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中,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处罚都是各国刑事政策的核心内容,考虑到刑事政策的设立目的和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对未成年人进行处罚时应该采取有别于成年人的处罚政策,从定罪、量刑、处遇等方面给予宽宥,体现宽严相济、教辅为主的刑事政策理念。基于此,本文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进行解读。
关键词:未成年犯罪;刑事政策;政策解读
中图分类号:D924.1;D922.18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8-0239-01
作者简介:王丽(1982-),女,汉族,云南普洱人,本科,普洱学院,研究方向:刑法。
未成年人罪犯是社会中的一类特殊犯罪群体,与成年人犯罪相比,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其特殊性,进行刑事处罚时应该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其进行教育和感化,使其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总体刑事政策
未成年人是社会的基础和未来,随着中国社会老龄化程度的提高,国内人口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未成年人在总人口中的占比有所降低,与此同时,大量的未成年人因刑事犯罪而被处以处罚,其数量达到5万人/年。对其采取何种刑事政策已经并非单纯的法律问题,而是成为关系种族延续的社会问题,必须慎重对待。综合考虑社会的人口结构、可持续发展需要及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应该遵循“宽严相济、教辅为主”的总体原则,对未成年人进行有效的教育和感化,使其認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性和严重性,能够转变认识,改过自新,重新融入到社会当中,为社会的发展贡献个人的力量。具体来说,应该从定罪政策、刑罚政策、处遇政策和三个方面入手进行刑事政策的宽宥,体现未成年人犯罪的总体刑事政策。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政策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根据其年龄段的不同,定罪政策有所区别。根据刑法规定,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14周岁到16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段,仅对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强奸、贩卖毒品等8项罪名承担刑事责任。而低于14周岁是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这是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犯罪性质、产生根源和刑法的法律地位等的基础上制定的定罪政策,能够实现未成年人的有效保护。与此同时,法律同样对利用未成年人犯罪和以未成年人为对象进行犯罪的行为制定严厉的处罚措施,从严从重处罚,从而遏制利用刑法对未成年人的特殊政策进行犯罪活动的行为,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同时,维护社会的公正性和法律的严肃性。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政策
(一)废除不适合未成年人的刑种
对待未成年人犯罪,进行刑罚时应该考虑未成年人的特点,废除各类不适当的刑种。具体来说,一是死刑或无期徒刑,未成年人年龄偏低,对其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将剥夺其悔过自新的机会,与刑罚的初衷相违背,所以,应该废除死刑或无期徒刑;二是判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未成年人大多经济未独立,依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生活,对其进行财产方面的处罚是变相的株连无辜,而且容易给未成年人产生金钱至上,花钱免罪的错误暗示。
(二)丰富非刑罚的处罚措施
对未成年人犯罪采取“宽严相济、教辅为主”的刑事政策并不代表宽宥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未成年人仍然需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可以通过训诫、责任悔过、行政处罚等形式对未成年人的行为和活动范围进行约束,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监外处罚,以此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同时矫治未成年人的心理和行为,实现对未成年人的有效改造。
四、未成年人犯罪的处遇政策
(一)谨慎使用监禁性强制措施
目前,对于未成年罪犯和成年人罪犯采取分开羁押的方式进行管理,然而由于看守所的条件有限,无法实现两者的有效隔绝,极易导致成年人罪犯对未成年人罪犯产生误导,导致未成年人的思想和认知发生变化,形成错误的价值观念,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此外,强制性措施会影响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所以,对待未成年人范围的处遇政策应该以宽宥为主,竭力避免逮捕、监禁等强制性措施。
(二)对监禁环境进行改造,推行监禁执行的开放性
鉴于监禁对未成年人成长造成的不利影响和成年罪犯对其产生错误引导的可能性,应该对未成年人的监禁环境进行改造,形成适宜的监禁环境。同时,应该积极推行社会化监禁,采取社区矫正形式对未成年人进行矫治,增强监禁的人性化。
(三)帮助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会
未成年人在接受相应的刑罚后,应该积极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采取前科消灭制度,将犯罪行为对未成年人的影响降到最低,避免因无法融入社会而发生新的违法行为。
五、结语
综上所述,应该以宽宥的视角对待未成年人犯罪,采取“宽严相济、教辅为主”的刑事政策,实现对未成年人罪犯的矫治,使其受到教育和感化,重新融入到社会生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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