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祥德
以诊所法律教育统领法律实践教育:可行性及制度设计
冀祥德
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的法学教育产出与法律实践需求之间的矛盾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究其原因,不是没有顶层设计,而是顶层设计过多过乱;不是没有探索,而是探索杂乱无序。在培养法科毕业生实践能力的方法改革中,诊所法律教育日渐显示出勃勃生机与活力,正在逐步进入我国高等法学院校及科研机构的法学教育体系,并向着入主流、规范化、国际化的方向发展,已经形成中国特色的诊所法律教育模式,并将围绕形成中国理论、运用中国方法、解决中国问题的目标进一步发展完善。我们应在法学教育改革中全面推行中国特色诊所法律教育。应该把诊所法律教育作为法学教育的主流课程和必修课程, 施教对象由法学本科生拓展至法科研究生,考核方法由软性考核制转化为强制考核制,承担诊所法律教育的师资队伍也应由单一型师资向“双师型”师资转变。
司法改革; 法学教育改革; 诊所法律教育
法学教育是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内容。可以说,法学教育如何培养塑造熟悉并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推动法治中国的发展,作为一个崭新的顶层设计命题,摆在每一个法学人和法律人的面前,特别是值得每一个法学教育研究者与实践者认真思考与深入研究。
我国法学教育经过60多年的发展,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模式已经初步形成并将逐步完善。近年来,我们虽然在法学教育方面几经探索,形成了诸如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教学、实践教学、诊所法律教育等方法,但是这些探索大多是零星而片面的,缺乏系统性、指导性以及前瞻性,只有诊所法律教育日渐显示出勃勃生机与活力,正在逐步进入我国的法学教育体系,并向着入主流、规范化、国际化的方向发展,逐渐形成中国特色的诊所法律教育模式。笔者认为,总结近年来法律实践教育的经验与不足,在法学教育改革顶层设计中,应当把诊所法律教育纳入改革核心体系。
在我国法学教育改革中,人们逐渐认识到,当今社会需要的,不只是掌握了诸多法学理论的知识青年,而是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能够融会贯通的能力才人;不加强实践教学,就无法使学生做到理论与实际的真正贯通,只能造成学生毕业后面对复杂的社会情势束手无策;通过法学实践教学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是当今社会对法学教育的客观要求①冯东山:《法学实践教学的思考》,《黑河学刊》2013年第5期。。为此,近年来,我国不少法学院校及科研机构,对法律实践教育作了若干尝试和探索。
1.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是英美法学教育常见的教学方法。我国教育界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广泛引入案例教学法,很多法学院校或是将案例与法学原理、法律制度相融合,或是专门开设相关部
门法的案例讨论课、案例研习课*李友根:《论基于案例研究的案例教学——以〈经济法学〉课程为例》,载教育部高校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编:《“法治中国建设与法学教育改革”论坛论文集》,2014年10月。。案例教学法的基本形式是,教师先提供精选案例,学生在教师指导、启发下运用多种不同的形式对案例所提供的材料与问题进行独立思考,然后进一步分析研究、提出自己的见解、作出判断和决策*刘安华:《卓越法律人才教育背景下法学实践教学模式探索》,《产业与科技论坛》2014年第8期。,从而训练学生发现问题、解释问题、论证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法的问题在于,是否有充足的典型案例资源,学生是否愿意花费时间和精力在课前研读案例,是否有统一的案例教材等。在案例教学中,只是随机获取案例或只是在某些规则领域可以找到案例,或者找到的案例已经不具有教学价值与研究意义,这导致我们的案例教学呈现零散化和个别化的问题。
2.模拟法庭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是指学生在老师的安排下,扮演案件中的不同角色,如原告、被告、法官、律师、证人等,模拟法院开庭审理的一种教学方法。一般而言,在模拟法庭的教学过程中,学生应当处于绝对的主体地位,每一个角色都应由学生扮演,教师则起辅助和指导的作用。这种教学方法的目的是使学生将课堂中所学的法学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尽管这些年来模拟法庭的形式多样,甚至组织了一些校内或区域性、全国性、国际性模拟法庭比赛。然而,从总体上来看,很多学校还是把模拟法庭作为学生的“课外活动”,模拟法庭的训练在实际教学中存在很多误区。虽然当前很多法学院系采用了模拟法庭的模式,但是它们并非真正的模拟法庭训练,而是彩排好的演练,重形式多于重内容,参与学生数量有限,缺乏系统指导,侧重于程序模拟等*王晨光:《法学教育中的模拟法庭教学》,载教育部高校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编:《“法治中国建设与法学教育改革”论坛论文集》,2014年10月。。
