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金明
(山东大学 法学院,山东济南 25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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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视野下的党规学学科建设
肖金明
(山东大学 法学院,山东济南 250100)
党规现象是一类政治现象、制度现象和法现象。党规学以党规现象为研究对象,已经成为党建学、政治学、法学等多学科交叉融合的新的学术领域,正在成为党建学、政治学研究的重要方向,也应当和能够成为法学学科的重要分支。作为法学学科体系新成员的党规学,以一类特殊的法现象为研究对象,应当致力于在一般法治原理、规律的基础上探求党规现象的特殊逻辑,侧重于研究党规制度原理和运行机理、党内法治规律和治理逻辑,创设相对独立的概念范畴、知识体系和理论系统。进一步明确党规学学科意识和思维、党规学研究内容和方法,加强党规学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完善和发展党规学学科体系,对于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推进党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和深远的意义。
党规;法现象;党规学;法学学科;党内法治
学界总体上已经改变了长期忽略党规现象的状况,党规现象正在成为党建学、政治学、法学等多学科共同研究的学术领域,这当然归因于全面从严治党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践需要。党规现象是一类政治现象、制度现象,实际上也是一类特殊的法现象,以学科的意识和思维推进党规现象研究,加快建设和发展党规学学科,无疑具有重大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研究党规现象的主要背景
长期以来,党内法规研究主要局限在党建学领域有关党的制度的宽泛研究上,政治学也有所涉及但并不深入,法学界则自觉不自觉地基本处于对党内法规现象和法治实践需求“不关注、不参与、不回应”的状态。大致来看,粗浅、零散的党内法规研究在视角、方法尤其是思维上比较单一,难以形成一门成熟的学问和独立的学科。党内法规和法治作为党建学、政治学、法学等学科的一个研究共域,是一个实际的存在,应当成为一个多学科交叉融合的专业领域和学科方向。近些年来,法理学、公法学方面的学者越来越多地关注党内法规现象,逐步摆脱了关于党内法规的一般性争议以及由此形成的学术困扰,在党内法规概念、价值、意义等方面正在形成共识。更重要的是,面向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和党内法治建设的重大需求,一批国家社科研究重大课题获得立项,一系列党内法规和法治建设学术研讨会陆续召开,一批来自党建学、政治学、法学等不同学科的学者汇集在一起,在学术交流与合作中营造了党内法规研究愈来愈浓的学术氛围,党内法规和法治研究不断深化已经形成了一批重要研究成果。总体而言,党内法规、法治研究已经形成了学术气候。*当前,法学界关于党内法规与法治研究已经初具规模,中国法学会组织实施的党内法规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北京大学的软法研究、吉林大学的习近平民主法治思想研究、武汉大学的党内法规研究、山东大学的党内法治研究等已经和正在产生重要理论和社会影响。尤其是,以中共中央办公厅法制局引领的党规实务界与学界保持着密切联系和合作,委托学界展开的相关研究更具有及时性和针对性,对于党内法规和法治研究理论联系实际、创新党内法规和法治理论与实践,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武汉大学、山东大学等高校成立了党内法规研究机构,形成了高水平的党内法规和法治研究学术团队,有组织地开展党内法规和法治研究的学术平台正在陆续建立。创新党内法治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2015.7,济南)、推进党内法治建设理论与实践创新学术研讨会(2016.7,青岛)等学术会议,推动着党内法规和法治研究广泛和深入展开,更高层次的中国法治论坛“统筹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将于2017年4月在深圳召开。在此情势下,理应集结政治学、党建学、法学等学科交叉的优势,集合党规领域知识创造和理论创新的成果,结合党规制度建设实际尤其是党内法治实践经验,创设相对独立的概念范畴、知识体系和理论系统,推进党规学的体系化、规范化建设,使其发展成为一门成熟的学问,独立成为政治学、党建学或者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发展人民民主和实施依法治国的步伐,必须坚持和改善党对民主法治建设的领导,在党内治理和党的各项工作上实践民主和法治,这就需要加强党内法规和法治建设,推进党内法治与国家法治、社会法治同步发展;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推进执政党自身治理的现代化,这就需要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将党的治理奠定在党内法规制度基础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构建由党内法治理论体系、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党内法治实施体系、党内法治监督体系、党内法治保障体系合成的党内法治体系,逐步形成党内法治联动国家法治带动社会法治的法治大格局;全面从严治党,推进依章依规治党管党,必须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实现党内法治与国家法治的互动并进,在全面法治的基础上推进党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适应“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需要,加快建设和发展党规学,不断推进党规理论创新与实践探索,不断提升党规专业人才培养质量和党规工作队伍水平,将有助于丰富和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推进党内法治建设与“四个全面”的有机结合,以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实现党和国家治理现代化。
(二)党规现象是一类特殊的法现象
在人们的印象中,党规只是近些年来有所认识并逐渐熟悉起来的一个术语,它通常出现在党规国法、党章党规、党规党纪等若干组合中。1978年12月,邓小平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这篇讲话中指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执政党党内法规建设不断加强,在党的制度建设中有越来越突出的地位,尤其是中共十八大以来,党规特别是党内法规在治国理政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党规国法、党章党规党纪等关联性术语越来越为人们所熟悉。2016年1月,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讲话指出:“各级纪委要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带头尊崇党章,把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作为首要任务,加强对遵守党章、执行党纪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党章党规党纪的行为,坚决维护党章权威,做党章的坚定执行者和忠实捍卫者。”2016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体党员中开展“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方案》,部署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这是面向全体党员深化党内教育的重要实践。在党规制度建设和实践中,党规国法、党章党规、党规党纪等组合对认识和理解党规现象、概念和价值具有重要意义。*一个政党作为一个系统,除了要有一定的党员、党的领袖、党务人员和一定的组织等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有一些政治要素,包括政党理念、党纲、党章、党纪、政党经费等。参见周淑真:《政党政治学》,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86页。党章、党纪属于党规范畴,党章是党规的最高规范形态,党纪是党规的最严规范形态,它们在党规体系中都具有特殊性。
