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琳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北京 100038)
网络涉枪犯罪治理的难题及协同对策
王琳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北京 100038)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发展,各类行为的涉网现象越来越普遍。涉枪犯罪巧妙地利用网络的便易,冲破了传统涉枪犯罪的“藩篱”,而变得更加猖獗和不可控制。当下相关责任主体亟须协同联动,以协同学中的支配原理为指导,整合各类可用资源,采取有效地预防、控制、打击网络涉枪犯罪的协同治理对策,构建治理网络涉枪犯罪的“宏观系统”,切实解决网络涉枪犯罪发现难、核实难、取证难的三难问题,从而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的持续稳定。
网络涉枪犯罪;难题;协同对策;支配原理
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升级所带来的的信息化波浪推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种影响随着自媒体时代的跟进,不断扩大和深化。“互联网+”时代带来的机遇是“平等”的,各类企业、组织和政府机构都在利用网络为人民谋更大的福利,而各类犯罪分子也借此机会匍匐在“网络”上蠢蠢欲动。网络的诸多特性为涉枪犯罪提供了进一步“发育”的空间,为了逃避追捕,隐匿证据,混淆视听,诸多犯罪分子都选择借助网络交易来实施涉枪犯罪行为。
目前,网络涉枪犯罪形势十分严峻,犯罪分子日渐猖獗。公安部于2011年8月24日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净网行动”,强调调查、深挖网络制贩枪支线索,严厉打击网络制贩枪支犯罪活动,净化网络环境。在该专项行动中,公安机关对“拍拍网”、“一淘网”、“百度贴吧”等15家网站进行了重点整治,共删除网络制贩枪支信息2.3万余条[1]。随后北京等多地的公安机关相继开展了打击网络制贩枪支案件的专项行动,但是网络涉枪犯罪仍然屡禁不绝,制定更加行之有效的对策,严厉打击网络涉枪犯罪这一“老大难”,已经迫在眉睫。
网络涉枪犯罪,属于传统的涉枪犯罪在网络技术帮助下而完成的犯罪类型的升级,主要是指犯罪分子用网络虚拟平台代替现实空间进行枪支的变造、装配、交易,满足刑法中规定的涉枪犯罪的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这里的“枪支”是指在国家管制范围之内,由《枪支管理法》规定的各类制式与非制式枪支,包括最近在网络上出现的一些新型的火药动力型的改制枪支。就当前发生了的网络涉枪犯罪的案件来看,涉枪行为既涉及整支枪支的变造买卖,又涉及枪支零部件的网络交易行为,而且后一种网络涉枪犯罪行为居多。鉴于枪支本身所具有的破坏性大、难以操作、拆卸简单等特点,所有的涉枪犯罪的潜在危害性和侦破困难性一般而言是比较大的,而涉枪犯罪与网络犯罪的结合,给侦查工作带来的困难自然是不言而喻的。
(一)网络涉枪犯罪发现难。
网络涉枪犯罪最大的特点就是隐蔽性强,这是网络涉枪犯罪“生命力”顽强的根本原因。网络涉枪犯罪行为极其隐蔽,就从源头上降低了其被侦查机关及其他组织、机构、人群等发现的可能性,从而逃避了法律的惩治。大量的“枪患”,便构成了对社会稳定的严重威胁。侦查机关难以及时发现网络涉枪犯罪,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原因:
