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华,唐秋远
(河北师范大学,河北 石家庄 050024)
顶岗实习支教中青少年法治教育问题
王丽华,唐秋远
(河北师范大学,河北 石家庄 050024)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的重要部署。法治与道德的关系密不可分,培养公民良好的道德观念和正确的法治观念是至关重要的。青少年作为特殊的群体,自然成为道德和法律教育对象的重中之重。中学阶段是人格逐渐独立,思想逐渐成熟,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逐渐形成的重要时期,也是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的最佳时期。顶岗实习支教中进行的法治教育为青少年形成良好的道德观念和正确的法治观念提供必要的帮助。
法治;道德;顶岗;支教
民主与法治是现代化的重要标志。邓小平同志曾强调:“法治社会必须通过教育的手段来建设,法治的根本问题是法律知识的普及。法律教育要从娃娃抓起,中小学应切实开展法律教育,将法律知识加入到课程中,社会上也要进行法律教育。”学校作为青少年成长和学习的主要场所,应从最基本的课程入手,注重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使学生耳濡目染地感受到法律知识和普法氛围,帮助学生建立起一定的法律思维,培养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从而增强法治意识,弘扬法治精神,依法办事,规范自身行为。
(一)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我国人民的法制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包括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要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法律服务体系,加强和完善纠纷机制,并颁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1]17-21。青少年正是形成独立人格和道德观念的关键时期,加强其法律知识的培养,是青少年健康人格及良好道德形成的关键。因此,在中学阶段开设法律知识课程,在教育中加入法治教育就显得十分重要。
(二)预防青少年犯罪、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需要
科技的迅猛发展,不仅带来了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活的便利,也带来了泛滥的、不良的信息。青少年在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等尚未成熟之时,非常容易受到社会不良因素诱惑,加之法律意识淡薄,不懂得用法律来保护自己,使得许多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受到威胁,有些青少年甚至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
进入青春期,青少年的思维模式开始由具体运算转向形式运算,人格逐渐倾向独立化,思维逐渐倾向抽象化,性格特点逐渐形成以自我为中心,忽略周围环境等一系列的变化。其行为往往表现为有热情、易冲动,做事欠考虑、不计后果。如果在这段时期,对青少年缺少必要的法制教育,会导致他们法律意识淡薄,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已呈现犯罪年龄年轻化、犯罪率上升趋势,成为社会普遍关注、关心的话题。顶岗教师的教学有教期短、不固定的特点,非常容易忽视对学生法律知识的培养,使学生在关键时刻缺失法律教育。因此,在顶岗实习支教中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对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的犯罪起到“治未病”的作用,有着现实需要。
(三)青少年全面发展的需要
中学阶段是实现青少年的全面发展的关键时期。这个阶段的青少年,好奇心强,逆反心理强烈,心理充满矛盾和烦恼。他们往往不能有效的辨别区分正确和错误信息,容易受到蛊惑,对合法与违法的边界不清晰,容易在无意中触犯法律。因此,在顶岗实习支教中加强对青少年法治教育,引导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帮助其建立起一定的法律思维模式,提高法制意识,具备基本的法律常识是保证青少年全面发展的一项重要的任务,对青少年个人成长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对法律有普遍认知但结构失衡,有学习法律知识的意愿
调查显示,大部分中学生对法律有一定的认知,但往往局限于自己关心的或耳闻目睹的法律,缺乏完整的概念,没有建立法律思维,遇事能感知但不能熟练运用。大多数中学生会关注新的立法、修正案等法律热点,对相关法律知识有求知欲,对法律的关注度比较高。中学生关注的法律知识往往都是自己感兴趣的,或者社会上大的法律事件(案件),这种片段式、非系统的学习,对于他们而言,对于法律知识的识记只是短暂的、结构失衡的。
(二)学校教育是学生接受法治教育的主要途径
从青少年接受法治教育的场所来看,学校是中学生系统接受法制教育的主要场所,学校教育是中学生获得法律知识的主要途径,学校开展的各种普法活动能使学生切实地体会到法律的氛围,学校在其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尽管媒体、网络也是中学生获得法律知识的重要来源,但相对于学校而言,只是起到辅助作用。
(三)有一定的自护意识,面对不法行为能做出比较正确的选择
据调查,青少年在遇到身体侵害时,大多数青少年出于对家长、教师的依赖,倾向于向家长、教师反映或报警;当权益受到侵害时,青少年往往有一定的维权意识,但由于思维的局限性,很少想到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在心理健康教育中渗透法律意识的培养
法律意识是创造和培养出来的,是需要经过后天的学习,在接受法治教育的培养和观念的引导才能形成。人的行为受到意识的支配,意识又是通过后天学习形成的,由此可见,法律意识的形成离不开学校和老师的教育。中学生的性格特点决定了其与外界的沟通较少,不愿或不能将自己的内心想法诉诸他人。对于家人,青少年正处在叛逆期,与家人的“代沟”减少了沟通的数量,使得双方互不理解,从而产生了青少年孤僻心理。如此往复,会导致青少年心理上的缺陷,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基于此,顶岗实习支教的教师在注重素质教育的同时,更要关注中学生内心生活,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教育课程,定期举行法律讲座,通过主题黑板报等方式普及法律知识[2]47-50。还可以在班里举办法律辩论会、法律常识比赛、分析案例等青少年乐于参与的活动,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能在玩中学习到法律知识。同时,建立学生的心理档案也是必要的,了解每位学生的心理情况,根据具体情况具体讲述法律知识,形成针对性教学。
(二)在思想品德教育中渗透法律知识的传授
