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萍
我国法典化民事立法之回顾与展望
王丽萍
1954年颁布第一部《宪法》之后,我国就踏上了漫长的制订民法典之路。60多年过去了,民法典的立法也经历了几落几起。1954年和1962年的民事立法工作均因政治运动而中断。改革开放之后1979年开始的第三次民法起草工作,由于时机不成熟而代之以民事单行法的方式,出台了《民法通则》以及系列民事单行法。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编纂民法典”。随着《民法总则》的颁行,民法典渐行渐近。这部民法典,应当是一部顺应人权保障、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反映高科技时代与大数据时代的特点,应对风险社会和老龄化社会的挑战,适应环境保护、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客观需求,既与国际社会接轨又反映中国特色的、能够屹立于世界民法之林、提升国家软实力的中国民法典。
法典化; 民事立法; 民法典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954年颁布了中国第一部《宪法》之后,中国就踏上了漫长的制订民法典之路。制定一部《民法典》,对于每一个国家来说都是重大事件①从历史上看,无论是《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还是《日本民法典》,都起着确定和巩固该国经济社会进步成果的重大作用。参见张新宝等:《中国民法百年变迁》,载《中国社会科学》2011年第6期。,尤其是对于有着世界1/5人口的14亿中国人来说,制定一部符合时代精神、有持久生命力的《民法典》,更是攸关人民福祉、社会和谐、国家强盛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60多年过去了,我国法典化的民事立法经历了几落几起,至2017年3月颁布了民法典中的《民法总则》,迈出了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关键一步,使得2020年完成民法典编纂的任务渐行渐近。本文以回顾中国60多年的民事立法历程为基点,结合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探索中国民法典的起草和创制,既是为了纪念,更是为了展望。
1950年颁布的具有基本法性质的《婚姻法》,是改革开放之前唯一的一部与民法有关的法律。1954年《宪法》颁布之后,国家立法机关开始第一次起草民法,至1956年12月完成第一部《民法草案》,分为总则、所有权、债、继承四编,共525 条。此后因发生“整风”、“反右”等政治运动,致使民法起草工作中断。这一民法草案有着鲜明的时代特色,以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为蓝本,在编制体例上,将亲属法排除在民法之外;抛弃“物权”的概念而仅规定“所有权”;不使用“自然人”的概念而使用“公民”的概念代替;仅规定诉讼时效而不规定取得时效;片面强调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特殊保护,等等。从法律继受的角度,这一民法草案基于当时的社会政治背景,呈现出继受苏联民法的特点。
1962年,在经历“三年自然灾害”和“大跃进”所造成的严重经济困难之后,国家调整经济政策,重新强调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开始了第二次民法起草。至1964年7月,完成《民法草案(试拟稿)》。立法者设计了一个既不同于德国民法也不同于苏俄民法的编制体例,仅分三编:第一编“总则”、第二编“财产的所有”、第三编“财产的流转”。一方面将亲属、继承、侵权行为等重要内容排除在
法典之外,另一方面又不适当地将预算关系、税收关系等纳入民法,并且一概不使用“权利”、“义务”、“物权”、“债权”、“所有权”、“自然人”、“法人”等法律概念。这一草案集中反映了计划经济体制的本质特征;同时,受当时国际、国内政治斗争的影响,呈现出企图既摆脱苏联民法的影响并与资产阶级的法律彻底划清界限的特点*梁慧星:《中国民法:从何处来,向何处去?》,《中国改革》2006年第7期。。之后由于“文革”的影响,民事立法工作处于停滞状态。
这两次民事立法活动,从表面看,均因为政治运动使民法起草工作中断,但究其深层次的原因,则是当时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计划经济体制下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民法与民法典。诚如佟柔先生所言:“我国的民法之所以长期得不到发展,原因就在于没有高度发展的商品经济;没有高度发展的商品经济,就没有高度发展的民法”*周大伟:《佟柔先生与中国民法学》,《南方周末》2007年3月8日。http://blog.sina.com.cn/s/blog_4c6001160100083t.htm.2017年8月2日访问。。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把党和国家的工作中心转移到了经济建设上来,对计划经济体制进行改革。民事立法与民法的法典化,也与经济体制改革进程密切相关,互生影响。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王泽鉴:《台湾民法与市场经济》,《法学研究》1993年第2期。,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民法的发达程度如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一个国家政治、经济的发展状况和社会生活民主化的程度*余能斌、侯向磊、余立力:《世纪之交看新中国民商法的发展》,《法学评论》1998年第5期。。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首先从农村开始,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1984年,为适应改革从农村向城市发展的形势,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商品经济,扩大企业自主权,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成为“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1987年召开的党的十三大,比较系统地论述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指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应以公有制为主体”,“私营经济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明确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在坚持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经济成分和分配方式为补充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3年我国《宪法》第十五条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首次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入我国宪法。