1.涉枪行为在虚拟空间完成。众所周知,网络的最大特性就是其虚拟性,在网络领域内进行的一系列活动都会受到网络这一特性的同化。无论是网络交流,还是网络交易,亦或是网络身份,一般都是带有厚重的“面具”的。虚拟网络在给人们带来交流、沟通、支付便利的同时,也为犯罪分子隐匿身份,虚化涉枪行为创造了条件。
传统的枪支交易行为,是会留下明显的痕迹物证的,无论是犯罪分子的枪支交易地,还是犯罪分子的接头路线和交易用的货币都是存在于现实生活中的,这就为巡逻人员、普通民众以及其他人员发现这些痕迹物证提供了现实空间内的可能性。而网络的同化作用,却将这些地点、人物、活动、线路等痕迹符号都虚拟化了,使其在现实生活领域内的显现成为了不可能,由于犯罪分子和侦查机关之间存在的对抗特性,网络的同化作用为犯罪分子带来的非法枪支交易的便利就变成了侦查机关发现网络涉枪犯罪行为的障碍。
2.枪支往往被拆散贩卖。在网络涉枪犯罪中,枪支的贩卖一般是以整支枪或者枪支零部件的形式进行的。从近几年网络贩枪犯罪案件的研判分析中可以看出,枪支零部件的贩卖所占网络涉枪犯罪案件的比重已经远远高于完整枪支贩卖的占比。枪支的可拆卸特性和部分枪支零件贩卖的合法性,使得犯罪分子的贩枪模式发生了转变。从枪支贩卖团伙的规模上来说,借助于网络交易的便捷性,“点对点”的贩枪模式已经逐渐取代了“面对面”、“面对点”的模式而成为主流,也就是说贩枪的犯罪分子不再是以团伙的形式出现,去一批一批的贩卖数量较大的完整枪支,而是通过网络将犯罪团伙分散,进行枪支零部件的贩卖,这样就使得侦查机关难以缴获整支枪支,而犯罪分子也可以通过将枪支零部件伪装成家具等其他手段,将枪支零部件的贩卖行为“合法化”,这种碎片化的枪支贩卖模式,也给侦查机关发现网络涉枪犯罪案件增设了诸多关卡。
3.犯罪环节复杂。网络涉枪犯罪是线上和线下多层次互动的犯罪行为,犯罪环节复杂,各环节难以对应。犯罪行为的预备阶段一般都是在网上进行的,实际的交易过程是线上的交谈议价、物流定制与线下的发货取件的结合。发货人、运货人和取货人可以不见彼此而完成枪支的交易,而且发货人并不一定知晓其所贩卖的货物为枪支,运货人也不一定知晓其所运货物的真实面目。在枪支交易过程中所有相关的联系方式和人员身份又是不确定的,对于被利用的无犯罪记录的人员来说,也是很难被侦查机关怀疑和发现的。所以从犯罪环节来看,网络涉枪犯罪的构成是及其复杂的,其犯罪环节的复杂程度足以混淆侦查机关的视听。
(二)网络涉枪犯罪核实难。
网络涉枪犯罪的难以侦破主要就表现在犯罪信息核实困难和取证困难两方面。核实犯罪信息主要是指核实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及众多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核实枪支或者枪支零部件的用途。网络涉枪犯罪的相关信息核实工作是网络涉枪案件侦破过程中的一个承上启下的核心环节,其关系到后续的取证工作是否顺利以及前一阶段的侦查工作是否有成效。而网络涉枪犯罪的核实难,不论是从整个侦查进程上看,还是从具体的侦查工作来看,都给侦查机关施加了极大的压力。
1.犯罪嫌疑人身份难核实。犯罪嫌疑人在网络涉枪犯罪过程中,一般都是用与自己毫不相干的昵称表征身份,甚至用虚假的身份证号注册的通讯工具账号与交易方沟通议价,使其真实身份很难与网络身份相匹配,难以进行核实。而且由于快递寄递行业相关规定的不严格或者具体操作过程中不遵守相关规范,犯罪嫌疑人在寄递行业登记的身份信息与个人的真实身份信息一般是不相符的,所以物流信息也难以与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相联系,导致在实际侦查工作中,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核实成为一大难题。