其一,在党规国法的组合中,党规是独立于国法的另一制度系统,党规与国法关联并行。党规与国法相互关联但自成体系,既有共性也有差异。它们共性的一面主要体现在,党规与国法在很大程度上共享法治原理、共循法治规律;规范权力、保障权利既是国法的永恒命题,也是党规的根本主题;法律面前公民平等,党规面前党员平等;等等。它们差异的一面主要体现在,国法有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公私法的划分不适用于党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适用于党员与公民等双重或多重角色,但不能笼统地适用于单纯的公民身份;国法上的权利义务与党规上的权利义务属性特征差异明显,权利义务位次在国法与党规上存在显著不同;国法强调可诉性,诉讼是国法作用的实现途径。党规并无可诉性,党规以非诉讼方式产生实效;等等。其二,在党章党规的组合中,党章是最基础和最根本的党规,党规是以党章为核心的制度系统。党章党规如同宪法法律,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律,党章是党内根本法规。党章居于党规制度体系的核心位置,党章的精神、原则和规范统领党规制度建设,党规体系就是以党章为统领、以准则和条例两个层面的党内法规为基础、以其他党内法规(或可称为党内规章)为枝干并以党内规范性文件为支撑的制度规范体系。实践中有“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表述,按照“宪法法律”这样的规范性表述,采用“党章党规”这一表述可能更合逻辑。其三,在党规党纪的组合中,党纪是最具有规范性和约束力的党规,是党规制度体系的关键部分。党规是一个规范体系,既包括权限责任规范,也包括监督问责规范,还有激励性规范与制裁性规范。党的纪律规范是党规的一类规范,与权责规范、问责规范、制裁规范一脉相承,在党规体系中具有关键地位和作用,对党规的实施和整体效力起着保障作用。相对于党纪来讲,党规是一个上位概念,在实践中突出党纪的地位和作用,不能淡化了党规的完整性和整体意义。
在一般人的观念中,党规主要与党内法规这一术语相联系。长期以来,法学界对党内法规制度现象关注不够,有些学者不愿正视党内法规现象,对于党内法规概念持疑问甚至否定态度,仿佛一讲党内法规,就会混乱法治理论,混淆党国和党政关系,就有亵渎国家法治的危险。人们习惯于将国家与法相联系,法制、法治、法律、法规等大凡带“法”的制度现象一律归于国家法律制度范畴,归于国家专属的政权现象,政党不具有立法权,“党内法规”也不具有法的特征,党内的制度规范不应称为“法规”,也不宜使用易生误解的“党内法规”概念。也有人认为凡属于政党制定的党章、党规、党纪等都属于党内规范的范畴,建议用党内规范的提法替代党内法规的提法。*参见刘作翔:《党纪与国法不能混同》,载《北京日报》2015年8月3日。一直以来,党规、党内法规没有成为相关学科的基本概念。*有学者认为,主流学科通常不以执政党为研究对象,因而无法为执政党的领导生产必要的知识。经典体系建设只有走出党校和马院,与更为主流的学科体系相结合,才能获得活力和权威。参见强世功“从知识/权力的角度看政治学的重建”,载《国际政治研究》2013年第1期。尽管这一看法值得商榷,但多学科共研执政党建设,尤其是政治学、法学等学科加强政党政治和政党治理研究,既是理论创新发展的需要,也是执政实践和党的治理现代化的需要。党内法规及其相关问题甚至被认为既非科学问题更非法学问题,不能也不应该纳入法学研究范畴,由此形成了党内法规制度现象不入“法眼”的状况。*参见王振民:《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的基本理论问题》,载《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13年第2期。但客观地讲,党规包括党内法规是伴随中国共产党九十多年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历史而存在的制度现象,也是当前执政党制度建设的基础层面,它是一种不能忽略的历史性和现实性的客观存在。
正是基于对这种历史和现实的客观存在的认识和再认识,近些年来,党建学、政治学、法学界比以往更加关注党规现象,法学界已经有学者通过软法理论将党内法规现象纳入法学研究的视野。罗豪才教授提出的软法理论强调非传统的法规范形式对于治理的意义,在其软法理论中强调软法规范的体系性,执政党制定的政策性规范属于软法范畴。软法论者基于治理方式多元、治理规范多样的基本认识,构筑了完整的软法规范体系。*软法主要包含以下几类规范:一是法律、法规和规章中那些旨在描述法律事实或者具有宣示性、号召性、鼓励性、促进性、协商性、指导性的规范;二是国家机关依法创制的诸如纲要、指南、标准、规划、裁量基准、办法等大量的规范性文件;三是各类政治组织创制的旨在解决参政、议政等问题的自律规范;四是名目繁多的社会组织创制的自治规范。参见罗豪才“加强软法研究,推动法治发展”,“人民网-人民日报”2014年6月20日。姜明安教授更是将执政党和参政党规范本党组织和活动及党员行为的章程、规则、原则等纳入软法的范围,并认为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法规不完全是社会法和软法,它同时具有一定的国家法和硬法的因素。*参见罗豪才等著:《软法与公共治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9、89页;姜明安:《论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的性质与作用》,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3期。宋功德教授认为,党作为一种政治组织所制定的党规属于软法,它对于党组织和党员而言是必须一体遵守、不得例外的硬要求,属于“坚硬的软法”。*参见宋功德:《党规之治》,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64页。强世功教授则将党章与宪法并列关联在一起,认为“党章乃是中国宪法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参见强世功:《党章与宪法:多元一体法治共和国的建构》,载《文化纵横》2015年8月号。从一定意义上说,党内法规不仅已经成为一个中国特色的制度性概念,*参见《夯实党执政治国和自身建设的制度基础——中共中央办公厅法规局负责人答记者问》,载《求是》2014年第2期。1990年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使“党内法规”正式入规;1992年10月,中共十四大修改党章,将党的各级纪委的主要任务由“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修改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党内法规”正式写入党章。而且作为党规现象的核心部分,作为一类软法现象,其历史与现实、原理与原则、规律与逻辑等已经催生了一定程度和水平的学科意识和学科思维。
对于分析党规现象和认识党规属性来讲,与国内“软法论”具有同样意义的是国外社会学法学理论及其“活法论”。从社会秩序、社会治理及基本表征和要求看,法律多元主义立场及其“活法是法”的理论有其合理性。基于法律的本质是秩序、国家并非法的垄断者的基本认识,“活法论”认为社会中的权力和社会秩序是多元的,“活法”内生于社会并作用于社会,是指与国家制定法相对应的,在社会生活中真正起作用的各种社会规则,也就是各种社会团体的内在秩序。活法论的重点是无需和没有国家介入的法律领域,而不是国家制定法律。*奥地利法学家、欧洲社会学法学、自由法学创始人之一埃利希(EugenEhrlich,1862-1922)创制了“活法”(LivingLaw)概念,概述了小至家庭、村落、企业,大至政党、协会、国家,不论规模大小、形态复杂程度的人类团体内生性秩序,认为产生自团体内部而不是由外部施加的一阶规范是法律发展的重心所在。从一定意义上讲,政党组织的制度规范尤其是执政党党内法规与国家制定的法律制度分属不同的社会制度系统,国家法律制度现象被视为典型的法的现象,也可以说是传统法学研究的对象,而党规、党内法规现象则属于特殊的法现象,应当成为法学研究的新领域。
