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 祥
(华侨大学,福建 泉州 362021)
【法学研究】
申明亭普法所蕴藏思想的现代启示
□罗 祥
(华侨大学,福建 泉州 362021)
申明亭是我国明朝地方息讼止争、教化群众的场所,围绕申明亭有一系列的配套教化措施,譬如教民榜文、群众教化、里老人等。申明亭在明清时期的农村起到普法的作用,提高了农民法律意识,巩固了政权统治。与明朝其他农村普法模式不同的是,申明亭在普法实践过程中蕴藏着民本位思想、无讼思想、需求层次理论三种思想理论,时至今日这些思想和理论仍对我国当代农村普法观念有启迪的作用。
申明亭;农村普法;无讼;思想
(一)申明亭起源历史背景
我国古代皇权统治的合法性来源于君权神授思想,“君权神授”思想起源于《尚书·召诰》的“有夏服(受)天命”,到汉代,董仲舒将其发展为“天人感应”、“天人合一”学说,“君权神授”的提出是封建统治者为皇权而找到的立足根据。我国封建统治者为实行愚民统治,故意神化国家政权、法律制度,使得人民对国家的法律政策处于蒙蔽状态,下层统治的农民畏惧神权而服从封建统治。然而明朝是我国古代法律发展进程中比较独特的一个时期,朱元璋吸取历朝历代政权颠覆的经验,认为法律应当是国家治理的工具,只有法律才能实现“人志定、上下安”,因而在建国初期就开始普及法律,加强法律宣传。其宣传的途径也是多种多样的,譬如官署、学官直接讲读《大明律例》,将其作为各级学校必修的课程;在乡约所宣讲圣谕;颁布《教民榜文》宣传百姓遵纪守法的官府告示、律令和案例;建申明亭;学习《大诰》等等,表明明朝不仅注重从官府到民间的法律宣传,还重视宣传的内容和方式的多样化,申明亭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
(二)申明亭概念
申明亭起源于周代的“锄”,在古代“锄”类似于申明亭的地方建筑,最初为“里宰治所”,其进一步引申为“街弹之室”,即惩恶扬善,净化社会风气的场所。[1]明朝时期申明亭作为基层教化组织存在,《大明律》对故意损毁申明亭者重法惩罚:“对于拆毁申明亭建筑以及破坏展板的人处杖罚一百,流放三千里的重刑。”[2]历史记载洪武五年二月,朱元璋鉴于农民对国家禁令不知而违反国法的行为,命令府、州、县、乡里都设立申明亭,把人民违反国法等情况记载到申明亭榜上,以示警告。[3]从字面来理解,申明亭(制度)点睛之笔在于申明二字,且申明在古汉语中有郑重宣明、强调公开发表之意思。申明亭是一个具有多功能的地方制度,其具有的两个核心职能:其一,公告法令及乡民恶习,法制教育的场所;其二,调解纠纷之所。申明亭设立之目的在于对群众进行普法宣传教育,为了警戒民众将犯罪者名字与罪状书写亭上。[4]
当前对申明亭的研究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对申明亭的里老人制度深入挖掘,从里老人蕴含的朴素的无讼、息争思想以及群众调解制度切入,代表性的如韩秀桃的著作[5];另一类是对申明亭的历史由来和功能作综述的文章,诸如《论明清申明亭的起源、兴废及功用》[6]、《明初申明亭考论》[7]等。通过梳理知网、万方等数据库后,发现其中专门对申明亭的普法功能的研究还没有,揭示申明亭的普法作用和其所蕴含的传统智慧,丰富明朝法律思想研究,也给当前我国农村普法以启迪。
(三)申明亭普法形式
申明亭普法形式有四种:记恶、揭恶、读律、张贴告示。记恶,简而言之就是将恶习记录在申明亭,最初不论恶习大小都要记录,后来只把“犯十恶、奸盗、犯贼至徒者”[8]等写在亭上,其他轻微伤风败俗的行为不记载,从而重点打击了重型犯罪,也给因轻微之事而导致一生污点的人以改过自新的机会,最后又演变为“记善薄”和“改过簿”并行的制度,申明亭不仅仅记恶,而且还记善,还会给犯恶后行善的人以载入“改过簿”奖励。“揭恶”就是揭露恶行的意思,属于申明亭制度的里老人的功能之一,在农村基层社会,里老人集“教礼授法、道德教育和法律惩治、国家司法和乡里自治”功能于一身,里老人通过在群众面前说理、揭露恶行,采取教化和引导的温和方式使犯恶者内心悔改。“读律”、“张贴告示”,顾名思义就是以申明亭为传播律令法则的载体来宣读律令法则、张贴告示,“读律”、“张贴告示”类似今天的宣传栏、群众广播的普法方式。申明亭的普法方式中蕴含着丰富的思想文化,其中代表性的有民本位思想、无讼思想、激励思想。
(一)申明亭普法之民本位思想