3.讨论式教学法。讨论式教学包括设计问题、提供资料、启发思路、得出结论等环节。在实际教学中,该方法往往和其他实践教学方法相结合,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教学等往往不同程度地运用讨论教学法。讨论教学法以“师生学习共同体”为理念,旨在充分挖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潜力,让教师和学生的知识、智慧相互交织,产生比教师的单纯授课更好的效果。但是,这种课堂效果也不是轻易可以取得的,课堂讨论的深度和广度,需要有充分的课前准备,也需要有经验的教师来把握和引导,更需要学生的积极参与*杨国华:《讨论式教学法的理论与实践——从北师大的一堂课说起》,载教育部高校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编:《“法治中国建设与法学教育改革”论坛论文集》,2014年10月。。
4.实习教学法。法律实习教学通过让学生在法律实务部门的实际锻炼,以此培养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和对法律实际运作的理解。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毕业实习是法学本科生必须经历的实践教学环节。实习教学法的问题在于,一是时间受限,来去匆匆;二是“水过地皮湿”,学生难以触及实际法律业务;三是缺乏管理,是一种“放养”式实习;四是实习单位和实习学生都重视不足等。
5.诊所教学法。诊所法律教育的目的在于借鉴医学院培养学生的方式,培养法科学生法律实践能力。诊所法律教育有以下主要模式:一是模拟性的诊所教学方式,包括庭审模拟和案例讨论等;二是参与式的诊所教学方式,主要表现为给律师做“助手”,真正参与案件的办理;三是参观性的诊所教学方式,主要表现形式为旁听庭审、参观监狱等,获得体验;四是处理非讼业务的诊所教学方式,学生为真实的当事人撰写法律文书、提供法律建议、代理诉前和解等非诉业务;五是代理当事人处理诉讼业务*王新:《我国的法律诊所教育怎样才能走向“非常完美”?》,http://www.legaldaily.com.cn/zmbm/content/2009-08/20/content_1141146.htm?node=7581,访问时间:2016年12月15日。。我国一些高校从2000年开始探行诊所法律教育,随着参与学校的增加,规模越来越大。但是,各校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形式多种多样,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存在的问题,需要在认真总结的基础上,科学规范指导。
除上述实践性教学方式外,有的法学院校还实施了审判观摩、法律援助、实务讲座、实验教学等法律实践教学方法。
按照法学教育对实践教学的价值预设,反思我国法律实践教学政策及活动状况,不难发现如下几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1.对法律实践教学定位不清、认识不足。很多人认为,法律实践教学附属于法律理论教学,实践教学的目的在于辅助理论教学,甚至认为实践教学可有可无。这种看法导致部分高校对实践教学的轻视,影响了实践教学的有效开展。在法学四年本科、研究生两年或者三年的培养中,理论知识的传授占了绝大比重,有效的实践教学措施不足。
2.法律实践教学流于形式、效果较差。由于种种原因,我国法律实践教学在实施过程中被形式化的状况很严重,学校不重视,老师准备不足,学生参与度不高,实践教学没有取得应有效果。例如,在模拟法庭教学中,学生就像演话剧一般,是角色的表演,而不是体验。实习环节缺少专门人员的指导,实习时间短,实习内容随意,实习效果差。另外,案例教学往往过于简单,常常缺乏培养实践能力的教学设计,变成“故事会”。
3.法律实践教学形式杂乱、缺乏统一规划。在既有法律实践教学环节中,有案例教学、模拟法庭、讨论教学、法律诊所等形式,学校采取哪种形式不统一,而且,就每种实践教学的形式而言也不统一。以诊所法律教育为例,目前全国有181个会员学校,其中91个学校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在其开设的131个法律诊所中,可谓五花八门。
4.缺乏专门法律实践教师队伍。目前,我国高校及科研机构的法学教师基本上都属于理论型,他们一般都具备较高的理论素养和学术素养,但大都缺乏法律实践能力,教师的实践知识和能力远远达不到实践教学的要求*冯东山:《法学实践教学的思考》,《黑河学刊》2013年第5期。。而聘请实务部门参与法学教育的形式多是讲座与座谈,没有形成对学生体系化的实践技能传授。
5.与法律实践部门沟通不畅。法学院校及科研机构在实践教学活动开展中,没有重视与法律实践部门沟通或者沟通不畅,至少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在法科学生培养方案和课程设计中,缺乏法律实务部门、特别是用人单位的参与;第二,学校与实务部门的联系也不够紧密,不能建立长期固定的联系。
上述实践教学方法实施过程中,法学院校及科研机构“各自为政”,呈现出零散化的现象,缺少统一的“指挥棒”和规范标准,因而随意性较大,也就不容易落到实处。因此,在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法学教育改革中实践教学改革的一个紧迫要求,就是总结既往经验,反思不足,找寻对策,用一种具有兼容性、展开性的实践教学法统一和涵盖其他实践教学法,并由有关部门制定统一规范标准,在各法学院校及科研机构中推广落实。
笔者认为,诊所法律教育可以担当此任。因为其既与我国法治建设的时代需求相一致,又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目标相契合;既有对其他法律实践教学法的兼容性和自身的逻辑展开性,又有作为中国特色法学教育模式国际交流上的开放性。
