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社会工作服务成为政府资助方案
——以中国台湾地区外籍配偶服务为例

2017-04-10 21:14:26刘晓春
社会工作 2017年2期
关键词:社会福利外籍台湾地区

刘晓春

当社会工作服务成为政府资助方案
——以中国台湾地区外籍配偶服务为例

刘晓春

随着全球化跨国(境)人口流动的趋势,婚姻移民逐渐成为台湾地区社会工作研究和实践的新领域。本篇论文是在研究者参与台湾地区外籍配偶家庭服务体系建立和社工督导经验,以及执行政府委托研究的部分实征数据的基础上,继续透过政府档案和研究文献,一方面回顾台湾地区针对外籍配偶及其家庭相关社会服务体系的建置过程和外籍配偶及其家庭服务现况,另一方面藉此反思社会工作成为政府社会福利体系的被购买方案时所面临的相关议题。

社会工作政府购买 社会工作者 移民(流动人口)

刘晓春,台湾实践大学社会工作系助理教授(台湾台北 10462)。

一、背 景

有学者认为19世纪末期在西欧和北美社会出现的社会工作,是人们对于自身生存焦虑所表达的一种集体性和社会性的展演,并进而成为实践社会幸福的一种方式(Payne,2005:1)。社会工作在英国的起源通常被追溯至19世纪和20世纪初的志愿组织——慈善组织协会(COS)和睦邻运动,到二次大战后才成为政府的法定职业,并于1948年在英国国家资助的培训和资格认定制度下,进入英国政府体系,成为法定社会福利服务提供者(Walton,2005:591-592)。在1968年出台的Seebohm报告之后,地方政府的社会服务部门(SSD)于1971年成立,成为一个处理地方福利事务的统一部门(Seebohm,1989)。随着英国社会服务和照顾市场从1968年到2005年的蓬勃发展,特别是政府社会服务部门和卫生部门开始向民间非营利组织和志愿部门,甚至向社会工作专业者个人购买服务之后。虽然加强了社会工作与国家和政府的伙伴关系,但也刺激着社会工作行业和社会工作者对自身存在的反思(郑怡世,2010)。上述英国社会工作因政府购买而成为政府福利服务伙伴的历程,也在20世纪80年代的台湾上演。

20世纪80年代初期,台湾政府为应对财政压力和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多元发展,而将社会福利体系逐步转向福利混合经济(m ixed economy),并出台一连串有关社会福利民营化的政策法规和办法。其中包括“内政部”于1983年颁订《加强结合民间力量推展社会福利实施计划》,明订各县市政府为推展社会福利工作,得以补助、奖励或委托民间合法社会福利机构共同办理社会福利事业,试图以此作为台湾岛内推动社会福利服务公设民营与委托服务的依据。台北市政府于1984年订定《社会福利设施委托民间专业机构办理实施要点》,成为当时较为完整的政府办理社会服务委托契约蓝本;“行政院”于1986年在行政会议上通过《扩大民间办理政府事务》之决议,并于1988年由“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委托学者进行《行政业务委托民间办理之可行性及其范围探讨》项目研究,并研究拟定《民间团体参与政府事务推行准则》草案(王秀兰,2007;黄茂荣、城仲谋,1991)。接着,于1989年颁布《内政部加强社会福利奖助作业要点》;随后,台北市政府于1993年委托学者研究拟定《台北市政府委托民间团体办理社会福利设施办法草案》,开始积极推动政府公共服务的民营化;“内政部”在1994年也根据台北市所制订的这个办法,研究拟定了《政府委托民间专业机构办理残障福利服务实施要点》,作为办理残障福利服务委托机构办理之依据;最后,“内政部”在1996年颁订《政府鼓励民间办理社会福利服务实施要点》及《委托契约书范本》,并于1997年颁订《推动社会福利民营化实施要点》(林万亿,2012)。于是,台湾“行政院”得以在2001年1月院会通过《推动政府业务委托民间办理计划》,并于2011年5月颁布《“行政院”及所属各机关推动业务委托民间办理实施要点》,用以加速精简政府职能与组织,积极扩大民间在公共服务中扮演的角色,并大幅减轻政府在政府职能和经费上的负担。在这一波波的政府法规制定和政策出台下,台湾社会工作透过政府购买服务而与政府携手推动社会福祉的经验,却让台湾地区学者在20世纪末发出社会工作在与国家交换职业垄断权利的同时,也将专业自主性交到了国家手里的警语(陶蕃瀛,1991;1999);同时,也让在政府购买服务方案中的社会工作者感叹到,自己似乎逐渐失去主体而瘫痪于政府体制之内(林采蓉,2007)。于是,笔者为一探台湾地区社会工作在福利混合经济模式的社会福利体制下参与福利服务的现象,选择了近期才纳入社会福利体系的社会工作服务方案——婚姻移民服务,作为案例,探讨社会工作成为政府购买服务的可能议题和挑战。