2.枪支零部件信息难核实。为了便于伪装,能够顺利通过物流寄递行业的检查,网络涉枪犯罪分子一般会将整支枪支进行拆卸,谎称是家具零部件等,而蒙混过关,使得枪支零部件难以被物流行业和侦查机关发现。用零部件的形式运输枪支,使得快递物件信息与枪支信息难以匹配。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15年全国快递量已达到2066636.84万件,要在这些快件中核实出伪装成其他物件的枪支零部件是相当困难的,而且有些枪支是极其不常见的,其零部件即使被快递人员发现,也无法被辨认出,要能辨认出大部分的枪支零部件,对快递人员的要求是很高的,他们至少要熟悉网络涉枪案件中的常见枪支及其构造。
3.网络交易过程难核实。网络涉枪犯罪分子的交易过程是及其复杂的,侦查机关一般在侦查过程中难以将线下的枪支交易过程与线上的枪支交易过程相匹配,难以核实网络枪支交易过程。造成这种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犯罪分子使用的聊天工具类型的多样化、交谈过程中暗语的使用,以及网络支付手段的多样性。尤其是犯罪分子在线上交谈的过程中使用只有买卖双方才能辨认的特殊暗号,从而使得网警部门难以发现在正常的网上交谈过程中会出现的关于枪支的“敏感词”,所以很多网络枪支交易的过程即使被人发现并截图举报,或者以其他方式被侦查机关知晓,侦查机关也难以辨别其实质内容。
(三)网络涉枪犯罪取证难。
证据不仅能帮助侦查机关判断案件性质,厘清侦查逻辑,推进侦查过程的进展,而且对于后续犯罪分子的判罚也是至关重要的,没有证据即使抓获了犯罪嫌疑人,也难以将其绳之以法。所以,在判明了案件性质,掌握了一定的案件线索之后,对网络涉枪犯罪证据的深度挖掘就成为了整个侦查过程的重中之重,而网络涉枪犯罪却恰恰存在着犯罪证据难以找寻的特点,人证物证的半虚拟化使得部分证据难以被印证。
1.线上证据混杂难辨。网络即时通讯工具的种类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发展在不断增多,进行网上枪支交易的犯罪嫌疑人,一般都是通过这些即时通讯工具进行交流的,目前中国国内比较常见的网络聊天工具就是微信、QQ和MSN等。即时通讯工具越多,就意味着网络涉枪犯罪嫌疑人交流沟通的阵地越多,侦查机关就越难以取证。
而且随着自媒体时代的来临,各类手机应用的实时聊天功能也在不断加强。犯罪分子完全可以通过手机和SIM卡的不断更换,以及聊天工具的来回切换到达躲避侦查的目的,所以网络涉枪犯罪的相关犯罪信息在网络上是大量存在的,完全可以作为书证或者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来使用,但是线上证据十分混杂难辨,而且保存时间有限制,所以这些客观上存在的证据能被充分挖掘出来的可能性就大大降低。
2.线下证据稀缺难寻。随着现实中存在的制贩枪支的犯罪活动被不断打击,以及网络涉枪犯罪隐蔽性的不断加强,犯罪分子基于风险性的考量,越来越多的选择利用网络来完成制贩枪支犯罪模式的转变,据报道,全国有关枪支的论坛注册会员有450多万,枪支零件销售批发商有2000多人[2]。而网络涉枪犯罪在现实中留存的证据是十分稀少的,所以线下证据难获取就成为了侦查工作的症结所在。
在网络涉枪犯罪的枪支交易过程中,一般会有中间商、卖家、买家、代理人、快递人员五类人,真正能接触到枪支的也就只有买家、卖家和快递人员。在实际网络涉枪犯罪案件的侦破过程中,侦查机关发现很多快递网点已经与卖家结成了“利益联盟”,而这些所谓的买家和卖家也并不一定是其本人。在收发货物时,他们的个人信息和联系方式都做了相应的改变,既隐匿了真实身份,又能保证枪支零部件运送到特定的人那里。买家和卖家之间的收付款行为也大多是通过线上非银行支付来完成的,央行公布的《2016年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表明,2016年非银行支付机构累积发生网络支付业务1639.02亿笔,金额99.27万亿元,越来越多的网络付款APP的使用也增加了侦查机关寻找交易支付证据的困难。
