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 磊
(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两岸及港澳法制研究中心,湖北 武汉 430072)
“治权”概念史研究1
段 磊
(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两岸及港澳法制研究中心,湖北 武汉 430072)
“治权”是两岸关系中频繁出现的一个关键概念。这一概念缘起于孙中山“权能分离”的宪政思想,在民国的宪政实践中体现为“五权宪法”。在中英香港谈判中,英方提出“主权换治权”的谈判方案,使“治权”概念的内涵在译者的讹误之下发生重大转变,实现与“主权”概念的结合。20世纪80年代末之后,台湾方面学界、政界开始将“治权”概念适用于诠释两岸关系,意图以“治权”概念解释和界定所谓“两岸分治分裂”现状。两岸对“治权”概念内涵的理解存在较大差异,这种差异使这一概念无法用于两岸关系政治定位合情合理安排之构建。
概念史;“治权”;主权;两岸关系政治定位
概念史的研究方法,是20世纪70年代英国学者昆廷·斯金纳(Quentin Skinner)和德国学者考泽莱克(R·Koselleck)开创的一种研究方法。由于“概念”具有历史性、易变性、歧义性、政治性等诸多特点[1],因而一个特定概念在不同的历史条件和外在环境中,其内涵可能因为各种内外因素而发生变化,概念史的研究对象,正是具有这些特点的概念。通过概念史的研究方法,学者能够对某一特定概念追根溯源,考察其内涵的演变过程,并通过对这一过程的研究,实现对其所研究的概念所处时空环境——即社会现实和社会现象的研究。近年来,“治权”逐渐成为两岸关系研究领域中的一个关键概念,越来越多的两岸政界、学界人士开始使用这一概念论述其政策与学术主张。然而,两岸各方对“治权”概念的使用场景和使用方法却存在极大差别,这种差别无疑源于各方对这一概念意涵认知的差异。借助概念史的研究方法,系统梳理“治权”概念自形成以来的发展变化情况,能够厘清这一概念的实际意涵,解决实践中对这一概念的适用方式等问题,奠定重要的语义学基础。
从传统的法学和政治学等学科的基础理论来看,“治权”并非一个严格意义上的学术概念[2]。在宪法学中,人民主权派生出“国家权力”的概念,而“国家权力”依纵向划分为最高国家权力、中央国家权力和地方国家权力,依横向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并不存在“治权”的概念。在国际法学中,国家主权派生出“管辖权”的概念,以代指国家主权的具体行使方式,亦不存在“治权”的概念。在政治学中,学界往往使用治理、统治等概念,同样也不使用“治权”的概念。可以说,“治权”这一概念并不存在于传统的相关学科领域之中,其意义也并不能与一些传统的学术概念实现完全意义上的对接。
在中国近现代史上,最早使用“治权”概念的是孙中山先生。孙中山认为,西方各国所实行的三权分立的宪政体制,无法做到让“人民有权”和“政府有效率”之间的最大化平衡,更无法解决当时中国所面临的问题。因此,他基于对人类天赋差异的划分,将人分为“先知先觉”“后知后觉”和“不知不觉”[3]三类,提出那些不知不觉的多数人只有将“管理众人之事”交给“先知先觉”和“后知后觉”的少数人,实现“权能分离”,才能实现“人民有权”和“政府高效”之间的最佳平衡。为在政体设计中实现这种最佳平衡,中山先生在提出作为其宪政思想核心组成部分的“权能分立”理论时指出:政是众人之事,集合众人之事的大力量,便叫作政权;政权就可以说是民权,治是管理众人之事,集合管理众人之事的大力量,便叫作治权;治权就可以说是政府权。所以政治之中,包含有两个力量:一个是政权,一个是治权。这两个力量,一个是管理政府的力量,一个是政府自身的力量[3]。