根据移民①移民在中国的语境被称作流动人口。根据维基百科的资料,流动人口是中国户籍制度条件下的一个概念,指离开了户籍所在地到其他地方居住的人口,但目前尚无明确、准确和统一的定义。国际上,类似的群体称为“国内移民”或“境内移民”(internalmigration)。数据源:https://zh.w ikipedia.org/w iki/流动人口,2017/2/27。社会工作相关学者的说法,移民并不是在19世纪末才成为社会工作服务领域的,社会工作在西方现代社会出现的初期,提供移民相关协助和支持即是社会工作的服务领域(Addams,1990;Sakamoto,2003)。虽然,随着社会工作走入以强调社会心理诊断处遇模式的专业化路径,这一以移民小区(社群)作为焦点的社会工作实务逐渐没落,但最近几年随着人口在欧洲、美洲、亚洲,乃至全球各地蔓延移动,社会工作再度开始讨论社会工作者该如何帮助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相关议题,移民社会工作也再度成为社会工作规范的服务领域之一(Balgopal,2000;Lacroix,2006;Nashetal.,2006)。台湾地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大约在1980年代初期逐渐成为全球移民的迁入地之一,此时最主要的移入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所谓的外籍配偶,另一种则是移工①比较广义的定义,是指透过迁移、寻找及/或从事有薪劳动的工作者,在许多情形下,“移工”又特指低薪的非本国籍劳工,这也是为何“移工”常会与“外籍劳工(foreignworkers)”交互使用的原因。时至今日,他们仍然不是台湾地区社会工作规范性的服务案主。相关资料请见顾玉玲,2008。“内政部移民署”,http://www.immigration.gov.tw/lp.asp?ctNode=29699&CtUnit=16434&BaseDSD=7&mp=1,2017/2/28。。由于移工在台湾地区并不具备享有社会福利的资格,被排除在移民社会福利服务体系之外,因此本文的讨论将以服务婚姻移民为对象的外籍配偶及其家庭服务为焦点。

笔者根据自2008年参与台湾地区外籍配偶家庭服务体系建立和外聘督导的经验,以及执行行政院卫生福利部外籍配偶家庭服务中心现况研究的相关资料(潘淑满、刘晓春,2010),首先,回顾台湾地区移民服务成为政府购买服务的历程;其次,藉由相关实征研究和评述文献,阐述台湾地区外籍配偶及其家庭社会工作服务现况;最后,总结社会工作服务成为政府购买服务后,台湾地区移民社会工作所面临的议题和出路。

二、台湾地区外籍配偶及其家庭服务成为政府购买方案的历程

笔者将从政府政策法规颁布之前的移民服务,和外籍配偶相关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建置过程两个部分,论述台湾地区移民社会工作服务成为政府购买方案的历程。

(一)政府政策法规颁布之前的移民服务

1980年代后期逐渐被台湾社会看见的跨域婚姻移民身影,在某种程度上,与台湾地区经济资本在亚洲区域内的跨国流通现象呈现着时间上的平行,也就是说台湾境内的婚姻移民人口中,有一部分是伴随着台湾地区的经济资本和制造业向东南亚和中国大陆移动,而通过婚姻关系缔结进入台湾社会的(小川玲子、王增勇、刘晓春,2010)。根据“移民署”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2月13日止,在台之外籍及大陆配偶累计521,917人,约占台湾总人口的2.2%②。