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民法总则(即民法典总则编)列入了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李适时:《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2016年6月27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http://www.gov.cn/xinwen/2017-03/09/content_5175399.htm#allContent,访问时间:2017年3月10日。。2015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牵头成立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5家单位参加的民法典编纂工作协调小组,并组织专门的工作班子开展民法典的编纂工作,于2016年年初形成了民法总则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九章是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共12个条文,涉及诉讼时效的种类、期限、起算、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以及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等。诉讼时效制度是我国移植于苏俄民法的一项制度。《民法总则》的规定与《民法通则》一脉相承,同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8〕11号]。,形成了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诉讼时效制度。关于诉讼时效期限届满的法律后果,《民法总则》改变了《民法通则》中所采取 的“胜诉权消灭说”,改采“抗辩权发生说”,其第192条明确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彻底否定诉讼时效的法官职权主义,采取当事人主义*杨立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要义与案例解读》,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第714-715页。。另外,《民法总则》将诉讼时效统一规定为3年,明确规定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的范围(第196条),特别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第191条),等等。
与此同时,民事立法工作被提到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议事日程,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民事法律。197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成立了民法起草小组,开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三次民法起草工作。1982年5月形成了民法草案第四稿,内容包括:民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民事主体、财产所有权、合同、智力成果权、财产继承权、民事责任和其他规定,共八编465条。考虑到经济体制改革刚刚开始,社会生活尚处在变动之中,当时尚不具备制订民法典的社会经济条件,加之理论上准备不足*起草专家中或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接受传统的民法教育的,对于20世纪后半叶以后民法的发展情况知之甚少,或者是接受苏联教育的,受集权式的计划经济理论的影响较深。见王卫国主编:《中国民法典论坛(2002-2005)》,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14-115页。等,一时难以制定一部完善的法典,立法机关决定采取先分别制定民事单行法、待条件具备再制定民法典的立法方针,最终导致第三次起草民法典工作的搁浅。到1985年止,先后颁布了《经济合同法》*1981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中,有强调按照国家计划订立、履行合同,赋予经济合同管理机关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力,及行政性经济合同仲裁等的规定,“指令性计划”的字眼灼然可见。见谢邦宇、严冶:《论健全市场体系下的民法机制》,《中国社会科学》1989年第4期。、《商标法》、《专利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等单行法。同时,立法机关在民法草案第四稿的基础上着手制订《民法通则》的工作。
第三章是关于法人的规定,共45个条文。“法人”一章分为4节,包括一般规定、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在“民商合一”的立法指导思想之下,《民法总则》作为统领民商事领域一般规则,改变了《民法通则》中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团法人)的作法,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的不同,将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两类。这一方面继承了《民法通则》按照企业和非企业进行分类的基本思路,另一方面兼顾我国《公司法》等的规定,符合改革开放近40年来我国经济发展的国情和民商事主体的现状。营利法人是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非营利性法人是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法人。此外,《民法总则》还根据我国国情,创造性地使用了“特别法人”的法律术语,将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统一归入特别法人一类,以确保其作为民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机关法人具有特殊地位,握有行政权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民自治的经济组织,虽具有营利属性,但又具有社区性和封闭性,以成员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在历史背景、组织结构和社会功能等方面不同于一般的营利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是企业形态的一种,通过联合所有与民主控制等独特的产权结构和运行方式,为社员服务,满足社员共同的经济、社会和文化需求与抱负,虽从事营利活动并向社员分配利润,但对社员的盈余分配并非基于其股份而是基于其与合作社的交易量或惠顾额进行确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城乡居民(村民)特定的居住地为纽带和范围,并由居民(村民)选举产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主要从事居民(村民)居住范围内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是具有适度“自益性”的非营利性组织*张新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186-187页。。上述各特别法人均有其相对特殊的属性,简单套用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都难以准确界定和涵盖其属性,因此《民法总则》将他们总括为“特别法人”。
