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 100088)
刑事速裁法律援助中心值班过程中的思考
陈敏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2014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等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在最高法和最高检2015年公布的关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情况中期报告中指出了速裁程序的试点状况,指出速裁程序自启动以来试行良好,进展顺利。对缓解刑事诉讼“案多人少”的困局起到良好作用。
(一)速裁程序以效率兼顾公正模式,提高了刑事程序的适用效率。
公正是每个案件必须得到保证的前提条件,如果一个案件没有得到公正对待,那么效率也就无从谈起。“简上加简”的速裁程序试点以来,案件进度加快,效率明显提高。在价值取向上,速裁程序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三位一体地结合,兼具公正与效率,构成了刑事审判程序的价值取向。但是,速裁程序简化的是刑事审判程序,而不能在省略程序的情况下把公正也省略了,这就偏离了当初建立速裁程序的原旨。有些试点采用书面审理模式,在起诉后直接书面审判,不再开庭审理,这种做法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是一种损害,开庭阶段,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被告人供述阶段,发表自己的意见和想法,让法官有直观的感受,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良好,给法官留下深刻印象,也会对其在量刑方面给予考虑。另外,法庭审理也是一次对犯罪嫌疑人教育的过程,法官可以通过训诫犯罪嫌疑人,纠正其错误的思想,达到裁判的目的。
(二)速裁程序合理配置了司法资源,适应了社会的现实需要。
现在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经济迅速发展,伴随而来的是犯罪数量的增加,一些轻微刑事犯罪不断被刑事化,随之而来的是刑事案件的迅速增长。速裁程序以适合的刑事审判程序对应相应的案件,达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速裁程序以保障人权为设计理念,保障了被告人权利。
诉讼程序得以简化,对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来说,是一件好事,但站在被告人的权利角度来看,程序简化后的刑事司法过程,是否还能充分保障被告人的权利,是否真像有些学者提出的疑问,程序简化很可能会破坏诉讼民主,简化程序的极致是对个人自由的限制和压迫。“对简单的案件,可能采取,也应该采取简易程序。但是,应该使被告人保有获知被控内容和有罪证据的权利、受审的权利,包括提供证据的权利和延请律师为其辩护的权利。”
(一)经费问题
律师的费用较少,一些案件还需要经常外地出差,经常会花费律师时间和精力,如果所花的时间较多,律师宁愿代理本地案件,也不会代理外地案件。
(二)强制措施问题
在侦查机关办案过程中,总结出的经验是希望侦查终结之后,由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建议检察机关适用速裁程序。理由如下:
第一,许多案件在侦查终结前都处于犯罪事实尚未完全查清的状态,只有经过缜密深入的线索甄别、信息查询、网上对比、审讯追踪等工作才能查清全部犯罪事实,对是否适用速裁程序做出正确的判断。
第二,只有在侦查阶段将案件办好,证据全面充分,才可能在后续的审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顺利地使用速裁程序,提高诉讼效率。
第三,在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中,盗窃、诈骗等侵犯财产的案件发案率高,犯罪嫌疑人通常是多次作案、流窜作案的惯犯,作案的区域范围大、次数多,属于重点打击对象,需要持续侦查,以发现余罪,加大打击力度,如果追求速裁程序的适用,会导致民警没有足够时间进行有效的串并案分析以及深入的技术侦查等工作,使案件办理浅尝辄止,无法深挖犯罪,实际上是对犯罪的放纵。
第四,实务中,侦查期限的压缩会导致大部分案件的办理面临困难。如涉毒案件需要进行毒品检验鉴定;伤害案件需要进行伤情鉴定;盗窃案件一般需要进行财物价格鉴定,等等,这些鉴定都要耗费较长时间;有些案件需要做当事人和解、协商赔偿等工作,耗时也较长;有些案件类型,如寻衅滋事案件,取证量太大,也难以在短时间内侦查终结。
第五,如果侦查阶段启动速裁程序,一旦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不能使用速裁程序,如被告人不同意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不同意使用速裁程序而转为使用普通程序,则可能会有前期侦查取证不足等问题。
(三)适用范围问题
就刑事速裁程序适用一年的情况来看,对广州、杭州、济南、南京、郑州、福州等地刑事速裁程序的司法实践状况调查显示:适用速裁程序最多的案件是危险驾驶案件。还有一些简单的刑事案件如:盗窃罪、买卖国家公安机关证件罪、出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被判处一年以下的罪行。生活中经常发生的,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刑罚案件不多,造成可适用的范围不广。
(四)犯罪嫌疑人知情问题
由于犯罪嫌疑人在接受法律援助时,并不知晓刑事速裁的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区别,对因速裁程序而放弃的获得权利的保护的异同更是不了解,单纯靠援助律师的简单阐明,并不能真正保护当事人的刑事权利。在大多数的刑事案件中,律师在会见过程中,简单告知犯罪嫌疑人如果适用速裁程序,程序会快一点,问是否接受速裁程序。此外,现有的量刑规定没有对认罪的被告人提供特别的优惠,被告人认罪并进入简易速裁程序对于被告人来说,除了尽快摆脱诉累的好处,总体上是不利的选择。
(五)侦查阶段效率问题的解决。
自刑事速裁程序试点以来,在起诉和审判阶段效率明显提升,从试点的地区的情况来看,绝大多数案件检察院都能在受理案件后八个工作日内提起起诉,法院也能在规定的七日内审结。根据最高法和最高检的中期报告显示:“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周期由过去的平均20天缩短至5.7天;人民法院速裁案件10日内审结的占94.28%,比简易程序高58.40个百分点;当庭宣判率达95.16%,比简易程序高19.97个百分点。”但是在侦查阶段的办案效率没有得到提升,反而更加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