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法约尔跳板浅析授权有效性
——以“良庆区货车撞上违停泥头车”为例

2017-04-06 08:41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6期
关键词:交警部门跳板城管

韦 梦

(广西大学 广西 南宁 530000)



基于法约尔跳板浅析授权有效性
——以“良庆区货车撞上违停泥头车”为例

韦 梦

(广西大学 广西 南宁 530000)

二十世纪,法约尔提出了一般管理理论,该理论的提出影响的不仅是过去的、传统的管理理论,而且影响着现代管理理论的发展,至今管理学界的研究仍然普遍在其管理理论的框架中进行。本文从试图从法约尔跳板的理论视角出发,探讨法约尔跳板在具体的案例中的使用,并根据案例存在的一些问题,针对性地提出一些提高授权有效性的途径。

法约尔跳板;授权;授权有效性

前言

亨利·法约尔与泰勒、韦伯是古典管理运动的三大创始人,而法约尔是第一个结合自己的管理实践经验、进行系统的研究并提出相关管理理论的人,他的一系列研究成果,为现代管理理论奠基,为此有“现代管理学之父”之称。其管理理论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般管理理论的十四项基本原则和五大管理要素,同时他也是提出管理区别于其他经营职能活动的第一人。其中,他提出的管理的五项基本职能:计划、组织、领导、控制、协调仍然为现在主要的观点。现代管理中的一些专用名词和组织的理论均出自于他,其贡献可谓是巨大的,但是在翻阅关于法约尔的相关文献时,大多数文献均从整体来探讨法约尔的管理理论,如乌玉峰对其一般管理理论的系统思考,陈睿睿运用方法论整体主义对其的思考等等。

本文认为,所有的管理理论理论实质上都是在为了解决管理活动过程中对出现的具体问题进行提炼而得的,管理活动离不开特定的、具体的作业活动。但是鲜少有文献运用法约尔跳板去结合具体的管理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去分析作业。因此,本文试图结合良庆区货车撞上违停泥头车的案例中执法部门在进行管理活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法约尔十四项基本原则等级链中的法约尔跳板的理论视角分析授权的有效性,并提出一些提高授权有效性的建议。

一、法约尔跳板原理与授权的基本内容

(一)跳板原理

法约尔提出的十四项基本原则,以层级管理和统一指挥为其核心内容。其中,层级管理他表述Scalar chain,即等级链。他在自己的《工业管理与一般管理》一书中将等级链定义为:“从最高权力机构直至低层管理人员的领导系列。”从这里可以看出等级链的本质其实是一条权利线,确定了各个层级间的权力关系,是上级对下级的控制和命令,下级对上级的服从和执行。法约尔跳板是等级链中的一个补充内容,属于“例外原则”。换句话来说,法约尔跳板就是在一个等级制度严格的组织中,分属于不同系统的两个同一等级的部门在得到各自上级同意而双方上级又始终知情、了解的情况下,换句话说,就是在上级授权的基础上,这两个部门横跨过层层向上递进这样的权利执行路线,而可以建立直接联系。跳板是为了保证在管理的具体过程中避免因层层向上的路径而影响管理效果而提出的“例外原则”,为组织的协调沟通提供了一个理论依据。

(二)授权与有效授权

在一个组织中,每一层层级都有着组织赋予自己的特定的权利和责任,这是由该层级在组织结构中的位置形成的,权限在各个不同的层级之间流动,就会产生授权与否的问题。

授权一般指,上级因工作需要给予下属一定范围的权利,下属具有一定的自主权开展行动,同时应受到来自上级的约束和监督。这意味着上级允许和鼓励被授权的下层完成某项工作,上级的主要任务是监督被授权者,同时,上级始终对工作任务的执行承担责任。而授权的有效性即有效授权,就是指通过授权这种方式,上级授权下级完成的某项管理活动能够实现预期的目标。有效的授权是管理层提高管理效率的管理技巧,授权的得当与否影响着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双方的切身利益,有效授权的关键是控制,是如何使权利变更后受控。

(三)跳板和授权、授权有效性的联系

首先,授权为法约尔跳板在组织中的出现提供了合理的理论依据。在组织中,只要上级对下级授权,允许本来没必要进行直接合作的两个部门进行沟通,就可以缩短原来两个部门间合作与沟通的路径,提高管理的效率,达成组织目标。而在等级链这项原则中,法约尔着重强调的是组织的秩序,各层级各司其职,但是在具体的管理活动中会出现一个部门无法解决的问题,需要来自其他部门的沟通与合作才能解决。而跳板原理就是为解决这样的问题而出现的,是等级链中的“例外原则”,授权与跳板原理就是组织设计中灵活应用的体现。显然,法约尔也意识到“跳板”不是而且也不能是组织的常态,他强调跳板原理只有在可以提高组织管理效率的必要情况下才能使用,与等级链强调的秩序并不冲突。在一个组织中,上级有授权的习惯才可能时常出现跳板,实质上表现为一种分权的形式。而如果没有上级的授权,部门与部门之间是不可以违背组织层级结构间的权利线,横跨权限进行跨部门的合作,只能在各自的权限内完成管理任务,达成组织目标。