就笔者的观察和从相关文献、网络数据资料的整理发现,许多参与台湾婚姻移民服务的专业人士都援引美浓爱乡协进会③美浓爱乡协进会(Meinung People's Association,http://mpa.artlife.tw/mall/index.php,2017/2/26)。开办的外籍配偶识字班为其移民服务的指导。识字班作为一种服务形式是“美浓爱乡协进会”的知识分子受Paulo Freire在南美洲农民识字教育的启发,于1994年与高雄县美浓乡龙都小学合作启动的外国新娘识字班,帮助那些婚姻移民学习汉语,满足他们在台湾社会生活的各项需求,并进一步将她们组织成一个自助小组,促进其社区融合和与社会对话的长期目标(夏晓鹃,2002)。定期参加识字班课程的成员自1995年开始筹款,想要建立一个属于他们自己的聚会场所,于是成立了地方型的南洋姐妹会④http://tasat.org.tw/page/1/2,2017/2/26。。2001年美浓外籍新娘识字班又与台北县(现新北市)的几所社区大学合作推广这个外籍新娘识字计划,并开始在台湾北部开设相关课程,着手以南洋姐妹会为名组建全台湾的东南亚新移民组织(TASAT),且在同一年加入台湾地区“移民人权法”修正联盟,强调必须增进移民的主体能力,以改善其在家庭与社会的地位,组织移民为自己的权利发声。

另一群在政府设立正式部门提供移民服务之前的活跃组织,是由婚姻移民自主成立的组织。其中成立较早的是菲律宾新娘在台组织(Filipinomarried to Taiwanese Association,FMTA),这是台菲籍新娘在1999年成立的自组织,目的是为帮助困难的外籍新娘提供工作信息与协助参加教会活动,于2003年加入台湾“移民人权法”修正联盟,该会曾于2008年内部决议申请设立全台性协会。另一个由外籍新娘自主成立的团体,是2003年8月7日成立的彰化越南同乡会,成员主要是以来自越南的外籍配偶为主,于2006年10月15日变更为彰化县新移民协会,并于2008年更改为全台湾性质的社团法人台湾新移民协会。最后一群自组织是由婚姻移民配偶成立的台北市外籍新娘成长关怀协会,该协会于2003年加入移民(住入权)修法联盟,并于2006年扩大为台湾新移民成长关怀协会(刘晓春,2010)。方孝鼎(2011)根据其对台湾中南部婚姻移民关注组织发展的观察指出,台湾民间和宗教团体在1990年代末期就注意到婚姻移民并提供相关服务,像基督教的彰化爱加倍小区服务协会、屏东东港教会和佛教慈济功德会冈山分会,以及由屏东美浓地区知识分子创立的美浓爱乡协会与龙肚小学合作开设的外籍新娘识字班。以上团体都在政府和民间大量关注台湾的婚姻移民群体之前,即以社会发展和社会服务的形式投入到婚姻移民的服务,并在政府颁订相关政策、投放资源于婚姻移民的社会福利服务项目之后,仍继续通过公办民营或方案购买的方式加入政府的婚姻移民社会福利服务体系之中。

(二)政府关于外籍配偶相关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建置过程

伴随着上述关注婚姻移民各个组织和服务的发展,政府也逐步修正与移民有关的法规,并出台移民辅导相关的指导原则和服务计划。以下,笔者就法规和服务计划两个层面分别概述,以呈现台湾地区政府婚姻移民社会福利服务体系的建制化历程。

就移民法规建置的层面而言,台湾地区在1987年解除戒严令,这项法规的废除不仅让台湾居民得以访问住在大陆的亲戚,也开启了两岸婚姻移民的管道。台湾地区政府更进一步于1992年修正“人民团体组织法”,允许台湾人民自组相关团体与组织,这项“法案”让婚姻移民得以组建自己的法定组织。接着,于1999年5月21日颁布“移民法”,并制定了外籍配偶生活适应辅导实施计划;台湾“行政院”根据上述办法,在2004年决定筹集资金30亿台币(约合935万美元),成立名为外籍配偶照顾辅导基金的政府公积金,作为建置新移民服务体系的财源。此外,“内政部”移民业务主管单位进一步于2006年订定入籍申请必须附有接受公民教育100小时证明的规定;2007年1月2日移民业务组建完成挂牌“移民署”;最后,于2008年取消非台湾籍配偶申请入籍时须检附财务证明的规定。上述这些有关婚姻移民的相关规定的颁定或是取消,多是藉由上述不同团体组织联合成移民(住入权)修法联盟的集体倡导,一步一步在法规层面上建构保护婚姻移民的社会权。接着,2013年配合“行政院”组织改造,“内政部”社会司改隶“行政院卫生福利部”,并于2015年依“行政院”新住民事务协调会报第1次会议决议,将外籍配偶照顾辅导基金更名为新住民发展基金①依台湾“行政院”93年7月28日第2900次会议指示“筹措专门照顾外籍配偶之基金”,自94年度起设置外籍配偶照顾辅导基金,分10年筹措30亿元。依台湾“行政院”新住民事务协调会报(2015年8月4日)第1次会议决议修正基金名称为“新住民发展基金”,基金规模维持10亿元,依新住民家庭生命周期及来台需求规划办理相关社会安全网络服务,补助办理“新住民社会安全网络服务计划”、“新住民家庭学习成长及子女托育、多元文化推广及相关倡导计划”、“家庭服务中心计划”及“新住民创新服务、人才培力及活化产业小区计划”等。(资料见移民署网站,http://ifi.imm igration.gov.tw/ lp.asp?CtNode=36486&CtUnit=19893&BaseDSD=7&mp=ifi_zh,2017/2/26。)。台湾地区有关婚姻移民相关服务(昔称外籍配偶服务或新住民服务)至此在政策法规和资金两方面的协力下,完成了建制化的作为。