1986年《民法通则》颁行。虽然是以“通则”的形式出现,却标志着中国民法向法典化、体系化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并为中国民法的发展奠定了立法基础*余能斌、侯向磊、余立力:《世纪之交看新中国民商法的发展》,《法学评论》1998年第5期。。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为实现交易规则的统一和与国际接轨,1993年开始起草统一的《合同法》。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共23章428条,结束了我国《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三足鼎立”的局面,实现了交易规则的统一和完善,并剔除了反映计划经济体制的内容,尽可能符合市场经济的本质。当然,《合同法》也有不足,如缺失一些制度规定(如不当影响制度、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损益相抵制度等、情势变更制度等),遗漏了一些具体合同形式(如旅游合同、培训合同等)*梁慧星:《合同法的成功与不足》,《中外法学》1999年第6期。。但《合同法》从立法指导思想到法律基本原则和具体的制度设计,都体现了民法的精髓——“自由”、“平等”、“意思自治”,堪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商法律发展史上的一个创举。《合同法》的实施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立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法治秩序,有利于中国走向民主和法治*梁慧星:《统一合同法:成功与不足》,《中国法学》1999年第3期。。
1998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决定恢复民法典和物权法的起草。2002年1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加快民法典的起草,并于12月23日将民法草案首次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提请审议的草案分为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人格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九编内容。其中总则、合同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主要是当时已有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中的内容的反映,另外草拟了物权法、人格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的相关条文。但是,民法典草案在第一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之后没有了下文,民法典的立法进程实际上处于休眠状态*王卫国主编:《中国民法典论坛(2002-2005)》,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序言第1页。。
高校各部门各学院网站为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提供重要支撑。各部门各学院的网站逐步建设完成,或是自己开发,或是由不同的公司开发完成,这些网站利用不同的技术、不同的平台、不同的服务器进行搭建,信息无法共享。同时各类网站的内容也更加的多样化,不仅发布文字信息,大量的图片、音频、视频资源相继在网站上发布。随之网站数量增多,加之分布散、管理乱等问题,导致网络安全隐患日益增加,每年被攻破的网站数量随之增加,对学校整体网络安全造成了非常大的影响。
与民法草案同时进行的,还有《物权法》的起草工作。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曾经发生过两次重大的理论争论——是制定“物权法”还是制定“财产法”*2001年6月、7月、9月,中国社会科学院《要报》接连刊载三篇文章,建议不制定物权法而制定财产法,并对中国民法学界进行了尖锐的批评。详见梁慧星:《是制定“物权法”还是制定“财产法”?》,http://wenku.baidu.com/view/bdfb46eb172ded630b1cb638.html,访问时间:2017年3月13日。以及物权法草案是否违宪*2005年,在物权法草案全民征求意见中,有反对的意见。其中最为尖锐的反对意见是认为物权法草案违宪。因为草案废除了《宪法》和《民法通则》中调整财产关系的最核心条款“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表述,相反《物权法草案》中规定所有权的一体保护,即不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还是私人所有权,都予以平等保护。杨立新:《中国物权法的出台背景与规定的物权体系及重点规则》,http://3y.uu456.com/bp_95g898c7oz9pugm7q9vz_1.html,访问时间:2017年3月10日。另见易继明:《物权法草案“违宪”了吗?》,《私法》第7辑第1卷。。最终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物权法》,共19章247条。《物权法》立足于中国国情,参考、借鉴了德国民法、法国民法、日本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民法中的相关规定,同时也继受了英美财产法中的有关制度。
《物权法》之后,十一届全国人大期间,立法机关又相继颁布了《侵权责任法》(2009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2012年)。
除上述《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之外,改革开放30多年间,立法机关还陆续颁布了《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公司法》、《担保法》、《保险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基本形成了以《民法通则》为基本法,由《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公司法》、《保险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民商事单行法构成的民商合一的法律体系。需说明的是,我国制订《民法通则》时,商主体、商行为尚欠发达,因此《民法通则》的商法色彩相对较弱。
2016年6月27日,《民法总则(草案)》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一审稿共11章186个条文。2016年11月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法总则(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二审稿共11章202个条文。2016年12月2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法总则(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三审稿共11章210个条文。每次草案均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召开,《民法总则》获得了高票通过*表决结果为赞成2782票、反对30票、弃权21票,另有5人未按表决器。。
