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甘肃 兰州 730020)
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性
高婕
(兰州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甘肃兰州730020)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以及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全面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使得我国法的阶级性问题再次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在此背景下对法的阶级性问题进行讨论,对于我们更好理解及明确我国现阶段法的阶级性起到重要作用。
社会主义;法;阶级性
法的阶级性问题,是法学理论的一个核心问题,是揭示法的本质,找出它为什么能够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和一定的经济基础上产生、发展和消亡规律性的基本指导线索。既然法是随着阶级、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它也必将随着阶级和国家的消亡而消亡。法和国家是“同生共死”的,将来国家消亡了,法怎么可能还会继续存在?国家和法一定会消亡,共产主义一定会实现,但是消亡的日期和具体形式,如列宁所说,“只能作为悬案,因为现在还没有可供解决这些问题的材料。”目前,重要的是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性。认为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以后,我国的法就没有阶级性了,显然是错误的。如果无视剥削阶级的残余还存在,人民内部的阶级差别和三大差别还存在,阶级斗争还存在,看不见国内阶级斗争同国际阶级斗争的密切联系,以致否认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性,那么必然会犯右的错误。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性,是由国内外的历史条件决定的:第一,阶级斗争虽然已经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但它仍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并且有时还很激烈。我们既要反对“以阶级斗争为纲”,又要反对“阶级斗争熄灭”论。在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存在阶级斗争的历史条件下,社会主义法不能不具有阶级性。它绝不能体现极少数反党反社会主义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意志,绝不是超阶级的“全民法”。第二,世界风云变化莫测,国际范围内的阶级斗争也将长期存在。在资产阶级专政制度和法律体系存在的条件下,否定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性,就会抹刹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社会主义法与资本主义法的原则界限,削弱社会主义法的战斗力,为国际敌对势力的“和平演变”大开方便之门。第三,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法是互相依存、密切联系在一起的。社会主义法是社会主义的国家意志,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直接决定着社会主义法的性质。社会主义法是实现社会主义国家任务的有力武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它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的原则,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切实保障人民当家做主,正确行使国家权力,并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分子进行有效的斗争。如果否定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性,就必然会导致取消或者削弱人民民主专政的严重恶果。第四,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本质归根结底是由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决定的,是由工人阶级的经济地位决定的。工人阶级同先进的生产方式相联系,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从而决定它是最革命、最先进、最有前途的阶级,能够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起领导作用。工人阶级的领导是通过自己的先锋队共产党来实现的。因此,社会主义法是党的意志、国家意志和人民意志的统一。
社会主义的法有以下的特点:第一,社会主义的法是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指导下产生的,完全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这是社会主义的法区别于一切剥削阶级的法的一个特点,也是它的一个独具的优点。马克思主义是工人阶级根本利益的科学表现。社会主义的法,一方面,把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以国家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另一方面,它本身又是保证实现这种意志和利益的一个强而有力的工具。所以,社会主义的法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针。第二,社会主义的法一反几千年的常态,成为社会上的绝大多数人(无产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对社会上的少数人实行统治的工具。这是社会主义的法同一切剥削阶级的法的最本质的区别。列宁把无产阶级的国家称为新型民主的国家和新型专政的国家,其主要根据,也是因为这种民主是绝大多数人的民主,这种专政只是对少数人专政。无产阶级的法是同无产阶级的国家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因此,我们可以说,社会主义的法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法,而是新型的法。在这里,法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即由历来的体现占人口少数的剥削者意志的法,变成了体现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的法。第三,社会主义的法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之上的,它是与最先进的生产方式相联系的。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为生产力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前途,它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能够通过社会主义制度自身的力量来解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因而是最有生命力、最有前途的一种生产方式。建立在这个基础上的社会主义的法,是完全新型的法。第四,社会主义的法是能够在其发展过程中逐步创造条件而自行消亡的法。它不象剥削阶级的法,需要经过革命人民去废除,才能退出历史舞台。列宁曾经指出:“无产阶级国家代替资产阶级国家,非通过暴力革命不可。无产阶级国家的消灭,只能通过自行消亡。”社会主义的法也是这样。在社会主义的法之后,就不会再有别的什么类型的法了。由此可见,社会主义的法仍然是无产阶级掌握的、用无产阶级的世界观改造人类、改造社会、完成自己的历史使命的一个工具。否定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性,只能削弱它的战斗作用,并造成人们思想上的混乱,而决不会有什么好处。
法的阶级性与阶级斗争是密切联系的。没有阶级斗争,法就失去存在的前提,也就谈不上法的阶级性。但是,法的阶级性不仅仅是指法具有阶级斗争和对敌专政的职能。阶级斗争,对敌专政,只是法的阶级性的一种重要表现,而不是法的阶级性的全部内容。在社会主义历史时期,在阶级斗争已经不是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情况下,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服务,为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就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性的基本内容。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原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性的集中表现。从本质上看,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代表社会主义的最高利益;从职能上看,社会主义法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重要工具,是社会主义改革和建设法律保障;从法的基本原则上看,四项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法的根本指导原则,是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的根本保证。只有全面把握这几个方面,才能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性。在当前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应当坚持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性并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不断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认真研究我国法的阶级性的特点,并不断发挥其作用,以保障和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顺利发展。
高婕(1991-),女,回族,甘肃兰州人,法学硕士,兰州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