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忠华
(中共中央党校 党建教研部 北京 100091)
新时期社会治理的主体性辨析
张忠华
(中共中央党校 党建教研部 北京 100091)
社会治理的主体性,指的是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实现主体价值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政党、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等主体在社会治理实践中所焕发的能动性、自主性、自为性和创造性。具体来说,党是社会治理的领导主体;政府是社会治理的执行主体;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的群体参与主体;公民个体是社会治理的基本参与主体。社会治理主体性受制于主体间相互关系的平衡与发展,或者说,社会治理主体间的相互关系决定了主体性发挥的效能与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最大限度释放社会治理主体效能,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治理理念,形成共建共享治理格局;厘清党、政、社权责边界,构建和谐治理主体关系;促进社会治理法治化制度化,形成主体作用发挥的长效机制。
社会治理 主体性 主体效能 社会自治
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探讨的总体性问题之一,主体性指的是人特有的“主观能动性”在现实性上的表现,是主体区别于客体的特性。可以确定的是,马克思人的主体性思想给社会治理研究提供了全新分析视角,这是因为社会治理的根本动力是人。这里的人主要指的是政党、政府和社会三大主体。就现实情况看,社会治理中存在的诸多矛盾与问题,都源于三者边界不清、职责不明。因此,能否妥善处理好上述三大主体关系是检验社会治理成效、决定主体功能发挥的关键。
马克思人的主体性的出发点是从事实际活动的“现实的人”,立足点是劳动实践,论证手段是对异化劳动的批判,终极目标是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首先,马克思将“从事实际活动的人”,[1](P73)即现实的人,作为人的主体分析的立足点,并通过对感性主义与理性主义的批判来阐发。他认为,一方面包括费尔巴哈在内的从前一切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感性的人的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2](P499)因此,在感性主义者眼中,人是抽象意义上的、被动的和感性的社会存在物。另一方面理性主义者尤以黑格尔为代表,则将“绝对精神”作为世界“本源”的无限主体。马克思将其视为手足颠倒的理性主义,认为“特殊的人格”的本质不是人的胡子、血液、抽象的肉体,而是人的社会特质。[3](PP29~30)
第二,马克思将人之所以有主体性的原因归结为劳动实践这个人的类本质。他认为,“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1](P46)人通过劳动培养和积累了对社会有益的道德规范和价值观念,学会控制不合时宜的某些自然属性,摆脱“纯粹的动物状态”。而人在劳动中扮演主体角色时,会派生出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精神属性,这些“属性集”就是人的需要,也是人的本性的体现。从某种程度上,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P3)因此,社会治理不仅表现为人的一种劳动过程,也是劳动结成的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集中体现,会随着人类认识和实践的深化不断发展。
第三,通过对“异化劳动”的批判,马克思阐明了实现人的主体性的有效途径。资本主义制度通过异化人的自主劳动来限制劳动者自由选择的权利,“把自主活动、自由活动贬低为手段,也就把人的类生活变成维持人的肉体生存的手段”,[1](P334)使人变成“非人”,因此,异化劳动与人的本性相背离,以奴役、牺牲工人利益达到绝对满足资本家需求的目的。为此,马克思描绘了实现自由自觉“应然”生存状态的光明图景,即通过现实的社会主义运动来废除私有财产、消灭异化劳动,实现人的自为性。
第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人的主体性得以实现的基础条件和终极目标。人的全面发展包括人的劳动能力、人的社会关系及人的潜能的全面发展;人的自由发展指的是人人享有充分的自由劳动时间,不受外力支配,并赋有自我驾驭、自我生成、自我创新的能力,最终由必然王国进入自由王国。但人的主体性发挥、人的自由的实现并非随心所欲,要受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制约,而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自由,因为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4](P566)
需要指出的是,马克思在论述人的主体性思想时,对人作了“类”、个人和群体三个层次的区分。这里的“类”指的是人的一般本质或规律性。正如他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所指出的,“人的类特性就是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5](P96)人作为“有意识的存在物”,具有自觉能动性,在劳动前就按“内在尺度”将劳动的结果作了观念的设计,不像动物那样只能按所属的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劳动。“个人主体性”是指实践个体逐步摆脱依附性,形成独立人格,获取尊严和地位,在实现自身价值全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能动性、自主性和自为性。群体主体性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人民主体性。与唯心史观将人民群众看作历史的“陪衬”不同,马克思认定,推动社会发展的主体不是少数天才或英雄人物,而是以广大无产阶级为代表的社会大多数,因为是人民群众的实践活动推动着人类历史不断向前发展:一方面,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经济、政治和文化主体,因而他们能够自己解放自己;另一方面,人民是历史的评判者和享有者,资本家、君主或英雄不应占有历史成果,历史也不应由他们来评判。
