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立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社会治理与控制】
文物犯罪高危地区公安打防措施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件实证研究
□夏立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盗掘型文物犯罪具有一定的地域特征,研究针对盗掘型文物犯罪高危地区的公安打防对策对于打击文物犯罪,保护国家的文物安全,提升国家的文化软实力,增强文化自信具有长远的现实意义。
文物犯罪;高危地区;管控;盗掘
目前,各个国家对文物的称谓不一致,其所指涵义和范围也不尽相同,因而迄今尚未形成一个对文物的统一定义。
我国现行的《文物保护法》第2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活动的代表性实物。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我国法律规范对文物概念没有做出具体的界定,而是采用了列举的方法界定需要保护的文物范围。归纳文物保护法所列举的各类文物类型,我国的文物可以划分为“不可移动的物质文化遗产”及“可移动的物质文化遗产”。
国外与我国相比,其对文物及相关概念的称谓更加多元。
文物概念之所以没有统一的定义,笔者认为原因如下。第一,世界各文明历史悠久,在世界范围内都散布着丰富的文物资源,文物分布点大量多;第二,文物承载着人类文明的深厚底蕴,传承着历史变迁,文物不可重新创造,属于稀缺物,各个国家都希望能够对所有的古物进行穷尽保护,因而没有将文物概念限定死,而是采用包容性和开放性更强的列举式方法。
自古以来,针对文物的犯罪就一直存在,我国古代的盗墓现象是一个长久的社会问题。近些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的时代背景,国家重视并加强了对文物的保护力度,但是文物犯罪仍然不能避免。以陕西省为例,2012年——2015年,陕西省公安机关共各类文物犯罪案件1937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652名,追缴各类文物7577件,打掉文物犯罪团伙206个*注:数据来源于陕西省公安厅。。
目前,我国现行的文物保护法将文物犯罪细分为损毁型妨害文物管理罪、非法处置型妨碍文物管理罪、盗掘型妨害文物管理罪。其中,盗掘型文物犯罪可看做是其他类型文物犯罪的源头犯罪,盗掘型文物犯罪数量最多、对国家的文物资源破坏最大、造成的损失最难以恢复,所以笔者论文的重点在于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件的分析。
从公安机关办案经验上进行总结,一些类型的犯罪具有明显的地域特色,即类型犯罪地域化。犯罪地域化是一个学界讨论多年的话题,指的是来自同一固定范围地区的人比其他地区会更加集中实施犯罪,而该地区就呈现出了犯罪地域的特征。[1]
为了探究文物犯罪的地域性问题,笔者将中国裁判文书网上2000年——2016年“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判决进行整理。2000年——2016年全国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件生效判决共计715件。(见表1)*注:数据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起止时间为2000年—2016年。
表1 2000年——2016年全国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生效判决情况统计
河北省衡水市1石家庄市1邢台市1张家口市14河南省安阳市17鹤壁市14焦作市4开封市23洛阳市20南阳市3平顶山市10濮阳市2三门峡市2新乡市2信阳市5许昌市5郑州市6周口市3驻马店市3119湖北省黄冈市1荆门市11三门峡市1随州市2襄阳市9宜昌市14恩施市139湖南省常德市1衡阳市1娄底市3湘潭市6长沙市5株洲市218吉林省四平市1延边朝鲜自治州12江苏省连云港市1南京市1宿迁市2徐州市5扬州市2镇江市213江西省抚州市6赣州市1吉安市4九江市1南昌市1上饶市1宜春市721
云南省昭通市11浙江省杭州市19湖州市10嘉兴市1金华市2丽水市7宁波市2衢州市1绍兴市42台州市7温州市293重庆市99上海市22
