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引导的方法性思考

2017-04-11 08:54李华文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5期
关键词:雷某引导者传播者

李华文

(四川警察学院 四川泸州 646000)

新媒体时代对政府发布信息提出的新要求,一当突发事件发生,政府须在最短的时间内向公众发布信息,信息一经发布即可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但相伴相随的舆论效应会立即形成。政府发布信息的主要文字载体是情况通报,在情况通报中如何传播(叙述)事实,尤其是传播的事实必须被公众认为是真实的,成为情况通报写作的重要效果期待。

传播事实的基本要求是真实、客观、公正,即事实本身形态;舆论是公众在知道了事实之后所产生的集体共鸣,公众能够产生什么共鸣决定于三个因素:事实被传播的方式、意见领袖的介入和社会环境以及这一环境对公众情绪的影响。这三个因素中,事实被传播的方式尤其重要。舆论源是事实,但事实本身不会引起舆论,事实必须被传播后才可能引起舆论。因此,如何传播事实成为引导舆论的关键方法。

什么是舆论引导?舆论引导要求公众在阅读事实的过程中能够明晰的感受到并进而接受事实中蕴含的观点,舆论引导要求引导者在传播事实之前预设阅读效果并尽量实现这一阅读效果。如何预设?

5月7日20时许,昌平警方接群众举报,位于昌平区霍营街道某小区一家足疗店内存在卖淫嫖娼问题,接警后,警方依法迅速开展查处工作。当晚在该足疗店查获涉嫌卖淫嫖娼人员6名。

期间,民警在将涉嫌嫖娼的男子雷某(29岁,本市人)带回审查时,该人抗拒执法并企图逃跑,警方依法对该人采取强制约束措施。在将该人带回公安机关审查过程中,该人突然身体不适,警方立即将其送往医院,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昌平公安分局已将此情况通报公安机关。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已介入并开展侦查监督工作。

目前,此次抓获的其他5人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昌平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警方仍在进一步工作中[1]。

这是一则组织通报,传播的核心事实是雷某嫖娼,在被抓的过程中猝死。很明显的看出,传播者预设的阅读效果是让公众相信这一起核心事实,假如公众相信了这一核心事实,基于对这一叙述的认识所产生的舆论当然就是可以期待的。

但问题的关键是,这一叙述事实是否能被公众接受?

引导舆论的首要前提是期待公众对事实本身发表议论,如果公众发表议论的对象非事实本身,那么,所引导的舆论是不可以期待的。而要让公众对事实本身发表议论,则需要要让公众接受你对事实的叙述。接受你对事实的传播首先要让公众感觉到你对事实的叙述是真实的、客观的。唯有公众认为事实真实,他才能发表与事实相关的议论。

能够被公众接受的事实叙述当然应该是真实的叙述。但在实践中,人们对事实真实的概念的把握是有差距的。

事实发生后,其叙述语言形态随之形成,一经传播即可形成舆情。对于传播者来讲,有两个方法性问题:一是形成什么语言叙述;二是如何传播。

语言叙述即信息的物质形态,任何事件发生后都可能被人们以语言形式进行叙述,而且也只有以语言的方式才能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中,事件被叙述成为事实发生后的第一个环节,这一环节的主观意味非常浓厚,它恰可以影响事实被叙述的真实性。但也正因为这一环节,通过事实叙述的方法性选择,引导舆论成为可能。

因为叙述中蕴含了传播者对事实的认识,所以经过传播者叙述的事实自然就包含了传播者的思想。

事实发生了,要进入传播过程的前提是该事实要被传播者认识并将其传播出去。这一过程的方法运用主要体现在传播者对事实的判断和语言对事实的再现。

作为组织而言,在选择语言表达事实时要受到两个因素制约,一是用语言叙述事实;二是表达对事实的认识。

理论上认为,人们在描述事件时应该做到客观、准确、全面。任何事件的构成都是由若干细节按照时间轴串联而成的,在描述事实时,只要按照时间轴将全部细节串联即可,但在实践中是办不到的。因此,就出现了选择。既然不能完成全部细节的串联,选择细节成为描述事件不可或缺、也不能绕开的必需方法。但恰是选择,有可能导致公众对传播者叙述的事实不认可。

