated with principle and general,no tangible provision or the provision was too vague and often accompanied by unreasonable cases.Presenting in the practical legislative practice,different court’s judgment on the cross cases were operated with diverse rules,hence restrict fair and justice of legislative sentences.The essay executed effective exploration on implementation mechanism of civil crime’s cross cases.
Civil and Crime’s Cross Cases;Implementation Principles;Implementation Mode
2017-02-20
孟翰(1994-)男,陕西西安人,延安大学政治与法学学院学生,主要从事,民商法的研究工作。
D924.13
A
1674-2885(2017)02-7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