早在洪武五年之前就已经有民间个别地区设立了申明亭的历史记载,[9]这表明申明亭先于官方的政策推行而产生,是群众智慧的产物,申明亭的成功经验经过明朝政府的推广后才在全国开展,因此这种设计本身体现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民本思想。里老人的选举制度设计本身也蕴藏民本位思想。西方的法治发展基础是“市民社会”,而我国法治发展的社会基础与之相反——“乡土社会”。中国的“乡土社会”由于社会分工不充分,个体之间的利益互不独立,人与人之间关系千丝万缕,因此也形成了一个个封闭的乡土环境,这和西方人际社会的相互独立特点迥然不同。在乡土社会环境中,信息传递有其不可取代的独特性,这种独特性最显著表现就是“地缘”和“亲缘”,里老人的选举正是在这种“地缘”、“亲缘”的社会背景下产生的。《教民榜文》载“其老人须令本里众人推举,平日公直、人所敬服者三名五名十名,报名在官,令其剖决”,令五十岁以上的有德行、见识广、让群众信服的老人担任“剖决”的角色,令年纪高但见识一般的人也放到里老人队伍,但不拥有“剖决”的职能,只起到辅助教化的作用。归纳起来,明初里老人的选任需符合以下要求:一是在本里有户籍;二是五十岁以上年龄;三是本里村民推选;四是拥有高尚品德足以服众;五是具有公平裁决明辨是非的“剖决能力”;六是官府任命。[10]可以看出,申明亭里老人的选择不是自上而下的官方委任,而是在当地农村选拔德行高、明是非的老人来担任此职,群众通过投票选举的方式选出自己的里老人作为联系官府的媒介。推选产生掌握部分国家司法权的里老人在高度封建集权的明朝是罕见的,这就意味着明朝允许皇权专制之外的民主存在,不得不说申明亭里老人制度是封建社会基层教化制度的产物,充分表明了明朝对里老人制度的倚重。
最后,从申明亭运行之里老人裁决来看,《教民榜文》规定“凡里老人剖决民诉,许于各里申明亭决议”,在受理群众之诉时,禁止侮辱、体罚等粗暴方式,而采用“群众教化”方式循循善诱地引导,并有众多人旁听。在惩罚模式上不能采用“拘禁”或“投狱乡民”方式,而是早晨令问,晚则放回,事未了次日再审,体现了里老人在普法过程中遵循以民为本的原则,一方面在处理方式上采取非暴力的群众教化形式,另一方面使得被令问的村民仍然按时作息,不至于身心折磨耽误农业生产。
(二)申明亭普法之无讼思想
申明亭作为里老人发挥理诉场所的职能最为人熟知。洪武二十七年朱元璋命令乡间老人理诉,官方正式记载于洪武三十一年颁布的《教民榜文》中,凡老人里甲剖决民诉,许于各里申明亭议决,此后申明亭正式成为里老人理诉的正式场所。里老人劝人息讼的内容多体现在《教民榜文》中,文中强调对于细微的琐事不能都付诸于官府。因为司法不可能事事公正廉明,且案件若不能及时处理,小民会饱受监狱之灾,故而里老人恳切劝告本乡人民,关于婚事、土地、斗殴等细微之事,当事人应互相含忍,如果被欺凌太甚、情理难容,里老人就会评判是非、确定责任。如果乡民不服里老人息诉之劝而诉入官府,里老人还可以协助官府对实施欺凌者问罪处罚。其中《教民榜文》第1条和第10条明确规定了里老人断诀前置的原则。所谓断诀前置,是指“县以下乡、保等基层组织有官府授权受理民事案件,乡里诉讼是户婚、田土、斗殴等诉讼必经程序”。[11]具体说就是:对于一般民间纠纷,不允许一经发生就告诉官府,必须经过本乡里老人的调解,如果不经过调解直接去官府告状,官府先行六十大板,然后将案子交回里老;如果官府人员明知没有经过里老人直接诉讼而接受的,要治罪官员。《教民榜文》规定的申明亭里老人理诉制度模式,以比较温和方式处理民间纠纷,秉乘尽量以调解的手段解决争议的原则,减少诉讼解决争端的方式,充分表明了申明亭对无讼思想的追求。
(三)申明亭普法之需求层次理论
通过对比几乎同时期制定的《大诰》,更能看出申明亭普法在教化内容方面的优越性。《大诰》秉承“明刑弼教”的执政思想,是地主阶级使用暴力强化思想统治的表现,是片面的惩罚主义法律观,其本质是使用刑罚威吓民众。《大诰》中关于整饬吏治和打击贪官污吏的内容占比66%,关于治民和打击“奸民”的内容占比14% ,这表明《大诰》与其说是一部普法手册,不如说一本以大量的刑罚制裁为内容的刑事法典。另一方面,地方官员可以利用《大诰》制度上的漏洞谋财害命,欺压民众,从而成为名副其实的暴力法律工具。同样作为普法教育的工具,申明亭制度与《大诰》则截然相反,《大诰》重刑罚轻调解,对民众以刑法威慑作为主要手段,相比较而言,申明亭制度则比较重视对礼仪、道德、民事纠纷的教化。伤风化过犯是申明亭惩戒之首,足可见明初设申明亭用意以及对风俗教化的关心,同时申明亭也承担着对犯十恶、奸盗、诈伪、干名犯义等等犯罪行为的惩戒,这表明风俗教化是申明亭的首要功能,除此之外申明亭还承担着明朝县衙官府的部分审判职能,是寓教化和司法为一体的地方制度。从《大诰》和申明亭体制下《教民榜文》两个法律文件对比中可看出,《大诰》重安全的维护,《教民榜文》重教化的培养;《大诰》对于明朝贪官的惩治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对于明朝乡里农村的民间纠纷、调解问题,《教民榜文》则发挥着比《大诰》更广泛的用途。历史也表明《大诰》在明太祖死后就被束之高阁,而申明亭直至清朝还发挥着基层教化的作用。
(一)摒弃官本位,重拾民本位普法思想
