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解与重构:制度演进视阈下的社会保障权研究*

2017-04-11 17:19吴德帅
社会保障研究 2017年5期
关键词: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福利

吴德帅

(吉林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吉林长春,130117)

消解与重构:制度演进视阈下的社会保障权研究*

吴德帅

(吉林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吉林长春,130117)

作为社会保障制度重要的理论依据,社会保障权有其独特的演进脉络。从社会救助权与社会保障权宪法规范的确立到福利国家的普遍建立与发展,从社会保障权因自身结构缺陷与外在挑战而面临消解性危机到不同理论流派引领的社会保障权重构之路,社会保障权经历了产生、发展、消解与重构的过程。社会保障权的历史演变为中国社会保障权建设提供的启示是中国社会保障权要回归公民身份,发挥各主体积极性并体现共生思想。

社会保障权;消解;重构;共生

本文所述社会保障权是基于国际广义社会保障范畴而提出,涉及社会救助、收入安全及更高社会福利等内容,[1]涵盖生存权、社会保险权及其他维护人生存、发展之权利的权利束。发端于《济贫法》时期的社会保障权历经400余年演化为当今主体庞大、内容丰富的现代社会保障权。考察社会保障权的历史流变,有助于进一步把握社会保障权的特质、生成与发展的动力机制,为中国社会保障权的重构与发展提供启示。

一、社会保障权确立

(一)社会救助权——社会保障权的发端

作为一种需要国家积极干预才能实现的社会权利,社会保障权的实现需要国家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16世纪英国《济贫法》的颁布成为社会保障权的发端。16世纪的英国正由封建的农业社会向资本主义工业化社会转变,为了满足工业社会发展和资本原始积累的需要,英国发动了羊吃人运动,大量农民被从自己家园赶出,失去土地而成为流民。由于失去生产生活资料,这些面临生存危机的流民成为社会的不稳定要素。出于解决社会问题以维护统治的需要,英国在1601年颁布了《济贫法》,成为世界上最早制定济贫性法律的国家,也标志国家在解决贫困问题上开始承担一定的责任,帮助贫困群体解决生存问题。

此时的《济贫法》仍然具有历史局限性。贫困者通过《济贫法》获得接受救助的“资格”,由于这种“资格”的获得带有一定的惩罚性,因而严格说这种“资格”不完全具备现代意义上的权力属性。[2]社会救济的获得要以让渡民事权和政治权为代价,此时的社会救助权只是公民资格的替代品。[3]即便如此,《济贫法》的出台标志国家开始通过制定法律规范来积极干预解决贫困等社会问题,也标志着国家对弱势群体施舍式救济向权利性制度化安排转变。由此,我们将《济贫法》中具备社会保障权部分属性的社会救助权作为社会保障权的开端。

(二)社会保险权——社会保障权的基础

社会保险权在德国最先确立。德国因为生产力水平不断提升而逐渐成为第二次工业革命发展的中心,伴随工业化和经济发展的是大量社会问题的产生。工业发展推动的城市化使农村人口转变为产业工人,这些产业工人因为缺乏必要的劳动保护而面临各种风险。除了职业病和工伤事故,经济危机使大量的失业者随时有可能面临生存危机。对于这些新产生的风险,土地保障和家族式保障等传统的风险处理机制因为农民进城转变为市民而不再奏效,只有新的风险应对机制才能有效化解这些新风险。在工人群体发起广泛社会运动的形势下,德国政权为了稳固其统治地位而制定了一些社会保险法律规范。在1883年颁布《疾病保险法》这部人类最早的社会保险法后,德国又相继于1884年和1889年出台《工伤事故保险法》与《残障和养老保险法》两部法律规范。正是这些社会保险制度确立了人们的社会保险权利。