直观说来,党规是规范政党组织及其活动的制度规范,是一类特殊的法规范,它在本义特征、形式内容、价值功能上不同于国家法律规范。与传统法学学科相比,以党规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党规学,是一门正在起步趋向成熟的学问和有待走向独立的学科,它需要相应的概念范畴、知识体系和理论系统。就其概念范畴来讲,应当立足于对其内涵外延的把握,描述其本质规定性和基本特征,分析其存在形式和基本类型,尤其需要厚待其价值理念和基本功能。
(一)党规概念分析
一般说来,党规是所有政党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它是由政党制定或认可的,就如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样,它体现立规者的主观意志;党规的功能是规范行为、调整关系,如同法律的功能在于规范人的行为和调整社会关系一样,党规的功能在于规制政党组织及其成员的行为,调整由此产生的党务关系;党规是一个规范集合体,就如同法律是由内容不同、性质有别和功能相异的一系列规范构成的体系一样,党规主要包括相互关联的组织权限规范、行为程序规范、责任救济规范等。
显然,作为一种特殊的法现象,党规限定在政党内部规范意义上。在政党治理实践中,可以将党规做宽泛解释,党规不仅包括政党制定的组织规范和行为规范,还包括国家规范和社会规范。比如,对中国共产党来讲,党规可以泛指党的规矩,包括党的内外规矩,党的纪律规范属于党内规矩,国家法律法规属于党外规矩,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也是重要的党内规矩。但从科学和学科意义上看,党规与国法分属不同的范畴,属于同类但不相同的事物和现象。另外,研究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党规现象应当有不同的角度和侧重。在中国,党规研究主要侧重于研究中国共产党党规现象,也应当兼及各民主党派的党规现象。*从党规制定主体的角度看,党规是指政党制定的组织和行为规范。在我国,党规包括各政党制定的适用于本党组织和活动的规范。各民主党派制定的有关自身组织和活动的规范亦属于广义的党规范畴。从广泛意义上讲,在我国,党规可以分为执政党党规和参政党党规,两类党规存在共性也存在差异,应当促进两类党规的联动协调,以执政党党规建设带动参政党党规建设。当然,党规在多数语境中特指中国共产党党规,是指由中国共产党各级各类组织制定或认可、反映党的意志和客观规律、规制和调整党内行为和党务关系的各类规范的总称。
中国共产党各级各类组织制定和认可、规制组织及其活动、调整党内政治关系的党规规范,包括由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党内规范性文件确立的组织规范、行为规范和责任规范等,是党的各级各类组织和党员干部的行为规范,是执政党党内治理、党内自治和党务管理的基本依据。其一,从党规形成来看,党规是由中国共产党制定或认可的各类规范,主要是指由中国共产党各级各类组织制定的党内法规和党内规范性文件及其形成的规范,其中,党内法规及其形成的规范由中国共产党的特定组织制定,在党规体系中居于基础地位。其二,从党规本质来看,党规是党的意志的体现,从实质内容上看,它又是客观规律的反映,尤其是政治规律、政党政治规律、政治领导规律、政党执政规律的反映。党规既要反映政党政治规律,又要体现规范权力、保障权利等一般法治规律,更要反映和体现由民主集中制论、特别权力关系论、义务重心论或义务优先论等构造的党规特别逻辑。党规既体现意志又反映规律,是主观意志与客观规律的统一。其三,从党规功能看,党规规制和调整党内行为、党内关系。党规所规制的行为既包括组织行为,也包括组织成员行为,既包括权力行为,也包括权利行为,既包括决策与立规行为,也包括执行与执纪行为,还包括监督与问责行为,等等;党规所调整的党务关系既包括组织与组织的关系,又包括组织与其成员的关系,既包括权力与责任的关系,又包括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还包括权利与权力的关系,等等。其四,从党规形态看,党规主要不是指一部部具体的党规或者一条条具体规范,它是由有关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及其活动的一系列规范的集合体,是一个制度规范体系,主要由组织和权限规范、行为和程序规范、责任和救济规范等各类规范构成。
(二)党规特征描述
作为一类特殊的法现象,党规与国法属于同类事物,既存在不少差异,也有若干共性。它们都是一定意志的体现,同时又是一定规律的反映,是意志与规律相统一的产物;它们具有高度政治性,同时又贯彻法治原理和逻辑,是政治与法治相统一的现象;它们具有多元表现形式,也都保持着统一性,是由多元化的规范构成的统一的制度体系。党规特征是党规所具有的本质规定性及表征,主要表现为它的意志性、规律性、政治性、法治性、多元性、统一性等。
一是党规的意志性。党规国法属于上层建筑的一个层面,是一定范围内占据统治地位的阶级、阶层、集团或组织意志的集中反映。法律反映国家意志,科学立法的要求之一就是反映人民意志要求。党规也是主观意志的产物,党规也必须反映组织和党员的意志。党内立规是一定的主体反映一定意志的活动,是广泛汇集、集中表达党员和组织意志的行为过程,科学立规必须集中表达和综合反映组织和党员的政治意志。党规的意志性是党性的集中体现,是党规的本质特征之一。党规反映主观意志不是随意的,其一,物质决定意识,党规的意志性受制于一定的经济社会政治条件,取决于国情民情党情政情,以及国际大局和外交环境等;其二,意识形态制约党规意志,党规的意志性受约于社会核心价值体系尤其是政党的意识形态,政党的指导思想、政治纲领及其体现的价值诉求,对党规意志具有规束力;其三,认识来源于实践,党规的意志性受限于对相关利益要求和主张的概括和综合,以及对客观规律的认识和把握能力,受限于党内立规、党规实施、党内监督等法治实践水平。
二是党规的规律性。任何形式的制度都要反映一定的经济社会政治发展规律,党规国法皆不例外。法律反映客观规律,科学立法的要求之一就是要让国家意志体现经济社会政治发展规律的基本要求。党规也是客观规律的反映,必须反映经济社会政治发展规律的基本要求。党内立规是科学认识规律、尊重规律、反映规律的过程,科学立规就是要在科学认识和把握规律的基础上,实现党的意志与客观规律的统一。党规的规律性是其科学性的集中体现,是党规的本质特征之一。党规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有若干要求,其一,尊重一般规律,党规应当充分尊重经济社会政治发展规律,包括公共治理的一般规律、政党政治的一般规律等;其二,体现特殊规律,党规必须体现政党内部治理规律特别是其自治逻辑,党的领导规律、执政规律、民主集中制规律,以及党的各项工作的规律,如统战工作规律、群众工作规律、政法工作规律等;其三,反映关系规律,党规需要反映不同组织关系规律、不同制度关系规律等,如党政关系规律、党规国法关系规律、党的基层组织与社会组织关系规律等。
三是党规的政治性。政党是与国家政权密切相关的政治组织,主要围绕国家政权展开政治活动,政党组织及其活动的性质决定了党规的政治性特征。党规国法都是政治性与法治性的统一,与国法相比较,党规具有更加明显的政治性。无论是党内民主生活、党内职责权限、党员权利义务,还是党规所指向的具体行为和党务关系,均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党规的政治性体现在很多方面,其一,党规所规范和调整的对象是党内政治生活、党内政治行为、党内政治关系。政治性是政党组织、活动及其关系的普遍特性;其二,党规赋予党的各级各类组织的责任和权力属于政治责任和政治权力,无论是决策活动、执规行为还是监督问责等都具有鲜明的政治特征;其三,政党组织成员履行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具有高度政治性,体现和保障着党员的政治主体地位,反映了党内政治生活民主化的基本要求。*任何政治组织的成员均具有公民身份,平等地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比如财产权、生命权、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等,还有各项政治权利。公民加入政治组织尤其是政党,其作为组织成员的权利显然没有公民权利那么广泛,基本上属于政治性权利,执政党党员权利更是如此。
