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棵瑞 向 程
引言
我国是传统的农业大国,农业问题始终牵制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传统的农业生产过程中,广大民众始终注重自然和谐(即自然秩序与社会人事之间的联系),并将地方独特的民俗习惯、神灵信仰及超俗秩序观念视为天人关系观念的重要构成部分,人们的精神和心灵主要受以人格化神灵为主体的天道自然观的主宰。历经世代变迁的人格化处理地域神话——“请‘火’姑娘”即为此产物。大巴山地域民俗“请‘火’姑娘”反映了世代大巴山人朴素的正义观念,讲述了传统大巴山民众对世俗司法的构想与憧憬以及对司法公正的无限追求。追溯历史,在偏远的大巴山区,世俗司法由于受各种社会制度及地域环境的限制,必然处于灰暗之中。大巴山人希望通过“请‘火’姑娘”的方式来激发对地方诸神的构想或憧憬,同时也表达着古代大巴山地区特有的法律正义观(或司法公正观):假借地方神灵角色所阐释的法律观念。这也合理地体现出古代大巴山民间法律观念的独特性质。此类民俗观念作为重要的地域特色,已构成当今我国司法和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请‘火’姑娘”作为一种地方神灵和地方民俗习惯,追溯基于民众生活的自然环境又超乎于自然力量和超乎于人的信任、崇拜为核心的社会意识和民间信仰。作为保护巴蜀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神灵,“请‘火’姑娘”也是一种基于保护农耕文化的地方神灵信仰,并依托“人-地”关系重生活、情感、民间信仰及习俗习惯蕴蓄的文化,承载着广大民众对心意、安全、公秩良序的构想和期待。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耕民众日常文化生活和娱乐活动开始变得越来越单调乏味。此时,伴有民俗宗教传统节庆并通过特定的仪式和组织制度、行为活动来体现的社会体系,是广大民众寻找安全感和实现精神寄托的重要方式。“请‘火’姑娘”作为大巴山地区民众的神灵信仰,再次被视为深厚地承载了大巴山世世代代民众对安全、公平和秩序的认知与期待。本文基于“法司”的“獬豸”*据汉代学者杨孚在其专著《异物志》中记载,獬豸又称獬廌、解豸(xiè zhì),是中国古代神话传说中的神兽,体形大者如牛,小者如羊,类似麒麟,全身长着浓密黝黑的毛,双目明亮有神,额上通常长一角,俗称独角兽。獬豸拥有很高的智慧,懂人言知人性。它怒目圆睁,能辨是非曲直,能识善恶忠奸,发现奸邪的官员,就用角把他触倒,然后吃下肚子。它能辨曲直,又有神羊之称,它是勇猛、公正的象征,是司法“正大光明”“清平公正”“光明天下”的象征。法理视野,将“请‘火’姑娘”民间信仰与民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及构想相结合,尝试对民间鬼神传说故事所承载的传统民众司法公正理念作初步的解构,继而进行法律文化解读,以期能在一定程度上对大巴山民间法制观念及信仰进行正确引导。
据《巴中县志》记载,“请‘火’姑娘”是指玉皇大帝的第七个女儿——七仙女,“请‘火’姑娘”仪式是大巴山地区特有的民俗活动。“请‘火’姑娘”集合祭祀、诉愿融合的“人神互动”传统节庆文艺展演活动。在农闲节庆(通常正月初一或十五)时展演唱创作,用歌声咒语来诉说对“请‘火’姑娘”民间审判的邀请。一场“审判”“心意诉说”的人神共娱,通过特定“仪式”塑造了一个个具有典型意义民间审判的形象。
“请‘火’姑娘”仪式:在堂屋外屋檐下置一火堆,在火堆南北两侧各横放一条形板凳,由两请神者(请神当事人,一男一女,男左女右)相向而坐,两手平扶一竹编提篮,竹篮中央固定一根木棍,请火姑娘是由三枝柳树枝、三枝桃树枝以及稻草扎成的草人,草人面部贴一张红纸画的女性脸谱,身着红布衣,将做好的稻草人固定在竹篮中央的木棍上,由两请神者各持一端红巾(男左女右)。请神仪式准备就绪后,两请神者以声音与形式双重呈现的方式(即边烧草纸边唱请神歌谣)请火姑娘。请神歌谣内容为两段,大致如下:
(一)
大月亮,二月亮,
杀大猪,宰大羊,
不请爹,不请娘,
专请天上火姑娘,
有娘的就提壶酒,
没娘就打空把手。
(二)
火姑娘,拽一拽,
正月十五看灯台。
什么灯,西洋灯。
什么羊,过路羊。
门神老爷你莫挡,
灶神菩萨送进来。
要来就得早些来,
莫在半夜五更来。
半夜五更露水大,