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已经确立”。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深化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健全现代企业制度;破除体制障碍,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中进一步指出:“要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一个国家的民商法的完善和发展,取决于当时社会的经济基础状况、社会的法治环境。此外,国家主要领导人的重视和支持也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余能斌、侯向磊、余立力:《世纪之交看新中国民商法的发展》,《法学评论》1998年第5期。。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编纂民法典”,民法典的编纂活动体现了最高的政治意志,这也是确保此次民法典编纂工作最终能够顺利完成的重要政治前提和基础。
第十一章是附则,共2个条文,是关于特定表述与本数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律施行起始日的规定。
第一章是基本规定,共12个条文,规定了民法的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基本原则、处理民事关系的规范渊源等。关于立法目的,《民法总则》第一条中规定“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关于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总则》第2条改变了《民法通则》第2条“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表述,调换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体现了对于人的尊严与价值和人身关系的重视和关注。关于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总则》在明确规定公序良俗原则的同时,删去等价有偿原则的规定。并增加了“绿色原则”,即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既传承了我国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优秀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发展理念*李建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2017年3月8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http://www.gov.cn/xinwen/2017-03/09/content_5175399.htm#allContent,访问时间: 2017年3月10日。。
第二章是关于自然人的规定,共44个条文。较之《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的规定颇具亮点:一是不再使用“公民”的概念,仅使用“自然人”的概念;二是将自然人无行为能力年龄的上限由10周岁调整为8周岁;三是明确规定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时,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四是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范围不再仅局限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精神病人”;五是明确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六是规定了民政部门作为监护人的情形;七是规定了遗嘱指定监护人制度;八是强调指定监护和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时,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和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九是规定了意定监护制度,以切实保护老年人权益、应对社会老龄化的挑战。《民法总则》的这些变化,既回应了社会现实的需求,也体现了保障弱者、人文关怀的理念。
儿童功能性便秘(functional constipation,FC)指非全身性疾病或肠道器质性疾病所引起的原发性持续便秘,以排便次数减少、排干硬粪便时疼痛、伴随大便失禁为主要临床表现。本病病因多样,最常见的触发因素可能是疼痛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本能的克制排便[1]。国外一项系统性回顾研究显示,儿童FC的患病率在0.5%~35%,平均患病率为9.5%,男孩、女孩的患病率分别为8.6%、8.9%[2]。国内1项报告显示北方5城市符合FC罗马Ⅱ诊断标准的2~14岁儿童的患病率为4.27%~5.02%,高发年龄段为2~3岁[3]。
第四章是关于非法人组织的规定,共7个条文。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专业性服务机构等大量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在实践中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民事活动,客观上需要法律对其主体地位加以确认。《民法总则》赋予“非法人组织”以民事主体地位,并设专章作了规定。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依法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具体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的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对于该组织的债务需要承担无限责任,这是其与法人的重大区别。《民法总则》设专章以民事基本法的形式确认此类组织体的民事主体资格,承认自然人、法人之外第三类民事主体,冠以“非法人组织”以区别以往法律规定中的“其他组织”,并具体规定了非法人组织的登记与设立、无限责任、解散与清算等,这在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上均可谓重大的突破*张新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第201-203页。。