四是党规的法治性。国法是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制度系统和规范体系。党规是由政党组织制定或者认可的,并由组织处理和纪律制裁等保证实施的制度系统和规范体系。与国法不同,党规属于软法范畴,是“坚硬的软法”,不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它的强制性以党内的组织处理、党的纪律制裁作为后盾。与国法一样,党规也是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等要素的组合,党规要素的优化组合必须贯彻法治精神和原理,增强党规的法治性。党规的法治性基于多重逻辑,其一,党规是一个价值体系,或者说是一个价值和规范相统一的制度体系,党规内含着一定的价值诉求,比如,维护政治正义和政治生活的民主性与公正性等;其二,党规与民主相适应,党规保障党内民主权利和党员的政治主体地位,贯彻权力责任一致性、权利义务统一性、规范权力和保障权利等原则;其三,党规是党内治理的基础,党内治理必须奠定在党内组织、行为、关系及责任规范等基础上,遵循一般法治原理和党内法治逻辑,以法治支持和促进党内自治、共治和善治。
五是党规的多元性。党规作为一种制度现象,与国法一样是由内容广泛、形式多样的规范构成的规模宏大的制度体系。党规的多元性既反映了党的领导和执政活动,以及组织、思想、统战、政法、纪检等工作对党规制度规范的不同需求,又体现了党规制度规范体系中不同制度规范的功能定位和具体分工。党规的多元性既表现在内容上,也表现在形式上,其一,从内容上讲,党规有多种性质、功能分别的规范类型,既有禁止性规范、制裁性规范,又有倡导性规范、激励性规范,还有监督性规范、保障性规范、救济性规范等;其二,从层级上讲,党规有其自身的等级秩序,其规范程度和效力存在一定的级差,既有中央党内法规,又有部门党内法规和地方性党内法规,还有党内规范性文件;其三,从形式上讲,党规由多种存在形态和表现形式,既有党章,又有准则和条例,还有规则、规定、办法和细则,以及不同层级、不同形态的党内规范性文件,等等。
六是党规的统一性。党规国法是彼此关联、相互协调的两个不同的制度规范体系,它们分别由理念、原则、制度、规范等构成,有核心有层级,有原则有逻辑,多元化规范构成完整统一的党规体系。党规的统一性有若干保证,其一,党规尊崇法治精神,统一的法治理念和原则、统一的制度体系和逻辑维护着党规的统一性;其二,党规尊崇法治秩序,党章在党规体系中拥有核心地位和统率作用,下位阶规范不得抵触上位阶规范,维护着党规体系的层级结构;其三,党规建设走规范化、类型化、体系化之路,目的就是维护党规的统一性。
(三)党规分类与类型化
党规分类研究与党规类型化研究是党规学研究的重要方法,前者主要是从不同的角度对党规进行类比和划分,对党规一分为几,分类研究的意义在于更全面和深入地认识和把握党规现象;后者主要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尺对党规进行分门别类,将党规逐一归类,类型化研究的意义在于促进党规的规范化和体系化建设。党规分类研究更具有理论意义,而党规类型化研究更具有实践价值。
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党规现象进行不同的分类。其一,成文党规和不成文党规。党规是由党的组织制定或认可的,用以规制组织及其成员活动、调整党内关系的规范系统。党规系统由成文党规和不成文党规构成。一般说来,通过制定途径产生的党规属于成文党规,不成文党规是指非经党的组织依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党规,如党内政治惯例等。成文党规与不成文党规同在,党规主要表现为成文党规。其二,实体性党规与程序性党规。实体性党规关涉党务活动、党内关系、政治行为等,表现为权利义务、职能权责、行为标准、责任措施等内容。程序性党规则关涉决策与立规、执行与执纪、监督与问责等活动和行为的环节、步骤、期限等,并且强调程序的正当性。实体性党规与程序性党规共存,两者甚至交织在一起。其三,全国性党规与地方性党规。全国性党规是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务委员会等中央组织制定的党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党规,以及中央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等中央部门制定的党规;地方性党规是指党的各级地方组织行使党的立规权制定的党规。*全国性党规是对应地方性党规而言的,它由中央党规和部委党规构成,还包括军事党规、纪检党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军事委员会不同于一般中央部委,是特殊的党内立规主体,纪检党规、军事党规构成两个特殊的党规领域。地方性党规是党的各级地方组织行使党的立规权形成的党规,之所以称为地方性党规而非地方党规,主要是因为地方党组织行使的立规权是配置在地方党组织的党的立规权,地方党组织并无自我立规权或自治性立规权。全国性党规与地方性党规并存,一般地,适用于全国范围的党规属于全国性党规,仅适用于某一地方的党规属于地方性党规。其四,单一性党规与复合性党规。单一性党规是指由党的各级组织制定的党内法规和党内规范性文件及其创设的规范;复合性党规主要是指由党政机关联合制定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其创设的规范。单一性党规与复合性党规共在,单一性党规针对党内事务,效力限于党内,复合性党规既属于党规范畴,又属于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范畴,通常是针对党政机关面对的共性问题或者共责事务。*比如,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制定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既是党内法规,也是行政法规,对党政机关和部门在经费管理、国内出差、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活动、办公用房等方面作出全面规范,适用于党内外。当然,党政联合行文也有党委为政府“背书”的成分,这无疑有助于增强行政规范的效力。比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与以往的有关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的国务院文件相比,强调党的领导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最根本的保证,必须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发挥各级党委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法治政府建设各方面,各级政府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谋划和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任务,主动向党委报告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消除制约法治政府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强调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各级党委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等等。党政联合行文无疑比政府单独行文更容易产生实效,更利于推进既定目标的实现。其五,法规性党规与非法规性党规。党规主要由党内法规和党内规范性文件构成,所谓法规性党规就是指党内法规及其创设的具体规范,所谓非法规性党规就是党内规范性文件及其确立的具体规范。法规性党规与非法规性党规同存,一般来说,党内法规在党规体系中地位重要、作用重大,党内规范性文件在党规体系中数量众多、效应广泛。需要说明的是,法规性党规与非法规性党规仅限于形式上的大致分类,没有考虑它们的内容和效力。实际上,党内规范性文件也具有层级性,通过党内规范性文件确立的组织、行为规范也有不同等级效力。尽管从文本上看,即使一些高层级党内规范性文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党内法规,但它们确立的一些规范实际上具有相应的党内法规的效力。*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中央全会的决定等对党内具有约束力,包括对党规的制定也有约束力。这些高层级的党内规范性文件需要制定党规甚至需要通过制定、修改和废止国家法律加以落实。比如,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废止劳动教养制度,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废止了这项制度。也就是说,不能简单地将高层级的党章性或者党规性的党内规范性文件中与现行法律不一致的规定视为违宪违法,实际上这类规范性文件恰恰具有一种推进国家立法的功能,将这种规范性文件所体现的党的意志和政治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和法律,是一种正常的政治和法治现象。