1.诊所法律教育与我国法治建设的时代容涵性。法治中国加速建设期正是中国社会关键转型期,公民与社会对法律的需求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多元化,这对法律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亦即对法学教育、特别是法律实践教育提出了越来越多的要求。法律诊所教育就是一种以解决问题为主导的教育模式,要求必须与时俱进,应对新挑战,解决新问题。在笔者看来,伴随着国家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特别是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中国法学教育之素质教育传统定位的历史使命已经完成,在法治中国建设之当下,法律职业必须走上专业化和职业化的轨道,法学教育必须肩负起为法律职业部门和全社会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历史使命*冀祥德等:《法律教育学的新发展》,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第30页。。“这种高素质的法律人才,绝不仅仅是掌握了法学知识体系的人,‘他’应当是和必须是法律专业知识、法律职业素养和法律职业技能的统一体”*霍宪丹:《中国法学教育反思》,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69页。。这才是中国特色诊所法律教育应有的时代担当。
2.诊所法律教育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目标契合性。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旨在培养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是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教育部 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2011年12月23日颁布。。它要求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加大实践教学比重,加强校内实践环节,开发法律方法课程,充分利用法律实务部门资源,建设一批校外法学实践教学基地,开展覆盖面广、参与性高、实效性强的专业实习,切实提高学生的法律诠释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论证能力以及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教育部 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2011年12月23日颁布。。这就需要改革教学方法,加强法律教学的实践性、应用性。
诊所法律教育具有真实案件、真实诉讼、真实参与的“三真”特点,有效地实现了法律知识学习、法律执业技能掌握和法律职业道德培育三者的统一。诊所法律教育突出学生的主导地位,强调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让学生在参与真实案件的解决过程中,运用法律、认识法律和理解法律,使学生不断提高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增强对法律问题的判断力,掌握解决问题的方法与技巧。同时,诊所法律教育注重职业技能和职业理念的培养,既教给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本领,也教给学生树立诚实、善良、正直的法律人品质,培养学生公平、公正、公开的法律信仰*饶艾、易明:《“Seminar”抑或“法律诊所”——我国法律硕士教学模式选择》,《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诊所法律教育与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目标十分契合,通过诊所法律教育方法,实现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目标,是一个最佳路径选择。
3.诊所法律教育内容上的兼容性。应当认识到,法律诊所教育不是课程本身,而是一种教学方法,是一种能够多层次、多角度培养人才,融合传统研究性教学和实践性教学的新型教学方法*冀祥德等:《法律教育学的新发展》,第186页。。诊所法律教育对于各校开展的案例教学法、讨论教学法、模拟法庭法、实习教学法等具有兼容性,而且可以统上述多种教学法于一体,实现我国法律实践教学的一体化运行。
诊所法律教育可以兼容案例教学。我国的案例教学法更多的是举例教学法,其存在很多缺陷,如案例教学中的案件事实是现成的、清晰的、固定的,不能很好地锻炼学生发现线索、收集证据的能力,以及思考与行动的互动能力,更无法锻炼学生接受挫折、克服心理障碍、适应社会以及与人交往的能力。诊所法律教育也是建立在真实的案件背景材料和真实的当事人基础之上。在诊所法律教育中,结合证据规则(文本中的法律)、具体实践事实调查及其步骤、技巧以及所引起的职业道德问题,更能实实在在地培养学生事实调查实践能力。法律实践中,不但要调查事实,研究法律,还要会见当事人、证人、给予咨询意见,参与调解、谈判、出席法庭等。在这些具体的律师技能培养上,诊所法律教育所能起到的作用是案例教学无法达到的*冀祥德:《论中国法科研究生培养模式之转型——从以培养法学硕士为主转向以法律硕士为主》,《环球法律评论》2012年第5期。。