网络涉枪犯罪的预防、控制和打击涉及到社会多方面的力量,包括侦查机关、法制部门、工信部、网络运营商、物流企业以及众多民间组织、团体等。从该犯罪行为治理的“三大难”中可以看出,全靠公安机关的一己之力是不可能有效地遏制网络涉枪犯罪的猖獗之势的。打击、控制和预防网络涉枪犯罪的各个机构所形成的整体,正如哈肯在《协同学》中所阐述的“宏观系统”。侦查机关、法制部门等仅仅是其中的一个“子系统”,“宏观系统”的有效性是由若干“子系统”决定的,合理促进“子系统”之间的资源共享和协调合作,并形成有效的竞争机制,是“宏观系统”得以长久发展,并保持持续作战能力的关键所在。
当下,在网络涉枪犯罪的侦破过程中,纵然公安机关以及其他侦查机关有很多工作上的不足之处,但公安机关以及众多侦查机关的客观打击、控制、预防力量的总和是不足以完全压制网络涉枪犯罪的嚣张气焰的。随着公安改革和国家治理的进一步深化,协调合作已经成为众多部门突破自身局限,寻求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顺应时代发展大势,以协同学的支配原理为研究支点,整合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促进网络涉枪犯罪治理协同对策的制定,也已成为治理网络涉枪犯罪难题的新的突破口。
(一)网络涉枪犯罪的协同对策。
1.建立综合的协同指挥调度系统。协同指挥调度本身就是一个使“子系统”协调统一起来的系统化过程,协同指挥调度系统实际应该包括命令、操控、联络、运算和情报五部分内容。在协同学支配原理的视角下,协同指挥调度系统不应该仅仅局限于警察部门内部的“小协同”,这种致力于治理网络涉枪犯罪的协同指挥调度系统应该是着眼于整合社会大部分资源的“宏观系统”,警察内部的协同指挥调度系统虽然在各警种之间起着协调指挥的作用,能提高警务资源的利用率,但却不能充分利用公安机关以外的有效资源。而这种各部门的信息资源之间的真空地带,一般就是网络涉枪犯罪分子的藏匿之地。
(1)确立侦查机关的中心指挥地位。公安机关的网监、技侦等部门能为侦破网络涉枪犯罪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持和作战指导,这是由公安机关职能部门的不断调整和长久以来不断丰富的实战经验所决定的,而公安机关长期以来处在打击违法犯罪的一线,熟知犯罪分子的犯罪心理,掌握了各类打击违法犯罪的作战技法,能够相对准确的洞悉侦查过程中出现的关键节点,对战机有着敏锐的“嗅觉”,所以从侦破网络涉枪犯罪的大局上来说,侦查机关应当处于各类“子系统”的中心作战地位,起指挥部署的作用。而且从侦查取证阶段来说,前期的核心指挥工作,有利于侦查机关更加顺畅的接手后续的追捕、取证工作,保证网络涉枪犯罪侦查各个阶段的紧密衔接。
(2)重点促进情报资源的协同共享。网络涉枪犯罪的隐蔽性在于犯罪情报信息的隐蔽性。在实际网络涉枪犯罪案件中,各类犯罪参与人员都以“不多说,不多做,不做错”为原则,严防相关网络制贩枪支信息外泄,但关于犯罪的情报信息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而且情报信息都较为分散,部分情报信息成碎片化散布于各个组织、机构手中,因此强化信息沟通交流,突出各类“子系统”的协同交流作用,就能使情报信息产生“1+1>2”的效应,充分获取信息链所带来的情报信息增益效果,而由于各类“子系统”之间存在着竞争、封闭的特点,所以打破各“子系统”情报信息独享独占的壁垒是十分关键的[3]。
(3)加大非侦查机关的网络协查力度。要促进非侦查机关所掌握的网络追踪定位技术、网络关联分析技术以及网络通讯技术等在网络涉枪犯罪侦查过程中的应用,加大各“子系统”在网络涉枪犯罪取证工作中的资源投入。首先从技术层面上推进各“子系统”网络技术方面的互助,由于各“子系统”所掌握的部分网络技术的涉密性,协同指挥调度系统完全可以集成各方网络技术应用的成果,而非致力于不同网络技术手段的公开和互换。加大非侦查机关的网络协查力度,可以有效缓解侦查机关的网监、技侦等部门在网络涉枪犯罪侦查过程中的“技术荒”局面。其次,加大各“子系统”对于取证过程力量的投入,公安机关便能更快地推进办案过程,解决网络涉枪犯罪中的“取证难”问题,尽快地使犯罪分子接受法律地制裁。