如前所述,党规类型化研究不同于党规分类研究。由于人们对党规现象的关注和研究、相关理论论争以及实践探索主要是由党内法规引起并围绕党内法规展开,所以党规类型化研究侧重于党内法规,主要是确定标准和尺度对党内法规进行类别研究,并且旨在推进党内法规类型化、规范化和体系化建设。关于党内法规类型化研究,学界已有不少尝试。比如,有学者根据性质和所涉领域不同,将党内法规类型化为党章及党章相关法规、党的政治建设法规、党的思想建设法规、党的组织建设法规、党的队伍建设法规、党的纪律建设法规、党务管理工作法规等。也有学者从功能角度将党内法规类型化为党章、党内组织法规、党的行为法规、党内程序法规、党内监督法规、党内法规制定的法规。*参见兰亚宾:《党内法规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载《理论学刊》2005年第11期。还有学者将党内法规类别化为党章、党员权利义务法规、党内组织法规、党务管理法规、党纪检查法规等。*参见周叶中:《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建设的思考》,载《法学论坛》2011年第4期。
党内法规类型化研究可以沿着形式、内容、功能等维度展开。其一,基于党内法规形式的类型化。从形式上看,党内法规由章程、准则和条例,以及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等构成。党内法规体系化需要对党内法规进行科学合理的类型化,通过党内法规类型化重构党规制度规范体系,既要突出章程的党内根本法地位和统率作用,彰显党章类党规在党规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又要进一步凸显准则、条例在党规体系中的基础地位,将准则定位为党内基本法规,将条例定位为党内一般法规,并适度扩展法规类党规的范围;还要为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等重新定位,可以将它们确定为党内规章,进一步规范规章类党规建设。由此形成党章为核心、法规为主干、规章为分支,位阶明晰、等级有序、完备统一的党内法规制度规范体系。*参见肖金明:《论党内法治体系的基本构成》,载《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6年第6期。其二,基于党内法规内容的类型化。从内容上看,党内法规由党章及相关法规、党的领导和党的工作方面的法规、思想建设方面的法规、组织建设方面的法规、作风建设方面的法规、反腐倡廉建设方面的法规、民主集中制建设方面的法规、机关工作方面的法规等部分构成。这种划分的参照依据主要是《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实际上,《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汇编》(2007-2012)也主要是根据这种划分编排的。*另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法规室、中央纪委法规室、中央组织部办公厅编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汇编》(1978-1996)、《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汇编》(1996-2000)、《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汇编》(2001-2007),党内法规包括党章、党的思想建设法规、党的组织建设法规、党的队伍建设法规、党的作风建设法规、反腐倡廉建设法规、党内工作程序法规等类型。其三,基于党内法规功能的类型化。从功能上看,党内法规主要由组织性党规、行为性党规、责任性党规等构成。组织性党规侧重于党的组织原则和制度,规范组织职责权限、机构编制、体制机制,以及规定党员权利义务等;行为性党规侧重于行为程序规范,规定党的组织及其成员的权力(权利)行为规范,包括党内决策、执行、监督行为规范和党员知情、参与、表达、监督等权利行为规范,尤其是程序规范;责任性党规侧重于党内问责和救济,规定组织处理、纪律制裁规范,以及党内权利救济规范等。
(四)党规价值与功能
在哲学意义上,价值是内在的、主观的概念,具有道德性和伦理性,人们甚至可以将价值与美好事物和夙愿甚至与善关联起来。价值也是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上的基本概念,是诸多学科的基石之一。法的价值是法学研究基本范畴之一。法律价值具有多元性和善性,包括秩序、自由、公正、正义、人权、效率等道德伦理性显著的制度价值,它们构成一个富有开放性、包容性的体系,但体系内也存在不同程度的冲突,需要价值整合与衡平、价值次序优化和认同。党规价值是党规学的基本命题。党规价值既需要理论化建构,使其成为党规学的理论基石,也需要加强实践性,在党内立规、党规遵守、党规实施、党规监督等实践中突出党规价值的应用,最大程度地释放党规价值的能量。
党规学研究党规价值,应当面向价值冲突,将不同价值追求平衡和统一在党规基础上。其一,自由与秩序。任何一种组织尤其是政治组织,都必须面对自由和秩序问题。组织本身就意味着对自由的一定的限制,因为但凡组织都需要秩序。政党意味着秩序,也就意味着对组织成员结社、言论甚至思想自由的约束。当然,这种约束也是有限度的,必须基于组织性、伦理性,且必须基于党内法规。党规尤其是党内法规是党内自由的保障。其二,民主与权威。民主是现代政治组织的基本表征,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线,它体现为党员的主体地位和党员民主权利等。权威是政治组织的内在需求,党内权威是党内秩序的需要,党内权威以民主集中制为基础,体现为组织性和纪律性。无论党内民主还是党内权威都必须建立在党规基础上,以党章党规保证党内民主与党内权威的统一,形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其三,自治与法治。自治是政党组织的基本价值,自治的前提是政党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政党自治的内涵是国法和公权一般不介入党内事务,但政党内部治理必须以自身制度体系为基础。中国共产党是公共性组织,也是自治性组织,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依宪依法治国理政,同时必须在党内政治生活上强化法治思维,在党规制度建设中贯彻法治原理,遵循法治-共治-自治-善治逻辑,以国法为前提、党规为基础推进党内法治,通过党内法治走向党内善治。其四,权力与权利。在政党组织内部,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等对应性元素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又需要强烈的法治性。实现权力责任、权利义务法规化,在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关系基础上突出权力与权利关系的法治意义,以保证自由与秩序、民主与权威、自治与法治等构成的多元价值体系的衡平和统一。
党规功能亦即党规在规范政党组织、规制党内行为、调整党内关系、促进党内治理中的作用。党规的功能包括若干层面,宏观而论,党规以党内法规为核心支撑起党内治理和党内法治,规范和保障全面从严治党,与国法并列,并形成党规国法与社会规范一体化局面,形成政党、国家、社会三线推进法治的格局,从而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具体而言,党规以组织、行为规范和关系准则、标尺规制党内组织和党内行为、调整党内关系,具体功用表现为对党的组织及其成员行为的指引、规范、保护、激励、惩治、教育、评价等作用。
