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浩轩+顾姜成
摘要:伴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刑事审判理念逐步破旧立新,对警察出庭作证的呼声也越来越高。随着警察作证制度的初步建立,很多问题也渐渐浮现,针对警察的模拟庭审训练也越发重要。本研究小组通过实地调查办案民警参与庭审作证的情况并举行了多次模拟庭审训练活动,整理分析了警察证人出席庭审作证之时处于不利地位的原因,并通过实际案例和现实观察提出了一些改善此局面的建议。
关键词:警察作证;不足;模拟;庭审;训练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8-0060-03
作者简介:孙浩轩(1996-),男,汉族,江苏连云港人,江苏警官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刑事科学技术公安视听方向;顾姜成(1996-),男,汉族,江苏启东人,江苏警官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刑事科学技术。
一、警察作证制度在我国推行的状况
(一)中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提出
警察出庭作证,是指在法庭上调查个案时,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以控方证人身份出庭,接受控辩双方在法庭上询问与质证。在刑事诉讼中,赋予被告人在法庭上向对方证人进行质证的权利是世界普遍承认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衡量各国审判程序是否公正的重要尺度。警察出庭作证有利于保证人权和促进程序公正。警察出庭作证的法律依据在于它不仅是直接言词原则,传闻证据规则的必然要求,而且还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公安机关的特殊诉讼职能的内在要求。
2002年4月17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交通肇事案件庭审中,首次有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此举被誉为“新中国的第一次”。2002年的《检察日报》连续报道了四起警察出庭作证的案例,共同内容都是承办案件的警察以证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对有关案件情况作证。2005年,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贩毒案件时,不再采纳侦查人员的“情况说明”,而是要求侦查人员直接出庭作证,承办该案件的侦查人员出庭接受了控辩双方的当庭询问。[1]一时间,警察出庭作证成为老百姓茶余饭后的话资,而且越来越多的警察出庭的案件见诸报端,警察出庭作证制度至此被推上学术界议论高潮。
(二)与英美法系国家相比,目前中国警察参与庭审作证制度建设存在的不足
在英美法系国家警察为保证自己辛苦得来的证据不被法庭排除,通常以证人身份出席法庭接受询问,这是理所当然的情况。但是在大陆法系国家比如中国,警察作为证人出席法庭没有法律上的明确规定而且在理论上一般也不认同警察作为证人出席法庭。
在我国,关于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法律规定本身存在模糊,警察出庭作证这类比较重要的诉讼制度理应由《刑事诉讼法》加以规范,但我国只是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并且该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之中并没有被充分利用。与此同时,司法解释中对警察出庭作证的制度的规定也是很笼统的,只是做了框架性的规定,对于其中的很多细节、重点都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
通过本科研小组在某教授的带领下对江苏省内某地区某分局进行了调查,数据表明对于出庭作证,愿意出庭的和不愿出庭的人数几乎是分庭抗礼。相对于英美法系中警察作为侦查活动的主体,对于整个案件从接报案开始一直到侦查破案都是其他证人无法取代的知情人,因此英美法系将传唤警察出庭作证看看作是“天经地义”,而侦查办案的警察为了是自己辛苦所得的成果不被破坏都是十分乐意地以证人的身份参与庭审接受控辩双方询问。但在我国,由于受到“将案件移交检察院即为办案的结束”这种根深蒂固的思想的影响,很多侦查办案的民警从心理上都是很排斥参与出庭作证的,并且在出庭作证与辩方律师进行辩论之时在技巧方面很是匮乏。