2.建立高效的协同分析研判系统。协同指挥调度系统是保证网络涉枪犯罪协同治理过程有序进行的支配中心,而高效的协同分析研判系统就是解决发现难、核实难、取证难问题的群策中心,能够集中并运用各个“子系统”提供的相关资源,保证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思路的有效性。协同分析研判系统相较于侦查机关等“子系统”来说,也属于“宏观系统”,至少是由人员、信息、机制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多个要素协同互动才能充分激发协同分析研判系统的最大功效。以专业技术人员为分析研判的基础,以情报信息为分析研判的前提,以高效机制为分析研判的遵循,是构建协同分析研判系统的必然要求。
(1)“小组化”的技术人员组成模式。以小组为基本构成单位,将不同“子系统”中掌握网上定位、轨迹信息追踪、IP监控跟踪,虚拟身份关联分析等技术的专业人才,以不同类别的情报信息为依据,以研判分析任务为基础,合理地进行划分,形成一个个“中观系统”级别的协同分析研判小组。“小组化”的技术人员组成模式对于专项问题的解决高效快捷。如熟练掌握字典模式和统计模式中文切词技术[4]的技术人员与熟知网络暗语应用的专业人员所结合而成的“小组”,就十分有利于侦查机关发现网络涉枪犯罪的线索以及核实网络涉枪犯罪的交易过程。而熟练掌握IP定位追踪技术与网络虚拟身份关联分析方法的技术人员组成的“小组”,就对于侦查机关核实犯罪嫌疑人身份、调取相关线上线下证据十分有帮助。
“小组化”的技术人员组成模式具有很强的机动性,这可以丰富技术小组的种类,在专业技术人员总量不变的前提条件下,可以实现技术小组类别的最大化,保证网络涉枪三大难题中特定问题的解决。
(2)综合化的情报信息研判平台。该协同分析研判系统中的综合化情报信息研判平台是综合化的“大平台”,有助于整合各类情报信息资源,综合专业技术小组研判分析的阶段性成果,是打破各类情报信息部门之间的分割壁垒的最终手段,能从根本上克服各“子系统”的“零和游戏”思维,有利于在整治网络涉枪犯罪行为的“宏观系统”中形成良好的情报文化氛围。
综合化的情报信息研判平台,实际是综合化的情报信息研判方法平台和综合化的情报信息沟通平台以及基于云计算环境的情报信息集成平台,情报信息沟通平台有利构建各“子系统”之间的高速信息交流通道;基于云计算环境的情报信息集成平台,有助于高速的整合集成各类信息资源;综合化的情报信息研判方法平台,有助于从更加宏观、全面的角度实现情报信息的研判和技术小组阶段性成果的运用。其中,重视对非公安类信息的运用,将情报信息主导警务中“情报信息”的含义放到整个网络涉枪犯罪协同治理的“宏观系统”中去考量,从更深的层次去认识协同学的支配原理的要求,实现情报信息对于警务的主导和“支配”。
(3)多层次的协同分析研判机制。信息资源存在着利用率的问题,通过一种信息分析手段、一类信息分析方法或者一个信息分析研判过程,都是不能将普通信息文本中的情报资源充分挖掘出来的,这就是多层次、递进式的协同情报信息研判分析机制存在的逻辑前提。分层次的提取信息文本中的可用情报资源,通过递进式的方法提高信息文本的利用率,在不同的信息文本处理阶段中有效地组合各类信息文本,从而建立新的信息逻辑链条,深度挖掘情报信息资源。
多层次的协同分析研判机制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信息文本的分类,将涉及网络涉枪犯罪人员信息的信息文本、网络涉枪犯罪支付信息的信息文本、网络涉枪犯罪交谈过程的信息文本等初步地区分开来,保证协同分析研判工作的条理性;第二个层次是各类信息文本的研判分析,在综合化的情报信息研判平台和专业技术小组的支持下,深度挖掘各类信息文本中的有关网络涉枪犯罪的情报信息资源;第三个层次是各类信息文本的组合利用,即将不同类别的信息文本重新组合,寻找出新的各类信息之间的逻辑关系,利用综合情报平台中的综合化信息研判方法和技术小组中相关技术人员的智力支持,完成信息挖掘工作的深化。