思想品德教育是针对学生的道德及中国传统美德的日常教育项目,旨在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道德同时传承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青少年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逐渐形成时期,顶岗实习支教教师在平时的工作中多灌输正确的理念,散播正能量,引导好中学生树立正确“三观”。没有法律框架的“三观”是不健全的,其中必须加入法律的束缚因素才能成为健康的“三观”。道德和法律向来是相辅相成的,顶岗实习支教教师应在思想品德课程中,将法律知识作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渗透给学生。使学生在掌握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同时,掌握应有的法律知识,从学法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三)完善学习的法治教育方式和内容
据调查,仅48.6%的青少年上自习课能集中注意力,仅有39.75%青少年能坚持集中听课30分钟以上,注意力集中时间较短是青少年普遍存在的问题[3]。针对青少年时期的学习特点,在传授法律知识时,顶岗实习支教教师应该更加注意教育方式和内容,在课程中多加入趣味性的成分,提高学生的学习热情。教授方式应以多种形式展开,学校可以在党团活动日和法制宣传日进行宣传,增加学生对法律庄严性的理解;还可以印发小册子,以漫画的形式展开,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课堂上则应教授与学生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让学生真正体会到遇到问题可以用法律来解决,从而逐渐培养法律精神。
(四)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提升中学生法律意识
社会实践是培养学生学以致用的有效方法,青少年不仅要在理论上学习法律知识,还要学习如何具体运用法律知识。顶岗实习教师可以组织中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使他们在实践中受到教育,提高对所学知识的实际操作和运用能力,真正的掌握法律知识,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知道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遇到不法行为也可以辨别是非,减少误入歧途的可能。
1.开展模拟法庭,让学生亲身感受法庭气氛
中学生距离融入社会真实生活还存在一定的距离,生活在象牙塔里的中学生自然会欠缺社会常识,对社会的认识整体性模糊。中学生对法律知识的了解除了通过学校学习到的法律知识以外,大多来源于各种媒介,如,电视中的法律节目、网络上的各种法制新闻等。为了使中学生真实的接触到法律,模拟法庭是一个非常有效的教学方式。模拟法庭多用于实践教学活动,通过学生扮演法官、审判员等角色从不同角度去理解法律知识。模拟法庭在严格按照法定的审判程序进行中,让参与者和观看者都能切实地体会到法律的庄严,产生对法律知识真实、直观的认知。同时,模拟法庭相较于普通的课堂授课,具有趣味性、互动性,能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促进他们主动学习。
2.开展普法宣传活动,让学生亲身感受法律氛围
学校教育的局限性决定了学生的法律知识无法从更多的渠道获取,走出课堂的法律教育就显得尤为重要,一个良好的法律氛围,会潜移默化的影响到青少年的言行。学校和社会各界应配合起来一同完成青少年的法律教育,为其创造一个健康的氛围。其中,学校和社区联合举办普法宣传活动是校内法律教育和校外普法宣传相结合的良好方式,在校内外均构建法律氛围,针对青少年时期的学习特点和心理特点,进行普法教育和宣传。在宣传的过程中,家长也会耳濡目染地了解一些法律常识,增强家长的法律认知度,使得家庭教育在法律教育中也能充分发挥作用。通过开展的普法宣传的活动,青少年可以有效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自己在社会中的身份和地位,树立“小主人翁”意识,积极参与到普法宣传中,不仅更好地掌握法律知识,也肩负起传播法律知识的职责。学校和社区联合不仅给学生创造一个良好学习氛围,切实做好教育宣传工作,而且能帮助学生树立责任感和使命感。
[1] 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J].实践:思想理论版,2014(11).
[2] 王守文.黑龙江省体教专业学生顶岗实习支教现状调查与分析[J].黑河学院学报,2011,02(3).
[3] 向 然.网球运动对青少年注意品质影响的研究[D].广州:广州体育大学;广州体育学院,2008.
[责任编辑 乐 知]
The Problems in the Education of Youth Legal Education Internship
WANG Lihua, TANG Qiuyuan
(HebeiNormalUniversity,Shijiazhuang050024,China)
To comprehensively promote the rule of law and build a socialist country under the rule of law is an important deployment of the party made in the fourth Plenary Session of the 18th CPC Central Committe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rule of law and morality is inseparable, and it is very important to cultivate the good moral concept and the correct concept of rule of law. As a special group, young people naturally become the most important object of moral and legal education. The middle school stage is an important period for the gradual independence of personality, the gradual maturity of ideas and the gradual outlook on life, world and values. Internship teaching in law education provides necessary help for young people to form good moral values and correct concept of rule of law.
rule of law; moral education; practice
2016-12-26
2015年教师教育改革专项研究项目“顶岗实习支教中法治教育问题研究”(2015JSJY041)
王丽华(1977- ),女,河北保定人,河北师范大学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博士后,主要从事法治教育研究;唐秋远(1990- ),男,河北张家口人,河北师范大学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2013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法治教育研究。
D648;G652.4
A
1671-8127(2017)01-006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