社会治理的主体性,指的是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实现主体价值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政党、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等主体(其中后两者都属于社会主体)在社会治理实践中所焕发的能动性、自主性、自为性和创造性。具体来说,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因为党和政府主体是约束者,把控社会治理航向;要充分认识社会治理规律,确立起社会主体的自主地位,因为社会组织、人民团体、公民个人等主体是社会治理的自觉践行者和受益者,是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决定力量。当然,这里的主体是个人和群体意义的集合,也就是说,社会治理的主体性既表现为单个人的主体性,也表现为人民或群体的主体性。
(一)党是社会治理的领导主体
“领导”是吸引、引导以凝聚力量的意思。“党的领导”不是指令性、强制性的行政指示,而是指党对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经济文化事业进行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具体来说,政治领导指制定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各项社会政策,并通过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上升为国家法律;思想领导指通过思想引导和政治训练,向人民灌输党的价值观和政治立场,使社会治理共识转化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组织领导指在政权机关和社会组织中建立党的组织,以向其输送政治精英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以党管干部的方式对党员进行组织管理,夯实社会治理组织基础。需要注意的是,要在社会治理中发挥党的主体性,党就不能对公共权力主体、社会事务主体等进行微观干预,而主要依靠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总原则,协调党与其他治理主体及各治理主体相互间的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使治理主体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形成社会治理合力,实现社会整合,维护社会稳定。
(二)政府是社会治理的执行主体
政府在社会治理中起主导作用,是社会治理的直接操作者和执行主体,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对社会进行有效管理。政府代表国家行使权力,规范社会主体行为,调节相互关系,协调处理社会事务,化解社会矛盾,制定社会公共政策和法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确保社会安全。二是与其他社会主体是平等合作的伙伴关系。要在增强社区服务、培育社会组织、促进社会诚信、健全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体系等方面作出积极贡献,以提高科学研判和规划编制的能力,不断增强执政合法性和公信力。三是对提高社会治理的科学化水平承担主体责任。重要的是将现代先进理论以及“互联网+”思维成功运用到社会治理实践中,建立健全社会秩序评估、社会风险监测与动态评估、社会危机应对等体制机制。
(三)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的群体参与主体
“社会组织”也称民间组织、非政府组织或第三部门,是社会治理的主要参与群体,社会组织主体性发挥如何是衡量社会治理水平和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尺。现阶段,我国社会组织发育不良,大多存在行政化倾向、自主化程度低等特点,难以在社会治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要通过加强自组织建设,提升社会组织主体性,使其能有效承接政府剥离出的社会职能,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配置资源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实现社会治理有序化。
(四)公民个体是社会治理的基本参与主体
公民个体是社会主体的基本细胞,其参与社会治理的程度和效度如何,直接影响着社会治理成效和公民个体的幸福生活。作为社会治理直接参与主体和受益主体,广大公民亟须提高主人翁意识和“为自”“自为”能力,改变传统的被管理者角色,变“受动”为“主动”;适应利益多元化、需求多样化,为农村村民、社区居民等主体提供更为丰富的物质文化产品和服务;充分发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积极作用,为公民自觉承担环境治理、社区改造、城市发展规划等社会发展责任创造条件,提高处理社会事务透明度,切实维护公民个体合法权益,形成共建共享社会治理和社会发展成果新局面。
社会治理主体性受制于主体间相互关系的平衡与发展,或者说,社会治理主体间的相互关系决定了主体性发挥的效能与水平。从横向上看,党政社三方主体中,党是核心;从纵向看,主体关系呈扁平化发展。
(一)横向上,党是三方主体的领导核心