德国确立社会保险权意义重大。首先,社会保障权的内容体系因社会保险权的确立而扩展。相比社会救助权,包括工伤保险权、疾病保险权、残障和养老保险权的社会保险权权利内容更加充实;其次,社会保险权扩大了社会保障权的权利主体规模,因为社会保险权的权利主体是规模更为庞大的产业工人及其家属。再次,社会保障权水平因社会保险权的加入而得到显著提高。社会保险权能够在满足生存需要基础上进一步满足人们的安全需要,保障人们病有所医、老有所养等等;最后,社会保障权的公平理念因社会保险权而更加得以彰显。不论出身、职业,只要符合法定条件都可以通过社会保险制度获得保障。社会保险制度的互助共济性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年老、疾病、伤残所致的社会不公程度。作为积极权利的社会保险权,其权利实现需要国家积极干预社会经济活动,化解劳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风险,满足劳动者和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需要,保障人们享有基本生活水准。社会保险权的这些特性和功能使其具备了社会保障权的属性,成为社会保障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社会保障权的最终确立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社会保障权宪法规范出台——社会保障权最终确立的标志

法国于18世纪末期便在其宪法中明确了有关社会福利的权利。1791年宪法第一篇《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条款》中明确提出自然权利和公民权利。公民权利款项中,有两条规定关涉社会保障权,第一条为“应行设立或组织一个公共救助的总机构,以便养育弃儿、援助贫苦的残废人,并对未能获得工作的壮健贫困人供给工作”;第二条为“应行设立和组织为全体公民所共有的公共教育,一切人所必需的那部分教育应当是免费的,此类教育机构应按王国区划的配合渐次分布之”。之后,著名的《人权宣言》对社会保障权的规定做了进一步补充、完善。

相比法国社会保障权,更为完备的社会保障权在20世纪初期得以确立。随着市场化程度逐渐加深,资本主义私有制矛盾不断激发,最终使得市场神话破灭。经济社会的发展越来越离不开国家强有力的干预,许多国家纷纷进行社会变革甚至爆发革命,其中以俄国社会主义革命最具代表性。无产阶级政权改变了被压迫剥削的劳动人民的社会地位,保障了人们各方面的权利。1918年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和苏俄宪法集中确认了接受教育权、劳动权等社会保障权。例如宪法第十七条规定:“为保障劳动者能够真正获得知识,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的任务为给予工人与贫农各方面的完全的免费的教育。”受俄国十月革命的影响,德国颁布的魏玛宪法也对公民的社会保障权进行了详尽的规定。魏玛宪法用一整篇对德国人民的基本权利义务进行规定。其中第二章的“共同生活”、第四章的“教育及学校”、第五章的“经济生活”全部用来规定公民的社会保障权。[4]通过宪法中这些条款的规定,魏玛宪法使德国人民获得了生存权、教育权、劳动权、社会保险权、社会救济权等社会保障权。社会保障权的宪法规范大大推动了社会保障权的有效行使,成为社会保障权的有力保障。至此,社会保障权得以最终确立。[5]

二、社会保障权全面进展

由于社会福利是社会保障权的制度性保障,社会福利的发展同样标示着社会保障权的发展。因此,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福利国家制度的建立成为社会保障权全方位发展的标志。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欲将一切事物商品化,包括人类自身。为了避免沦为纯粹商品,回归人性,人类产生去商品化需要,这种去商品化需求表现为对社会保障权的追求,最终这种社会保障权需求通过自下而上的社会行动与自上而下的国家行动转化为实在的社会保障权,福利国家由此而生。[6]福利国家史就是人们在社会公共领域不断争取社会保障权的历史。福利国家自建立起,就成为推动社会保障权向前发展的一项重要社会制度。根本上看,福利国家是国家、市场、公民个人之间责任关系的厘定,是真正落实社会保障权的制度性保障。[7]

20世纪30年代爆发的经济危机所引发的社会阶级矛盾使人们重新认识了国家的功能,对国家的管理方式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不再盲目信从国家在经济领域的不作为,而是希望国家采取有力措施干预经济社会生活。为英国战后重建社会保障制度绘制蓝图的《贝弗里奇报告》就是在这样背景下推出的。《贝弗里奇报告》提出由国民救助、社会保险以及自愿保险三个子系统共同构建起社会福利的安全网。此社会福利安全网不仅实现了人们的社会保障权,还提升了社会保障权的普适性,主要表现在两方面:第一,扩大了社会保障权的主体范围,使享受福利权利的主体更具广泛性。社会福利计划覆盖了雇员、有收入的其他群体、家庭主妇、工作年龄内的其他群体、工作年龄以下的少年及婴幼儿以及工作年龄以上的退休人员,无论这些人是何种身份,都能够切实享受到社会保障权利;[8]第二,丰富了社会保障权利内容体系。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英国所构筑的这张社会福利安全网几乎满足了人们各种基本社会需要。社会福利计划首先分析出产生需要的几种原因,再依据这些需要制定相应的福利项目。这些项目包括满足因失业产生需要的失业保险金、满足伤残人士需要的伤残津贴和工伤养老金、满足身体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医疗和康复服务、满足妇女婚姻需要的结婚补助金和生育保险金、满足儿童需求的子女补贴等等。[9]