事实是由若干细节构成的,在叙述事实时,叙述者很难做到穷尽事实的所有细节,他势必选择,正是这一特征,使得叙述出的事实就有了差别,甚至虚假。因为细节选择所形成的事实叙述,所引起的舆论效应是不一样的。舆论引导的主要方法就是通过对事实细节的选择来获得期待的舆论效果,但舆论引导者要注意的是,如何选择才能被公众接受,往往因为选择不当会被公众认为事实虚假而功亏一篑。

如上例对雷某嫖娼猝死的事实叙述就引起当事人家属的质疑:

“他在哪个足疗店?具体什么时间?谁去执法的?开什么车?执法的过程是什么情况?死亡的最主要因素是什么?身上留有的伤疤怎么解释?口里流血怎么回事?为什么死亡后打电话不接?为什么等家属找过来后才告诉死亡,没有及时通知家属?”[2]

舆情引导要求当传播者在用语言叙述事实时,就应该引导公众。但这和事实客观、公正、准确地表达有冲突。这种冲突源于表达自身的特点限制,这是天经地义的,也是引导者可以利用的,但事实的公信力也天然的带来了问题,任何描述都必然地会被质疑。

解决的方法是传播者叙述事实时要尽量做到事实细节的充分表达。

比如雷某嫖娼猝死事件中,警方通过接受记者采访提供了如下细节:

1、雷某是怎样被抓获的?

邢永瑞介绍:接到举报后,有2名民警、4名辅警约晚8点40左右到达足疗店。9时14分左右,一男子从足疗店正门出来,后证明该男子为雷某。民警亮明身份,出示证件后,该男子大喊大叫不配合,喊“救命”并试图逃跑,民警将其控制,双方均有倒地。

其过程是民警徒手将其控制,当时包括2名警力加3个辅警,用时约20分钟。

2、为何不带执法记录仪?现场有录像吗?

邢永瑞说,因为是便衣打击,执法记录仪都是挂式的,当时便衣民警穿的都比较单薄,执法记录仪没办法外挂,如果手拿会非常明显。

对于出境携带执法记录仪是执法规范的必须要求吗?邢永瑞说,便衣打击可不用配戴。

在没有记录仪的情况下,邢永瑞说当时用手机进行了记录,在制服过程中,场面混乱,手机掉地摔坏。

3、雷某跳车了吗?哪个部位先着地?

邢永瑞说,雷某被制服后被带上一辆地方牌照伊兰特汽车,最初并没有给他带上警戒具,行驶中,雷某从车后座窜至前排副驾驶,驾驶员被迫停车,雷某从副驾驶下去,是正常下车,刚下车没有倒地,脚先着地。

4、给雷某戴手铐了吗?何时发现身体异常?

雷某下车后继续喊“假警察 救命 ”,被二次控制后,因雷某反抗激烈,警察给他带上了手铐,将雷某换到了金杯车上,金杯车上只有3人,包括邢永瑞和一名保安员,还有雷某,上车后雷某已经不反抗了也不说话了,准备带回审查,邢永瑞发现雷某身体不适,于是送往就近医院。

5、为何不第一时间联系家属?

邢永瑞说,送雷某到医院的同时,有人控制足疗店。医学上判断雷某“救不了”,人出现这种情况后,该赶紧联系家属。但是他身上没手机,没有能证明他身份的物品。后来分析物品散落在现场,于是安排人到现场寻找,当时现场都是草坑和绿地,四处寻找了好长时间后,找到手机和钱包,找到之后,第一时间接了家属的电话。

6、雷某手机位置信息为何被删?