在“政权”与“治权”的二元划分之中,前者完全属于人民,后者完全属于政府,前者先决于后者,后者服务于前者的实现,“用人民的四个政权,来管理政府的五个治权,人民和政府的力量才可以彼此平衡[4]”。在权能分立的理论基础之上,孙先生提出“五权宪法”思想,将政权划分为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权,将治权划分为行政、立法、司法、监察和考试五权,由国民大会和政府分别行使之。据此,孙中山“权能分立”和“五权宪法”思想之中的“治权”概念,是一种建立于权力的“政权—治权”二元划分基础之上,与人民所享有的“政权”相对应的,由政府所享有的权力。在孙中山的话语体系之中,“治权”是一个国家政府所享有的包括内政外交等一切公权力在内的权力形态的总称,是一种总括性的权力。从既有文献来看,“治权”概念并非一个存在于法学、政治学等学科体系之中的学术概念,亦即是说,这一概念在诞生之日并不隶属于既有的政治学或法学话语体系之中,而是一个孙中山宪政思想体系中的独有概念。
受到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以“权能分立”为基础的“五权宪法”思想在孙中山先生生前并未付诸实践。随着国民党政权败退台湾,“五权宪法”思想在大陆日渐式微,“治权”概念也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成为一个仅存于法制史学研究范畴中的概念,而不再引起人们更多的关注。
有学者认为,中国概念史研究的最大特点在于,具有一定的“跨文化特质”,许多重要概念都存在着因“翻译文化”而产生的“概念旅行”[5]。然而,对于“治权”这一中国本土概念而言,在其意涵转变的过程中,翻译竟也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中英香港谈判过程中,在中国大陆已然销声匿迹数十载的“治权”概念再次映入人们的眼帘,并因译者的缘故,而产生了一系列因应用环境变更而引发的意涵变化。
20世纪80年代,中英两国就香港问题进行谈判时,英国政府为最大可能保全其在香港地区的实际利益,曾提出“主权换治权”的谈判方案,即“在承认中国对香港的主权的原则下,由英国继续管治香港”。1982年9月24日,时任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访问中国,与中国领导人邓小平就香港问题举行会谈,在会谈中,由于邓小平明确指出,“关于主权问题,中国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回旋的余地,主权问题不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6]”,从而使英方有关香港主权问题的谈判方案失去讨论空间。在这种情况下,撒切尔夫人抛出“以主权换治权”的说法,她提出,“英方希望在1997年后继续统治香港,保持同样的法律体系,同样的政治体制,同样的独立货币……这样的话,我就可以向议会提出这一方案,在主权问题上做出让中方满意的安排[7]”。撒切尔夫人的这一表态,就是所谓“主权换治权”方案的始源体现。邓小平在会谈中当即坚决反对英方提出的将香港主权和治权分离的方案,表明了中国收回香港的决心。此后的两年间,中英两国就香港问题陆续举行二十余轮谈判。期间,英方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始终坚持“香港主权归属中国,治权归属英国”的方案,从而使谈判一度无法进行下去。1983年9月10日,邓小平在会见来访的英国前首相希思时,就英方提出的“主权换治权”方案指出,“英国想用主权来换治权是行不通的。希望不要再在治权问题上纠缠,不要搞成中国单方面发表声明收回香港,而是要中英联合发表声明[8]”。由于邓小平对香港“治权”问题的强硬立场,英方在后来的谈判中,不得不放弃对“主权换治权”方案的坚持,至此中英两国在香港问题上的主要谈判障碍得以扫清。