从表1可以看出,在全国的715件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生效判决中,河南省独占119件,排第一;陕西省103件,排第二;浙江省93件,排第三;山东省85件,排第四;山西省65件,排第五;湖北省39件,排第六;安徽省32件,排第七;内蒙古自治区29件,排第八;四川省25件,排第九;江西省21件,排第十。从省份上看,以上十个省份是盗掘类文物犯罪的高危省份。尤以河南省、陕西省、浙江省、山东省、山西省为突出代表。
在省下面的地级市层面,有必要确定盗掘类文物犯罪高危标准,从数据上看,我们可以将这个数值定为5。根据这一标准,盗掘类文物犯罪高危地域分布情况如下:
安徽省滁州市、马鞍山市、宣城市;
河北省邯郸市;
河南省安阳市、鹤壁市、开封市、洛阳市、平顶山市、信阳市、许昌市、郑州市;
湖北省荆门市、襄阳市、宜昌市;
湖南省湘潭市、长沙市;
江苏省徐州市;
江西省抚州市、宜春市;
辽宁省阜新市;
内蒙古赤峰市;
山东省济宁市、济南市、临沂市、青岛市、滕州市、潍坊市、枣庄市、淄博市;
山西省临汾市、运城市、长治市;
陕西省宝鸡市、渭南市、西安市、咸阳市、延安市、榆林市;
四川省眉山市;
浙江省杭州市、湖州市、丽水市、绍兴市、台州市;
以上是文书裁判网上关于盗掘类文物犯罪的地区分布,在如上分布的基础上又集中分布在河北省邯郸市;河南省安阳市、鹤壁市、开封市、洛阳市、平顶山市;湖北省宜昌市、内蒙古赤峰市;山东省滕州市、淄博市;山西省运城市;陕西省宝鸡市、渭南市、西安市、咸阳市;浙江省绍兴市。以上地区作为盗掘类文物犯罪高危地区主要是因其文物资源丰富。
综上,可将邯郸市、安阳市、鹤壁市、洛阳市、开封市、平顶山市、宜昌市、赤峰市、滕州市、淄博市、运城市、宝鸡市、渭南市、西安市、咸阳市、绍兴市作为盗掘类文物犯罪高危地区。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文物犯罪的地域特征,具体表现为作案地点和嫌疑人分布在相对集中和特定的区域,案件数量多。根据公安机关办案经验和调研数据,发现盗掘类文物犯罪群体是一个十分封闭的小圈子。其作案区域相对集中和固定、作案手段和方式相同或相似、犯罪群体组织形态类似、销赃方式类似。
如上所述,盗掘型文物犯罪具有明显的地域特征,集中分布在某些行政区域。以盗掘型文物犯罪区域化特征为起点,此处简要介绍与此相关的一个概念,以期更好地论述盗掘型文物犯罪的区域化特征及相应的区域治理管控对策。此概念即高危犯罪人群地图。根据互联网检索结果,对高危犯罪人群地图的表述为“是社会化进程过程中产生的一种不良社会现象,由于地域、经济、社会风气的影响,加上不健康的思想引导,从而引发的犯罪高发群体和区域性、特征性的犯罪,形成的可以以省份或者地域的地图性质区分,根据经验历史形成判断,制定出比较有方向性的高危犯罪人群地图”。[3]通常所说的犯罪高危人群,基本以盗窃、诈骗、抢劫等侵财类犯罪为主,作案踪迹遍布全国。可见,高危人群犯罪地图与文物犯罪的区域化特征是一种包含关系,基本能够说明盗掘型文物犯罪的区域化特征。
盗掘型文物犯罪高危地区中起着关键作用的便是这些实施犯罪的高危人员,正是因为他们才会有着源源不断的盗掘型文物犯罪。工作中,我们可将盗掘型文物犯罪高危地区中高危人员视为特殊流动人口,这些人员对于全国各地的文物都是潜在的威胁,可以将其比作贪婪的“吸血鬼”。首先,来自于盗掘型文物犯罪高危地区的此类人具备实施盗掘类文物犯罪的先天优势,包括地理条件、犯罪经验、犯罪手段、销赃渠道等等。其次,这类文物犯罪高危人员对于其他本无动机的人有着直接或者间接的犯罪示范效应,使得这一群体不断庞大,总是“后继有人”。最后,盗掘型文物犯罪高危人员的犯罪经验的传授对文物保护而言是最大的威胁。综上,如何对这些文物犯罪高危人员实施公安管控显得尤为迫切。
(一)建立盗掘型文物犯罪高危人员DNA样本数据库
文物犯罪群体是一个小圈子,其人员来源和构成相对稳定,如果能够将文物犯罪高危区域中的高危人员DNA样本进行采集,并建立相应的DNA数据库,那么有望在案发后通过现场DNA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追回被盗文物。目前,吉林省犯罪高危人群DNA样本数据库已经全面建成,该省公安监所采集DNA工作进入流程化、常态化状态,对于精准预防和打击犯罪正在起到重要作用,[3]笔者认为应该研究将此种模式应用到盗掘型文物犯罪高危人群中去。
(二)加强文物犯罪刑满释放人员管控
总体情况看,文物犯罪的量刑与巨额利润相比显得处罚较轻,盗掘型文物犯罪的这一类相对固定的群体在利益驱动下选择再次实施文物犯罪的可能性较大。在实践中,文物犯罪刑满释放人员一般是下放到治安部门进行管控,基层公安机关做好对这一类刑满释放人员的管控对于控制其流动、犯罪经验传授具有重要作用。