邢永瑞说,我看到网上评论才知道,雷某使用的手机是苹果手机,有密码,目前我们的技术达不到解锁密码。网友质疑的删除信息,我就想说,为什么要删除?这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删除信息对警方没有好处和帮助,而且因为有密码,我们进入不了他的手机。

7、执法过程有无过激行为?

邢永瑞说,现场执法无过激行为。一直依照《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我们的办案程序及其他市局分局的相关规定进行的。使用警械也是合乎规定的。作为现场指挥员,对使用强制传唤和制服都是依照法律规定来进行的。

8、雷某嫖娼了吗?有何证据?

昌平分局预审大队大队长高春正说,预审是在5月9日,对团伙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受理该案。经过前期预审,对前期取证的程序以及尸体进行甄别,前期取证是真实合法,依法依规。后期对嫌疑人讯问,物证笔录进行核实,认定雷某的嫖娼事实是充分的,证据确凿。

高春正介绍,对现场提取的避孕套进行了DNA鉴定,能够证实雷某进行了嫖娼行为。从卖淫女的供述、指认,以及场所其他人员的供述和指认,能够认定雷某的嫖娼行为。卖淫女张某和雷某进行了嫖娼行为。

9、雷某自己承认过嫖娼吗?

邢永瑞说,雷某被控制之后,问他去足疗店干嘛,雷某说去做了“大保健”,民警问花了多少钱,雷某回200元[3]。

同样,这些细节也必须保证真实,所以上述叙述被传播后当即受到质疑:

法学专家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警方作为案件的当事方,已不宜继续进行解释澄清并且继续披露案情,应该将此事的调查工作交给作为第三方的检察机关进行,由检察机关公布最终的调查结果。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专家洪道德教授认为,警方继续披露案件细节,已经失当,理由有两点:

第一,目前案件的一方当事人雷洋已经去世,警方的说法都可以被看成是“一面之词”,事件本身的发展决定了警方此刻的表态难以客观和中立。

第二,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处于调查和侦查阶段的案件,案情细节不宜过多对外披露,对一个尚未定论的案件,将嫌疑人的名字和细节公开,可能会造成侵犯隐私权。按照规定,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只能通报办案进展以及采取的一些措施。目前,昌平警方已经两次对外披露案件细节,公布的内容有可能已经超越法律规定的范畴[4]。

提供细节有三个考量的因素,即提供主体、真实、符合逻辑关系。后两个因素其实指向是同一的,都是要求保证细节的真实性,之所以需要逻辑关系来印证细节的真实性是因为真实本身会受到表达的限制。

多方引述是让事实叙述客观、真实的办法。什么是多方引述?对同一事实包括若干细节的叙述应该引用多方人士的叙述,以多人叙述的相似点和聚焦点来证实事实的真实性。专家的质疑是有道理的,接受记者采访唯有警方一方,当然,其叙述的真实性理当受到质疑。多方引述可以表现传播者对事实叙述的开放态度,但要注意,在引述是一定要突出“多方”,合适的“多方”应该是权威人士、专家、直接目击者、非直接利益者。

为了弥补细节选择对事实真实性叙述的不足,可以在叙述事实的时候显示其事实结构间的逻辑关系。

事实的逻辑结构是事实发展规律的客观呈现,显示事实的逻辑结构可以解决因事实细节确实而导致的意蕴误差。因此,事实的逻辑关系成为公众判断事实真假的主要依据。

雷某嫖娼案中,警方有这样的叙述:

邢永瑞介绍,初步控制雷洋之后,就将其带上一个伊兰特的地方车,准备将其带回审查,“因为我没法开警车去”,当时雷动洋坐在后座的中间,旁边两个人。“一人一只手控制,当时没给使用警械具,前面有一个驾驶员”。