打湿姑娘绣花鞋。[1]
待请神歌谣吟唱完毕后,请神者便认为火姑娘的神灵已至此。接着即是问神环节,以求得到心灵的寄托和安慰。问神仪式主要包括:问来年年岁如何,是否吉祥等等。火姑娘向前俯身点头就表示年岁好,大好的年岁会点好几个头。姑娘们还可问此些姑娘们关心的事,若所问问题答案如意,火姑娘在完全没有外力的作用下俯身点一下头。问神仪式结束后便是送神仪式:将火姑娘的“身躯”(草人)及在请神过程中所用的纸钱一并焚烧在路口,以示酬谢火姑娘。请神的系列仪式都必须在新年到来之前完成,以免来年的不幸之灾。
“请‘火’姑娘”作为传统耕作者乞求吉祥丰收的一种独特习俗及元宵活动是民众生活智慧的结晶,是大巴山独特的民俗习惯,是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更是大巴山的一种民间信仰。它富含了大巴山农耕者淳朴的文化底蕴及浓厚的宗教色彩,具有独特性和代表性,地域风格异常鲜明。如今,随着大巴山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请‘火’姑娘”的民间习俗逐渐从以往的民间宗教活动中脱衍出来,成为传统节庆、喜庆事务中的必备节目。从法文化角度来看,“请‘火’姑娘”这种民间习俗将神话传说故事融合民俗节庆活动中,并以严谨和神秘的形式,给人一种神圣而又庄严的敬畏感,又达到人神共娱,对民众心意信仰做出一审终审的判决,不需要上诉和再审。似乎寻求一种“他力量”的公正,是上天的意思,实质“请‘火’姑娘”类似法理学中“独角兽”的形象,能辨是非曲直,识善恶忠奸,伸张正义。
“民俗”(Folklore) 这一术语最早由英国民俗学家威廉·汤姆斯(Willian Thoms)于1846年提出,他认为“民俗”是指“民众的知识” 或“民间的智慧”,换言之,即是民间风俗现象[2]。英国社会人类学家马林诺夫斯基(Malinowski)认为,民俗是传统加于社会成员的一种标准化行为方式。我国“民俗”一词也早在大量文献中存在:如《礼记·缁衣》中写道“故君民者,好以示民俗”;《史记·孙叔敖传》中写道 “楚民俗,好畀车”;《汉书董仲舒传》中写道“变民风,化民俗” 等等[3]。如今,“民俗” 与“风俗” “习俗” 通常可以互换使用。齐涛教授认为:“民俗是在民众生活中传承的社会文化传统,是被民众所创造、享用和传承的生活文化”。基于此,笔者认为“请‘火’姑娘”作为大巴山地区独特的民俗,是由大巴山广大民众在生活实践中创造、认同并普遍适用和传承的行为模式和活动规范。“请‘火’姑娘”已成为大巴山地方民间习俗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同时也是“农时节庆”展演活动的一个重要项目,其民俗特征主要有如下特征。
(一)集体互动参与性
在传统的中国国度,各地域民间祭祀仪式各具特色,纵观其下,祭祀仪式中的吟诵方式或祭拜取材都与农耕环境及生活聚居地的宗教信仰和心意民俗相辅相成,皆源于民众的生活习惯和传统的耕作劳动方式[4]。这种民间祭祀仪式作为一种独特的地方民俗,其参与者涉及范围比较广泛,通常是一种集体行动,而非个人行为。“请‘火’姑娘”民俗文艺活动发源于大巴山地区,用稻草、草纸、竹篮等即可创作“请‘火’姑娘”。在仪式准备过程中,当地邻舍均参与其中,一方面体现了民众的团结与和谐,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对民俗神灵的尊重和信仰。在“请‘火’姑娘”请神问神及送神的三个主要仪式中,皆有民众们的参与与互动。如在吟诵请神歌谣时,民众以声音与形式双重呈现的方式,又有复合的环节。在问神的仪式环节中,广大民众更是积极参与,诉说其心愿。
(二)娱神、娱人性
“请‘火’姑娘”作为一种民间信仰,通过世代相传,其文艺展演极具传统节庆的表征,其受众也非常广泛,民众参与途径多,深受群众喜好。大巴山民众在传统的农耕社会里,通过合理调整劳作时间,并能用简单而又合理的方式,使得劳作间隙的精神文化生活得到满足,继而达到节庆诉说心意愿望和取悦众人净化内心的人神共娱目的[3]。从山歌的体裁和风格来看,在“请‘火’姑娘”请神仪式中所吟诵的诗歌为山地号子,是农耕世代,广大民众一边劳作、一边配合着雄厚的呼喊声或强有节奏的歌声,常见于山头、田间。这种体裁的山歌既调节了劳作的节奏,又达到一种娱乐的效果。
(三) 传承性