其次,法约尔跳板的存在条件与授权的有效性密切相关。上文提到,法约尔跳板是在有必要的情况下才能出现的(条件性),在何种情况下、何时出现,都会影响授权的有效性。比如说,在开展一项管理活动的初期,需要授权而授权没有及时出现,而之后出现,就会影响授权的有效性。进一步说,如果上级授权后并没有后续持续的的监督、控制等工作环节,很可能导致被授权部门权利的滥用、工作不到位等问题的出现。这也说明,授权不仅仅是授权这单个行为,应该还要跟进后续的监督行为。

因此,我们以下将法约尔跳板应用在具体的管理案例中,通过对该案例的具体分析,提出在该管理活动中出现的一些问题,结合实际的情况浅析如何才能提高授权的有效性。

二、法约尔跳板在案例中的应用

(一)案例回顾

2014年4月19日晚,南宁良庆区。因涉嫌撒漏泥土,陆某某驾驶的泥头车被城管执法人员就地锁在了禁止停放车辆的城市主干道上,该路段为一级城市主干道,全段禁停,城管执法人员的做法给交通安全埋下了隐患。

20日中午12时许,潘某驾驶一辆货车途经该路段时,追尾撞上了陆某那辆被锁在道路中央的泥头车。事故造成两车严重受损,潘某重伤入院,至今仍在接受治疗。经鉴定,潘某伤情达到重伤一级,完全依赖护理,成了植物人。

南宁市交警六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事故发生时,潘某驾驶的货车存在超重情况,没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该负事故主要责任;城管执法人员将泥头车拦停在禁止停车的城市主干道,并将车锁住,没有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在事故中过错较轻,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泥头车司机陆某被认定无责。

(二)案例分析

从案例最后出具的认定书可以看出来,虽然主要责任还是在潘某身上,但是也看到责任书也承认了城管执法人员执法的不足与不规范,也使城管执法部门承担了相应的责任。为了改善执法部门的管理工作,我们以下主要从执法人员及其相关的立场,结合上文提出的授权、授权有效性与法约尔跳板理论的视角来了分析案例。

首先,案例中提到城管局的工作人员将违章的泥头车辆扣在一级城市主干道上。城管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37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案件调查期间可以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本来暂扣违章车辆是交警部门的职责权限,但为整市容,南宁市出台相关的规章制度,允许城管执法部门、执法人员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可执行该行为。在这个案例中,就属于“某些特定的条件下”,说明城管部门的执法是具备合理性和合法性的。也就是说,城管部门获得了授权,享有了一部分交警部门享有的权力(“暂扣”车辆,但不是交警部门层面的暂扣),这样造成本各司其职的两个部门在一些权限上有重叠的合作、沟通关系。这就是法约尔跳板在该案例中的使用,为了更好的完成政府的管理任务、管理目标,保障公民的社会生活的正常运作,授权者将“暂扣”车辆段的一部分权利授予城管部门,使得本来不存在工作联系的两个部门:交警部门和城管部门发生了联系。

其次,城管部门尽管获得了这项授权,但同时存在一个严重的问题:执法不规范。当组织上级授权给城管部门一个这样的权利,但是没有明确的规定城管执法部门被授权后使用该项权利的规范。案例中一个明显的执法不规范就是城管部门将影响市容的泥头车辆锁在一级城市主干道上,并且是在十字路口的不远处,这给交通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因为在授予权利后并没有明确的规范城管部门在行使该项权利时的规范,使得授权的有效性大打折扣。比如,城管部门行使权力扣停车辆的同时,是否应该考虑到应将这些“暂扣”的车辆集中、统一的在一个专门的场地停放,而非直接将车辆停扣在主干道上,造成交通的安全隐患,同时,也会给合作部门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再次,上级在授予城管部门这样的权限后,没有后续的跟进监督措施。采访中,交警部门的工作人员提出,城管部门确实有“暂扣”车辆的权限,但是两个部门在一般的工作中很少有联系,即使城管部门“暂扣”了车辆,交警部门也无从知晓是否会给交通带来安全隐患。这说明在上级在授权的同时,并没设计好的相配套的监督机制。为此,应该明确,当上级授权下级,使本无联系的两个部门的职责有交叉后,上级应该建立一套机制,以便随时的监督权利的运行过程,并且在权利失控的时候可以及时的收回授权,防止权利的行使不当带来的一系列不良管理后果的出现。这也是许多授权行存在的问题,在不同的层级、部门间授权,可能产生的问题、造成的后果也不尽相同,只是没有引起授权上级的足够重视,授权的有效性关键在于受控。