在具体的移民社会服务方面,台湾“内政部社会司”作为提供人民生活协助和福利服务的主管机关,为应对在台湾地区外籍配偶人数逐年增加,以及其因自境外移入台湾地区而面对的生活适应的各项需要,于1999年底出台《外籍新娘生活适应辅导实施计划》,正式将移民辅导服务纳入政府治理的一环(台湾政府“内政部”,1999年),这是台湾地区移民服务的一个重要转折点。“行政院”因有了上述外籍配偶照顾辅导基金在财政资源的挹注,得以整合相关的公共政策、社会福利政策和社会工作服务,推出政府有关移民社会福利服务的各项计划。“内政部”在2003年订定外籍与大陆配偶照顾辅导措施,并制定《外籍与大陆配偶照顾辅导措施操作指南》,开始建立台湾地区外籍与大陆配偶辅导照顾的社会服务体制。2006年1月19日根据《外籍配偶照顾辅导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第4条的规定,拟订并实施“外籍配偶家庭服务中心-‘内政部’设置外籍配偶家庭服务中心实施计划”,开始补助各县市设立“外籍配偶家庭服务中心”,运用社会工作人力与个案管理方法,“以家庭为处遇焦点,统整、建置外籍配偶资源服务网络,提供整合性之全方位服务,加强小区对外籍配偶其家庭的接纳与服务能力,强化外籍配偶及其家庭运用资源的能力与意愿,俾更有效并积极满足外籍配偶及其家庭之多元性需求①“内政部社会司”,2006,《外籍配偶家庭服务中心简介-内政部设置外籍配偶家庭服务中心实施计划》,www.imm igration.gov.tw/public/Data/082715142671.doc,2012/4/10。”。

根据“内政部”设置外籍配偶家庭服务中心实施计划所示,该计划由台湾“行政院卫生福利部社会及家庭署”自2005年起分四期实施,分别是2005年3月至2007年12月的开办倡导阶段,2008年1月至2011年12月的扩充协调阶段,2012年1月至2014年12月的整合完备阶段,以及2015年1月至今的培力创新阶段。具体的实施内容为,于2006年开始补助各地方政府于辖区内设置1处外籍配偶家庭服务中心。2007年因应“行政院”改组,将外籍配偶生活辅导业务由“内政部社会司”转移到“行政院移民署”,同时亦修订外籍配偶家庭服务中心实施计划,开始鼓励各县市家庭服务中心于区域内设置服务据点。在开办倡导阶段共计完成24个外籍配偶家庭服务中心开始运作,设置了120个小区服务据点,到了扩充协调阶段结束时已经设置250个小区服务据点。在计划第三阶段的整合完备期,不仅持续建置并整合以外籍配偶及其家庭需求为导向之服务,同时开始建立各县市外籍配偶家庭服务中心之间的沟通联系网络,并于2014年底完成全台湾各乡镇的外籍配偶社区服务据点设置工作,至2014年底于全台湾和金门马祖澎湖兰屿各岛共计设置368个小区服务据点。2015年至今则致力于补助以全方位新住民培力展能为导向的相关服务方案,并放手县市政府逐步接手外籍配偶家庭服务中心之运作与发展②“内政部”,2006,http://www.immigration.gov.tw/ct.asp?x Item=1087941&CtNode=31532&mp=1,2017/2/26。。至此,台湾地区政府以服务购买的外包战略,每年向地方政府和非政府组织提供资金使得已建立的公私部门伙伴式的移民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得以完成,提供非台湾籍配偶及其家属支持性和社会性的社会服务。