英国福利国家制度中的社会保险提升了社会保障权统一性。当时英国的社会保险强调“三统一”,即基本生活待遇标准、缴费费率和行政管理职责的统一。不管是因为失业还是因为伤残或是退休而中断收入,也不管中断的原收入是多少,社会保险都是按照统一的待遇标准进行给付;不管员工的工资水平和雇主的经济状况如何,都按统一费率缴费;不管享受何种待遇,缴费只能每周进行一次,全部缴费纳入独立的基金账户。社会保险的同一性确保了社会保障权的公正性和同一性。[10]正是社会保险的这种统一性保障了社会保障权的公正与统一。

英国所构筑的社会福利体系还增强了社会保障权的均等化程度。作为《贝弗里奇报告》所提出的社会福利计划三个子系统之一,国民救助起到兜底作用,满足被社会保险系统所漏掉的其他基本福利需求。国民救助标准低于社会保险水平,其所需费用由国家财政负担,只有符合权利资格的社会成员才能享受该项福利保障。由于不同的出身背景和自身能力等差异决定了人们占有的社会资源也不相同,资源占有较少的群体在各种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这种不利地位并非是谁应得的,因而需要对这些地位最不利的群体进行补偿,国民救助就是能够对这些弱势群体进行补偿进而保障了全体社会成员生存底线公平的制度安排。[11]国民救助制度的补偿性提高了社会保障权的均等化水平。

英国福利国家的建成影响深远,以瑞典为代表的北欧国家也相继仿效英国的做法,建设自己的福利国家模式,后来将这些国家建设的福利模式统称为“斯堪的纳维亚模式”。北欧国家崇尚平等价值理念,将实现社会平等作为福利国家重要目标之一。这里的平等既包含机会均等,更有结果平等之意。国家、社会有责任保障公民享有社会福利,公民享有体面的生活是其应得的福利权利。争取社会福权的行动推动了福利国家的建立,福利国家的建设和发展又进一步增强了社会保障权的普适性和平等性。[12]

三、社会保障权消解

(一)社会保障权结构缺陷

福利国家关于社会保障权的权利和责任关系的认识不清,认为保障权利的享受和责任的承担可以是分开的,这种认识上的误区导致的后果就是社会保障权的权责不对等甚至是失衡。社会保障权所对应的责任完全由国家承担会引发很多问题,个人也应当在享受权利的同时承担一定的责任。

国家与个人的责任关系植根于结构与行动的关系。结构功能主义强调社会结构对人的客观决定作用,认为社会保障权结构和社会环境直接影响人们对生活机会的把握。国家与社会要为个人发展营造良好外在环境,创造劳动力市场就业机会,提供良好的教育资源和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与结构功能主义相反,行动主义强调人要发挥能动性,主动把握生活机会和处理各种社会关系。综合上述两种视角,无论是社会结构还是社会行动都很重要,共同作用于社会机会和社会关系。福利国家的社会政策实施也要同时强调国家和个人责任,并依据经济社会不同发 展水平来调试个人与国家的责任。虽然国家和个人的关系理应如此,但在福利国家的具体实践中却没能很好地处理二者的关系,而是将权利和责任割裂开来,无法实现权利和责任统一。例如,只是单方面强调国家对于社会福利应该履行的责任和个人无条件的享受的权利,这种做法使基于社会保障权基础的福利国家产生很多社会问题。[13]比如长期无条件享受社会福利逐渐弱化了个人责任意识,使人们不愿意继续工作,助长了人们对国家的依赖性,也破坏了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动力和国际竞争力。这些由于社会保障权权责失衡引发的问题在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可能会被暂时掩盖起来,一旦遭遇经济衰退或者经济危机,这些问题便会暴露出来,进一步恶化经济发展并引发权利自身的危机。