在中国国情的基础上,警察出席法庭参与作证对刑事案件侦破意义重大,同时警察出席法庭一定程度上对侦查阶段得到的证据是否可以被使用存在影响,这与刑事案件被告人的人身权利息息相关。
二、我国警察作证制度推行不力的原因及分析
(一)警察对这一制度本身的排斥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维护社会治安、解决社会矛盾过程中的主要手段“打防结合,以打为主”,因此绝大多数的公安机关会把主要的精力集中到对案件实施的讯问、搜查、扣押、勘验、检查等侦查行为。与此同时,我国几千年来的“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思想早已根深蒂固,这种思想是认为我国的司法程序是为了实现被告人被宣判有罪而设立的,所以中国绝大多数的警察会将法庭审判当做是一个过场式的流程,而将侦查阶段的证据取得看的十分重要。根据笔者实习三个月期间的经历,看了很多起案子的办理经过,一个很普遍的规律就是中国警力相当匮乏,每当有一个案子发生的时候,涉及到的民警就会加班加点去尽快处理完这个案件,全身心投入到侦查取证的过程中去,侦查环节结束并卷宗转移到检察院之后,民警就会投身到下一个案件的办理之中,而上一个案件就静静等待取得的证据会不会被采用,如果被采用了,那么这个案件也随之宣告结束,但如果证据不被采用,那么就只能再次加班加点去获取新的证据重构证据链。因此,基层民警对结束了紧张的证据获取阶段却还要参与法庭上的作证是很排斥的。
(二)警察证人心理坎难跨过
在我国奉行的对抗制的司法审判制度,因此警察一旦作为证人出席法庭就必然会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所谓交叉询问,其规则是提供证人的一方可对证人首先进行直接的提问,在直接提问之后,对方当事人或者律师可以对该名证人进行引导性提问并期以此暴露证人作证时的问题以便反驳。这种交叉询问将会是极其残酷的。
在侦查办案的过程中,警察作为执法者是占案件侦查主动者地位的,但一旦上到法庭坐在证人席上接受控辩双方询问,警察就会从侦查主动者的位置转移到询问被动方的地位上,对于警察而言,长期处于主动者的地位使他们已经习惯了占据主导权的感觉。但在庭审过程中,辩方律师就其工作中的一些极为细微的程序性问题特别是关于证据取得是否合法反复询问,以期找出警察证词中的矛盾和不实之处,从而利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否定犯罪指控,而这些问题往往都是警察在侦查办案过程中容易忽略的问题。从主导者变成了一个被动者,还被一个“外行”就自己工作中的细枝末节的小事反复“逼问”,警察证人“失面子,没尊严”的情绪很容易被激发。然而回答这些问题的时候恰恰需要回答人控制自己的情绪进行冷静的判断避免个人感情的融入以免导致证言不可信而被排除,控诉被否定,警察的个人职业生涯也将会受到极大的影响。
(三)警察证人在法庭辩论的技巧比较匮乏
《刑事诉讼法》第57条第2款对警察出庭作证做出了有关规定,“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当证据的合法性受到质疑的时候,侦查人员就有义务出席法庭作证。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辩方律师的提问方向大多是集中在询问侦查人员在侦查案件时的程序性问题,并且这种提问并不是能够直截了当地提出来的,而是以一个问题接一个问题、一环套一环的方式,在不经意之间引诱警察证人说出他们想要的答案。在不是很熟悉法庭辩论、法庭应对的心理素质并不是特别好的情况之下,很多警察证人十分恐惧辩方律师的“套路式”提问,从而不愿参与庭审作证。
经历过庭审作证的警察證人往往都会表示自己现场反应能力差、缺乏有效准确的口头表达能力,面对有着良好法律素养和丰富诉讼经验的律师的一环套一环的提问,警察证人表示很力不从心。尽管询问的事情都是平时工作时候的一些细节但是由于上到法庭上之后就会感觉到很大的紧张和压迫感再加上来自辩方“穷追猛打”式的提问,个别警察会不知所措从而导致回答问题前后不一致,失误情况时有发生,回答中出现“不清楚、不知道”这类法庭上对于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实过程中很忌讳的词汇。这对司法审判效率影响极大,也对警察的威信度产生不利影响。
三、建立健全警察作证制度的建议
(一)明确警察作证是法律义务的观念
