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养猪场疫病防控隔离技术措施

2017-04-04 04:49吕宗德
兽医导刊 2017年14期
关键词:生产区养猪场疫病

马 红 吕宗德

(1.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畜牧兽医站,江苏六合 211500;2.南京市畜牧兽医站,江苏南京 210012)

浅析养猪场疫病防控隔离技术措施

马 红1吕宗德2

(1.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畜牧兽医站,江苏六合 211500;2.南京市畜牧兽医站,江苏南京 210012)

养猪场疫病防控隔离技术是实现有效预防控制猪病的关键措施之一,笔者对实施隔离技术的必要性和法律依据,以及实施隔离技术的控制动物、人和物的重点技术措施的关键要点作阐述分析,以便共同做好养猪场疫病防控。

猪场;隔离技术;疫病防控

1 实施隔离技术的必要性

1.1 动物疫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

影响动物疫病发生的不确定因素变化加大,如对动物疫病防控意识不强,隔离技术等技术措施落实不到位等,导致动物疫病发生概率加大,影响了养殖效益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1.1.1 传染病的种类多,新病不断出现,常见病多发,危害甚大。我国动物传染病有202种之多,其中1980年以来发现的新病达29种。这29种传染病中有猪细小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流行性腹泻、猪痢疾和猪衣原体病、猪传染性接触性胸膜炎、副猪嗜血杆菌病、猪繁殖和呼吸综合征、猪圆环病2型和猪增生性肠炎等。原有在我国较多猪场发生的猪瘟、猪气喘病、仔猪大肠杆菌病、猪伪狂犬病、猪链球菌病、猪布鲁氏菌病、猪流行性乙型脑炎等又时常发生。这些新旧传染病已是我国较大范围内养殖场的常发病和多发病,真可谓旧病未除,新病又增,防不胜防,给养猪业造成极大的危害。

1.1.2 外源性动物疫病传入风险加大。生猪及其产品高频率流通与交易,隐性染疫生猪及其产品增加了生猪养殖业输入型疫病风险。

1.1.3 病毒变异加快、毒力增强呈多发态势。如O型有猪毒谱系、泛亚谱系、mya谱系(耿马98系)3种毒株,有时出现多毒株感染,其毒力增强,Mya98是最主要流行毒,90%的O型病猪由该毒所致。猪瘟的毒力增强,且非洲猪瘟随种猪传入和扩散风险加大。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流行呈现不断变异的新特点。

1.1.4 病毒污染,发病风险加大。活疫苗毒的残留污染,如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毒等;重点病疫病毒污染,如伪狂犬病病毒、园环病毒、猪嗜血杆菌菌等污染等越来越严重。

1.1.5 多病原的多重感染或混合感染,使病情复杂化。病毒与病毒、病毒与细菌、细菌与细菌、病原(病毒或细菌)与寄生虫或与非传染性疾病混合感染等,多病原的多重感染或混合感染已是普遍发病的规律,其结果造成高发病率、高死亡率和巨大的经济损失。

1.1.6 典型性疾病日益突出。繁殖障碍性传染病仍是养猪中的主要疫病。引起猪繁殖障碍性传染病的有猪瘟、猪繁殖和呼吸综合征、猪圆环病毒2型感染、猪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病、猪钩端螺旋体病、弓形虫病等;腹泻性疾病发病范围越来越大。主要病原有猪流行性腹泻病毒、传染性胃肠炎、猪轮状病毒病等。

1.2 隔离技术不落实的后果

1.2.1 场内疫病扩散。无隔离舍,病猪和健康猪不能分开,某猪场无隔离舍,种公猪被伪狂犬病病原污染,没有隔离监测,导致大部分猪发生伪狂犬病。

1.2.2 外疫传入。从外调入猪已发病,或通过看病的、卖药的、卖饲料的、买猪的的人员,场内外人员串动等导致场内猪发病等,结果出现猪死亡多,损失大。

2 实施隔离技术的法律依据

2.1 要有隔离制度并符合防疫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规定,动物饲养场的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第四十六条规定,跨省引进的种用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引进的种用动物进行隔离观察。

2.2 要实施检疫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2.3 动物饲养者应当配合监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八条规定,种用、乳用应当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定期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处理。

3 实施隔离技术的关键措施

3.1 场内动物隔离技术要点

3.1.1 选址和场内布局要有利于隔离。选址要远离交通道路等,场地内各功能区要严格划分,不能随意养殖,各功能区,可细分隔离区、生产区、管理区[1]。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要分设。