(二)社会保障权外在挑战

1.全球化削弱社会保障权社会经济基础。教育、医疗及其他社会福利措施作为社会保障权的具体内容需要大量财力投入,而国家能否提供这样的财力不仅取决于国家的经济基础,还要看一个国家的文化价值理念是怎样的。经济全球化在影响国家经济运行发展的同时也会对国家控制和干预本国经济的能力产生一定的削弱作用。全球化的一个重要指标就是大量跨国公司的衍生,这些公司可以不受主权国家的限制而在全球范围内不断转移以寻求更为廉价的劳动力。如果企业没有过于沉重的诸如社会保险缴费的负担,便会在国际竞争中因为成本降低、活力增强而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相反,如果某国对经济干预程度较深,为实施高福利社会政策而强制企业缴纳较高税费,则这个国家的经济竞争力会因为劳动力成本的增加而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不同国家的企业之间这种彼此联系、合作竞争的局面使国家想要提高劳动力的社会保护或者继续维持很高的社会福利水平变得愈发苦难,很有可能会以牺牲国际竞争力为代价。因此,为了提升经济竞争优势,有些国家降低对经济的干预强度,降低了社会保障权指向的旨在让人过上体面生活的养老、教育和医疗等福利水平,也就意味着国家对社会经济发展取得的经济成果进行再分配能力的降低。国家在全球化背景下做出的这种抉择使国家、雇主和工人阶级的“三方社会伙伴关系”不再牢固,三种力量的均衡局面因为资本力量的增强而被打破,这大大削弱了实现社会保障权所需的政治基础。[14]

2.冲破社会保障权实现的边界。传统社会保障权的实现通常以民族国家为单位,国家作为一个生活共同体通过财政税收等手段为本国公民提供社会福利资源,保障公民社会保障权的实现。受资源稀缺等条件限制,非本国公民不可以同等享受本国公民的社会保障权待遇。然而,全球化的开放性与社会保障权的边界性要求是相矛盾的。资本的全球范围内流动推动了就业机会的全球化趋势,促进了劳动力的全球范围内的转移流动。仅仅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就有超过1亿人口离开出生国家而到他国居住和谋生。在这一轮移民大潮中,北美洲和欧洲各自接收容纳1300万和1500万的移民。[15]大量移民从国外流入,与国内劳动者竞争分享本国的有限资源。因此,这种资本和劳动力全球流动在某种意义上损害了民族国家内公民的社会保障权,在加重移入国家财政负担的同时稀释了社会保障权的充分度,降低本国公民的社会保障权水平。

(三)新自由主义改革与社会保障权消解

由于社会保障权的自身权责失衡加上全球化所带来的外在挑战,社会保障权危机开始在20世纪70年代显现,最终表现为福利国家危机。为扭转危机局势,福利国家纷纷改革,先后提出多种解决方案,这些方案中以民主社会主义和新自由主义人士所提建议方案最具代表性。左派民主社会主义认为是生产福利国家的生产范式出现问题引发福利国家危机,社会福利模式本身并不是问题,解决办法也应该从外在的经济领域中寻找。这种观点的可取之处就是没有舍弃福利国家模式,但也因为没有认识到福利国家自身存在的问题而无法真正解决福利国家危机。与民主社会主义不同,新自由主义提出完全不同的解决方案。新自由主义认为正是福利国家固有的缺陷所引发各种问题导致福利国家危机。首要的问题就是福利国家的政策实施对个人自由造成损害,一定程度上剥夺了个人自由选择权和个人对自己负责的权利,助长了个人懒惰情绪和对社会福利的依赖,降低了个人工作积极性;其次,新自由主义认为福利国家破坏了经济和政治的正常发展环境。福利国家的福利供给更多是带有政治目的而常常忽视福利对象本身的具体需求,造成供给过剩而降低了经济发展的效率。福利国家造成人们的懒惰心理,使人缺乏独立自主精神而最终陷入困难境地,引发各种社会问题。[16]