三、台湾地区外籍配偶及家庭社会服务现况

从上述台湾地区政府关于婚姻移民社会服务体系建置历程可以看到,台湾地区涉及外籍配偶及其家属的社会服务主要由两个单位负责实施:其一,是由“移民署”根据外籍与大陆配偶生活适应辅导计划,对在台外籍配偶及其家属生活适应提供各项服务与辅导措施,其二是“卫生福利部社会及家庭署”责成各县市新住民家庭服务中心所提供的各项社会服务。以下,笔者先根据政府网页的讯息,分别描述“行政院移民署”和“卫生福利部社会及家庭署”所执行的婚姻移民及其家属的相关服务内容,接着再综合整理相关研究评述政府移民服务执行议题。

(一)婚姻移民及其家属的相关服务内容

“台湾移民署”外籍配偶生活适应辅导计划早期的服务内容包括:(1)生活适应辅导的提升,(2)婚姻辅导工作的实施,(3)子女教养与教育的协助,(4)工作就业的提升与保障,(5)族群平等与尊重的倡导,(6)人身安全保护网络建构,(7)加强婚姻中介业的管理(台北市政府新移民照顾辅导措施工作小组,2006;邱汝娜、林维言,2004;简春安,2004)。自2005年起则是根据新修订的外籍与大陆配偶生活适应辅导实施计划,服务的策略主要是以补助各地方政府办理相关新住民生活适应课程以推动新住民辅导工作,其次则是在全台22个直辖市、县(市)成立服务站从事第一线的移民辅导业务,第三则是结合公、私部门资源,推动办理新住民生活适应辅导相关业务。补助内容包括:(1)生活适应辅导班及活动;(2)种子师资及志愿服务者种子研习班;(3)推广多元文化活动;(4)生活适应倡导;(5)其他项目核备事项①“移民署”网站,新住民生活适应辅导实施计划,https://www.immigration.gov.tw/ct.asp?x Item=1326353&ctNode= 31539&mp=1,2017/2/26。。由“卫生福利部社会暨家庭署”责成各县市政府办理的新住民家庭服务中心,其服务对象亦以外籍配偶及其家庭为对象,服务项目包括:(1)个案管理,(2)提供个人支持服务-支持性成长团体。

(二)提供家庭支持服务②“卫生福利部社会及家庭署”,http://ifi.imm igration.gov.tw/ct.asp?x Item=158&ctNode=36488&mp=ifi_zh#,2017/2/26。

至2016年底,按照外籍人口聚居的情况,在全台22个县市共计设有50处新住民家庭服务中心,美伊中心至少配置1位社会工作督导和3位社会工作者。新住民发展基金(原外籍配偶照顾辅导基金)核准补助182个项目,总补助金额是2亿9,171万6,517台币,其中包括“中央政府”21案1亿4,906万5,921台币、县市政府109案1亿2,309万9,428台币,民间团体52案1,955万1,168台币;而“行政院移民署”补助办理的外籍配偶生活适应辅导课程共计165班,服务18,777人次。