诊所法律教育可以兼容讨论式教学。在诊所法律教学中,可以对法律援助工作中带有普遍性、规律性的问题,启发学生进行课堂讨论;也可以为诊所学生所代理的真实案件寻求解决的最佳途径进行课堂讨论;还可以就案件背后的法律理念、法律关系进行课堂讨论。在课堂教学过程中,诊所教师针对实务问题不断提出问题,不断追问,引出多种可能性,引导学生发现有关的法律规范、事实材料、有关因素及其各种因素之间的关系;引导学生自己开动脑筋思索。通过提问与讨论,教师与学生平等对话、相互促进,教师与学生之间形成一种良好互动式的教学氛围与模式。学生不是被动听课,而是成为教学环节的主体和积极参与者*安海:《诊所式法律教育教学方法分析》,《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5期。。
诊所法律教育可以兼容模拟法庭教学。诊所法律教学过程中,不仅要组织学生模拟法庭,而且还要对学生承办的真实案件在“实战”前进行模拟,包括接待客户、谈判调解、非讼和解、出庭辩护或者代理、参与仲裁等。可见,模拟法庭仅仅是诊所法律教育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已。
诊所法律教育可以兼容实习教学。诊所法律教育中,学生不仅可以为当事人代写法律文书、代理诉讼与非诉讼案件,还可以参加社会普法活动、社区法律服务活动等*冀祥德、王崇华:《规范与特色:中国法本法硕培养反思》,《西部法学评论》2010年第4期。。诊所法律教育不仅能达到实习所能达到的所有目标,还可以消除毕业实习期限短、学生接触实践机会少等弊端。
4.诊所法律教育逻辑上的展开性。以诊所法律教育统领所有的法律实践教学方法,不仅需要考察诊所法律教育在内容上能否兼容涵盖现有实践教学方法的外在形式,而且还要论证诊所法律教育在培养形成法律人实践能力上是否具有逻辑展开的内在张力。
首先,诊所法律教育能够培养学生的法律人思维模式与实践能力。诊所法律教育的本质特征在于“三真”,即学生参与的案件是真实的,不是虚构的;学生参与的诉讼是真实的,不是模拟的;学生的角色参与是真实的,不是扮演的。在法律诊所中,通过案件与角色的亲身参与,在实践活动中,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与分析判断能力,训练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技巧。
其次,诊所法律教育能够培养学生的法律人职业道德。学生在大量“三真”活动中,能接触到书本和课堂接触不到的法律实施境况,真实地体验实践中法律规则运行状况,了解法律实践运行的“千面”性,促进学生把握法律人的社会角色,培养有正义心、责任心、同情心的德才兼备的法律人。
再次,诊所法律教育能够培养学生的创新品质与创新能力。诊所法律教育的优势在于立足于社会现实,着眼于解决现实问题,学生在有实践经验的教师指导下,学会如何捕捉、提取、使用有价值的信息,寻求解决问题的路径与对策。同时,学生在诊所法律教育活动中,还可以亲身了解体验到司法体制的问题所在,并为其改进做出思考与努力。这对于培养学生的创新品质与创新能力意义重大。
5.诊所法律教育品格上的中国特色性。诊所法律教育尽管是舶来品,是从借鉴国外优秀经验开始尝试,但是,它从一开始就注入了大量的中国元素。诊所法律教育是在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的指导下,注重从中国法学教育实际需要出发,立足于解决中国问题,认真探索,谨慎实践,稳步推行。特别是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成立后,专门致力于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的设计、试点、总结、指导、管理和规范,制定了中国诊所法律教育培养方案及课程体系,定期检查指导、总结评估。可以说,伴随着法学教育中国模式的初步形成,中国特色的诊所法律教育模式也已经初步形成。诊所法律教育品格上的中国特色性,表现于教育目的上,英美国家诊所法律教育目的是培养学生像律师一样思考,中国诊所法律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学生的法律人思维,而不仅仅是律师;表现在教育对象上,中国诊所法律教育的对象既有法学院的本科生,又有法律硕士研究生,还有法学硕士研究生,这与英美国家诊所法律教育对象是不同的;表现在教育考核上,中国诊所法律教育的考核主要由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和诊所法律教育开展院校负责,这与美国诊所法律教育由美国律师协会等机构考核评估不同。
6.诊所法律教育交流上的国际开放性。伴随着诊所法律教育中国模式的初步形成,中国诊所法律教育在世界范围内的影响力在不断增强。尤其是近五年来,中国特色诊所法律教育模式开始在世界诊所法律教育舞台上占据重要领地和话语权,尤其是不断地为印度、日本、韩国、澳大利亚、越南等国家提供经验借鉴,中国诊所法律教育已经成为中国法学教育的一张“名片”。因此,在深化法学教育改革、梳理整合法律实践教学方式中,确立诊所法律教育的统领地位,有利于中国经验、中国模式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以诊所法律教育替代并统领所有法律实践教学法,在课程体系的设计上应该把握以下几个转向:
1.课程地位:由非主流课程到主流课程。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的法学教育改革中,要重新认识并厘清诊所法律教育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诊所法律教育进入中国法学教育课堂以来,虽然加入院校渐多,影响渐大,作用渐明显,但是,还是停留在“说起来重要,做起来不重要”的层面。尽管不乏一些法学院校及科研机构把诊所法律教育开展得有声有色,如西北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等,然而,多数法学院校的诊所法律教育并未成为主流课程。一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学院校的决策者,对诊所法律教育存有种种偏见和误区,没有弄清诊所法律教育与案例教学、模拟法庭、讨论教学等实践教学法之间的关系。