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经营性公路企业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对策

2017-04-06 02:44
福建交通科技 2017年4期
关键词:进项经营性财税

(福建省交通规划设计院,福州,350004)

营改增对经营性公路企业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对策

■肖月霞

(福建省交通规划设计院,福州,350004)

随着“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的全面推开,营业税被增值税完全取代。经营性公路企业一般纳税人由原来缴纳3%营业税改为缴纳11%增值税,这对经营性公路企业的财务指标产生一定的影响。本文首先分析了全面推行营改增对经营性公路企业相关财务指标的影响,再就经营性公路企业如何更好地实现“营改增”提出了相关建议,希望能为经营性公路企业应对“营改增”提供帮助。

营改增经营性公路企业税收

长期以来,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对同一商品或劳务重复征税现象比较严重,使得企业税负不公情况一直存在。这一现象阻碍了国家经济的发展。增值税顾名思义就是它仅就货物销售环节中所产生的增加值部分进行扣税,这样做可以很好地避免重复征收税。因此,实行营业税替代增值税政策(简称营改增)成为财税改革之重点。

1 营改增的发展进程及内容

(1)营改增的进程

2009年“营改增”这项财税制度整改方案被提上议程,国务院批准在2012年初期于上海的交通运输行业和部分现代服务行业(即1+6)率先开始成立营改增试验点,2012年末营改增试验点规模从单个上海市逐步扩大发展到包括京、津、苏、浙在内的十个省份(计划单列市及直辖市),2013年八月开始,1+6营改增试验点规模覆盖到全国各地。2016年初,国家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联合发布财税第36号文即《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从2016年5月开始,在我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验点,试验点领域内实现建筑业、金融业、房地产业和生活服务业等行业全覆盖,这些行业从原来的缴交营业税转变为交纳增值税。至此,增值税把实施多年的营业税税制全面代替。

(2)营改增的内容

营改增包括三个方面的内涵:第一,原先适用于缴交营业税的应税商品或劳务改为缴交增值税;第二,税率方面除现有的增值税17%及13%两种税率,还增添了11%和6%两种较低税率以减轻纳税人负担,交通运输行业提供服务适用的税率为11%,其他部分现代服务行业则适用于6%的税率,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所提供的应税劳务,增值税征收率为3%;第三,一般纳税人由于购买服务而获得的专用增值税发票可作为可抵扣进项税而从销项税额中抵消。

2 营改增对经营性公路企业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目前实行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收费公路分为经营性公路和政府还贷公路两种。根据《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文之相关规定,自2000年10月22日起,政府还贷公路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不缴纳营业税。经营性公路必须依法缴交各种税收。营改增前,根据国务院第540号令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财税2005年第77号文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规定,经营性公路企业收取的车辆通行费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的税目缴交3%营业税。营改增后,依据财税2016年第36号文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公路经营企业可按年度实际发生的应纳税销售额分别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当年应纳税销售额超过五百万元的纳税人认定为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当年应纳税销售额小于或等于五百万元的纳税人即为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一般人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道路通行服务费(包括过桥费、过路费、过闸费)等参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交增值税,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法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绝大部分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年通行费收入均在500万元以上,无法按小规模纳税人予以认定,因此也就不能享受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优惠。

(1)营改增对建设期现金流的影响

公路建设项目建设期的现金流包括现金流入和流出,公路建设期一般没有现金流入,现金流出也只有一项建设投资,相较于营改增前,建设投资数据未变。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开营改增,包括了建筑业,也就意味着从此,公路建设投资形成固定资产时作为购买货物或劳务所缴纳的增值税额,可以在运营期作为进项税予以抵扣。因此,公路固定资产账面值较营改增前减少,将导致年折旧额下降,利润随之上升,所得税升高。

(2)营改增对运营期现金流入的影响

公路建设项目运营期现金流入主要包括销售收入和回收资产余值。营改增前的销售收入包括了营业税。我国增值税实行价外税,经营性公路企业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后取得的销售收入需要除以(1+11%)使其变为不含税数据,与增值税的销项税相加才为收取的道路通行服务费。若营改增前,当年收入额为1000万元,营业税为30万元(1000×3%),实际收入额为970万元,营改增后,当年收入额同样为1000万元,按道路通行服务费增值税税率11%计算,增值税销项税为99.1万元[1000×11%/(1+11%)],实际收入为900.9万元。可见较营改增前销售收入减少了。回收资产余值的计算基数为固定资产原值,增值税改革后,允许抵扣部分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额不得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即回收资产余值计算基数变小,那么回收资产余值数据也会变小。

(3)营改增对运营期现金流出的影响

营改增前,公路建设项目运营期现金流出主要包括运营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与所得税。运营成本包含公路运营期间需要支付的养护费用与管理费用,具体包含养护费、燃料费、员工薪酬、电费水费等。而这些费用中有一部分可以开出增值税发票,可形成进项税用于抵扣。如果经营性公路企业成本支出无法取得大量的可抵扣进项税发票,应纳增值税额将大大提高。

营业税在营改增后被增值税所取代,税率也由原来的3%变成11%,原本以营业税为基数计算的附加税在营改增后以增值税为计算基数,其应纳税额也会随之增大。

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因素为利润总额,主要包含销售收入、摊销支出、折旧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运营成本、管理费与财务费等。如前所述,营改增后销售收入减少,将直接导致利润下降,所得税也会下降。无形资产摊销数据保持不变。固定资产原值的减小导致折旧费用降低,利润增加,所得税增加。基于增值税属价外税不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计入利润表科目的只有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附加,导致利润上升,所得税增加。

(4)营改增之后的税收估算模型

假定某经营性公路企业当年年销售收入为R,营改增以前其营业税是R×3%,营改增之后其销售收入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11%税率征收增值税,假定其进项税为J,则该企业年应缴纳增值税为R/(1+11%)×11%-J。当R/(1+11%)×11%-J=R×3%时,该企业营改增之前与之后的纳税额相等,经计算,得出J=0.0691R。若J>0.0691R时,则营改增以后纳税额小于营改增之前。如J<0.0691R时,那么营改增之后纳税额大于营改增以前。也就是说如果该企业当年通行费收入是1亿元,营改增之前企业应该缴交营业税300万元,营改增以后需要取得691万元的可抵扣进项税,才能实现税改后税负平衡。

3 对策与建议

营改增于经营性公路企业之财务指标、计税基数等方面皆有影响,如果无法取得足够多的可抵扣进项税,就会造成企业利润下降,项目净现金流量减少,从而影响到整个企业的效益。如何在营改增这个大环境里,进一步地提升企业管理经营水准,提高盈利能力,做好策略应对,建议如下:

(1)企业严格采购制度。建议收费经营性公路单位严格采购制度,慎重挑选供货商,尽量选取一般纳税人作为供货商,争取可抵进项税额最大化。

(2)企业内部加强学习。经营性公路企业管理者应当着力提高企业内各部门对营改增实施的重视程度,并对改革后的各种政策和业务开展针对性的学习与训练。同时,企业也应当与有关政府部门积极沟通,了解各种对企业发展有利的政策信息,充分利用各种资源来提高企业利润,降低纳税风险。

(3)国家政策倾斜。营改增后,有些经营性公路企业可能出现税负不减反增的现象,国家应考虑对税负加重的企业进行税收返还,或成立专项资金给予补偿。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7号).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建标[2010]106号公路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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