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霞?黄宝华
【摘 要】 公民社会是政府实现善治的社会基础,善治与公民社会有相通点,促进政府善治的过程能促进政府提高服务的水平,促进民主法治的建设。公民社会的发展和善治的实现要通过政府职能的转变,公民社会与政府形成协同关系,从而真正实现善治。
【关键词】 公民社会;社会基础;善治
十八大报告肯定了我国在各方面取得的发展,对政府提高治理水平提出了要求。在社会转型关键时期,诸多问题的出现对政府进行社会治理提出了挑战,对于问题的处理体现着政府的治理能力。新时期,政府就要转变观念,构建公民社会实现善治。
一、契合性:善治与公民社会的内在联系
善治是政府通过转变职能、健全法制等手段,以实现政府和公民共同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协作管理的过程。善治有以下基本要素:一是合法性,即社会治理以及政治管理被人们认可接受的状态;二是透明性,即政治管理信息的公開性;三是责任性,即每个岗位职责的相关责任;四是法治性,即所有的行政活动必须基于法律;五是回应性,即行政人员必须对于公众诉求有所回应;六是有效性,即管理效率。
善治与公民社会的契合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法治性,指在政府公共管理过程中具有法律制度的保障,体现了政府合法性,这是政府实现善治的前提。公民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在其政治、经济等各领域都体现了深刻的法理性;二是服务性,指治理主体为公众提供优质的产品与服务,是善治对治理主体的最为基本的诉求,公民社会相比政府做的更具有针对性与专业性;三是民主性,指治理主体通过平等、民主的参与形式参与公共事务,实现对公共事务的共同管理。四是协作性,指民主性的延伸,是指政府与其他治理主体合作处理社会公共事务。协作性是在民主参与的基础上,要求各个主体之间能够形成协作关系,以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过程。公民社会的目的是维护自身利益,重视公民自我管理、社会自治,因此具有更大的自主权和独立性。
二、功能性:公民社会在实现政府善治中的独特作用
公民社会发展不成熟完善,就不能够实现政府的良好治理。良好的公民社会发展体现了民主政治发展,权力向社会的回归以及政府合法性的提升。
1、公民社会可以提升政府的合法性
政府合法性是指政府在进行社会治理过程中得到广大人民群众认可与支持的基础。公民社会的发展可以进一步提升政府合法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公民社会通过协调政府来参与公共事务的处理,处理的效果及时性能够提升政府形象,增强公民对政府的政治认同感。在社会公共事业领域,政府提供的某些公共产品无法达到公民需求,公民社会组织的参与就能弥补这一不足,一定程度上提升政府的合法性。第二,公民社会的发展有利于促进政府体制改革,从而促进政府合法性的提升。现阶段,公民社会的发展为民众利益诉求的表达提供了多样的途径,这些诉求给政府形成压力,进一步推动政府自身进行体制改革,提升政府合法性。
2、公民社会有利于促进民主政治的发展
民主政治已然成为当前国际国内政治发展的趋势。民主政治发展需要广泛的政治参与,政治参与的发展建立在公民社会发展基础上。主要体现在:第一,公民社会使得人们在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中,范围更加广泛,与之形成了坚实的民主政治文化。第二,随着公民社会的发展,居于社会阶层中的中产阶级是公民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随着中产阶级趋于稳定,有利于构建稳定的政治秩序。第三,公民社会有着制约权力的作用。公民社会通过对人们利益诉求进行整合,形成一种对政治系统和行政人员的诉求压力,从而实现对政治权力的制约。同时,公民社会中各个参与主体地位的发展,要求政府进一步将“民本”理念作为行政的核心理念。
三、操作性:在公民社会下实现政府善治的具体分析
党的十八大报告上提出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管理体系,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发挥重要作用的肯定,因此,政府要为其发展提供有利的政治环境,促进公民社会发展,推动善治政府形成发展。
1、公民社会的构建必须要转变政府职能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公民社会的构建必须是党委的领导、政府主导的一个社会管理机制,着重地强调了政府的主导作用。
但是目前我国处于国家与社会合作的阶段,政府应该实现职能的转变:第一,政府应从“全能型”向“有限型”的转变,政府只有通过将权力下放,通过实现对权力的分散与下放等措施实现政府效能的转变,给予公民社会发展一个广阔的空间。第二,政府应从“人治”向“法治”转变。政府进行社会治理的依据是相应的法律法规,在行政的过程中要坚持以法律为依据。政府应该给予公民社会支持,使其充分发挥作用以促进公共服务水平的提高。第三,政府应从“权力型”向“责任型”转变。政府在行政过程中依法行使权力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回应民众利益诉求。第四,政府应从“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化。政府通过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实现服务型政府转变,为公民社会更好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2、公民社会与政府形成协同关系,才能真正实现善治
当前社会处于转型的关键时期,社会发展的客观形势要求一个协调发展的多元协调治理模式。政府的善治也就是政府、市场、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对公共事务的协调治理,是多元主体进行协调互动的一种优质的模式,以达到最终利益最大化的善的治理模式。
公民社会具有内在协同性是其加强民主建设的基础。善治视角下的公民社会协同性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公民社会蕴含的公共理性为协同治理奠定了一定的基础。公共理性“是公民的理性,是那些共享平等公民身份的人的理性,他们的理性目标是公共善,此乃政治正义观念对社会基本制度结构的要求所在,也是这些制度服务的目标和目的所在”。[1]公民作为公民社会的“细胞单位”,个体的理性构成了整体社会的公共理性。公民社会推动公民参与到公共事务的协同治理中,同时对公共权力起了一定的限制作用。第二,“公民社会是多元协同的主体之一,也是公民参与协同治理的载体”。[2]公民社会组织是由不同利益诉求的公民自愿组成的,这种组织能够整合公民的利益诉求,将利益诉求反映给政府有关决策部门,通过这一方式促进公共产品服务的提高实现利益最大化,这种互动模式使得政府与公民之间产生积极的互动,有利于化解两者之间的矛盾,促进合作,平衡政府、市场与公民社会之间的协调关系,最终促进政府善治的实现。
【参考文献】
[1] [美]约翰﹒罗尔斯﹒万俊人译.政治自由主义[M]﹒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225.
[2] 王广辉.论社会管理法治化中的公民社会建设[J].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4).
【作者简介】
姜 霞(1991-)女,山东济南人,兰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黄宝华(1991-)男,山东临沂人,兰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