在中英谈判中,英国所谓“主权换治权”方案,仅仅是其中一个插曲,但这个插曲,却使得“治权”概念重新进入人们的视野,并使之与“主权”相结合,形成一种“治权”与“主权”相对应的印象。然而,考察当时双方谈判时的有关史料会发现,出现在中英香港谈判中的“治权”一词并非前述孙中山宪政思想中的“治权”概念,亦即是说,与此前的“治权”概念相比,中英谈判中的“治权”概念,只是借“治权”一词来表达新的含义而已。从英方有关人员对“主权换治权”方案的叙述来看,其所使用“治权”的英文表述是administration,如时任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在其回忆录中明确提出:“我们的谈判目标曾是以香港岛的主权来交换英国未来继续获得对整个殖民地的管理权(continued British administration of the entire Colony)[9]”。根据权威的《柯林斯英汉双解大词典》的解释,“administration”一词表达的核心意涵体现为管理(部门)、行政事务(部门),直译为中文应为“管理权”或“管辖权”。1997年中国大陆出版的《撒切尔夫人回忆录》简体中文版将此段文字中的“British administration”译为“英国的治权[10]”,无独有偶,在此前的1994年,台湾地区出版的同一回忆录中,台湾译者也选择以“治权”一词翻译撒切尔夫人口中的administration[11]。由此可见,英国方面在提出“主权换治权”方案时所使用的“治权”一词所欲表达的并非孙中山思想中的“治权”意涵,而是以之代指英国对香港享有的对香港地区行政事务的管理权,二者的内涵存在根本差别,相较而言,英方所谓“主权换治权”方案似乎直译为“主权换管辖权”更为恰当。至于为何译者在当时将administration一词翻译为中文的“治权”,现已无从考究,但可以证实的是,从某种意义上讲,“治权”一词因中英香港谈判而再次进入国人的视野,乃是译者翻译讹误所致。
从administration一词的含义来看,中英香港谈判中使用的“治权”一词,并非是一个和国民享有的“政权”相对的,一个国家政府所享有的总括性权力,而是指代一种与国家“主权”相对的,对特定区域的管辖权。由此,“治权”概念在译者的助力下,其意涵发生重大变化。同时,“治权”概念的应用环境,也因与“主权”概念的结合,实现从“政权—治权”话语体系转入“主权—治权”话语体系。
20世纪八九十年代间,为回应大陆方面提出的“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国家统一方针,台湾方面学界、政界陆续提出一些涉及两岸关系政治定位和国家统一模式的理论模型。其中,台湾学者沈君山使用“主权”、“治权”等概念,构建出所谓“一国两治”的理论模型,具有一定影响力[12]。他提出,“一国两治”的基础在于“主权史传,治权民予”,其中“主权为抽象的国家象征,治权为具体的政治权力,主权的统一共享,应以治权的独立分拥为前提”,基于此,两岸应当“共享主权,分拥治权,即在一个象征性的国家主权下,实行不同制度的两个地区,各拥有独立的治权”[13]。沈君山的“一国两治”论,将“主权”与“治权”相连接,开启了在两岸关系论域内使用“治权”概念的先河。在“一国两治”的论述体系之中,主权被定义为一种文化层面的存在,“代表历史的传承,象征未来的发展”,与传统国际法学所界定的作为“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14]的主权迥然不同;而治权则被定义为“完全的,包括自卫权、外交权,和在国际上具有国际人格的政治实体的权利[15]”。可以说,所谓“一国两治”,实际是要在一个虚化的“主权”之上,将“两岸分治”作为一种法理形态确立下来,从而使大陆方面承认台湾当局对台湾地区的合法控制权。
20世纪90年代,台湾当局在提出两岸政治关系定位模式时,也开始使用“治权”概念,从而使这一概念从学术领域进入政治领域,成为两岸关系论域内不可忽视的政治术语。1992年8月1日,台湾当局“国家统一委员会”(简称“国统会”)通过的《“一个中国”意涵定位结论》提出:“‘一个中国’应指1911年成立迄今之‘中华民国’,其主权及于整个中国,但目前之治权,则仅及于台澎金马[15]”。这一论述延续了沈君山的“主权—治权”二元划分标准,但却并未如沈氏一般完全将主权视为一种“虚化”概念,而是坚持“中华民国”对包括大陆和台湾在内的整个中国享有之主权,同时以“中华民国”对台澎金马地区的“治权”来描述台湾当局对这些地区的实际控制事实,并以“主权”与“治权”地域范围的差异性来解释“两岸分治”现象。自此之后,台湾当局对两岸关系的定位开始实现从“同一式”向“一二式”定位的转变,以“主权一国”、“治权分立”来界定两岸关系[16]。这种转变彰显出台湾当局在海峡两岸势力完全翻转的背景下,选择彻底放弃对“一个中国”主权代表权的争夺,转而谋求与大陆方面在承认“分治”前提下的“对等地位[17]”。