农时节庆“请‘火’姑娘”的独到之处,既有其表演形式的娱乐,又散发出我国农耕文化中的内在价值和传统文化底蕴。这类民俗活动,不仅满足民众精神世界的需求,又对我国农耕文化传递与繁衍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诉说心愿”在本质上就是一种情感的宣泄,何况是带有农耕生活的情感,对社会人生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这些意愿呈现了农耕、当代社会民俗生活百态,潜移默化成为农时节庆,易于模仿和传播。此外, “请‘火’姑娘”的传承性的形成与其集体参与互动性、请神歌谣口头式呈现及仪式演绎有着直接的关系。
民间司法是指以社会权力为基础的民间司法主体,依据国家法、民间法、道德伦理和风俗习惯等规则对民间纠纷进行判断和处理的行为与制度[5]。民间司法以社会权力为基础德性和威望是民间司法主体的合法性来源民间司法的规则依据多元,并具有自己独特的适用方法和运行机制[6]。大巴山地区民俗“请‘火’姑娘”是在民众生活中传承的社会文化传统,是被民众所创造、认同、普遍享用和传承的生活文化。这对民间司法的形成有一定的基础和影响。“请‘火’姑娘”作为一方民俗同样也属于民间司法调整的内在范围,同时对民间司法及审判的形成又具有地方源泉和素材的作用。
(一)集体意志的体现
大巴山地区民俗“请‘火’姑娘”类同于其他民俗,是一种集体行动而非个人行为,是一种大巴山民众在世代传统的农耕生活中形成并世代传承的集体智慧的结晶。民间司法的主体是社会权力,也是一种集体意志的体现[7]。法国社会学家爱米尔·涂尔干(Émile Durkheim)认为人的意识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由个人从直接经验中获取并具个性特点的意识;另一种是特定社会集体所共有的意识。后者为广大社会民众所共有的信仰和情感,是“集体意识”形成的基础。[7]“大巴山地区民俗“请‘火’姑娘”则属于爱米尔·涂尔干所提出的第二种意识,其体现了大巴山民众对神灵的敬畏和对传统农耕作业的情感,其世代传承及广泛参与更是体现了一种独特的地方”集体意识”的形成。
(二)审判性的体现
“请‘火’姑娘”从外在形式上反映了“人-地”关系下的大巴山地区民众生活情态,其民俗特征仍保留了某些民间宗教的体貌,具有传统民俗文化的娱乐意义和文化的传承意义。文化集成性应遵从价值标准,外化成意识和行为规范,并从思想上塑造和制约,亦称“不成文习惯法”(不成文的程式化规范)[8]。这种“不成文习惯法”在道德、民众心理形成是非曲直的评判标准。民间司法以社会权力为主体,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道德伦理及民间风俗习惯等规则对民间纠纷进行判断和处理,具有其独特的适用方法和运行机制。大巴山民俗“请‘火’姑娘”仪式的演绎次位于“制定法”的一种法律渊源,在制定法缺位的情形下,对民间纠纷进行处理和判断及满足对未知事物的心意诉求需求。大巴山民俗“请‘火’姑娘”的审判主要涵盖婚姻、继承、物权、侵权等部门法领域,并在商事和刑事领域也有涉及。大巴山民俗“请‘火’姑娘”的审判效应与司法公正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是善恶报应,相辅相成;其二是恶因必种下恶果,心身无法逃脱;其三是即使潜伏在灵魂深处,最终也无法逃避神灵鉴察。
(三) 规范性的体现
“请‘火’姑娘”作为大巴山地区的一种特度民俗与民间司法均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社会规范是指社会活动的准则,是人类为了社会共同生活的需要,在社会互动过程中衍生出来,相习成风,约定俗成,或者由人们共同制定并明确施行的[9]。由此可见,社会规范涵盖民俗、法律、宗教、道德等方面,其本质是对社会关系的反映,也是社会关系的具体化。这种具体化主要体现在对社会关系在一定范围的调整,其调整的范围、手段、方式不尽相同。民间司法是以社会权力为基础的民间司法主体,具有国家意志性和国家强制力的双重社会规范,而民俗“请‘火’姑娘”类同其他民俗皆不具此类特性。尽管如此,民俗“请‘火’姑娘”在调整当地民众的行为过程中对民间司法有着不可估量的补充作用。民俗“请‘火’姑娘”作为一种不成文的程式化规范(“不成文习惯法”),使得大巴山传统农耕民众在社会公德和道德情操的养成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此外,民俗“请‘火’姑娘”作为一种不成文的程式化规范(“不成文习惯法“),为封闭落后而又国家法鞭长莫及的大巴山地区社会秩序、社会稳定等方面起着特殊的作用。