有人认为,相对于理论教学,诊所法律教育是“土鳖”,难登法学教育之雅堂,所以一些学校参与诊所法律教育的老师多是该校师资队伍中的“边缘”部队;也有人认为诊所法律教育的投入太大,受益面小,因而得不偿失等。本届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明确提出“入主流”的目标,付诸实施三年来,通过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等平台,有效地推进了诊所法律教育入主流的进程,如促使将诊所法律教育列入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等,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为代表的一些院校和科研机构,已经将诊所法律教育规定为必修课,容涵全部实践教学内容,并构建了诊所法律教育初级班、中级班、高级班梯度教学模式体系,为法学教育改革方案中诊所法律教育的顶层设计提供了实验。
2.施教对象:由法学本科生到法科研究生。诊所法律教育进入中国法学教育课堂是以法学本科生为培养对象开始的。十几年的实践证明,以法学本科生为施教对象有若干不足:其一,在本科一二年级学生中进行诊所法律教育实践教学活动是不可能的。尽管多数学校选择在本科三年级开设该课程,但是,学生法学基础知识与基本原理掌握仍不系统,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基础不牢固;其二,本科三四年级学生面临报考硕士研究生、司法考试、就业等一元或者多元选择,无法集中精力投入诊所法律教育。根据笔者的观察,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法学院校课程体系中之所以“入主流”较慢,与施教对象选择不当有重要关系。
将诊所法律教育施教对象转向到法科研究生尤其是法律硕士研究生,主要基于以下三个理由:其一,法律硕士培养目标与诊所教育活动目的相一致,都是为了培养实践性法律人才;其二,以法科研究生为施教对象可以有效解决本科生教学中知识积累不够、时间精力不足等问题;其三,诊所法律教育在国外的起源就是法学精英教育,而我国的法科研究生教育接近精英教育。
除在职法硕之外,现阶段我国法科研究生的培养主要有法学硕士、法本法硕和非法本法硕三种。其中,法律硕士教育主要是培养复合型、实践性高级法律人才,诊所法律教育与法律硕士教育理念、目标、方法相契合,现行法律硕士培养方案也能够与诊所法律教育有机结合起来。所以,将诊所法律教育对象主要转向法律硕士不仅具有必要性,也具有现实可行性。对于法学硕士研究生,虽然在培养目标上与法律硕士应该有所不同,但是,法学硕士也需要了解法律实务。另外,当前我国有相当一部分法学硕士把进入法律实务部门工作作为就业的第一选择,所以,也有必要在部分有志于从事实务工作的法学硕士中开展诊所法律教育*冀祥德、李庆明:《诊所法律教育——中国法律硕士培养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法学杂志》2011年第2期。。
3.课程设计:由选修课到必修课。我国现行法学教育课程体系中,由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指定的16门核心课程基本上是按照法律职业人需要的基本法律知识体系构建的。这种设置本身并没有错(尽管哪些课程应当被纳入核心课程仍然有争议),但却在无形中传达了一个信息,即一个合格的法科毕业生必须要掌握这些核心的知识体系,其他教学内容则属非核心。在16门核心课程之外,各个院校均根据各自特点增加了一些必修课。再加上按规定必须要完成的公共课和选修课,实践性课程独立存在的空间就变得很小。为此,多数开设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的学校就把该课程设置在选修课中,其课程的设计和管理都处于有之不多、无之不少的边缘化状态,课程效果也就可想而知。
2006年8月3日,国务院学位办将全日制法律硕士实践教育环节从没有硬性学分要求增加到了12学分,增设了法律文书课(3学分)、模拟法庭训练(4学分)、法律谈判课(2学分)、法律实践课(3学分)等必修课。2009年5月19日,国务院学位办的文件再次强调了12个学分的实践课程,并在法本法硕培养中,专门规定了一个学期为实践教育环节,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为代表的法学院校和科研机构,抓住这一时机,用诊所法律教育方法落实上述实践教学方案,并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由选修课上升为必修课,有效地解决了诊所法律教育的课程设计问题。为此,建议教育主管部门进一步修改法科研究生培养方案,直接将诊所法律教育纳入法律硕士以及部分法学硕士培养方案,将诊所法律教育规定为法律硕士和部分法学硕士教育的必修环节,以切实保障培养复合型、实践型高级法律人才目标的实现*冀祥德:《论中国法科研究生培养模式之转型——从以培养法学硕士为主转向以法律硕士为主》,《环球法律评论》2012年第5期。。
4.考核方法:由软性考核到强制考核。当下,我们对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的考核还没有构建出一个科学完整的体系,既有的考核主体、考核方式及考核方法均属于软性考核。一方面,统管我国诊所法律教育活动的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对法学院校无强制考核权,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又没有将该课程纳入考核体系。另一方面,有关院校对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的考核多是“放养”式,在考核方式及考核方法上的随意性较大。在笔者看来,诊所法律教育入主流,成为法科研究生的必修课程后,必须采取强制性考核方式。可以考虑由国务院学位办、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提出考核方案,统一实施。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诊所法律教育的考核是双向的,既包括对学生的考核,也包括对教师的考核。对于学生的考核,主要从课程态度、咨询效果、文书制作质量、日志撰写质量、案件参与程度、当事人评价、团队合作表现、实践技能掌握等方面予以设计。对于教师的考核,主要从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实务经验、个案指导情况等方面予以设计。