其一,指导作用。党规是一套理念、原则、制度、规范的集合体,党规所贯彻的价值理念和内含的制度规范构成党内关系指针和行为指南,具有明确的方向性和指引性,具体引导党的组织及其成员行为,以及党内关系的完善和发展。其二,规制作用。党规规定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和不得做什么,具有约束性和拘束力,它以明确的行为规则、基准、尺度等规制党的组织及其成员行为的方向、过程和选择,以及以党内职权职责、权利义务等为内容的党内关系。党规的规制作用侧重于将党内权力责任行为、权利义务行为纳入党规轨道,校准党内关系,尤其要防止权力滥用和义务怠慢,避免党内权力与权利的冲突。其三,保护作用。党规具有保护组织及其成员合法合规权益的作用,尤其是对党内民主权利和党员主体地位的保障。党规通过规制党内权力以及申诉、救济等制度实现对党内合规权益的保护。其四,激励作用。党规具有激励性,党规确立倡导性规范、激励性措施,有效运用和发挥党内组织性、荣誉性资源促使组织及其成员向上向善、为组织目标而努力的作用。其五,惩治作用。党规具有强制性和制裁性,主要表现为党内组织处理和纪律制裁。党纪规范在党规体系中具有关键地位,主要发挥对党的组织及其成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作用,对滥用职权和权利、懈怠职责和义务的行为施加不利后果,包括限制和剥夺党内权利、科处党规义务等。其六,教育作用。党规的价值理念、自在精神、外在规范和内嵌伦理,以及党规遵守和实施、党规监督和奖惩等党规实践,对政党组织及其成员具有教化作用,党规具有潜移默化地形塑党员干部思想意识和信仰、党内行为习惯和模式的力量。其七,评价作用。党规是党内关系准则和行为规范的集合,它明确党内权力责任、权利义务及其规定性、行为界限与合规性、行为标准与合理性、行为程序与正当性等,由此形成党内关系和党内行为合规性评价的指标系统,可以实现依此自我衡量与据此外部评价的统一。
如前所述,党规现象属于党建学、政治学、法学等不同学科共同关注和研究的政治现象和制度现象。党规学是党建学、政治学、法学等多学科交叉融合的新的学科领域。加快党规学学科建设和发展,一方面,必须加强在党规研究领域不同学科的交流与合作,尤其要突出党建学的高度、政治学的视野和法学的思维逻辑对党规学研究的意义;另一方面,党规现象是一种政治现象、制度现象和规范现象、法治现象。一般说来,任何组织都需要一定的制度规范,以对其组织活动和关系进行规制和调整,国家政权组织、政党组织、社会组织概不例外。传统法学以国家政权现象为核心展开对国家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研究,围绕社会组织展开的制度构建、社会自律、自治活动,围绕政党政治尤其是执政党组织和活动展开的党内立规、党规实施活动,通常不属于法学研究的范畴。
党规学拥有多元发展路径,它可以成为党建学、政治学研究的重要分支和方向,也可以成为法学学科体系的新成员。一门成熟的学问或者独立的学科必定有其特定的研究对象。党规学如果成为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它研究的就是法现象中的一种特殊现象——党规现象。党规学研究党规产生和发展的规律,研究党规的本质内容、形式类型,研究党规的价值体系和功能作用,研究党规与国法及其他社会规范的关系,研究党规制定和实施对党内治理、政党执政以及对国家和社会治理的作用和影响,等等。党规学是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普遍适用于法学各学科的一般原理、原则,同样也适用于党规学。作为一门以党规现象、党规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科学和一个特殊的部门法学,相对于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等法学学科,党规学是处于萌芽和逐步成形的新学科。毫无疑问,法理学、宪法学等法学分支学科的理论和方法对构建党规学研究体系、发展党规学学科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作为学科的党规学
如前所言,随着党规实践的不断拓展和深化,以及学界广泛和深入的介入,党规学应该也能够独立成为一门研究党规现象和党规规律的学问。党规的多重性质决定了它是一个多学科交集的领域,尤其是一个政治学、党建学和法学等学科的共涉领域。这些学科的学者在不同的进路上触及到作为学科的党规学与政治学、党建学、法学等学科的关系。
其一,党规学与政治学。“党规本政”。党规是政党的要素之一,是政党组织及其活动的内备制度,与国家立法确立的政党组织及其活动的外给规范等一起,构成政党政治的制度基础。换言之,党规现象是一种社会政治现象,与政党政治密切相关,也可以说是政党政治和政党制度的一个侧面。政党政治是政治学的重要内容,政治学研究政党政治原理和制度,研究政党组织和活动,研究政党行为和关系规范,甚至研究政党内部的规范运作,党规现象因此成为政治学研究不可或缺的内容。其二,党规学与党建学。“党规姓党”。党建学是以党的建设为研究对象的学问,涉及党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等广泛领域。党规建设构成党的建设的一个基本领域,党规学面向党的建设尤其是党的制度建设,以党规制度建设为研究对象,科学研究党规制度建设的基本原理,科学探寻党规制度建设的基本规律,主旨是促进党的建设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水平。党规学研究是党建学研究的重要板块,党规学是党建学学科的重要分支。其三,党规学与法学。“党规属法”。党规是组织规范、行为规范、责任规范的集合,作为与国法并列、与社会规范并行的制度现象,属于一种“法”现象,因此也成为法学研究的一个特殊领域。党规是一种历史和现实的客观存在,改变法学长期将党规现象拒之门外的状况,将党规学纳入法学学科体系,使其成为法学学科体系中相对独立的分支学科,是一种科学的态度和现实的选择。相对独立的党规学与法理学、宪法学等法学学科形成良性互动,有利于法学理论和方法、法治思维和逻辑在党规现象研究中的应用,对于完善政党内部治理以及社会组织自身治理,对于推进党和国家治理现代化无疑具有深远意义。比较而言,党规学作为一个部门法学,与法理学、宪法学等部门法学关系最为密切。有学者认为在党规学还没有成为一门独立学科的情况下,可以将党规学理论与实践研究纳入法理学或者宪法学体系,作为法理学或者宪法学的一个特别理论领域和特殊学术版块。党规国法既有相当多的共性也有一定的差异,适用于国法的概念、原理和方法论可以在党规学上加以借鉴甚至直接移植;同样,宪法学基本原理、原则和制度与党章基本理论、原则和制度既有差异也有共性,宪法学的知识理论体系和方法论对党规学研究具有重要参照价值。
加快党规学学科建设和发展,使其成为一门成熟的学问和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学,需要建立起自己的知识和理论体系。党规学的知识和理论体系应当包括党规学原理、党规史学、党章学、部门党规学、比较党规学等。其一,党规学原理。学问以理为基,党规学原理主要分析党规概念、党规本质特征、党规内涵外延、党内形式类型,探究党规价值理念、党规功能作用、基本原则和党规的制度逻辑,党务管理、党内治理和党规关系及其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以及党规规范体系、层级结构和党规运行机制机理,等等。其二,党规史学。发展以史为鉴,党规史学考察和研究政党发展史的制度侧面,并且将党规制度史与思想史结合起来,侧重于不同历史阶段的党规考察和历史背景分析,探讨党规发展的一般规律,概括党规建设的历史经验,指导党规制度和党内法治的发展。其三,党章学。党规以章为纲,党章学主要分析党章概念、特质和类型,在党规体系中的地位、价值和功能,党章框架体系、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党章历史发展,党章与宪法的关系,政党组织体系、党内权力责任、党员义务权利及其相互关系,等等。其四,部门党规学。学科以门为要,部门党规学或称领域党规学依循政党政治一般原理,借鉴其他法学学科部门法学研究的经验,基于政党组织体系、内部治理、政党活动等形成的不同党务关系,科学合理地划分党规部门,发展部门党规学,如组织党规学、宣传党规学、统战党规学、政法党规学、纪检党规学、军事党规学等,推进不同部门党规理论创新和实践探索。其五,比较党规学。他山之石攻玉,比较党规学着重于不同国家和地区政党党规比较分析,侧重于不同政党体制中政党党规比较研究、不同意识形态政党党规比较研究,以及世界大党党规比较研究等,通过比较研究借鉴经验教训以取长补短。
(二)党规学研究内容
党规学研究应当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两个相互联系、各有倾力的维度上拓展和深化。一方面,运用民主法治、权力责任、权利义务、法行为与法关系等对应性制度要素逐步建立起党规学理论分析框架,将法学的基本范畴和基本原理、法治的基本价值和基本规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与基本逻辑等引入党规学基础研究中,探求党规学的体系与内容、原理与原则、价值与逻辑;另一方面,要面向政党政治、治国理政、参政议政、政党内部治理等重大现实需要,分析不同类型政党党规建设的共性和差异,面向党规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等不同于国家立法、行政和司法的独特实践形态,以及党规国法创设和运行的分工合作,尤其要面向执政党自身治理如何遵循法治-共治-自治-善治的共生逻辑。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不会界限分明,它们密切关联、侧重不同,基础研究是为了学科更像学科和更加科学,应用研究是为了学科更有地位和更有作为。对于党规学建设来说,应当把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