(三)台湾地区政府建置的移民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和服务内容的相关议题

台湾地区政府所建置的移民社会福利服务体系自今大约十年的时间,在初期即有学者指出,移民社会福利服务不仅呈现资源或福利供给不均衡的现象,而且地方政府对个别外籍配偶服务中心所提供的协助内容也存在着极大的差异,建议政府应建立外籍配偶福利服务的网络(王永慈,2005)。陈莹蓉(2005)评估嘉义县外籍配偶需求与服务输送体系的研究也发现(1)外籍配偶需求满足与否与社会排除呈现相关,(2)外籍配偶服务输送系统虽然逐渐具备雏形,但是在提供服务时经费考虑仍然大于对外籍配偶需求的考虑,(3)外籍配偶体系欠缺整体性规划,导致服务输送系统发生重迭的情形,(4)服务输送过程会因为提供者的价值而造成社会排除,(5)公民资格的服务门坎限制了外籍配偶的权益及服务接受者,(6)台湾地区以传统公民资格观点所制定的移民辅导和照顾政策难以应对全球化下婚姻移民者的需要,(7)缺乏审慎的外籍配偶政策和负责移民事务的专责单位,(8)台湾地区的外籍配偶相关政策多偏向社会权的保障,满足基本需求为目标的残补式服务策略,忽略了增强女性觉醒与能力充权。陈静蓉(2006)对以大台北地区外籍配偶社会福利服务执行状况进行的研究中指出,社会文化结构、市场经济结构、以及公民政策制度等结构,造成既有社会福利服务在规划与输送过程中的困难。陈碧云(2008)认为目前外籍配偶服务实务工作所面临的主要困境在于将外籍配偶服务中心的相关工作抽离于公共服务体系之外独立运作,建议应将此服务回归到原有行政与操作系统中。陈美兰(2009)针对彰化县外籍配偶家庭服务中心进行的评估发现:(1)在政策执行力方面,规划者重视服务措施推行,定期沟通积极解决困难;(2)行政程序繁琐延宕,影响业务推展;(3)专业社工人力不足、工作负担重,个案结案率低;(4)经费资源不足,无法聘任足够专职人力在据点服务。潘淑满、刘晓春(2010)的现况调查则发现,外籍配偶家庭服务中心的原初构想虽是以家庭作为服务单位,但各中心在实际实务执行上则多以外籍配偶个人为焦点,因此提出是以外籍配偶服务为焦点,还是以外籍配偶家庭为焦点的服务取向争议。林子婷(2011)针对台中市外籍配偶福利服务进行的研究也指出,(1)在经费与人力配置方面需要再行整合与厘清各单位之权责,(2)外籍配偶家庭服务中心与服务据点之角色与功能有待厘清与明确的定位。

四、总结:政府购买下社会工作服务的议题与出路

笔者从1998年起即通过督导实务和研究,参与到台湾移民社会福利服务体系的建置中,见识到1990年代起民间个人或团体知识分子、社会菁英和非政府机构,有组织和计划地投入协助这一群由境外因婚姻移入台湾人口的热情。如同笔者在上述关于台湾外籍配偶及其家庭服务成为政府购买方案历程中所述,许多民间团体逐渐由地方型的自组织,逐渐转型成区域型的组织,最后甚至转型成为全台湾性质的民间团体。此外,从政府通过辅导和补助地方政府设置新住民家庭服务中心和社区据点,并通过新住民发展基金直接补助政府和民间团体各项服务方案的规模来看,全台湾设置50处新移民家庭服务中心,且每一乡镇均设有一婚姻移民社区据点的状况而言,可谓是已经达到覆盖全台湾的外籍配偶及其家庭的体系规模。然而,笔者在行动研究中却也看见,社会工作因置身于政府移民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内部,而在移民社会工作理论与实务上遭遇几个亟待解决的议题。以下,笔者先就所见议题进行阐述,最后并以反压迫社会工作和研究政府社会工作学者的提醒作出总结。

(一)相关议题

从上述台湾地区社会工作随着政府建置婚姻移民社会福利服务体系的脚步,而逐步成为被政府购买的婚姻移民社会服务提供商后,首先面对的议题即是社会位置的改变。社会工作从处在国家治理体系之外与婚姻移入者一起的伙伴,变成是拿政府资金办事的专业服务者,笔者将之称为处在国家治理——市民社会之间的张力。在台湾地区,自政府着手设置婚姻移民社会福利服务体系以来,许多地方型(小型)非政府组织透过承包“中央政府”提供的新住民家庭服务中心,或是新住民发展基金的项目补助,得以继续实践其关怀婚姻移民和追求社会正义的行动;然而,另一方面,政府体制和资金的挹注也使非营利组织面对实践同化的政府移民政策和促进多元融合的市民社会理想之间的张力。

其次,政府倾向同化的治理观点,与非营利组织为婚姻移民争取公民权理想之间的张力。根据Decoito和Williams(2000)的说法,加拿大移民家庭服务中心推动移民及其家庭相关服务过程,主要是建立在三种服务输送理念之基础,分别是:(1)强调市场导向的个人观点;(2)强调社会稳定的生态观点;(3)强调市民参与的公民观点。若将台湾地区参与婚姻移民机构的意识形态属性和介入行动取向,放入这一个从个人观点向市民观点延展而成的移民社会工作服务输送观点的光谱来看,台湾从事移民社会工作民间机构或个人的实践取向,几乎是和上述学者的说法类似,呈现着从强调个人适应的个人观点,朝着另一端的反歧视(解放)的公民观点而延展;然而,随着政府福利服务体系的建置和资金的挹注,使得占据上述光谱不同色普的机构逐渐向光谱的两端收敛,而呈现着学者称之为民间社群网络分裂的局面。