在李登辉执政后期和陈水扁执政时期,台湾当局开始背弃“一个中国”原则,大肆推行以“法理台独”为导向的两岸政策[18],因而在这一阶段,“治权”概念在岛内遭到冷遇。直至2008年5月国民党重新执政后,台湾当局两岸关系政治定位的政策主张又重新回到以“主权—治权”框架为核心的轨道上。时任台湾地区领导人马英九在沿用“治权”概念既有表述的基础上,提出两岸“主权互不承认,治权互不否认”的政策主张(“互不论”)。他提出:“(两岸)互不承认、互不否认的涵义就是两岸互不承认对方的主权,但是互不否认对方的治权……互不否认对方的治权,是务实的承认现状[19]”。从马英九的这一表述来看,其意图在于,通过以搁置在两岸关系中具有高度敏感性的“主权”,换取大陆当局对台湾方面“治权”的默认(即不否认),从而为解决两岸关系政治定位问题提供一条具有较高可行性的路径。随着马英九“互不论”的出炉,两岸学界开始重视对“治权”概念的研究和使用,有部分大陆学者甚至提出了大陆“应当承认台湾当局对台湾地区的治权[2]”的观点,以期通过“治权”概念化解两岸关系政治定位难题。
随着“治权”概念在两岸关系论域内重现生机,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尝试使用这一概念解释两岸现存的政治对立现状,甚至开始尝试以这一概念为核心构建一套两岸关系政治定位理论体系。然而,考察两岸学界和政界对“治权”概念的基本立场和使用方法可知,双方在共同使用这一概念的表象之下,所欲表达的实质内涵却存在极大差异。
大陆官方在两岸关系场域内,从未主动使用过“治权”概念,并在实践中对台湾方面有关“治权”表述持回避立场。如国台办发言人范丽青在回答记者提出的,如何评价台湾方面提出的张志军与王郁琦首次会面并互称官衔是两岸“治权互不否认”的具体实践的问题时指出:“张志军主任……同台湾方面大陆事务主管部门负责人见面寒暄,就发展两岸关系的一些问题交换看法,这是为了增进双方了解,更及时有效处理两岸事务,更有利于推动两岸关系全面发展。对此不必作其他方面解读[20]”。较之于官方的回避立场,大陆学界不少学者在论述中却常使用“治权”概念,而学者在使用“治权”概念时,往往受到中英香港谈判中曾出现过的“主权换治权”思路影响,将之等同于“administration(行政管理权)”,并下意识地将台湾当局享有的“治权”描述为一种“区域性”、“行政性”、“实际管制性”的权力。如周叶中认为:“虽然台湾的主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但主权与治权却一直相互分离,或者说法律意义上的主权与事实上的治权尚处于割裂状态[21]”;李义虎在阐释“一国两制”台湾模式时提出:“(一国两制)台湾模式主要着眼于如何更好地维护国家主权、处理主权与治权关系问题[22]”;魏治勋将中国统一问题的本质视为“在主权统一或曰主权没有分裂的前提下国家治权的统一问题[23]”;张笑天在分析国际法上“主权与治权分离”现象时,将治权视为“施行治理权利[24]”。由上述学者的论述可见,在大陆学者的表述框架内,“治权”来源于主权、从属于主权,因而台湾当局享有的“治权”,无疑只是一种基于其对台湾地区实际控制事实而产生的一种区域性权力,绝非一种能够体现出“国家”属性的“主权性权力”。
台湾方面在使用“治权”这一概念时,在形式上使用“主权—治权”表述框架,但实际上往往沿用“五权宪法”之“政权—治权”划分,将“治权”视为一国(中央)政府的统治权力。根据大陆学者伍俐斌和毛启蒙的研究结论,在台湾当局的官方翻译中,“治权”被译为“governing authority”或“authority to govern”[25],而在国民党英文版网站的翻译中,“治权”又被以为“jurisdiction”[26],而在英文中,上述三个英文单词(词组)均体现出强调官方的“管辖权”、“政府的权力”等意涵。由此可见,台湾方面对“治权”的这一认知,与宪法学中的“国家权力”概念相类似,它既可以指代地方性权力,也可以指代中央性权力,其内涵与“主权”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27]。