3.1.2 有专门隔离场所和设施设备。出入场要有消毒通道(室)、消毒池,必须配置消毒设备;生产区门口必须设更衣室和消毒室(池),猪舍入口处设置消毒池或消毒垫;场内要建有病患猪隔离圈舍,新引进猪隔离圈舍;病死猪、污染物、粪便无害化处理要有专门场所。

3.1.3 病猪的隔离要求。诊断为非疾病的要隔离加强饲养管理措施,诊断为一般性疾病的要隔离采取针对性治疗;对怀疑为重大动物疫病的,或猪出现突然病死或死因不明时要立即报告,并落实好隔离、消毒等临时性的控制措施,做到不出售、不转运、不加工和不食用;病死猪不得随意剖检,严禁在生产场所随意解剖,必要时用不漏水工具送到指定地点,必须由兽医人员进行检查或进行剖检;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时,必须用不漏水工具运输,走污道送到指定地点无害化处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后,处理尸体场所,严禁无关人员和猪进入,严禁废弃物外流,并经常撒生石灰或用2%烧碱水进行消毒;病死猪排泄和被污染的垫料(草)、饲料等物品均需采取深埋或堆积发酵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要对处理场所、工具、设备、人员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3.1.4 动物饲养隔离要求。力争自繁自养,实行全进全出饲养制度;待售猪要通过中转设备运出生产区,已出场的活猪,不经消毒和限期隔离观察,不能直接运回猪场进入生产区;弱猪要隔离饲养。

3.1.5 外调入生猪隔离技术要点。必须引进的要到非疫区的健康种猪场引进。生猪调入前要了解调出场地疫病流行情况、生猪健康情况、重点动物疫病监测情况和免疫情况;调入前要办理申报检疫审批手续;调入时要查验并索取检疫合格证明(建议备注近6个月内的免疫情况)、特定疫病(猪瘟、伪狂犬病等)监测合格证明等相关证明;调入后要在专门隔离场所内隔离,要进行临床健康检查;对有病的必须严格单独隔离,视病状严格无害化处理,必要时全部淘汰或扑杀。

3.2 控制人的重点技术

3.2.1 要有隔离提醒标示。养猪场(户)进入口设立明显警示牌,标明“防疫重地,闲人莫入”。

3.2.2 场内生产人员隔离。生猪饲养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在进入生猪生产区时,要严格按照卫生消毒制度规定实施消毒。穿戴经消毒的场内统一提供工作鞋、帽、衣物,衣物使用后,要定期进行卫生消毒处理。

3.2.3 场外人员、非生产人员隔离。一般不允许进入生产区,特殊情况需要进入生产区的,需要经过严格的卫生消毒处理,更换工作服或防护服和胶鞋后方可入内,并严格限定其行径范围,要做好记录。

3.2.4 严格控制高风险人员进场。对其他养殖场的人员,特别是养生猪场的人员,从事与养殖相关的经营人员,如经营兽药、饲料、生猪等人员,以及从事与养殖相关的服务人员,如动物疫病防治技术服务、动物饲养技术服务人员,动物科学或医学等相关专业的学生与专家等高风险人员,一定要严格控制养猪场。

3.3 控制物的重点技术

3.3.1 运输车辆隔离。装载猪或饲料等运输车辆。在装运前和卸载后应当对装载车辆进行严格的卫生消毒,其车辆应当通过养殖场进出场通道进出场内非生产区,未经消毒的车辆不得进入场内;场外收购猪的车辆设备,必须经严格全面消毒,方可进入到场内非生产区;其他场外车辆和用具不准进入生产区。

3.3.2 场外畜产品不得入场。场内的饲养人员和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不得从外面购入畜产品到场内加工、食用。

3.3.3 场内不得开展其他经营。养猪场不得将经营的畜禽、饲料、兽药等场所设在生产区内,其经营场所应与生产区间隔一定距离,并设有物理隔离。

3.4 保障措施

养猪场人员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实施隔离技术意义的认识和意识;要建立和完善隔离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有人实施;要建立严格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正常有效实施;要开展隔离技术实施情况分析评估,不断完善,达到最好效果。

[1]戴春民.生猪规模养殖疫病防治探讨[J].兽医导刊,2017,(4下):97.

资金项目:江苏省农业三新工程项目《规模猪场猪伪狂犬病综合净化技术集成示范与推广》,项目编号:SXGC[2016]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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