邢永瑞回忆,车行驶了不远,进入小区之后,雷洋就从后座的中间蹿到副驾驶座位,“我不能臆断说他想干什么,但是有抢夺方向盘,和踢驾驶员的行为。后来一看这种情况驾驶员就赶紧停车,他就从副驾驶那个车门下来,我们的警力又过去又控制”。邢永瑞说,当时雷洋是“正常的下去的,刚下车的时候没有倒地”。肯定是“脚着地”[5]。

这一事实几个细节的逻辑结构是这样的:雷洋坐在后座的中间,旁边两个人。“一人一只手控制,当时没给使用警械具,前面有一个驾驶员”。这是一个细节,紧接着的细节是“进入小区之后,雷洋就从后座的中间蹿到副驾驶座位”。从后座蹿到前座副驾驶座,须知是在行驶中的轿车内。这一逻辑关系未能显示其必然性,受到公众质疑。

事实的逻辑结构是一个流动的认知系统,它大于人们的认知范畴,也就是说,人们对事实的逻辑结构的认知会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变化,人们凭借现在的认知条件不一定能认识清楚事实的逻辑结构。正是这一特点,为传播事实预设传播效果提供了空间,但也正是这一特点,让公众天然的对事实的真实性发生质疑。

2009年5月7日晚八时许,杭州青年男子胡某驾驶浙A.608Z0号三菱牌EVO跑车,在文二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南都德迦西区门口时,撞飞横过马路的男青年谭卓,致谭当场死亡。

5月8日下午,杭州市公安局在案发后召开新闻发布会,肇事者为20岁的胡斌,有超速驾驶前科,是杭州师范学院学生。肇事者车辆不存在改装、死者是否走在斑马线上不详,案发时肇事车辆车速认定“每小时70码左右”,而文二西路的限速为50公里/小时。杭州市交警支队有关工作人员称该路段没有安装测速仪,根据西湖交警大队的现场勘察和调查,现场的刹车痕迹不明显。

此结论一出,网络一片哗然。下面列出了当时网络上网民们对于杭州警方出示的报告中的一些争议点。一:根据网络上流传的一段视频中可以看出,当时受害人谭卓被肇事者胡某所驾驶的汽车撞飞,并且撞起到高度与距离相对较大。如果仅仅是70码,怎么可能会被撞飞那么远呢?二:从视频中可以看出,肇事者胡某所驾驶的车辆有经过改装的痕迹,但是杭州警方却没有就这个问题给予明确的答案。三:是否有逆向行车并压过双黄线这两点问题,杭州警方也没有报告中得以体现。四:同日,肇事者胡某被刑事拘留,但有网友发现肇事者QQ还在进行更新,因此质疑肇事者本人是否被及时拘捕[6]。

公众的质疑源于对事实逻辑关系的分析。

但事实的逻辑关系是人们对事实分析的结果。事实的逻辑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但这种客观存在不会自己表现出来,必须借助人们的认知,在实践中,人们对事实逻辑关系的认知表现出对事实的判断,很多时候,这种判断属于借助已知条件去认识未知结果,这一过程恰恰容易给事实传播者和接受者提供理解的空间,两者在理解上的差异会造成事实叙述虚假。所以,当突发事件发生后,我们不主张在传播事实的同时表达对事实的判断,因为这种判断更多的是基于对事实逻辑关系的分析,而这种逻辑关系必须得到最后事实的检验,否则,会适得其反,影响公众对事实真实性的确定。事实证明,很多时候,事实传播者在对事实传播过程中的一些不合理的解释成为舆情危机爆发的诱因,因此,要慎之又慎。

要满足公众对事实逻辑关系的确认,在叙事事实时必须尽量穷尽事实的细节,在充分叙述的基础上,事实的逻辑关系可以确证事实的真实性。

10月17日17时20分左右,泸州市110指挥中心发出指令,龙马潭区红星路发生交通拥堵,要求附近交警及时赶赴现场疏堵,泸州市交警支队三大队两名辅警立即赶赴现场。在现场维护时,发现一辆车牌为川E36430的白色大货车违反临时停车规定。两名辅警随即喊话要求该货车驶离,但该货车司机拒不配合,辱骂执勤辅警,双方发生抓扯。其间司机突然不适,并呼叫“车上有药”,辅警上车寻药未果后,当地群众在车内找出药品给司机服下,此后司机不适加重,辅警随即呼叫指挥中心通知120救护车赶赴现场施救,货车司机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7]。