从其适用“治权”概念的场合来看,台湾方面欲借助这一概念表述的内涵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台湾当局所享有的“治权”是一种包含内政、外交权力在内的“中央性权力”,这一权力的存在将为台湾当局在台湾地区的实际统治及其在参与国际空间过程中的相关活动提供正当性依据;二是台湾当局所享有的“治权”是一种在台湾地区内部具有最高性和外部具有独立性的权力,它一方面昭示出台湾当局对台湾地区内部的最高统治权的法理基础,另一方面亦体现出台湾相对于大陆的独立性(无论这种“独立性”是相对的,还是绝对的)。可见,在台湾方面的话语体系中,“治权”是一种具有“官方性”、“正式性”、“组织性”、“普遍性”和“权威性”的“权力”形态,其“治权”是具有“合法性”基础、“正当性”前提、“完整性”形态、“普遍性”效力和“政治架构”内涵的[26]。
考察两岸官方和学界对“治权”概念的不同立场和使用情境可知,两岸对同一个名为“治权”的概念之政治内涵的认知存在极大差别,这种差别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对“治权”与国际法上通行的“主权”概念之间关系的认知不同,大陆学界一般认为“治权”从属于“主权”、来源于“主权”,因而台湾当局即是享有“治权”,也不能改变其从属于中国国家主权的事实;台湾方面所使用的“治权”概念却天然地内含着唯有主权国家才能享有的权力,即对内(台湾地区)的最高统治权和对外(国际空间)中的独立权。其二,对台湾当局享有“治权”的合法性基础认知不同。大陆学界一般认为,台湾当局享有的“治权”来源于其实际控制台澎金马地区的政治事实,而非中央政府的授权,因而这种权力并不具有宪法学意义上的合法性;台湾方面在使用“治权”概念时,将“合法性”视为这一权力的内在属性,即认为其对台澎金马地区实际统治的事实是天然正当、合法的。其三,对“治权”概念在两岸关系中应用的侧重点认知不同,大陆学界一般认为,认可(或默认)台湾当局的“治权”,只是为了务实处理两岸政治对立现状,为形塑一套能够为双方接受的两岸关系政治定位方案提供策略支持;台湾方面使用“治权”概念的目的,则更多是为了谋求大陆方面对其控制台湾地区的正当性的承认,亦即将“治权”概念视为台湾当局的一种“生存策略”。从两岸对“治权”概念认知和使用方法的三点差异来看,在大陆和台湾均使用同一个概念的背后,却切实潜藏着双方截然不同的政治目的。
由于“治权”概念在大陆和台湾各自产生和发展的脉络存在较大差异,双方所欲通过这一概念表述的政治意涵存在极大差别,这种差别在一定意义上已超越“九二共识”政治基础所能容纳的范畴。因此,在大陆和台湾探索两岸关系政治定位合情合理安排的过程中,“治权”概念显然无法成为双方形成共识的基础,而所谓“主权—治权”框架,亦只能沦为一种双方自说自话的说辞而已。
注释:
参见杨立宪《试论“两岸一家亲”》,载中评月刊,http://www.crntt.com/crn-webapp/doc/docDetailCreate.jsp?coluid=7&docid=103497597;李家泉《达成两岸和平协议的可行性研究》,载《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第118-122页;李毓峰《论两岸关系“主权重叠、治权分立”──“‘宪法’主权观”的视角》,载中评月刊,http://www.crntt.com/doc/1037/2/2/8/103722813.html?coluid=136&kindid=4730&docid=103722813&mdate=0423112408.
[1]周保巍.概念史研究对象的辨析[J].史学理论研究,2012(1):7-11.
[2]杜力夫.也谈两岸关系中的主权与治权[J].中评月刊(香港),2014(9):20-25.
[3]孙中山.孙中山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767-791.
[4]孙中山.孙中山全集:第5卷[M].北京:中华书局,1986:559.
[5]孙江.概念、概念史与中国语境[J].史学月刊,2012(9):5-11.