(三)加强文物保护人员的行业自律和他律建设
此处需要明确一个容易忽视的群体和问题,即文物保护人员参与文物犯罪,并且这种参与在数量和规模上都是不容忽视的。文物监守自盗案件近年来频频发生,这些案件针对性更强,给文物保护造成的损失更大。在当前文物买卖市场环境下,文物带来的巨大利益使得一些文物保护人员不能坚守住底线。文物保护人员参与的盗掘类文物犯罪作案成本更低、案件更难侦破,因为这些文物保护人员熟悉文物保护规则,其利用工作的便利能够在隐蔽条件下相对容易和安全地实施犯罪。打铁还需自身硬,文物保护人员掌握着关于文物的一手情报信息,其对于文物的“忠诚”与否直接影响着文物的安全。受到利益诱惑,会有一些文物保护人员不能坚守底线,充当文物犯罪的帮凶。为了更好地构筑文物保护的高墙,需要对文物保护人员加强管理,如在文物保护人员入职门槛中增加DNA采集,并建立文物保护人员的DNA数据库。这个DNA数据库包括考古技工、临聘人员、文物系统人员等,对其的DNA数据采集要作为一项行业入门硬性门槛。
(四)加强阵地控制,利用特情掌握高危人员活动场所
盗掘型文物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后往往会在不同程度上显露其犯罪痕迹,如寻找买家、销赃、炫富等。公安机关要对文物犯罪高危人员经常活动的场所加强阵地控制,利用特情及时掌握相关情报,牢牢把握主动权,为后来的抓捕和控赃做好准备。伴随着技侦技术、视频侦查技术等现代警务科技的发展,公安民警对传统侦查措施的依赖越来越少,导致阵地控制等刑侦基础工作大大弱化。针对盗掘型文物犯罪高危人员,加强对其阵地控制能够迅速接近其文物犯罪圈子,从而获得线索,为侦查破案提供多元化思路。
(五)多部门联合执法,设立打击文物犯罪联合办公室
盗掘型文物犯罪一般都是团伙作案,内部组织严密,从策划、出资购买工具、踩点定位、技术支持、放哨到实施挖掘、转移文物、销赃等各方面都有着严格的分工,这种分工一定程度上呈现出约定俗成的特点。盗掘文物形成了“盗、掘、运、销、出境”一条龙地下文物犯罪网络。所以整个盗掘文物犯罪的产业链已经基本上形成,这就需要多个部门加强合作,形成合力,联合打击。出于效率的考量,在盗掘文物犯罪高危地区建立打击文物犯罪联合办公室,及时共享信息,互相支持,协同办案,从而遏制文物犯罪高危地区的文物犯罪形势。
(六)集中打击,集中抓捕
类似于电信诈骗村,很多文物犯罪高危地区也呈现类似的情形,如河南三门峡市一些村镇集体外出参加盗掘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为了扭转高危地区盗掘文物犯罪的高危形势,需要对该区域进行集中打击、集中抓捕。但需要注意在实施集中打击、集中抓捕之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如抓捕后将嫌疑人隔离防止交流、怎样深挖犯罪扩大战果、如何如何形成完整的起诉证据链等。
以上关于盗掘型文物犯罪高危地区的管控对策只是能够解决问题的一个方面,不能从根本上扭转文物犯罪高危地区的犯罪形势。如何能够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具有现实必要性和迫切性。
上文提及的多部门联合执法模式,可以实现对盗掘型文物犯罪高危地区的精准高效管控。具体表现如下:
(一)交通部门的作用
文物犯罪高危区域高危人员在文物犯罪过程中具有很大的流动性,除去刑满释放人员的治安部门管控外,是否可以考虑在建立文物犯罪高危人员信息库的前提下对该类高危人员的出行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即文物部门将文物犯罪高危人员信息库与交通部门(包括铁路、民航、客运等)共享,一旦库内高危人员有出行动向,相关人员就要立即提高警惕,进行研判,分析其是否处于准备实施文物犯罪的路途中,以期能够实现提前介入,避免犯罪侵害。
(二)电信部门的作用
文物犯罪高危人员预备、实施文物犯罪必然会通过手机等通信工具进行联系,那么是否可以将文物犯罪高危人员信息库与电信主管部门进行共享,实时监控文物犯罪高危人员的通信情况。如果电信部门缺乏专业的人员进行工作,可由公安部门派民警进驻电信部门专门从事此项工作。当然由于此项工作具有人权侵犯的较高风险,如何将这项工作落到实处需要继续深入研究。笔者认为,常规情况下,在电信部门对高危人员进行实时监控的上限是对其通信联系人识别,一旦具有异常情况,才可以将上限标准提高,但是这个转换的过程需要履行严格的批准手续。