第三个张力是从事移民社会工作的个别社会工作者习惯使用的生态系统观点,与个别婚姻移民因置身于社会而遭逢的宏观社会政治经济处境之间的割裂。台湾地区社会工作者在理解服务对象时,大多习惯以生态系统观点作为社会工作实务实践的主要视域,虽然在其移民社会工作实践中多会融入微观、中观和宏观层面的考虑,但若然深究其处遇模式时,则会发现仍以聚焦于微观层面的处遇目标为多,而较少有聚焦于中观和宏观层面的介入行动。

最后,即是移民社会工作实践对于社会工作专业集体而言,到底是同化抑或解放?Sakamoto(2007)曾指出,社会工作者可能会因为忽略了据以建置移民社会工作体系的流动人口政策所隐含的意识形态,而使社会工作者所实施的社会工作实务隐含着压迫的行为,进而在不知觉的状况下践行了一种不人道的实践。他因此建议社会工作者需要具备能揭露和描述隐藏在移民政策背后的意识形态的知觉,他并且和Pitner一起提出反压迫观点的移民社会工作实务模式,用以建立移民社会工作与社会正义实践的实质关系(Sakamoto&Pitner,2005:436)。

(二)出路

VickyWhite(2006)和Malcolm Carey(2008)对英国体制内社会工作的相关分析,像是一个高倍数望远镜般照向移民社会工作实践的远方,通过它得以窥见在新自由主义席卷下的台湾地区政府社会工作,处在社会服务市场化、私有化的为难处境,但也因其所处位置的为难而得以有了更进一步转化的可能。VickyWhite指出,身处英国政府社会服务部门的社会工作者,其置身所在的结构,就像是一个由“政府——科层——社会工作”三者共构而成的政府社会福利服务体制,即使近年英国政府极度向管理主义靠拢,使得政府体制里的社会工作实践呈现着作为国家中介的职业特征,但她认为正是置身所在的中介位置,政府社会工作者也在或知或不知的状况下,取得了介于国家与案主之间的中介位置,并让政府社会工作者得以在其个人执行业务过程,能透过重新协商服务形式和服务内容来展现受服务者的需要和能力,并得以在受服务的案主与国家之间扮演重要的福利协商角色和功能。Malcolm Carey(2008)也研究了英国政府社会工作在过去20年的转变,认为政府社会工作者在这段期间不仅持续地面临激烈的私有化过程,民间机构不仅占据着社会照顾的主导地位,同时也改变了政府社会工作的文化,以及社会工作专业的许多信念和理想;此外,也对服务使用者、非正式照顾者和社会工作员造成了相当大的影响。他认为社会服务民营化、私有化所做的许多宣称听起来虽然美好,这包括要提供一个更有效率和更有效的体制的言说,但这些宣称在20年间却从未兑现过;相反,目前社会照顾机构却变得高度官僚化,不仅对社会工作者劳动力进行剥削,且无法对有需要的弱势者的需求做出有效的回应,因此他认为政府社会工作作为一个政治方案而言,其私有化尚未完成,因此有可能引致政府社会工作者进一步批判改革的出现。

[1]陈碧云,2008,《外籍配偶家庭服务中心功能定位——探索性的研究》,台湾省:屏东县政府。

[2]陈莹蓉,2005,《外籍配偶需求与服务输送体系之探讨——社会排除观点》,国立中正大学硕士论文,台湾省嘉义市。

[3]陈静蓉,2006,《大台北地区外籍配偶社会福利服务之研究:以社会排除理论观点的分析》,东吴大学社会工作学系硕士论文(台湾省台北市)。

[4]陈美兰,2009,《彰化县外籍配偶家庭中心服务措施回应性评估》,东海大学公共事务硕士学程在职进修专班硕士论文,台湾省台中市。

[5]林子婷,2011,《配偶福利服务措施之回应性评估研究-以台中市为例》,东海大学社会工作系硕士论文,(台湾省台中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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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文彬

D632

A

1672-4828(2017)02-0036-12

10.3969/j.issn.1672-4828.2017.0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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