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道斌 钱琳 史岱林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相关问题分析
张道斌 钱琳 史岱林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虽然只是退休政策中的一部分,但其与正常退休政策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老龄化程度的加剧,国家也开始不断加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调整、完善。
本文以绵阳市为例,通过分析特殊工种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提出相关建议,以期为社会保障改革提供参考。
(一)提前退休行业、工种及人数情况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从出台至今,已连续执行58年之久,各级劳动部门为符合条件的工人办理提前退休人数不计其数。以绵阳市为例,涉及特殊工种企业百余家,涵盖电子、化工、矿产、制药、林业、运输、建筑材料、建筑工程、地质、冶金、食品、皮革、纺织等10余类行业,工种达百余种之多。
截至2016年8月,绵阳市正常领取待遇的企业退休人员447115人,全市累计审批通过29135人提前退休。目前仍健在领取养老金的为26064人,占退休人员总数的5.8%。
(二)基金收支情况
经初步统计,截至2016年8月,绵阳市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为1522.80元/月,而提前退休人员的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为2297.74元/月,高出全市平均水平774.94元。
以此数据作初略测算可得出,目前全市平均每月需支出养老保险基金6.8亿元,其中为提前退休人员平均每月支出基金5989万余元,占比8.8%。如果再考虑调待因素,并按近几年平均10%的增幅估算,提前退休人员在提前退休的5年时间里将支走养老保险基金21.2亿元。
(一)特殊工种名录清理调整滞后
特殊工种名录从上世纪50年代至90年代,由原劳动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陆续颁布并沿用至今。随着部分行业主管部门已不复存在,加之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特殊工种名录需进行清理和调整,一些新的工作岗位也急需认定是否纳入特殊工种名录。
(二)适用范围过于狭窄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职工。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企业性质已由过去较单一的国营和集体变化为国有、集体、股份制、外资、个体等多种形式,经营范围也呈综合性,职工性质已发生了较根本的变化,仍维持原有的特殊工种适用范围,缺乏公平合理性。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要求将其纳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适用范围的愿望和要求也越来越强烈。
(三)“三同”认定矛盾突出
特殊工种实行按行业划分,其他行业职工即便从事的是“同工种名称、同专业性质和同劳动条件”也不得参照执行。此规定既不符合实际,也不科学合理,用人单位及职工强烈要求实事求是地实行“三同”认定。
(四)职工劳动权益难以保证
一些效益好的央属国有企业有特殊工种经历的职工不愿意提前退休,认为自己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现职工作,但单位出于经济效益,直接申请审批职工提前退休。由于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职工“应该退休”,人社部门在单位申请情况下没有不予批准的依据,客观上对职工的劳动权益造成损害。
(五)基金支付压力较大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覆盖范围广、涉及工种数量多、符合条件人员基数大,如果都办理了提前退休,将对社保基金产生巨大的冲击。
从社会保险现状和改革趋势来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必将成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道路上无法回避的问题,政府应及早对这一政策进行调整。现提出以下两种建议。
一是按照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取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客观地讲,职工在企业从事特殊工种,所做贡献的受益方为用人单位,对社保基金而言,其贡献与其他普通参保人员无差别,因此在社会保险方面享受的权利也应与他人无差别。但考虑其从事工作的特殊性,可采取给予职工在职和退休期间特殊工种岗位补贴,并由国家制定具体补偿标准,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是从人文关怀的角度出发,继续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但对现有政策进行深度调整。一方面可考虑采取企业内退政策,内退期间的养老金由企业承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在社保重新办理正式退休。另一方面在继续执行提前退休政策的基础上,职工退休时由用人单位一次性补足5年养老保险基金费,维护社保基金安全。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如何改革,都应考虑与延迟退休政策的平稳衔接。
(作者单位: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