我国新时期普法的发动原理仍然和过去旧中国普法发动原理并无差异,即自上而下发起的运动。民众到底要不要普法,普法到底是来自民主的呼声还是为了国本位思想的需要?如果不是来自民主,普法活动的合法性也难以成立。由于普法是国家大力推行的运动,因此难免不夹杂着官本位思维定势,譬如“唯上是从”“以公济私”等思维。官本位思想忽视受众的普法需求,民众也不会心甘情愿接受官方的指令,国家普法与民众普法需求产生抵触的后果会导致反馈评价机制的缺失,一方面国家的普法初衷由于民众的不理解不能及时得到反馈,另一方面民众对普法的抵触也会使得普法的效果大打折扣。因此,如果不实事求是地探寻真正适合农村社会的普法方式,势必会造成国家公共资源的大量浪费。
我国当前的普法工作首先要树立民本位思想意识,尤其是在制定方针政策时更要用民本位思维浇灌办事之思维。观念问题不能偏差,试图以国本位的伪真理去指导实践只会带来负面的回馈。从普法的对象来看,我国普法政策的重点不应该是普法的主体,而应当是普法的对象,也即广大民众。普法是一个文化传播的过程,判断文化传播的效果的好坏不在于传播主体所掌握文化的高低,而在于传播对象在传播的过程中文化水平的增长。我国的普法规划需要将重心转移到对象,摒弃国本位的思维定势,一切以民本位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具体而言,国家在制定普法规划时要做好对全国普法状况微观数据的统计,以实证调查的数据为基础,以农村现实普法需求为考量;在推广普法成功经验的同时,要实事求是地考察当地的历史背景、民族风俗、受众对象、经济水平等等,尤其在农村法治薄弱地区,基于地缘亲缘仍发挥重要作用的特殊情况,牢固树立起为人民普法的民本位思想,从当地的风土习惯出发,具体问题具体普法。明朝统治者对里老人部分司法权放权,使得里老人在当时农村社会成为顺利沟通官方和民间的良性媒介,这是建立在明朝严刑酷法的基础之上的国家权力对里老人部分权力的监督。当前轻刑化成为我国法治发展的必然趋势,用权力监督权力的手段已不可取,我们当代农村的普法思维应当是权利监督权力,信任民众自己能够管理好自己,自己能够发展好自己的文化,自己能够完成普法的神圣使命。
(二)“无讼”不是“无诉讼”
有人错误理解了“无讼”的思想,认为无讼就是“无诉讼”,这个观点认为,有诉讼尽量消化诉讼,能调解就不要诉讼,这种想法企图以调解、私了等非强制性手段解决一切问题。首先随着现代社会生产力的高速发展、分工的细化,农村的社会已经不是以前路不拾遗、桃花源的生活状态,有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走出农村,走进城市,他们会把城市的先进文化带进农村。随之而来的也有现代文明的糟粕,譬如犯罪、毒品等,单纯依赖申明亭普法先调解后诉讼的思路,往往没法解决问题。譬如现在很多村支书的巨贪现象,农村恶霸的欺凌现象等等,仅仅依靠无诉讼主义,调解主义无法平息农民的上访现象,农民此时就需要国家的公权力路径即诉讼来维权,试图用“无诉讼”的观点来塑造农村普法观念反而使“无诉讼”成为强恶势力的保护伞。即使在封建时代,纯粹的无诉讼也是不存在的,调解只是极端诉讼的前置程序而已,并不是试图回避诉讼。因此企图以“无诉讼”代替“无讼”的观念是错误的,落后的。
其次,当今的“无讼”仍然应当是农村普法的一个旋律。虽然现代农村社会与城市社会的差别进一步缩小,但是地缘、亲缘的关系仍然没有切断,留在农村的人仍然和黄土打交道,所见所闻也不过村庄、集市、街道等。有学者专门研究,认为城市犯罪率高于农村,这是由农村人口密度小、亲缘关系紧密、生产生活方式单一等因素造成的。也有学者专门从诉讼成本角度来探究法律普及的关系[12],当事人诉讼成本包括审判费用、当事人费用、间接支出、其他支出,采用诉讼的方式来保护自己权益应当是农民采取利益权衡后迫不得已的手段,实践中农民诉讼之路举步维艰。新时期农民诉讼意识的调查显示[13]农民的诉愿和具体诉讼行为之间存在障碍,譬如诉讼成本的障碍、诉讼知识的贫乏、诉讼预期结果的不乐观使得农民对于诉讼维权的手段积极性不高。必须付诸于诉讼的刑事犯罪行为属于国家公权力主动介入的范畴,因此对于刑法,“无讼”思维应当是尽量降低农村的刑事犯罪发生,使刚性的必须诉讼的犯罪尽可能少;对于其他民事和行政行为的纠纷,“无讼”应当是在降低诉讼成本的原则上,尽量以调解和仲裁作为首选的解决争议方式,对于不能妥协退步的纠纷再付诸于诉讼程序,从而减轻农民的负担和实现社会的和谐安定。
(三)普法的需求层次理论
