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婉
摘要:案例教学法的应用能有效改善传统讲授式教学中学生被动学习的局面,对法学课程的课堂教学具有积极的应用价值。教师应用案例教学法进行课堂教学,应当对整个教学流程进行规范的设计,通过课前、课中和课后三个环节的密切配合,引导学生将案例实践与法学理论有机结合,系统掌握理论知识,提高实践能力。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教学流程;隐私权
案例教学法,是指在教学中通过引导学生对案例进行自主分析、讨论和辩论,使学生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原理和法律规则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源自19世纪的哈佛法学院,至今仍是美国法学教育的核心教学方式。即使是以体系化讲座教学为显著特点的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也日益重视以案例教学法来改革其传统的讲座式学理教学模式。在我国,案例教学法经过二十余年的研究和应用,如今也已经成为法学教学中的一项基本教学方法。运用案例教学法能有效调动学生主动思考,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为今后的法律职业生涯打下良好的基础。但是案例教学法的应用也很容易走入重实践、轻理论,重形式、轻内容的误区,在应用具体案例开展法学教学时,只有规范设计具体的教学流程,将案例与理论知识紧密融合,积极引导学生通过案例深入思考相关法学理论知识,才能真正实现案例教学法的教学效果。
一、 案例导入,提出问题
针对民法学课程中隐私权的教学内容,按照相关性、典型性和热点性这几个标准,选取广受关注的“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案”作为本节课程的案例资源。课前先让学生熟悉案情,并围绕教师提出的思考题,对照教材,查找资料,进行细致的预习,为课堂发言做好准备。
该案案情简介:李国强与钱钟书相识于1979年,其手中持有钱钟书一家寄送的私人书信百余封。2013年5月间,中贸圣佳公司发布公告称,将于2013年6月21日公开拍卖上述私人信件,该公司网站也登载了多篇介绍涉案拍卖活动、鉴定活动和部分书信手稿细节内容的媒体报道文章,部分文章以附图形式展示了书信手稿全貌。钱钟书夫人杨季康诉至北京二中院称,李国强作为收信人将涉案书信手稿交给第三方的行为以及中贸圣佳公司为拍卖而举行的准备活动,已经构成对自己及钱钟书和钱瑗的著作权和隐私权的侵犯,给自己造成了严重伤害,请求判令他们立即停止侵权,公開赔礼道歉,赔偿50万元经济损失,支付1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支付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0.5万元合理开支。
因本节课程内容为隐私权,故该案中涉及著作权的内容不纳入讨论范畴。围绕隐私权问题教师可设计如下思考题:
(一) 关于隐私权的基本理论问题
1. 隐私权的概念和内容是什么?
2.隐私权与名誉权有什么区别?
3. 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二)关于本案的思考辨析题
1.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标准是否应当低于普通人?
2.本案中拍卖公司是否有权接受收信人李国强的委托实施拍卖行为?