新自由主义对于福利国家存在这些问题的回应是主张取消福利国家。新自由主义反对国家继续干涉社会经济活动,认为国家不应该继续坚守社会平等、公平正义这些无法真正实现的价值理念,要做的只是提供能够保障生存的最基本的社会福利;强调市场机制作用,主张通过市场对最基本福利项目外的其他所有社会福利服务进行分配;认为个人可以也应该为自己负责,通过自身努力获得更高的社会福利服务。新自由主义的这些改革主张得到撒切尔政府和里根政府的支持,继而分别进行新自由主义式社会福利改革。新自由主义对个人责任的强调有其合理性,也找到了福利国家存在的一些问题,因此而对福利国家全盘否定,其改革措施单纯围绕经济发展而忽视社会福利对社会发展的意义,只强调个人责任而否定了个人应该享有的社会保障权。至此,社会保障权在新自由主义改革中不断消解。[17]

四、社会保障权重构及对中国社会保障权建设的启示

(一)社会保障权重构

哥斯塔·艾斯平-安德森认为,虽然社会保障权危机使福利国家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但不可否认,社会保障制度供给仍是社会保障权最重要的制度保障,福利国家多年的运转保障了人们的基本生活水平,社会保障权理念已根深蒂固,“社会保障权的观念可以延伸到21世纪” 。[18]因此,不是要降低福利水平,而是要适时适当地提高人们的社会福利水平,积极改革现行福利政策以提升劳动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消解社会保障制度是因噎废食,是没有真正把握经济、社会与人的发展之间关系的表现。不同于上述两派学者给出的答案,安东尼·吉登斯提出的“第三条道路”和梅志里(James Midgley)引领的社会发展理论指出要以积极社会福利逐步代替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吉登斯认为走福利国家的老路行不通,完全取缔福利国家更是盲目做法,要开创 “第三条道路”。吉登斯认为在社会福利领域,国家过度干预或完全市场化都是极端做法,应该将适度国家干预和市场调节结合起来,政府、社会和个人共同参与社会福利,三者各司其职,要在社会福利实务中共同承担各自责任。认为既有经济投入又有产出的社会投资可以作为积极福利制度进行推广。异曲同工,梅志里等人的社会发展理论认为,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都很重要,二者绝不是此消彼长、相互对立的关系,而是相互融合、促进的关系。改革社会保障制度也应从既能促进经济发展也能促进社会发展的视角来进行。在这种理念下,梅志里提出发展型的积极社会福利模式。这种模式的社会福利不再是只会消耗资源、阻碍经济发展的福利制度,而是能够协调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的新型福利模式。[19]社会保障权在这种积极福利模式推进中得以重新建构。

(二)社会保障权重构对中国社会保障权建设的启示

中国社会保障权发展不能是照搬西方社会保障权模式的发展,而应是权利统一性和历史特殊性相结合的发展,是共性和个性相统一的发展。共性就是中国社会保障权也要以公民身份为依据,创建积极的社会保障权利;个性就是中国社会保障权的具体实现路径是特殊的,要循序渐进。此外,中国社会保障权的建设发展,不能仅仅体现为权责对等,更要与我国的传统文化相结合,彰显和谐共生思想。在借鉴国外社会保障权理论和发展经验同时对我国社会保障权进行具体考量,既看到我国的社会保障权固化社会阶层结构的现实,又要在发展本国社会保障权同时避免发生类似国外社会保障权的危机。因此我国社会保障权的重构方向就是要改变固化阶层结构的社会保障权,使之能够与社会阶层良性互动、促进阶层和谐的同时,切实保障人们社会保障权,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具体要从以下几方面对中国社会保障权进行重构与完善:

第一,要彻底改变社会保障权以不平等社会身份为依据的获得机制,使其回归公民身份,真正实现差别的社会保障权向平等社会保障权转变。但这种转变要循序渐进。我国正逐步取消户籍身份等制度,社会保障权的差异也逐渐从户籍身份差别向地域身份差别转变。因此,欲实现全国范围的社会保障权统一,必须首先实现一定地域范围内的社会保障权统一,之后逐步整合各区域公民身份,最终实现社会保障权全国统一。