通过对大巴山民俗“请‘火’姑娘”中的法文化解读,笔者就“请‘火’姑娘”民俗进行了概述,对其民俗特征进行了解读,并从“请‘火’姑娘”中的积极功效的视角对其与民间司法公正的关系进行的审视。其目的主要是呈现大巴山民众心中对未知事物及民事纠纷审判和心意诉求需求(即对司法模式及司法公正标准的憧憬)的传统模式,继而揭示大巴山地方神异故事中所涉民间司法公正观在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作用和地位。尽管大巴山民俗“请‘火’姑娘”中的审判仅仅是民众的一种民俗信仰和心意诉求需求,与世俗司法不是一个层面的概念,二者在一般意义上不具可比性。但大巴山民俗“请‘火’姑娘”作为民众的一种民俗信仰和心意诉求需求是有益于民间司法观的形成,有助于帮助当代人更深刻地认识到地方民俗尤其是非遗民俗信仰对中国法律文化深层特质的特别意义。同时,大巴山民俗“请‘火’姑娘”反映了大巴山世代民众对世俗法律秩序缺陷的认知,以及对理想社会法律秩序的期待与构想。
而今,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地方民俗问题势必会成为现代化过程中必将面对的现实问题之一。一些诸如非遗民俗信仰等民俗问题就呈现出传统与现代化目标之间的复杂联系。传统与现代性相互联系不可分割并行于民间司法发展的整个过程,在法治现代化道路上的中国,地方民俗仍然以特定的方式影响这广大民众的生活。民俗根植于社会生活,如影相随。因此,必须重视地方民俗及非遗民俗信仰在社会控制中的惯性势力。普鲁士王朝法学家萨维尼(Friedrich Carlvon Savigny)曾提出:“各类法律其本质皆源于风俗与舆论,而非形成于法理学”[10]。此观点直接阐释了地方民俗就如同深层文化观念的外化形式,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文化秩序及社会规范不可或缺的部分。大巴山地区民俗“请‘火’姑娘”中非遗民俗信仰及审判方式就是当地民众对民间司法公正观的一种外化形式,是大巴山地区文化秩序及社会规范的主要组成部分。此外,大巴山地区民俗“请‘火’姑娘”的规范作用与法律的强行干涉大相径庭,但大巴山地区民俗“请‘火’姑娘”作为一种独特的民间司法观念可作为法律调整的必要补充和“本土资源”。此外,大巴山地区民俗“请‘火’姑娘”融习俗、民间司法、道德、伦理为一体,警醒民众“善恶报应,相辅相成;恶因必种下恶果,心身无法逃脱;即使潜伏在灵魂深处,最终也无法逃避神灵鉴察”,并成为大巴山当地民众心中的“小宪法,集中反映出当地民众内心深处的意愿和需求。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请‘火’姑娘”中的非遗民俗信仰无疑势必会成为当代法律与传统习俗对接的桥梁、联系的纽带和嫁接的载体。
[1]敏泽.中国古典意象论[M].北京:文艺研究杂志社出版.198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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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陈勤建、尹笑非.地方神灵民间信仰与民众生活的互动联系——以黄道婆、王元为等地方神灵为例[J].西北民族研究,2011年第1期,p93-10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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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辛志成、王扬.论民俗与法律的关系[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6期,p155-159
[8]吕廷君.民间司法的“情、理、法”[J].民间法,2013年第00期,p14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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