第五章是关于民事权利的规定,共24个条文,主要对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以及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等,进行列举性规定。《民法通则》中第五章规定了“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民法通则》中没有使用“物权”的概念,因为当时认为物权是资产阶级法权的东西。这也反映了当时的社会背景。、债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共35个条文,在当时没有民法分则的情况下,实际上起到了总则的作用*后来随着《合同法》、《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权利的规定逐渐失去了裁判规则的意义,案件的裁判主要以新法的规定为依据。。《民法总则》中“民事权利”一章的规定,沿袭了《民法通则》对各种民事权利进行列举性规定的立法传统,同时又有修改与突破。第一,在民事权利的种类上,增加了对一些新型权利或权益(如自然人的隐私权、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的列举,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反映了大数据、信息时代的要求。第二,减少了对于民事权利具体内容的规定,而更多地体现出“列举”的特点,虽对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所涉及,但具体制度及规则却留待在民法典分则的各编中予以规定。当然,《民法总则》的个别规定,有着浪费立法资源之嫌,如第114条第二款关于物权种类的规定、第116条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规定,均为物权法的基本内容,应置于将来的“物权编”中。
日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五部委专门举行会议与5个省11个市会谈特色小镇问题。会议要求各地未来要严格规范特色小镇建设,进一步落实国家关于特色小镇建设的各项政策,并以此为基础制定本地区高质量推进特色小镇建设的政策措施。
第六章是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共28个条文。《民法总则》采纳了与大陆法系经典民法典中的“法律行为”含义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之所以冠以“民事”定语,并非为了强调“法律行为”在我国法律上的特殊内涵,而是为了将其与其他法律(如行政法等)中的“法律行为”相区别。的概念,不但摒弃《民法通则》中“民事行为”的概念,同时也有若干立法上的突破。第一,增补了决议行为的规定。决议行为是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做出决议的行为,具有多数决的特点,是典型的商行为,并不要求当事人意思表示完全一致。《民法总则》将决议行为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是“民商合一”立法模式的重要表现。第二,《民法总则》对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意思表示”作了专节、详细的规定。第三,修正了《民法通则》中关于瑕疵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如增加规定了虚假行为(第146条)的规定;取消了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的规定,将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统一规定为一种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第151条)。第四,回应审判实务现状,取消了关于可变更民事行为的规定,等等。
第七章是关于代理制度的规定,共15个条文。与很多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的法律逻辑相同,我国《民法通则》将“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规定在一章中,并规定了委托产生、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而《民法总则》基于民商事代理的普遍性及实务中纠纷多发的现状,将代理规定为单独一章,并改变了《民法通则》中关于代理的分类,明确规定了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两种类型,将指定代理作为法定代理的一种特殊类型,并对共同代理、双方代理、自己代理、表见代理、隐名代理等做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第八章是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共12个条文。《民法总则》基本上延续了《民法通则》以专章规定民事责任的立法传统,不同的是,仅对于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则做出了规定,并没有关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定,而是将这两类民事责任留待未来的民法典中的分则编加以规定。
文中用实验二来比较多模融合识别相较于单模识别对识别率的影响。实验中的训练样本分别选择人脸和人耳数据库中每个对象的7幅图像,则剩余3幅为测试样本。对像素大小为100*100的人脸图像和像素大小为100*70的人耳图像,经PCA特征提取后,人脸和人耳图像分别降为64、42维特征向量。本实验在单模生物识别和人脸人耳融合识别上分别进行了实验,其识别结果如表1所示。
第十章是关于民法上的期间计算的规定,共5个条文。继受了《民法通则》第154条规定的同时,增加了“终期”的计算方法(第202、203条),确认了当事人约定期间计算方法的自由决定权(第204条)。
《民法总则》共计11 章206条,包括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附则。主要内容是:
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在中国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被称为“小民法”*《民法通则》既规定了民法的一些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又规定了合同、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知识产权、民事责任、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等具体内容,故被称为“小民法典”。。《民法总则》基本吸收了《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同时根据时代的需求作了补充、完善和发展。人权保障是当今世界的主题。《民法总则》的体例安排和具体规定,体现了鲜明的权利主线,彰显人文关怀。第二至四章规定的是三种权利主体: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第五章规定的是民事权利;第六至七章规定的是权利的取得;第八至十章规定的是权利的保护。英国功利主义法学家边沁曾说过:“权利是法律之子”*张文显:《当代西方法哲学》,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年,第125页。。可以说,《民法总则》通编闪烁着权利的光芒。其承接《民法通则》的成功经验,专设“民事权利”一章,集中地确认和宣示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所享有的各项民事权利,充分体现了民法的私权保障功能,同时又展示着民法的时代性、全面性和开放性。《民法总则》第126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这不仅意味着无论是权利还是利益,均受到法律保护,而且还为未来对新型民事权益的保护预留了空间,充分保证了民法对私权保护的开放性。