我国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司法解释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可以由公诉人通过出示、宣读讯问笔录或者其他证据,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方式,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在平时对警察队伍训练的时候要明确一个观念:卷宗移交人民检察院永远不是一个案件的结束,而是准备庭审作证的开始。
并且我国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其核心思想之一是保障公民人权,而对质权又是被告人基本权利之一,中国要保障被告人的对质权那么建立警察作证制度至关重要。[2]汪建成、杨雄在《政法论坛》发表文章《警察作证制度的理论推演和实例分析》中指出:“警察出庭作证是被告人行使质证权、反询问权的重要保障。侦查人员和被告人在取证能力上存在先天的不对等,对于那种没有见证人只有侦查人员和被告人在场所收集的证据,若缺乏双方面对面的对质程序,则无法揭露虚假证据,保护被告的合法权利。”
与此同时,承办案件的警察作为亲身接触到案件部分事实的一员,对于案件发生经过还是比较了解的,因此在法庭上警察证人通过陈述可以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并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对于帮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还能够避免被告当场翻供并滥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影响司法效率,或者,若果真是非法证据,那么也可以得到证实并保障被告人权利。
(二)帮助度过所谓的“丢面子、紧张”的心理难关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杨宇冠提到:“警察首先要树立这样一种意识,出庭作证是履行一个公民、一个执法者应尽的义务,而不是一件丢脸的事情。”办案民警在明确了出庭作证本质上是警察应
尽的法律义务之后,更要积极参与到模拟庭审的训练之中,让自己熟悉从执法主动者到庭审被动接询问者的这种角色切换。本研究小组通过多次参观和举行模拟法庭演练,发现大多数民警在多次参与到模拟法庭之后,心理素质越来越佳,一些年轻、基础好的民警在后期的模拟庭审之中几乎能够从容应对辩方律师的“逼问型”提问了。
(三)对警察进行法庭辩论技巧方面的强化性训练
在模拟法庭出庭作证的警察大多会感慨道:“虽然我们的实际操作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在法庭应对上,仍然缺乏技巧,侦查员心理素质、业务素质都有待提高。”律师焦鹏从辩护人角度解析了警察出庭作证应该注意的事项。“庭审是一场攻守较量,攻方要从多个方面入手,律师要抓住最薄弱的环节,警察可能没办法判断。”焦鹏说,律师所问的问题是对客观情况的展示,最关键的技巧是对客观情况的还原,否则如果只是担心言语是否足够谨慎,则往往忽略本质目的。
律师韩嘉毅表示警察证人在训练过程中要从律师角度思考问题,熟悉律师的思维模式。不要将律师的提问看作是一个个的陷阱,着重陈述客观事实并对侦查收集到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做出客观陈述。[3]将要参与庭审作证的办案民警在出庭之前一定是要从头回顾从接报案开始一直到破案为止整个案件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把握其中每一个程序性的细节,并查阅、熟悉各个细节中对应的法律法规以便更好地应对辩方律师的询问,当然这是以每个环节都是符合程序为前提的。在熟悉了案件的整体过程之中的各个细节之后,在出庭作证之时就对辩方律师的问题从容回答,只做客观陈述,不加私人感情进去。
在中国司法实践过程中要将警察作证制度更好的推行下去并能够实现保障人权、更好地了解案件事实情况、提升警察的威信度的初衷,对警察证人通过模拟庭审的方式进行训练至关重要并且刻不容缓。办案民警参与庭审作证制度虽然仍然有很多不足,但是我国警察作证制度永远在路上,它是发展的,是可以通过开展模拟庭审训练而改善的。
[参考文献]
[1]2002年5月6日新华社名为<北京司法改革又出新举措,刑侦人员首次出庭作证>的报道[N].法制日报,2005-12-15.
[2]任雅雯.论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D].青岛大学,2014.
[3]办案民警:出庭作证,你准备好了吗?[EB/OL].中国警察网-人民公安报,2013-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