(三)重视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互联网企业的作用
互联网公司储备着文物犯罪人员及文物犯罪过程信息。如文物犯罪高危人员会利用腾讯社交软件进行交流,这种交流覆盖着从犯罪预备到犯罪过程结束,可以从其交流的信息中获取包含人员组成、作案手段、准备作案工具、销赃、洗白资金等一系列情报。再如,作案人员会在阿里巴巴淘宝上购买作案工具、销赃等。综上,腾讯、阿里巴巴等互联网公司储备着文物犯罪的丰富信息,要注意与其合作,争取发挥其在犯罪预警、取证等方面的作用。
(四)切断犯罪经验传授
上述措施的实施能够期待对盗掘型文物犯罪高危人员的精准控制,但是由于存在犯罪经验的传授,会使得上述措施无用武之地,如何在控制盗掘型文物犯罪高危人员的基础上切断其对于其他人的犯罪经验的传授是一个重大课题。笔者认为在文物犯罪高危人员中物色特情,渗入高危人员内部,及时掌握其动向是一个有效的途径。此外,加强宣传,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爱护文物的意识也是一个长久之计。
结语
我国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文物古迹众多。文物承载着中华文明的千年底蕴,传承延续着中华民族的文化血脉,作为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文物自身蕴含的价值与意义难以衡量,保护文物不但是守护我们的历史文化遗产,更是装饰我们的精神家园,其对于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增强文化自信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要对全国的文物犯罪形势有着清醒的认识,丝毫不能放松对文物安全的重视。
[1]石 思.论类型犯罪地域化[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4.
[2]互动百科.高危犯罪人群地图[EB/OL].http://www.baike.com/wiki/%E9%AB%98%E5%8D%B1%E7%8A%AF%E7%BD%AA%E4%BA%BA%E7%BE%A4%E5%9C%B0%E5%9B%BE.
[3]中国在线.吉林省犯罪高危人群DNA样本数据库建成,精准打击犯罪[EB/OL].(2012-10-22)http://www.chinadaily.com.cn/dfpd/jl/2012-10/22/content-15836984.htm.
(责任编辑:王战军)
PreventiveMeasuresofPublicSecurityinHigh-riskAreasofCulturalRelicsCrime——Empirical Research on cases of digging ancient cultural sites, ancient burial
XIA Li-kuan
(People'sPublicSecurityUniversityofChina,BeiJing, 100038,China)
The theft of cultural relics has a certain geographical characteristics. It is of grea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to study the measures of public security in high-risk areas of theft of cultural relics, protect cultural relics' security, enhance national cultural soft power and strengthen cultural self-confidence.
crime of cultural relics; high-risk area; control; digging and theft
2017-05-05
夏立款(1991-),男,安徽蚌埠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5级侦查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侦查学、网络安全。
D631.4
A
1671-685X(2017)04-004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