(三)建立完善的协同规制和监管系统。
法律制度是刚性规制网络涉枪犯罪的必要基础,是各“子系统”有效协同的行动纲领,是解决网络涉枪犯罪“三大难”的根本前提。而良好运行的网络涉枪犯罪监管系统,则是各“子系统”正常运行,控制网络涉枪犯罪态势和消除网络涉枪犯罪不安定因素的根本保障。所以各部门要积极协同,创制、完善、践行有关打击和预防网络涉枪犯罪的立法体系,形成良序有效的网络涉枪犯罪监管系统,从而降低网络涉枪犯罪的发案率,提高网络涉枪犯罪的破案率。
1.完善网络涉枪犯罪的法律规制系统。网络涉枪犯罪的法律规制系统是以立法、司法部门为主导,各行业规章制度制定部门积极配合而形成的“宏观系统”,是全面、完善、准确、合理的法律制度的来源地。
在目前网络涉枪犯罪的立法、司法方面,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尤其是有关网络交易平台、通讯运营商以及物流行业在网络涉枪犯罪中的相关法律责任和义务认定存在着诸多规定不明之处。完善网络涉枪犯罪的法律规制系统就要广泛吸收具备相关网络专业知识的网民、侦查机关工作人员、网络交易平台建设者、通讯运营商以及物流行业中诸多类型的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保持网络涉枪犯罪法律规制系统对于网络涉枪犯罪发展态势的敏感度,积极立法、司法,加强相关各部门规章制度体系的建设。
(1)完善网络涉枪犯罪的相关立法。完善网络涉枪犯罪的相关立法,首先就要完善认定网络涉枪犯罪的法律体系,即消除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矛盾,保证枪支弹药的法律认定的统一性,明确像在网络上发布枪支制造、组装教程,传播枪支制造图纸[5]等诸多网络行为的合法性,进一步阐明相关网络行为主体的法律责任;其次,加强物流行业的相关立法,加快推进物流行业管控的相关法律体系的构建。明确在收取快递、快件查验、派送快件等环节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缩小网络涉枪犯罪分子在物流行业的可为空间,从法律层面规制网络涉枪犯罪分子与物流行业“利益联盟”的形成;再者,从法律上明确网络交易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制定有关网络交易平台使用的法律,为有关网络交易行为下位法的制定提供参考,杜绝网络交易平台的不正规使用问题。
(2)完善网络涉枪犯罪的相关司法。完善网络涉枪犯罪的相关司法,主要是指通过司法解释,明确网络涉枪犯罪中犯罪形态和相关证据的认定问题。司法机关应该与执法机关积极沟通,了解实际侦查过程中网络涉枪犯罪“发现难、核实难、取证难”的问题,针对网络涉枪犯罪个罪与共同犯罪形态认定不清,相关网络证据使用不明[6]等具体现象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从司法、执法层面规制、打击网络涉枪犯罪。
(3)完善各行业内部的相关规章制度。各行业相关规章制度的更新,应以网络涉枪犯罪的新特点和发展态势为现实依据,紧紧遵循上位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加快物流行业内部监管、查验、问责制度体系的建设,推动各网络通讯运营商行业内部统一规范的制定,使网络涉枪犯罪分子虚拟化的网上沟通行为能够受到规制,促进各大网络交易平台实名认证制的进一步细化,使网络涉枪犯罪分子在网络交易方面不敢为。各行业内部的相关规章制度越完善,网络涉枪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能力就会越低下。