[6]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12.
[7]宗道一,编.周南,口述.遥想当年羽扇纶巾[M].济南:齐鲁书社,2007:254.
[8]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下[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932.
[9]Margaret Thatcher.The Downing Street Years[M].London:HarperCollinsPublishers,1993:259.
[10]玛格丽特·撒切尔.撒切尔夫人回忆录——唐宁街岁月[M].撒切尔夫人回忆录翻译组,译.呼和浩特:远方出版社,1997:177.
[11]玛格丽特·柴契尔.柴契尔夫人回忆录(上)——唐宁街岁月[M].月旦编译小组,译.台北: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4:246.
[12]沈君山.一国两“治”对抗一国两“制”[N]. 中国时报,1987-09-01(3).
[13]杨锦麟.“一国两治”析论[J]. 台湾研究集刊,1988(3):1-8.
[14]梁西.国际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65.
[15]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九二共识”历史存证[M].北京:九州出版社,2006:49.
[16]倪永杰.两岸政治定位与一中框架刍议[J].台海研究,2013(2):12-19.
[17]邵宗海.两岸关系[M].台北: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6:106.
[18]张春英.“法理台独”的历史溯源及当代表现[J]. 学习与实践,2008(1):96-102.
[19]凤凰网.马英九谈两岸现状:互不承认主权互不否认治权[EB/OL].(2011-03-10)[2016-06-06].
http://news.ifeng.com/taiwan/3/detail_2011_03/10/5067850_0.shtml.
[20]国台办新闻发布会辑录[EB/OL].(2013-10-16)[2016-06-06].
http://www.gwytb.gov.cn/xwfbh/201310/t20131016_5042316.htm.
[21]周叶中,祝捷.两岸关系的法学思考[M].北京:九州出版社,2013:79.
[22]李义虎.作为新命题的“一国两制”台湾模式[J].国际政治研究,2014(4):73-90.
[23]魏治勋.中国特色的“融合性统一模式”[J].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4(3):51-58.
[24]张笑天.试论主权治权分离的理论基础与现实可能[J].台海研究,2015(4):28-38.
[25]伍俐斌.试析两岸关系中的“治权”概念[J].台湾研究,2014(3):9-17.
[26]毛启蒙.两岸关系研究语境中的“治权”释义——再论“主权”与“治权”话语下的两岸关系[J].台湾研究集刊,2015(3):22-30.
[27]王英津.论两岸关系研究中的“主权—治权”分析框架及其替代方案[J].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5):29-42.
【责任编辑:赵佳丽】
A Historical Study on the Concept of“Power of Administration”
DUAN Lei
(Law School of Wuhan University,Legal Research Institution On Taiwan,Hong Kong and Macau,Wuhan 430072,Hubei,China)
The“Power of Administration”is a common concept in the Cross-strait relations.It originates from Mr.Sun Yat-sen’s constitutional theory of“Separation of Power from Function”,which later on was reflected in the constitutional practice of“Five-Power Constitution”.In the Sino-British negotiation over the future of Hong Kong,the British government offered the“Exchange of Sovereignty for the Power of Administration”deal,which signified a sudden change in the connotations of“Power of Administration”by an erroneous translation,combining the concept of“Power of Administration”with“Sovereignty”.Since late 1980s,scholars and politicians in Taiwan started to paraphrase the cross-Strait relations with“Power of Administration”,trying to explain and define the status of“Taiwan and the mainland rules separately”with the concept.Both sides of the Taiwan Strait have different understandings of the“Power of Administration”,which means the concept is incapable of constructing a reasonable arrangement of political positions regarding the cross-Strait relations.
Conceptual history;“Power of Administration”;Sovereignty;Political orientation of cross-strait relations
D618
A
1671-5934(2017)04-0021-06
2017-02-28
2016年度中国法学会部级涉台专项课题(CLS(2016)STZX05);中国博士后基金第60批面上资助项目(2016M600606)
段 磊(1989-),男,陕西西安人,武汉大学法学院讲师,武汉大学两岸及港澳法制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宪法学和两岸关系,E-mail:duanlei2009@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