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 芬, 曹志翔
(江苏省无锡市第三人民医院, 江苏 无锡, 214041)
玉屏风滴丸联合聚肌胞皮损内注射治疗扁平疣的疗效观察
曾 芬, 曹志翔
(江苏省无锡市第三人民医院, 江苏 无锡, 214041)
玉屏风滴丸; 聚肌胞; 扁平疣
扁平疣是由人类乳头瘤病毒感染引起的一种常见皮肤性疾病,目前还无特效的医治方法。本科采用玉屏风滴丸联合聚肌胞皮损内注射治疗扁平疣,取得了满意的疗效,现报告如下。
1.1 一般资料
87 例患者均为本科门诊就诊患者,符合扁平疣的诊断标准[1]。将患者随机分为治疗组46例和对照组41例。治疗组男18例,女28例,年龄18~40岁,平均24.4岁,病程2周~3年,平均17个月; 皮损发生部位:单纯发生于面部者24例,单纯发生手背及前臂者7例,面部及手背前臂均累及者15例。对照组男20例,女21例,年龄18~42岁,平均26岁,病程4周~3.5年,平均19个月; 皮损发生部位:单纯发生于面部者19例,单纯发生手背及前臂者9例,面部及手背前臂均累及者13例。所有患者均在治疗前1个月内无全身或局部使用抗病毒药物、免疫调节剂; 年龄均在18周岁以上; 无严重心、肝、肾功能不全; 无高血压、糖尿病史; 非妊娠期及哺乳期妇女。2组患者性别、年龄、病程及发病部位无显著差异,具有可比性。
1.2 治疗方法
对照组在皮损常规消毒后,使用一次性无菌胰岛素注射器抽取聚肌胞注射液,从皮损的边缘进针,缓慢注入药液,直到疣体充盈发白,逐一注射,每周1次。治疗组在对照组的基础上服用玉屏风滴丸, 2.4 g/次, 3次/d。在服药期间禁食辛辣刺激油腻食物。2组均以治疗4周为1个疗程,痊愈者终止治疗,未愈者继续进行第2个疗程治疗。2个疗程后观察疗效,在治疗期间均未使用其他治疗手段。
1.3 疗效判定标准[2]
疣体变平、减小、脱落时为起效时间。痊愈为疣体完全消退,遗留或不留褐色斑,无新疣出现; 显效为疣体消退>70%, 且剩余疣体明显变平减小; 好转为疣体消退30%~69%, 且剩余疣体变平减小; 无效为皮损消退<30%或增多变大。痊愈+显效为有效。
治疗 8 周后,治疗组痊愈26例,显效14例,好转5例,无效1例,总有效率为87.00%; 对照组痊愈12例,显效15例,好转10例,无效4例,总有效率为65.85%。治疗组总有效率显著高于对照组(P<0.05)。治疗组的平均起效时间为(13.93±4.03) d, 显著短于对照组(21.38±3.29) d(P<0.05)。治疗组的平均痊愈时间为(30.77±5.78) d, 显著短于对照组(41.5±7.22) d(P<0.05)。大部分患者治疗时有轻微疼痛,注射部位充血肿胀, 24 h后水肿可消退,均无全身不良反应。
扁平疣为皮肤科常见的病毒性皮肤病,临床上治疗较困难,影响美观,给患者造成心理负担。其治疗方法包括抗病毒,提高自身免疫力和局部皮损治疗,目前多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方法联合治疗。
引发扁平疣的病毒类型主要为HPV3、HPV5、HPV8和HPV11, 它们和细胞免疫功能相关,免疫功能低下者相对容易发生该病[3]。聚肌胞通常用于治疗扁平疣,在体内通过诱导产生干扰素而发挥作用,可局部外用、肌肉注射、穴位注射、皮损内注射。由于表皮无血管,其血供主要来自真皮乳头层,聚肌胞通过肌肉注射进入机体后,到达表皮的浓度较低。据报道[4], 扁平疣皮损内直接注射聚肌胞,疗效满意,系人为地提高皮损组织真皮层的局部药物浓度。
中医称扁平疣为“扁瘊”,认为本病的发病机制是气血不和,腠理不密,风热毒邪郁于少阳胆经,肝失血养,风热血燥搏于肌肤而成[5], 所以治疗宜清热解毒,活血祛风。玉屏风滴丸主要成分为黄芪、防风和白术。黄芪能增强细胞免疫功能和促进免疫球蛋白产生; 防风有解热、抗炎的作用; 白术健脾益气,还有抗菌作用。三药配伍,恰切病机,可促使疣体消退而新疣不生。
本研究结果显示,玉屏风滴丸联合聚肌胞皮损内注射治疗扁平疣的临床疗效显著优于对照组, 2组的痊愈率、有效率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5); 治疗组的平均起效时间和痊愈时间均显著短于对照组(P<0.05)。说明玉屏风滴丸联合聚肌胞皮损内注射治疗扁平疣疗效显著,起效快,无明显不良反应。
[1] 赵辨. 中国临床皮肤病学[M] 南京: 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 2010: 0416.
[2] 张起律. 中药联合他扎罗汀乳膏和咪喹莫特乳膏治疗扁平疣57例临床观察[J]. 中国皮肤性病学杂志, 2014(04): 436-437.
[3] 张学军. 皮肤性病学高级教程[J]. 北京: 人民军医出版社, 2010: 79.
[4] 贺志彬, 廖万清, 温海, 等. 皮损内注射聚肌胞治疗扁平疣的疗效观察[J]. 中国中西医结合皮肤性病学杂志, 2005(01): 56-57.
[5] 张可堂, 李永明. 自拟除疣汤治疗扁平50例[J]. 世界中医药, 2011(05): 439-440.
2017-03-20
R 752.5
A
1672-2353(2017)21-194-01
10.7619/jcmp.201721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