随着党规学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党规学学科定位日趋明确,基础范畴、基本理念、重要原则、框架体系及未来趋向等也将日益稳定和成熟,党规学研究的内容体系也将日渐明朗化。尽管对党规学的理论体系可能见仁见智,但党规学研究内容主要不外乎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党规学基础理论。党规学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法学基础原理、基本原则、制度逻辑等同样适用于党规学。党规学既要研究与其他部门法学共有的一般共性问题,又要研究作为独立的法学分支自身的特殊逻辑,创设相对独立的概念范畴、知识体系和理论系统,在一般法治原理、规律的基础上探求自身的独特逻辑,形成和发展不同于其他部门法学的理论和学说。其二,党规的历史发展。任何社会事物和现象都处于历史发展之中,党规现象是历史的存在、不断变化的现实并显现出一定趋势的未来。党规现象作为一种社会政治制度现象,其产生和发展联系着一定的历史环境和条件,包括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背景等。与其他制度现象相比,党规现象的变化发展受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更为明显。党规学致力于探求党规现象变化发展的脉络和党规建设的历史经验,认识和把握党规建设的规律和党规现象的发展趋势,推动党规建设和党内法治实践与时俱进。其三,党规的制度规范。党规学研究党规制度现象,将党规视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制度系统,将党规制度规范作为主要研究内容,侧重于探讨党规制度框架体系与结构、党规制度规范形式与效力,探寻适应政党内部治理需要的党规建设途径和方式,完善不同领域和不同形式的党规制度规范,构建由党内法规、党内规范性文件、党内政治惯例等构成的层级分明、结构合理、完整统一的党内制度规范体系。其四,党规的实践形态。党规学研究尤其是应用研究需要面向党规的实践层面。党规实践主要是指党规的制定和党规的实施,包括决策与立规、执行与执纪、监督与问责、守规与依规等环节,具体包括科学立规、严格执规、严肃执纪、严密监督、严明问责,以及全党严守党规等具体实践形式。党规学研究尤其是应用研究需要面向党规制定、党规遵守、党规实施、党规监督等具体实践形态,旨在通过党规建设和党内法治实践走向党内善治。
(三)党规学研究方法
一门学问被称其为科学,或者发展为一门学科,重要表征之一是它拥有成熟的方法论。一门学科可以有很多研究方法,但离开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不可能形成社会科学的方法论。社会科学领域每一个学科的理论研究都需要认真对待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这关系到社会科学研究的基础方法论。无论传统政治学、党建学、法学研究,还是作为一门新学科的党规学研究,无论是对政党、国家等政治实体及其活动还是对党规国法等制度现象的研究,都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的学术立场,坚持物质决定意识、社会现象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社会历史发展等方法论原则和观点。党规学作为一门研究对象广泛、内容极为庞杂的法学分支学科,是法学理论体系中凸显中国特色的学术领域,以辩证和历史的态度和方法开展党规学研究,才能少走弯路和避免谬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对于社会科学各领域各学科具有共同的意义,对于党规学尤为重要。党规学研究应当坚持以科学理论为指导,客观分析党规现象及其发展逻辑,坚持历史唯物史观,结合党规历史发展进程研究党规制度及其建设规律,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面向党规建设实际需要,推进党规学理论创新和实践探索。
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有助于运用系统论、理论联系实际、阶级分析、比较分析、历史分析、规范法学、社科法学等研究方法,科学研究和分析党规现象和党规规律。其一,系统论方法。党规现象不是孤立的法现象,它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现象交融在一起。因此,党规学必须坚持事物相互联系的观点,运用系统论的方法开展党规研究,既要研究党规制度与环境的关系,又要研究党规供给与需要的关系,既要防止脱离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背景孤立地研究党规现象,又要将党规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研究,避免过于单一零散、粗糙简单甚至支离破碎的制度研究。其二,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党规学研究必须面向党的制度建设的实践,面向党内治理的需求,增强问题意识,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方法。运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研究党规现象,就需要强调实证分析和案例分析的重要性,重视以科学的调查统计方法与技术作支撑对党规现象、党规行为及其发生过程和发展规律进行客观分析,从中取得规律性的认识,注重围绕党规制度建设和运行中的特定事件和案例进行个案和类案分析,从个别到一般地形成对党规现象的规律性认识。其三,阶级分析方法。传统政党是阶级的组织,是一定阶级或阶层利益的代表。政党的社会基础可能发生变化,但政党的意识形态、政治纲领、路线方针政策等与一定的阶级或阶层利益相联系,这一本质不会改变。党规是政党的基本要素,是政党意志的产物,它必定联系着和服务于一定的阶级或阶层利益。阶级分析方法就是透过一般政党政治现象,分析政党组织、活动及其制度规范的本质,即它们所联系、反映和体现的根本利益。其四,历史研究方法。根据党规现象发展的历史脉络,依据党规思想和制度等方面的历史资料,侧重政治和社会历史环境与背景分析,概括党规现象发展变化的规律。防止党规研究以偏概全,防止党规研究脱离党规思想和制度所处时代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条件。其五,比较研究方法。侧重于对不同环境条件下的党规现象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共同点和差异性,分析党规现象变化发展的共同规律和不同逻辑,尤其注意不同的经济社会政治文化条件对党规发展变化的影响。比较不同政治制度和政党体制中的政党规范,分析党规共性和差异以及党规制度的利弊得失,有利于对世界上不同的党规制度作出正确评价,凸显中国党规建设尤其是执政党党规建设的特色,保持和发展党内法治和党内治理的优势。其六,规范法学方法。注重将研究对象定位为党规规范本身尤其是“文本规范”,关注党规规范的建构和规范体系的完善,注重党规规范内部的逻辑演绎和规范分析,强调成文党规体系结构的完整性,注重从党规完善的角度解决党规实践中的问题,追求党规规范的有效实施。规范法学方法是法学研究中常用的方法,应当成为党规学的重要研究方法。其七,社科法学方法。社科法学研究方法强调运用社会科学方法研究法的现象,以开放包容的态度,接纳能够对法现象作出科学解释的所有方法,遵循科学研究的一般准则聚焦已经发生的“经验事实”,遵循“价值中立”的原则,对研究对象的状态、模式、成因、发展趋势等作出解释。运用社科法学方法研究党规现象,需要将党规作为一种政治现象和政治治理的方式,关注“政治实践中的党规”,侧重于分析研究政党政治生活中的党规规范及其实际作用,尤其注重其动态实施状况和产生的效应。
加快建设和发展党规学,构建中国特色党规学学科,需要形成一支以党规制度现象与党内法治规律为研究对象、科研领域和学术方向的专业研究队伍,推进党规科学研究和理论创新,形成完整的党规知识和理论体系,加快党规专业人才培养,推进高水平党规人才和法治工作队伍建设,聚焦党规制度和党内法治建设重大现实问题,不断推进党规建设和党内法治实践探索。
