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景龙
摘 要: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加快,涉农信贷资金无论从规模还是覆盖面上都有了明显的改变,在这个过程中,对信贷风险评估的相关工作落实情况就产生了部分差异,本文就结合实际情况,对小额惠农贷款在信贷风险评估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简析。
关键词:小额惠农贷款;风险评估;流程
一、小额惠农贷款的由来与发展
虽然全国绝大多数地区的农信社都启动甚至完成了转型,也就是说农商行的商业运作模式结构已经逐步取代了农信社的金融架构,但是,其工作重心和重点基本上仍然是侧重和倾向于涉农、惠农服务业务的。部分经济欠发达地区为了盘活农村经济,在银监会的相关政策指导下,加大了对小额惠农贷款的发放力度,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地区涉农资金紧张的局面,不仅为平衡地区经济环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把农商行的转型业务做的更为扎实有效。
二、小额惠农信贷风险评估
任何一种信贷都是存在着风险的,小额惠农信贷也不可避免,但是,小额惠农信贷与其它贷款所明显不同的一点是,其信贷风险评估无论是环节还是规模都相对简化。这固然与其信贷资金规模有关系,但是也与信贷资金的发放主体均属于农业或者是涉农实体经济有必然的关联。
三、小额惠农信贷风险评估暴露的问题
尽管小额惠农贷款属于一项利国利民的金融措施,但是随着笔者在部分地区的实地调研却发现,在风险评估过程中明显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有的看似简单,但是如果不加以纠正,有可能引发区域性行政范围内的经济不良波动。
其一,小额惠农信贷流程过于简化,导致风险评估落实不到位。国家出台相应的小额惠农贷款政策,其目的是为了缓解农村经济实体在短期内的资金困难问题。但是,这绝非个别人理解的“财政扶贫拨款”,作为农信社或者农商行来说,其不属于国家政策性银行,任何一项信贷业务,都必须遵从商业银行的模式来谋求利益。风险评估,是为了确保信贷资金安全,保护金融单位资金可控的有效手段与措施。而在部分地区,一旦年度小额惠农信贷资金的计划获得审批之后,就刻意的简化审批流程,个别地区甚至出现了风险评估报告由当地村委会代签的情况。这样既对涉农经营项目的资金使用安全是没有保障的,更是对农信社或者农商行的信贷资金管控起到了制约的负面效果。长此以往,这类型的小额惠农信贷中产生不良贷款的情况极为严重。
其二,地方行政干预现象普遍,导致风险评估形同虚设。在农商行还没有转型之前,绝大多数都是以农信社的形式出现的,农信社的这种结构并不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商业银行,地方政府在商业银行办理的一些信贷业务,因为程序等问题并不能顺利完成,随之,就转嫁到了农信社的头上,导致了极少数地区的涉农机构成为当地党委和政府的“后花园”。尤为严重的是,这部分信贷资金因为原本就属于没有经过严格的风险评估产生的,其形成不良贷款的概率相当大,一旦不可与预见性损失出现,地方政府往往强制性的让涉农金融机构来承担这部分费用,从而干扰了农信社的正常经营以及正常的信贷业务活动。显然,这种做法是完全违规的,不过,由于摄于地方政府对涉农金融管理单位有绝对性的行政指导权限,因此在一些地区出现“化整为零”或者“空客项目”出现来套用小额惠农贷款的现象其实并非个案。在这个过程中,其风险评估环节只能用造假来完成,导致了风险评估形同虚设一般。