我国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先后4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前两次,由于各种政治运动而被中断。第三次,由于刚刚进入改革开放初期,制定一部完备的民法典条件还不具备,因此,按照“成熟一个通过一个”的工作思路,确定先制定民事单行法。第四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于2002年进行了一次审议,之后仍确定继续采取分别制定单行法的方式。可以说,1979年以来我国民事立法虽然曲折,但也富有成效,逐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为编纂民法典奠定了较好的法律基础和实践基础。编纂民法典的条件已经具备*李建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2017年3月8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http://www.gov.cn/xinwen/2017-03/09/content_5175399.htm#allContent,访问时间:2017年3月10日。。
确定迭代次数N与分段数m1,即可求解出系数krai与krbi及控制误差εri.由于Kc为偶函数,结合偶函数的性质,可得在整个区间上采用一阶拟合多项式补偿后的向量幅度表达式为:
2336 如图,过⊙O外一点P向⊙O作切线,切点为A,B,点Q为劣弧上一动点,过点Q作⊙O的切线交线段PA,PB于点M,N,直线AQ,BQ交线段PA,PB于点C,D.若求证:
按照立法计划,编纂民法典分两步走,第一步是编纂民法典总则编, 2017年3月提请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争取2020年3月提请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从而形成统一的民法典。目前,作为民法典开篇之作的《民法总则》已经颁布。《民法总则》迈出了我国民法法典化的坚实一步,是培育平等、诚信、自治的私法理念和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表现。《民法总则》在民法典中起着统领性作用,既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构建中国民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也为各分编的规定提供依据。目前,民法典中的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亲属编和继承编的起草工作正紧锣密鼓地进行。
系统在ArcGIS for Silverlight下使用天地图服务。天地图服务使用缓存数据[5],所以ArcGIS Server中需要创建自定义图层类,这个类要继承Tiled Map Service Layer类;自定义图层中需要定义以下4个属性和方法:①切图的范围Full Extent;②空间参考系Spatial Reference;③地图切片信息Tile Info,包括切片的大小、级数,以及每级的空间分辨率;④还需要重写Get Tile Url方法。当地图控件的范围改变时,需要获取到当前范围的信息,并将范围内的所有切片全部按顺序显示出来。
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编纂民法典是依法治国、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需要。“在成文法的法律传统之下,民法典是法律文化高度发达的体现,也是民族国家软实力的核心”*王轶:《我国民法典编纂应处理好三组关系》,《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5年第7期。。民法典关涉中华民族的国际形象,是我国软实力的体现。那么,我们要编纂一部什么样的民法典,才能屹立于世界民法之林呢?
叶总和钱总相视一笑,继续说道:“其实你那一整袋子玉都是宝贝,你现在手里拿着的那个玉坠,卖到我店里,我出价不会低于5万。要按你的说法,你有这么一袋子,那确实是价值连城啊。”
第一,这部民法典应当立足国情,饱含“中国元素”。法律制度应当积极回应社会现实,体现中国特色,不能背离人类社会生活实态与需求;如果法律制度与社会事实脱节,仅为字面意义上的法律,非但无实用价值,而且浪费立法资源。“民事法规,与一国的国情,关系綦切,非一味模仿外国所能济事”*梅仲协:《怎样研究民法学?》,《读书通讯》1940年第9期。。民法典要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这与一些国家强调民法典政治中立性、可以“为不同的社会制度效力”是不同的*参见施瓦布:《民法导论》,郑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43-44页。。中国是有着悠久历史文化的文明古国,中华文化是中华民族的精神命脉,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源泉。五千年的中华文明代代相传、生生不息,蕴含着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的丰富内涵。中国人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仁孝观念”、处理人际关系时的“和合原则”、对商品交易的诚信坚守,都应当在未来民法典中有所显现*陈景良:《突出“民族性”是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当务之急》,《法商研究》2017年第2期。。这就要求立法部门改变高居其上的立法姿态,组织人力、财力深入实践调查研究,正视我国市场经济的现状以及社会风俗习惯的作用,广泛征求民众意见,增强民法典的社会基础。法治的唯一源泉和真正基础只能是社会生活本身,而不是国家*苏力:《二十世纪中国的现代化和法治》,《法学研究》1998年第1期。。制订一部反映中国国情、中华文化的民法典,才是中国对于世界文明的应有贡献。
1403 Application of self-made peritoneal retrorse suspension device in retroperitoneoscopic partial nephrectomy for ventral renal tumors
第二,这部民法典应当反映时代精神,彰显鲜明的时代特色。期待中的民法典应顺应人权保障、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反映高科技与互联网信息及大数据时代的特点,适应环境保护、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客观需求,应对风险社会和老龄化社会带来的挑战,体现民法的人文关怀*王利明:《民法的人文关怀》,《中国社会科学》2011第4期。,从而成为21世纪民法典的典范。
改译:During the Yongzheng reign,the nine-peach design was commonly seen on the famille-rose ware such as globular vases,olive-shaped vases and plates that are decorated with branches that extend from the outside into the bowl.