(一)党规学理论意义
党规学如果能够成为一门知识体系完整和理论体系自洽的学问,必须处理好与其他学科的关系。作为一门亟需进一步理论化的学科,它需要形成内生创新的力量,既发展自身,又贡献于法治理论的发展和法学学科体系的完善。加快建设和发展党规学,有利于形成明确的党规研究领域,汇集各方面的专家学者聚焦党规建设和党内法治实践,促进相关学科在党规研究领域的沟通对话、交流合作,形成多学科共同关注的实践场域和共同参与的学术场域,形成多学科交叉研究、跨学科研究的局面,逐步形成一支致力于党规研究的专业队伍,建立相应的专业团体和学术团队、专业机构和科研平台,促进党规基础理论和应用研究。加快建设和发展党规学,有利于增强社会科学界的使命感,促使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者从关注学术研究到关注学科建设,这将有利于形成新的学术增长点,进而推动政治学、党建学、法学等学科体系建设,并催生和培育新的学科增长极。比如,就法学学科建设而言,建设和发展党规学,使党规学成为法学学科体系的重要分支,与法理学、宪法学等学科并列互动,这无疑有利于提升法学学科体系的完整性。
(二)党规学实践意义
党规学如果能够成为一门成熟的学问和独立的学科,必须处理好党规理论与党规实践的关系。党规学作为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它需要从实践中来,又必须到实践中去,在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中,既完善自身,又贡献于党内法规、法治建设和党内治理、善治实践。加快建设和发展党规学,明确其相对独立的学科地位,将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结合起来,以科学研究为支撑,形成一支党规领域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的队伍,建立完善的党规学人才培养目标体系,培养适应党建工作和党规建设的专门人才,推动党内法治工作队伍建设,为党内法治建设和党内治理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加快建设和发展党规学,有利于形成科学的研究体系,促进理论联系实际,产生更有质量和水平的研究成果,使党规学研究保持理论基础和广度,增进理论创新和深度,结合高水平党规智库建设,形成与党规实践结合、对党规实践作用的状态,为全面从严治党、全面推进法治、全面实现党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伟大实践提供智力支持。
一门成熟的学问和一个独立的学科,需要具备一些基本要素和基础条件。党规学要成为成熟的学问和独立的学科,需要一个由核心范畴、基本范畴、重要范畴组成的概念体系,一套能够阐释党规建设学理的理论体系,一套比较完善的方法论,一批代表性理论研究成果。*参见宋功德著:《党规之治》,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431页。一般说来,独立的学科由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等密切关联的多重因素构成。如前所言,这些因素主要包括:一是科学研究所需要的人员和机构,形成稳定的科研队伍和自由的学术机制,所创造产生的知识和理论成果,具有成熟的方法论;二是人才培养所需要的知识体系和理论方向,形成不同层次人才培养的教学和课程体系,形成教育教学的学科特色,具有人才培养的学科优势;三是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所需要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所形成的各学科、国内外交流合作的机制和平台,形成与其他学科交流合作的局面,具有国际交流合作的能力;四是理论面向实践所需要的机制与格局,所形成的应用能力和智库形式,形成学术服务于实践的话语体系,具有理论之于实践的影响力。
也可以这样讲,一个学术领域是否成熟到能获得普遍承认的程度,取决于多项学术和实践上的表征:(1)形成一个以该领域为稳定研究方向的学者群体。(2)有专门刊登该领域论文的杂志和其他出版物的发展。概言之,学问的成熟度取决于“学而成群、研而成体,研学群体成统”,学科的独立性取决于“学而成理、研而成论,研学理论成就”。党规学作为成熟的学问和独立的学科要获得普遍承认,从形式上看,也必须具备稳定的研究队伍、学术成果展示的媒介这样的条件。(3)有以科研为支撑面向党规专业人才培养的基础教材。从某种意义上讲,推进党规学建设,使其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当前尤需关注不可忽略的两个重要支点:一是党规研究刊物的公开出版,不一定是核心和C刊;二是基础党规学教材的编写,一定是党规常识和常理的结晶。
[责任编辑:吴 岩]
Subject:The Construction of the Discipline of Party Rule under the Perspective of Law
Author & unit:XIAO Jinming
(Law School,Shandong University,Jinan Shandong 250100,China)
The phenomenon of party rule is a kind of political phenomenon, institutional phenomenon and legal phenomenon. Party discipline has become the object of study of party rule,which has become a new academic field integrating party construction, political science, law and other subjects. Party ruleis becoming an important direction of the study of party construction and political science. It shouldalso be the important branch of law. As a new member of law,party rule focuses on the study of a special law phenomenon, exploring the special logic of the phenomenon of party rule based on the general rule of law, studying principles and operating mechanism of the rule of law within the party and logic of governance, and setting up a relatively independent concept category, knowledge systemand theoretical system.Further clarifying the awareness of party rule,research content and methods, strengthening basic and applied research of party, perfecting and developing the discipline system of party rule, are important to the enrichment of the theoretical system of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and the promotion ofthe modernization of the governanceof the party and the country.
rule of the party;phenomenon of law; party rule; law; rule of law within the party
2017-01-20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推进党内法治建设理论与实践创新研究”(14ZDC006)的阶段性成果。
肖金明(1965-)男,山东胶南人,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公法学原理与制度、政治学理论。
D90
A
1009-8003(2017)02-007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