根据结构功能主义,社会系统为维持“稳定的秩序”必须具备一定的功能。[6](P34)与西方社会治理传统不同,我国社会治理中除涉及政府和社会两大主体外还牵涉党,形成“政府—党—社会”三大主体治理格局。其中,党是中间主体,分别连接着政府和社会,也就是说,党是三方主体的核心,并通过组织网络分别嵌入政权机关和社会活动空间来实现领导功能和主体作用。这是维持我国社会治理系统良性运行的支撑机理和内在动力。
(二)纵向上,主体关系扁平化是基本方向
纵观社会治理发展历程,主体关系是不断演化和发展的,随着信息网络时代的到来,必然呈现“多中心化”,带来主体关系的扁平化、网络化。依据资源向社会流动的程度,以改革开放为时间节点,大致经历了“社会管控”“社会管理”和“社会治理”三个发展阶段,其中后两个阶段处于改革开放时期。
第一,“社会管控”阶段,党政社“三圈重叠”、高度一体化,社会主体缺失。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主要采取人民公社化和单位制形式,带有明显“家庭化”色彩和科层化特征,“党通过自身的组织以及自己创造的外围组织足以覆盖整个社会,从而实现全社会的整合”。[7](P352)这样,党和国家以嵌入的方式全面主导城乡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形成党政社高度一致状态,虚化了社会主体的主体地位。
第二,“社会管理”阶段,“三圈”呈半分离状态,形成“党政—社会”单一线性关系格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浪潮的“洗礼”下,被垄断资源逐渐向社会流动,主体间力量的极端不平衡状态被打破,国家“全能主义”模式逐渐解体,社会主体性得到不同程度的释放。这一时期,党和政府连接为一体,与社会适度分离,社会主体只能被动服从行政指令,主体意识淡漠,主体性发挥不足,影响了整个社会活力。
第三,“社会治理”阶段,党政社逐渐分离,“多中心化”带来主体关系的扁平化。随着社会主义改革事业的稳步推进,社会急剧变迁,极大触发了社会主体自由意识的觉醒,政府放权和社会自治成为大势所趋,党和政府适时提出一系列推动社会领域改革的新举措,尤其是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社会治理”概念。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仅一字之差,却带来党、政府和社会三方主体关系的极大转变:党政与社会的距离拉大,对社会的制约减弱,社会所获资源逐渐增多,自主性明显增强,多中心化互动合作局面逐渐形成,最终将呈现“三圈”全分离的理想状态。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社会治理主体性的演化必然影响相关理论的研究。目前有关政党、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体等主体功能及作用等单项研究成果很多,但对于政府与社会关系的探讨仍是社会治理研究的普遍范式。作为外生型政党,中国共产党通过革命摆脱殖民压迫、取得民族独立而获取执政的合法性,因此,它既是领导党又是执政党。基于这一现实情况,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党在社会治理中所发挥的作用,并出现了一些专题研究,但更多成果还是散见于有关社会治理的研究中,如对于基层社会治理中党政、党社关系的探讨等。当然,这两种研究范式并不能截然分开,党社关系必然涉及政府,政社关系中也有党的影响的存在,所以,党政社三方主体互相影响、互相制约、互相促进。
现阶段,我国社会治理的整体水平还不高,基本处于党领导下的政府主导、其他社会主体参与的主辅式合作阶段。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实现社会自治,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进一步厘清主体边界、优化治理格局,以法治化、制度化方式巩固治理成果,最大限度释放社会治理主体效能,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治理理念,形成共建共享治理格局
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对马克思人民主体性思想的深化和发展,进一步肯定了人民主体地位,为新时期在社会治理中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发挥人民主体作用提供了科学理论指南。
社会治理的主体性主要体现为人民主体性。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治理理念。首先,要积极发展协商民主,不断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善治的基础与其说是在政府或国家,还不如说是在公民或民间社会。”[8](P11)要在广泛征求各民主党派、民间团体、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主体意见的基础上,充分讨论协商,形成治理决策;努力培育和积极发展公民社会及社会组织,继续深化直接选举、村民自治和社区自治等领域改革,推动民主治理发展。其次,夯实基础工程,持续关注和解决民生问题。民生指的是人民基本生存生活和发展状态。马克思指出:“人们……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9](P78)除满足人的基本生存需要外,还要努力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满足人民发展需求,为他们提供教育、医疗、就业等各层面社会公共福利保障。再次,深刻理解五大发展新理念,将其贯穿于社会治理的全过程和各方面。以创新为根本动力,着力推进社会治理领域的理论创新、科技创新、制度创新等其他各方面创新,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信息化;以协调为内在要求,善用法治手段协调处理主体间矛盾,实现党组织内部、党与政府、党与社会良性互动;以绿色为追求目标,敬畏自然、爱护自然,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以开放为姿态,投身全球治理,实现社会治理物质资源积累全球化,构建广泛利益共同体;以共享为最终目标,最大程度释放人的主体性,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实现共同富裕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二)厘清党、政、社权责边界,构建和谐治理主体关系