其三,金融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风险评估门槛提升。严格意义上来说,小额惠农信贷业务,是国家基于发展农业以及农村经济的角度上来开展的,各地的金融单位应该逐级的落实相应的主体责任,不仅要把信贷业务开展好,而且还要使其长期保持可持续性和连贯性。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从基础上扶持农村经济的稳步发展。但是笔者在一些贫困地区进行调研的时候发现,很多贫困地区的金融单位的小额惠农信贷业务开展的并不理想,调阅其相应的风险评估报告之后发现,这些风险评估报告的相关审查力度尤为严苛,在一些经济相对较为富裕的地区能够比较轻松获得小额惠农贷款的项目,在这些地方往往是因为风险评估不到位而被否掉了。这种情况在表面上看来虽然匪夷所思,但是作为笔者来说基本上能够理解这种行为出现的原因。这些地方的经济环境并不是十分理想,农村实体以及农民的金融抗风险力度偏弱,特别是对于一些农产品粗加工环节的项目来说,受到外来因素的影响较大,一旦发生经营性损失,那么这部分信贷资金的安全就很难得到保障,出现和形成不良贷款的风险极高。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上来说,这绝非是金融单位人为或者刻意提升小额惠农信贷业务开展的借口,更不能让风险评估行为成为其不作为的挡箭牌。
四、小额惠农信贷风险评估的纠偏措施
查找出小额惠农信贷风险评估中的一些问题,有的放矢的加以解决,不仅能盘活涉农金融机构的业务,主要的是能够为促进区域性行政区划内的农村经济起到助力作用。
首先,完善小额惠农信贷资金风险评估流程,规范其评估范围。必须承认的一个客观事实是,涉农金融机构在向商业银行转型的过程中的确存在着一些需要完善的措施。但是这绝非是简化信贷资金审批流程的借口。对于小额惠农信贷业务的审批和发放,必须严格遵照相应的程序来开展,行政区划内的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只能是作为风险评估报告中的一个重要组成内容,参与风险评估活动的人员,必须对项目本身从立项到规划都有明确的审验。特别是对于那些需要追加信贷资金的二次贷款项目,必须要让贷款单位或者个人偿还相应比例的首次贷款之后,再对项目进行综合研判,而且相应的风险评估活动也必须重新启动。这样一来,就从一定程度上规范了风险评估活动的具体范围,杜绝了在风险评估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不当利益输送行为。
其次,强调小额惠农信贷资金审批及风险评估的报备制度,加大资金的中期复检力度。随着涉农金融机构的转型,农信社已经实现了商业银行的主体架构,并且逐步的实行了垂直管理,在这个过程中,涉农金融机构必须强调小额惠农信贷资金审批与风险评估活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的同时,上级主管单位也必须采用巡检、临检、抽检等不同形式的措施,来对相关项目进行中期复检。这样,一方面可以让上级主管部门对涉农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规模,尤其是小额惠农信贷资金的规模有比较清晰的掌握,另一方面可以最大程度上降低同级行政单位对涉农金融机构的行政干扰,有效地杜绝了一些“贷款随着文件走”的捆绑式信贷业务出现,与此同时,最大的一方面的收效是,加大了对信贷业务的垂直管理权限,虽然对于相关的资金落实工作不会直接干预,但是从信贷总量上对资金进行有效限制,也是突出其信贷风险评估报告存在价值的必要措施。
最后,尝试引进第三方评估模式,将风险评估与业务指导关联起来。不良贷款的存在是所有金融机构最为棘手的问题,但是这绝非是金融机构抵制贷款发放的借口。如果上级主管部门对于信贷活动,特别是针对农户的小额惠农信贷业务开展情况掌握不清晰的话,那么可以在部分地区尝试开展引进第三方评估模式。也就是说通过商业性第三方评估活动,来验证这种信贷业务的存在价值与必要性,如果客观条件成熟的话,甚至可以采取一定的信息分享机制,就是让独立第三方评估单位的风险评估报告完成的基础上,金融机構再对相关的业务开展有针对性的风险评估。这样就可以最大程度上降低不良贷款的出现概率。
五、结语
小额惠农贷款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商业性行为,风险评估是为其保驾护航的必要措施,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既不能讳疾忌医,也不能过犹不及,需要站在一个相对较客观的角度上对其进行公正的研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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