2.完善网络涉枪犯罪的监管系统。网络涉枪犯罪与各行业内部违法违纪行为是不无关系的,大量网络制贩枪支的案件表明,网络涉枪犯罪与各行业内部监管部门的不健全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为大部分网络涉枪犯罪的犯罪空间和可能性都是建立在某些行业内部管理漏洞的基础上的,所以完善网络涉枪犯罪的监管系统,也就是加强相关行业的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
(1)强化内部监督。在内部监督方面,要保证对行业的日常监督工作的到位,保持行业内部监督职能部门的“鲜活”和“严肃”,确保监督职能部门监察督促能力的真实有效性,一旦发现行业内部职能部门有与网络涉枪犯罪分子结成“利益联盟”的势头,或者发现行业内部监督工作的不到位,相关负责人应该严查到底,绝不给网络涉枪犯罪以滋生的机会。内部监督应该以不断完善的内部监督审查制度为基础,以合理的奖惩体系为标准,以严格的责任义务体系为标准,综合利用各行业内部的监督资源,从各行业内部消灭网络涉枪犯罪的滋生可能。
(2)强化外部监督。在外部监督方面,充分利用好协同学支配原理中所述的各“子系统”之间的竞争共生关系,在网络涉枪犯罪侦查工作问责阶段,严格责任到各“子系统”,包括对侦查权的外部监督,对物流寄递行业寄递过程的外部监督,对网络交易平台非法交易的网络监督,对网络通讯运营商的监督等等,调动“宏观系统”的积极性。另外,从当下“互联网+”时代网民的作用来看,设计合理的奖励机制,刺激网民对“宏观系统”外部监督的积极性,对于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获取相关网络涉枪犯罪信息与非常态的“子系统”业务工作的情报信息是大有助益的。
目前网络涉枪犯罪越来越严重,势头越来越难以遏制,光从微观角度创新打击、预防网络涉枪犯罪行为的对策是不足以满足侦查作战需求的,从宏观角度对治理网络涉枪犯罪的对策进行设计成为了当下侦查机关拓展侦查思维、强化侦查手段的新路径,而网络涉枪犯罪治理的协同对策是能充分满足时代和公安实战发展需求的。其次,网络涉枪犯罪治理的协同对策是针对网络涉枪犯罪治理中遇到的三类难题,以协同学的支配原理为学理依据,以三类协同“宏观系统”的设计为基础而提出的。由于系统的设计属于宏观方面,所以这三类“宏观系统”可以持续性地包容一系列针对网络涉枪犯罪的具体整治策略,这是符合人类发展的“持续性”命题的。
网络涉枪犯罪协同治理对策的不断完善,必将为侦查机关预防、控制、打击网络涉枪犯罪带来新的曙光,为社会大众从网络涉枪犯罪疯狂蔓延的恐惧中脱离出来提供新的方法路径,为理论联系实际的深化,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实现,国家和社会的长治久安注入新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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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良培)
D9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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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5612(2017)01-0103-07
2017-01-12
王 琳,(1992- ),男,山东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管理专业硕士生,研究方向:公安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