同样放在车上的药,辅警上车没有找到,当地群众上车找到了。这一事实的逻辑关系所显示的意义蕴含即是辅警故意没有找到,但这不是真实的,真实的事实细节应该是“当地群众”是和司机关系比较熟悉的“群众”,这样就解释了为什么辅警上车没有找到药。

理论上要求我们传播事实应该做到真实、准确,做到真实、准确地前提就是要对事实进行还原描述。

在传播事实的同时表达传播者对事实的判断,容易引起公众对事实真实性的怀疑。传播者对事实的判断,制约的因素是传播者的观察力和世界观。

观察事实的最终结果是对事实作出判断,这一判断直接影响对事实的表达。观察者如何观察事实、判断事实?除了动用人自身的感觉器官外,观察者的世界观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舆论引导的目的是要让受众产生引导者所期待的意见,实质是要让公众接受引导者的世界观,表现形态是公众接受引导者对事实的判断。

引导者在观察事实的过程中贯穿了自身的世界观和价值观,他以特定的立场来观察事实、分析事实,最终形成自己的事实表达进入传播过程,期待让公众接受事实的同时接受其对事实的判断。

显然,引导者的立场直接影响、控制其对事实的观察和表达。

雷洋事件中,警方的立场是认定雷洋有嫖娼行为,表现在他对事实的观察和表达是基于这一立场的,比如在警方通报中,特别强调雷洋的反抗、

但引导者的立场不能过于明显地显示出来,就如文学作品一样,作者的意图要通过人物和情节、场景自然而然地流露出来,传播舆论事实更是如此,如果引导者在传播事实过程中过分的显示其倾向性意图会引起公众反感,公众在这个时候不需要任何强加性的意见(当然,新闻评论不在此列),他希望看到真实的事实,他希望自己的判断是基于对真实事实了解的基础上。

因此,舆论引导者在传播事实时就要尽量掩饰住自己的观点倾向,让公众在“不经意”间接受传播者的立场。这显然是两难的抉择,一方面要完整的传播事实,一方面要尽量的让公众在接受事实传播的同时接受传播者的观点。于是,解释性报道成为比较合适的载体。

解释性报道以对事实的深度解读,让公众全方位的了解事实,传播者在对事实的解读过程中传递对事实的认知并以这种认知来影响公众,达到引导舆论的目的。所以,作为组织引导舆论,应该是一个系统工程,表现在传播事实过程中,首先要抢时效,传播事实现象,表明组织态度,紧接着解释性报道就要跟进,实质性的引导公众认识,如此,才能有效果的引导舆论。

[1]佚 名.昌平意外身亡者家属:公开执法记录[N].新闻晨报,2016-05-11.

[2]佚 名.家属望警方公开执法视频[N].深圳都市报,2016-05-11.

[3]王昊男.北京警方回应“雷某事件”10大疑点及细节[EB/OL].http://bj.people.com.cn/n2/2016/0511/c233088-28316134.html.

[4]王 巍.专家:雷洋已去世 警方谈案件细节皆为一面之词[N].新京报,2016-05-11.

[5]王 煜.昌平警方:雷洋抢方向盘 换车后身体异常[N].新京报,2016-05-12.

[6]俞雯祺.杭州5年前70码事件主角胡斌再酿交通事故 [DB/OL].http://auto.people.com.cn/n/2014/0505/c1005-24974412.html.

[7]百度百科.10·17泸州红星小区事件[DB/OL].https://baike.baidu.com/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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