明晰主体权责边界,是提高主体效率,增强社会主体独立性,实现党的领导、政府主导和社会自治主体目标,构建和谐主体关系的重中之重。
首先,党政关系方面,要实行党政分开、党政关系规范化,着力解决以党代政、党政不分问题。规范党政之间互动的方法、程序和手段,在政权机关中充分发挥党的领导作用,以感召、说服、提供服务等柔性方式赢得人民支持;规范党政之间的形成关系,如党和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等的关系;规范党在政府中的运作模式,重视意见表达与综合、决策、监督、政务信息传输等环节,确保党的组织嵌入和人事嵌入功能发挥;做好党务与政务的对接工作,等等。
其次,党社关系方面,要在坚持党的领导下,最大限度释放社会的主体性。社会结构决定和影响着一个政党的活动空间和运作方式,失去社会的支持,政党就会失去源泉和依托。现代社会的异质性环境,使党面临需求分化和更新的压力,因此,为减少不确定性、提升党的政治吸引力,党要通过经济、政治、法律、信息网络等多种手段进行社会治理,并将党的网络嵌入到社会组织中,利用资源优势和组织网络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理性化、有序化。但为向社会发展创设条件、让渡空间,在嵌入过程中,党只负责方向指引、政策宣传、关系协调及监督服务。
最后,政社关系方面,要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积极发挥政府主体性,以去行政化为核心,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有限型政府;解决好越位、缺位和错位问题,提高政府购买服务能力,凡是公民、行业协会、商会、中介组织、企业法人和人民团体等能够自行解决,市场竞争能够自行调节的事项,适度放权给社会;切实转变思想观念,寓管理于服务,强化事前监管,以“巧”力达到政府与社会共治。
综上,厘清党政社三方主体职能权限,实现社会运行效率最大化,关键是要充分尊重和释放社会主体性,有效限制党和政府对社会的直接干预,同时,社会也离不开党和政府的引导,必须在二者间寻求一个最佳契合点。
(三)促进社会治理法治化制度化,形成主体作用发挥的长效机制
“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1](P603)主体的受动性决定其永远不能完全摆脱客体限制,而对主体进行限制,是为更好地发挥主体功能。“关键是人们需要法律,并依照法律来生活”,[10](P79)为形成主体法律自觉,提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提升法律意识,培训治理基本技能;科学立法,完善立法民主程序,“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11]充分发挥法治兜底作用;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明确社会主体的法律地位和主体地位,规范和优化公开听证、民意调查和调解、行政诉讼等程序,实现公民参与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制度在社会中的主要作用,是通过建立一个人们互动的稳定(但不一定有效的)结构来减少不确定性。”[12](P7)可见,制度通过约束和规范人们的行为来实现社会稳定。加强顶层设计,建立横向衔接、纵向互动的治理体制和配套机制;建立多元决策网络,加强主体间互动合作,进一步规范职能作用和活动空间;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以基层党组织建设为重点,优化组织构架和程序运行,实现公共治理“扁平化”“网格化”;改革政绩考核机制,将资源、环境目标列入考核评价体系,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完善利益诉求表达调处、权益保障和公共安全等机制,加强对食品卫生、城市管理、社会保障等重点领域监管;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加强应急预案,实行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改革信访制度,增强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等。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6]贾春增.外国社会学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7]陈明明,何俊志.中国民主的制度结构[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8]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0][意]马基雅维利.君主论[M].潘汉典,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
[1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12][美]道格拉斯·C·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杭行,译.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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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4641.2017.05.10
责任编辑:洪美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