3.本案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
二、课堂讨论,分析问题
上述思考题中第一部分的三个基本思考题都是隐私权教学内容中应知应会的基础理论知识点,是本节课程的重点内容,也是后续深入探讨隐私权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但由于这几个问题并不存在任何理论争议,学生只需通过课前对教材的预习和研读即可得到答案,因此课堂上这几个问题不作为讨论和辨析的重点,教师可以快速地通过直接提问的方式检查学生是否理解了这几个基本问题。
以此为基础,教师重点引导学生对第二部分的三个思考辨析题展开讨论和辩论。
(一)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标准是否应当低于普通人
隐私包括私人信息、私人生活、私人空间、私人通讯等,凡属于自然人自身私人生活范畴,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内容皆应属于隐私范围。对于普通人来说,自身的私人生活与公共利益的关联度不大,隐私范畴的确认相对容易,而公众人物因其时常处于公众的视野之下,比普通人得到更多的社会关注,他们的言行对社会的影响也远远超过普通人,他们的私人生活往往会直接或间接地关乎公共利益。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标准该如何确定呢?有观点认为隐私权是所有自然人平等享有的一项具体人格权,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应当与普通人一样受到法律保护,不应当降低标准,也有观点认为因为公众人物比普通人享受了更多的社会关注和社会资源,适当降低对他们的隐私权保护标准符合权利义务一致性的原理。对于这道开放性的辨析题,教师可以鼓励和引导学生积极大胆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理由,力求通过针锋相对的辩论过程锻炼学生的思辨能力和表达能力,同时让学生对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标准的理论争议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二) 本案中拍卖公司是否有权接受收信人李国强的委托实施拍卖行为
信件这一物品的特殊性在于其承载着多重权利,收信人是信件的合法所有权人,但信件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其著作权由写信人享有,除此之外,信件中还包含着写信人的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基于信件这一拍品具有如此复杂的权利属性,而对于信件的拍卖流程在法律上并没有特殊的法律规定,故导致本案争议的产生。有观点认为拍卖的法律关系应当首先适用《拍卖法》,我国《拍卖法》明确规定,只要委托人对拍品有完全的处分权,则拍卖公司根据委托人的授权实施拍卖行为即为合法,本案中,李国强作为涉案信件的所有权人,理应有权委托拍卖涉案信件。还有观点认为,虽然收信方拥有信件所有权,但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由于信件是私人之间沟通的工具,信件内容中包含了写信人的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因此,收信人对信件物权的行使应当受到写信人隐私权的限制,收信人无权违背写信人对其的信任,擅自泄露信件内容,甚至将信件予以公开,否则写信人的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权将得不到应有的保障。针对本案这一争议焦点,教师应引导学生重点展开讨论和辩论,使学生通过辩论理解权利的冲突与协调,了解人身权相对于财产权的优先性,深刻认识到隐私权是人格权,是维护自然人人格尊严的基础,是应当优先受到保护的权利。
(三)本案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
通过对前面两个讨论题的辨析,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已经非常清晰了。由于名人信件在历史研究中具有特殊地位,名人信件既有普通信件的私人性和私密性,同时也有一定的公众性和公开性,很多名人信件都与重大历史事件相关联,对这些名人信件展开研究有助于对史实的还原,从这个角度来看,名人信件具有重要的历史研究价值,对这类名人信件予以公开有利于社会文化的发展,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但是对私人通信秘密的保护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最基本的人格权益,当上述两种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个人的最基本人格权利,因此,对名人信件予以公开仍应当以相关权利人同意为前提。本案被告不顾原告的反对,擅自通过召开研讨会以及互联网传播等方式将涉案书信手稿向公众披露、展示的行为构成对原告隐私权的侵害,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律责任。
三、引申思考,课后总结
课堂讨论环节结束后,案例教学的流程并没有就此结束。课后还应当要求学生对本次课程讨论的案例及相关的理论问题进行系统的梳理,撰写总结报告。报告以课堂讨论题为脉络进行梳理和总结,鼓励有兴趣有能力的学生对案例展开进一步的引申思考,可对法院的判决进行评论,也可结合案例对我国现行法律的完善提出建议和设想。通过撰写和批改书面总结,既能督促学生对本次课程学习的隐私权问题进行系统的复习和回顾,也能帮助教师对学生当次课程的学习效果有一个更全面的了解和评价。
在公安院校的法学教学中因地制宜地应用案例教学法,既是法学课堂教学模式改革和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公安院校实践化教学目标的客观需要。
[参考文献]
[1] 李政辉.美国案例教学法的批判历程與启示[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2(秋季卷).
[2]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O/L].北京法院网http://bjgy.chinacourt.org/paper/detail/2014/06/id/1374865.shtml
[3]魏振瀛.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
基金项目:湖北警官学院2016年度教研课题“公安法学教学中案例教学法的改革与创新”研究成果 (JYKT2016004)
(作者单位:湖北警官学院法律系,湖北 武汉 430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