第二,发挥各层面主体积极性,完善社会保障权的实现方式,实现积极社会保障权。当下,我们要构建一种更具生命力的积极的社会保障权,一种既能够在保障个人权益、促进阶层和谐,又能有效避免社会保障权危机的权利。首先,积极社会保障权对应的是各责任主体要积极承担责任。社会保障权既需要国家自上而下积极建构,也需要社会阶层群体发挥自身主体性,增进阶层间的社会合作,实现权利自下而上的自我调配、自主生长;而公民个人获得社会保障权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责任,实现权责对等;其次,积极社会保障权的实现方式是一种能够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的积极的方式,要着力发展以社会投资为主的积极社会福利政策。

第三,体现共生思想,实现共生社会保障权。中国社会保障权的重构与发展,只强调权责对等是不够的,更要与我国的传统文化相结合,彰显和谐共生思想。“共生”就是要让所有群体皆能和谐友好的立足于生活共同体中。我国仍然存在众多贫困等弱势群体的客观事实决定了欲实现不同阶层群体的和谐稳定,要更加关注底层弱势群体,满足这些群体的基本需要。[20]因此,和谐共生思想要求社会保障权要重点面向底层群体,保障最少受益者获得更多的权益。底层群体的社会保障权可以通过国家承担责任而将权利直接实现,权利的实现具有确定性。

[1]尚晓援:《“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再认识》,载《中国社会科学》,2001(3)。

[2]王元华:《社会公民资格权利研究》,苏州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

[3]Penny Leonard.Promoting security? Government information policy and social citizenship.Bristol,UK:PolicyPress,2003:15.

[4]龚向和:《社会权的历史演变》,载《时代法学》,2005(3)。

[5][12][17]吴德帅:《阶层和谐视阈下的社会权研究》,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4。

[6]郑秉文:《社会权利:现代福利国家模式的起源与诠释》,载《山东大学学报》,2005(2)。

[7]李艳霞:《全球化背景下福利国家的治理危机及趋向——以公民权利为视角》,载《东南学术》,2005(6)。

[8][9][10]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翻译:《贝弗里奇报告》,6~14页,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

[11]丁东红:《论福利国家理论的渊源与发展》,载《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1(4)。

[13]刘建娥:《当代福利资本主义的危机、矛盾与政策选择——对我国社会转型期福利政策构建的启示》,载《学习与实践》,2013(10)。

[14]李艳霞:《全球化背景下福利国家的治理危机及趋向——以公民权利为视角》,载《东南学术》,2005(6)。

[15]"Migration:A Worldwide Challenge for Social Security",STUDIES AND RESE ARCH,No.35,International Social Security Association,Geneva 1994。

[16]郑功成:《社会保障学——理念、制度、实践与思辨》,99~100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18]哥斯塔·艾斯平- 安德森编:《转变中的福利国家》,37页,重庆,重庆出版社,2003。

[19]James Midgley.Social Development:The Developmental Perspective in Social security.SagePublications,1995。

[20]田毅鹏:《共生思想与包容性社会政策体系的构建》,载《社会科学》,2012(1)。

(责任编辑:H)

Digestion and Reconstruction:Historical Changes andEnlightenment of Social Security Rights

WU Deshuai

As an important theoretical basis for social security system,social security has its unique evolution.From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social security right and the social security right to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constitutional norms and t the security of the country's general,from the social security rights because of their own structural defects and external challenges facing the digestion crisis to different theoretical schools led by the reconstruction of social security Road,social security has experienced the process of generation,development,digestion and reconstruction.The historical evolution of social security rights can inspire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 security rights in China.The historical evolution of social security right has provided the inspiration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 security right in China.It is the right of social security in China to return to citizenship,to exert the initiative of all subjects and to embody the idea of symbiosis.

social security right,digestion,reconstruction,coexistence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流动中产阶层社会整合与新型社会关系构建研究”(15BSH016)、教育部“春晖计划”合作科研项目“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倾斜式社会保障权研究”(S2016010)、吉林财经大学青年基金项目“福利权与社会阶层交互作用机制研究——以吉林省为例”(2016Q30)成果。

猜你喜欢
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福利
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
传承·总结·飞跃——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换届大会纪实
那时候福利好,别看挣几十块钱,也没觉得紧巴巴的
SZEGÖ KERNEL FOR HARDY SPACE OF MATRIX FUNCTIONS∗
社会福利视角下的专利制度问题
社会福利与欧债危机
论中国的社会福利建设:在转型经济体中提供退休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