1.4.5 BALF和血清肿瘤坏死因子-α(tumor necrosis factor -α, TNF-α)浓度测定 采用ELISA法检测BALF上清液和血清中的TNF-α浓度,试剂盒购自上海森雄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第三,这部民法典应当科学借鉴域外的先进经验。自清末变法以来,我国法学就进入“西学东渐”的阶段,比较法的借鉴成为我国民事立法中的重要内容,“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成果”*李建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2017年3月8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http://www.gov.cn/xinwen/2017-03/09/content_5175399.htm#allContent,访问时间:2017年3月10日。,是民法典编纂中的重要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民事立法中对外国法的继受,有从早期继受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民法,转向继受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和地区的民法的特点,并呈现出继受目标从“单一”转向“多元”的趋势。民法典编纂中,仍然应当坚持在维持大陆法系的德国民法的概念体系基础之上,广泛参考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成功的立法经验和判例学说,兼采英美法系的灵活制度,尽显“多元复合”的色彩*梁慧星:《中国民法对外国民法的继受》,《山东大学法律评论》2003年,第12页。。这种“多元复合”的色彩也是一种“中国特色”,在将来的中国民法典中会更加显著和突出,并倍受关注。
第四,这部民法典应当广泛吸纳学术研究成果。吸纳学术研究成果,不仅仅是法学的,还要包括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不仅仅是民商法学的,更要注意吸纳法哲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民族法学等的研究成果。民法典编纂中只有凝集学界的集体智慧,才能真正践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第五,这部民法典应当充分吸纳审判实践经验。民法典的制订过程,也是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民商事审判实践经验进行一次全面梳理的过程。改革开放30多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大量的司法解释,应当对这些司法解释认真总结,将成熟的规定和成功的经验规定在民法典中,克服司法解释代替立法的弊端。
毋庸置疑,我们期待一部科学的、符合中国国情的、面向未来、能够屹立于世界民法之林的中国民法典。这部民法典应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顺应人文关怀、人权保障、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时代要求,同时必须立足于中国文化和国情。制订一部反映中国国情、中华文化的民法典,才是中国对于世界文明的应有贡献。
[责任编辑:林 舒]
Retrospect and Prospect of Civil Law Legislation in China
WANG Li-ping
(School of Law, Shandong University, Jinan 250100, P.R.China)
Since the enactment of the first Constitution in 1954, China has embarked on a long road to civil code legislation. In the past 60 years, the legislation of civil code has undergone several ups and downs. The work of civil legislation in 1954 and 1962 were both interrupted by political movements. The third drafting work of the civil law, which started in 1979 after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nevertheless, was replaced by theGeneralPrinciplesofCivilLawand a series of separate civil rules for lack of appropriate circumstances. The Fourth Plenary Session of the Eighteenth Central Committee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in 2014 passed theDecisionoftheCentralCommitteeoftheCommunistPartyofChinaonMajorIssuesPertainingtoComprehensivelyPromotingtheRuleofLaw, in which codification of the civil law was clearly put forward. With the enactment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eGeneralProvisionsoftheCivilLaw, the civil code is gradually approaching. It should be a guarantee of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follow the trend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 reflect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era of high-tech and big data, and cope with the challenges of a risky and aging society. In addition, it should meet the objective demands for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the harmonious development between human being and nature. Finally, the Chinese Civil Code should be consistent with international practice while reflecting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thus stands firm among the civil laws of the world.
Codification; Civil Legislation; Civil Code
2017-03-29
王丽萍,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济南250100; wang.wlp@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