依据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人类的需要是多种多样的,按照其发生的先后次序,可分为五个等级: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交的需要、被尊重的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只有在低层次的需要得到满足以后才能追求高层次的需要。其中,“安全”的需要是比较低层次的需要,如果法律仅仅是用来保护安全的需要,那么其对农民的吸引力就会随着社会发展、机制的健全而不断减弱,我们的法律宣传也不能再依据安全模型来达到普法的效果。如果学习法律能够成为“被尊重”甚至“自我实现”的需要,就会激发农民对普法的积极追求,因此法律宣传的内容不应仅仅侧重于刑法这类保护性、安全性的公法,而应当除了刑法、宪法等义务性法律还要有民法、土地法、村委会组织法等权利性法律。借鉴申明亭在普法中将教化、调解的“软法”放在首位,将惩戒犯罪的“硬法”作为辅助功能发挥作用的经验,在当前农村普法环境下,摒弃单一的刑法高压政策、义务中心论,而转向公私法并行、权利中心论,将农民从过去的法律压力中解放出来,通过学习更多民法、权益保护法、土地法等和农民息息相关的法律从而提高其自身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懂得保护自己的私权利不受到公权力或其他私权利的侵害,达到主动用法、法为我用的效果。这样,法律不仅仅成为农民维护安全的需求,更是一种自我处分权利的自由追求,一种塑造自我法律人格的需要。
总结
当前我国普法仍然以一种欠温和的方式生硬开展,普法的方法也是自上而下的精英普法模式,语言的不通畅、农村习俗的不了解、普法方式暴力简单等等问题依然存在。我们要熟知农村基本社会结构,不能盲目地将城市的成功经验直接搬到农村,而应在尊重农村普法现状的客观事实基础上开展富有特色的农村普法活动。通过借鉴明代申明亭这一制度,提取传统智慧中蕴藏的民本位、无讼、马斯洛需求层次等理论思想来应对当前农村中官本位、无诉讼、重刑轻民的普法思维模式的问题,从而纠正我国对农村传统的普法思维模式,给当前农村普法思维方式以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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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申 巍)
EnlightenmentfromtheThinkingofShenMingPavilionLawPopularization
LUO Xiang
(HuaqiaoUniversity,Quanzhou362021,China)
ShenMing Pavilion was the place to settle the claims and disputes and educate the people in Ming Dynasty. There were a series of matched educative measures involved with ShenMing Pavilion, such as educative announcement, educating people, noted old man in the countryside and so on. ShenMing Pavilion played a role of popularizing the law in the countryside during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improved farmers’ legal awareness and consolidated the regime. Compared with other means of law popularization in the countryside of Ming Dynasty, ShenMing Pavilion contained the people-rooted thinking, no lawsuit thinking and need hierarchy theory in the practice of law popularization, which are still enlightening for the law popularization in the present countryside.
ShenMing Pavilion; law popularization in the countryside; no lawsuit; thinking
2017-03-20
罗 祥(1992-),男,河南信阳人,华侨大学法律硕士,研究方向为中国法律史。
D929
A
1671-685X(2017)04-006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