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东华,岳现美,夏修迪
(济宁市洙赵新河管理处,山东济宁 272002)
谈行政强制执行在水行政执法中的运用
吕东华,岳现美,夏修迪
(济宁市洙赵新河管理处,山东济宁 272002)
通过分析强制拆除济宁市洙赵新河违章建房案例,探讨在水行政执法过程中如何用好行政强制执行权,充分发挥水行政执法效力,为促进水利事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洙赵新河;强制执行;水行政执法;研讨与运用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经济利益的驱动,水事违法案件逐渐增多,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行政强制执行已成为了水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关键环节。本文以洙赵新河依法强制拆除违章建房案为例,探讨在水行政执法过程中如何用好行政强制执行权,充分发挥水行政执法效力,为促进水利事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洙赵新河是南四湖流域湖西一条以防洪、排涝、灌溉为主的大型骨干河道,自西向东流经东明、菏泽、郓城、巨野、嘉祥、任城6个县(区),于任城区刘官屯村入南阳湖。洙赵新河属淮河流域南四湖水系,流域面积4 206 km2,保护面积3 047 km2(济宁800 km2),主要保护京九铁路、105国道、王楼煤矿、新挑河煤矿等厂矿企业。
2012年汛期,嘉祥县5户村民在105国道洙赵新河金屯桥两侧上下游堤防500 m范围内违章建设14间房屋,从事经营活动。此违章建房,建在堤内肩、防汛公路一侧,位置险要,给河道行洪造成了障碍,严重威胁着河道堤防安全。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进行立案查处,依次对违法当事人调查取证、案件讨论、下达水行政处罚告知书、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当事人逾期未能清除违章建房,且有向周边蔓延的趋势。在主汛期内,该违法行为未能有效制止,阻水障碍未能清除,水行政主管部门果断采取有力措施,成立了联合执法小组,由济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对其下达了《济宁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在违法当事人逾期未能拆除的情况下,联合执法小组组织水利、公安、县水务局、镇政府、派出所联合,动用铲运机械强行对洙赵新河内堤肩14间违章建房予以全部拆除,保障了河道行洪畅通,确保了堤防安全。
本案属于典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拆除违章建筑案。在该案执法过程中,最初是按照水事违法案件的一般程序进行查处的,即由立案、调查、水行政处罚告知、听证告知、水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直到该水行政处罚决定发生效力,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能造成执法成本高、执法时间跨度长,执法过程中涉及到水利、公安、法院、政府法制办等多个部门,操作难度较大,又由于本案发生在主汛期,违法行为仍在继续、且有向周边村镇蔓延发展的趋势,若不及时强制拆除,违法户有可能发展更多,将会给河道行洪造成严重障碍,给沿岸人民群众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鉴于此,济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经请示市政府同意,采取了多部门联合、上下级联动的执法形式,在最短的时间内,强行拆除了违章建筑,及时遏制了违法行为的发展,确保了堤防安全和河道行洪畅通,为水行政执法营造了良好氛围。本案在案发地的沿河周边村镇影响较大,对水行政执法起到了一个很好的宣传效果,发挥了水行政执法的威慑作用,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树立了水行政执法的良好形象。
3.1 注重水法律法规的宣传
面对新形势,要把加强宣传水法律法规作为水行政执法的基础工作,充分利用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深入地开展水法规宣传,打破每年一次水法宣传周的格局,坚持常年不间断宣传,利用日常执法巡查时机开展法制宣传,形成在执法中抓宣传,在宣传中促执法的全方位宣传模式,使广大人民群众树立水法制观念,增强水忧患意识,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知法、懂法、守法的自觉性。同时,要加大案件的查处力度,以案释法,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环境,震慑不法分子,为水利执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3.2 抓好执法队伍建设
法律法规的落实要靠过硬的执法队伍,执法队伍的建设要在执法工作中结合水行政执法的实际,选好、用好水行政执法人员,并注重执法人员的业务学习和集中培训,可采用集中学习、定期培训、以案说法、观摩交流等形式,增强执法队伍的战斗力和执法活力,提高执法水平。
3.3 加强水行政执法网络体系建设
2016年底,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在部分省、市区近10年实践基础上,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负责的“河长制”将在全国推行。特别是中央决定在2018年底在全国全面建立“河长制”更进一步体现了党对河湖管理、水污染治理、改善水环境的高度重视和治水的决心。要以在全面推行“河长制”为契机,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全面建立起省、市、县、乡、村五级水利执法网络体系,落实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的水行政执法模式,建立大案要案制度、一案一议制度,对重点管理对象跟踪督办,确保管理效果。同时,注重向农业、林业、公安、国土、司法等多部门延伸,形成纵向、横向的联合执法运作机制,实现“网格化、全方位、无缝隙、全覆盖”的水行政执法模式。
3.4 建立执法机制,落实巡查制度
将各项涉水事务管理分类,细化责任分工,结合实际,建立“分类巡查、分工负责、集中执法、重点案件联合督办”的执法机制。落实三项制度,对涉水事务进行日常巡查、集中巡查,对重点进行专项巡查,确保水事违法案件不发生、少发生,杜绝重大水事违法案件的发生,维护良好的水事管理秩序。
3.5 理顺与职能部门的关系
水行政执法应理顺水行政执法机构与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关系,营造良好的外部执法环境。在全国大力推行“河长制”的大背景下,将保护水资源、防止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等涉水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责任制,由河长牵头,强化了水利、环保、国土、林业、公安、法院等部门联合执法力度,解决同一案件相互推诿问题,形成多部门联合执法、齐抓共管的执法格局。
3.6 慎用强制权
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前提是在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过程中,行政管理相对人拒不履行行政决定,而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灭失、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的紧急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由于强制执行直接施加于人身或财物,造成对公民人身自由、财产权侵害的可能性较大,且具有不可恢复性,且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益影响较大,一旦疏忽或不当,易引起巨额国家赔偿。因此,适用行政强制执行必须十分慎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依法强制执行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强制措施提升执法效能,促进业务管理,保障工程安全运行、效益的发挥,同时树立水利执法权威,保障水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在水利执法工作中,要做到执法检查常态化,对工程做到网格化、全覆盖检查,及时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要结合工作实际,努力探索、大胆创新、逐步摸索出适应本部门或本单位实际的综合水行政执法模式。
(责任编辑 崔春梅)
D922.66
B
1009-6159(2017)-08-0042-02
2017-06-08
吕东华(1973—),男,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