通过分析案例,我们发现了授权者授权了城管部门“暂扣”车辆的权限,但是授权者并没有跟进监督城管部门权利的行使是否良好;城管部门获得授权后执法不规范,同时没有及时的向授权者反馈工作情况,没有及时与合作的交警部门联系。比如,城管部门将车辆扣锁后道路上时,应及时通知交警部门,让交警部门配合工作,就有可能会避免这次管理工作过程中出现了重大问题。在这里可以看到,虽然运用了法约尔桥给管理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各个部门间的合作,但由于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执法,却给授权的有效性一个大大的打击。

三、提高授权有效性的途径

由以上的案例可以清楚的看到,授权的有效性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它的实现与否影响着管理活动的正常开展,同时也影响着管理活动的效率,严重的还会影响组织的整体发展。基于法约尔跳板和授权的有效性之间的关系,结合上文的城管执法部门执法的具体管理过程,为提高授权的有效性,实现管理任务、目标,以下主要从授权者和被授权者双方的角度针对性的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议。

(一)以实现组织目标为原则

法约尔跳板必须是在特定的情况下出现的,也就是说,当上级为完成组织的管理目标,而不得不向下级授权时,才能向下级授权。避免随意的放权,使本可以无需合作的两个工作部门工作交叉,产生互相扯皮的现象。授权也是围绕着组织的目标开展的,授权的目的是使得被授权部门更好的开展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效率。这里也强调授权的正式性,避免以口头的方式下达授权,避免被授权者主观认为授权行为的随意性,转换为行使权力的随意性。一切授权以组织的目标为原则,以受控为条件。

(二)以合理的权责利分配为基础

上级在向下级授权时应注意权、责、利的合理分配,而且应该明确的规定被授权部门行使权利的规范。组织理论中,各个层级的不同部门都有各部门相应的职责权限,权利和责任是不可分割的。但在授权中,授权者一般享有权利而不担责,由授权者担责。因此,授权者在授权是应该明确被授权者行使权力的规范,避免权利使用的随意性,造成官僚主义作风。因此,在授权行为的过程中,如果只有权利没有责任会造成权利的滥用;而只有责任而没有权利,管理工作难以进行。这是保证授权有效性得以实现的一个重要基础。

(三)形成一套反馈监督机制

案例中城管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不规范的使用了权利,没有及时向上级或有关的交警部门反馈、沟通,造成了管理活动出现了重大失误。汲取教训,应该建立一套反馈监督机制,上级向城管部门授权后,应当使有权力交叉的城管部门和交警部门发生联系,双方沟通如何理清双方交叉的工作,让城管部门“暂扣”的车辆不会再次案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这里强调的被授权部门的及时反馈和授权者的随时监控。及时的向授权者或者权利相关部门、利益相关部门汇报,有利于管理活动效率的同时维护组织的秩序,也尊重了层级的权威,这与法约尔一般管理理论强调的秩序相吻合。随时的监督,即做好控制工作,以便在发生权力失控时能及时撤回权利,是权利在受控的范围内,提高授权的有效性。

(四)运用“互联网+”手段

互联网越来越多的运用在政府管理活动的各个领域,成为一种方兴未艾的手段。将“互联网+”运用在形成的反馈监督机制过程中,形成“互联网+监督”机制,使管理活动的每个环节在互联网的手段下实现可视化,使授权者能够随时监督被授权者,能够及时有效的收回授予的权利。同时也提高被授权者的自觉性和执法的规范性。可视化可以被认为是一种比较行之有效的监督方法,把执法部门的的各项工作放在“阳光”下,不仅有利于系统内部的监督,也利于来自系统外部的监督,进而提升授权的有效性。

四、总结

法约尔的一般管理理论在现如今仍然有其重大的现实意义,为管理学界各方所应用。本文仅从法约尔跳板的理论视角出发,分析了授权及其有效性的相关问题,并且提出了一些建议。管理理论都是为解决具体问题而出现的,在应用相关理论解决现实遇到的管理问题时,应该灵活应变,而非照搬照套。

[1]丹尼尔.A.雷恩.管理思想史(第六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郭咸纲.西方管理思想史.[M].北京联合出版公司

[3]亨利·法约尔.工业管理与一般管理.[M].机械工业出版社

[4]古桂琴.法约尔的一般管理理论及启示.[J].中国经贸导刊.2010(11):64

[5]吴珊瑚.有效授权:从法约尔跳板叹谈起.[J].企业活力.2007(9):90-91

[6]乌玉峰.法约尔一般管理原则的系统思考.[J].沿海企业与科技.2006(3):33-34

[7]徐朣.谈领导管理中构建“法约尔桥”的途径.[J].前沿汇.

[8]城管大道锁车追尾者撞成植物人,伤者索赔230余万.互联网http://www.gxnews.com.cn/staticpages/20151031/newgx56340228-13834514.shtml

韦梦,广西大学行政管理专业,研究生。

猜你喜欢
交警部门跳板城管
城管执法的“民生温度”
“开车溅人”
山东交警类政务新媒体舆论引导力研究
农机过沟铺跳板未料跳板砸伤人
活跳板
城管递烟执法,无需批评却要检讨
在践行“三严三实”中提高城管水平
年终总结
城管案件
不过是一块跳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