5.师资队伍:由单一型师资转向“双师型”师资。我国开展诊所法律教育活动以来,师资主要由法学院校的教师组成,既没有专门的诊所法律教育师资,原有法学院校教师的实践经验也不足,这种由理论教师兼职实践教学的师资状况显然不能满足诊所法律教育的需求,亟须从该种单一型师资转向法学院校专职实践教师和实务部门兼职教师的“双师型”师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规定:“健全政法部门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实施高校和法治工作部门人员互聘计划,重点打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理论功底深厚、熟悉中国国情的高水平法学家和专家团队,建设高素质学术带头人、骨干教师、专兼职教师队伍。”为此,要把建设高素质专家和教师队伍作为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核心,深入实施教育部会同中央政法委等六部门联合启动的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的“双千计划”,即选聘1000名左右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律实务部门专家到高校法学院系兼职或挂职任教,承担法学专业课程教学任务,选聘1000名左右高校法学专业骨干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兼职或挂职,参与法律实务工作。在“双千计划”的牵引下,全国法学院校及法学研究机构还要从实际出发,切实加强与法律实务部门的多方位合作,精心打造专兼结合的法学专业教学团队,共同制定培养目标,共同设计课程体系,共同建设实践基地,注重特邀法律界先进模范人物授课讲座或指导学生,重点加强案例教学领域理论研究和教材编写,广泛开展探究式学习讨论,增强学习者全面适应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需求的素质能力*袁贵仁:《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中国教育报》2014年11月14日,第1版。。这为诊所法律教育“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打造了宽阔的平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责任编辑:李春明]
Guiding Law Practice Education with Clinical Law Education: Feasibility and System Design
JI Xiang-de
(Chinese Local Records Guidance Group Office, Beijing 100021, P.R.China)
For a long period, the unbalance between the supply of law education and the demand on legal practices hasn’t been solved effectively. The reason is not because there is no top-level design, but for the top-level design is excessive and disordered. There have also been some explorations to this unbalance, but disorganized. In the reform on methods of building practical ability of law students, the clinical law education shows more and more vitality, and is gradually entering law education system of law schools and research institutions. Such law education is developing in the directions of mainstream, standardization, and internationalization. It has formed a clinical law education model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and will contribute to the formation of Chinese law theories, using Chinese methods, and solve Chinese issues. It is time to fully promote clinical law education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in the reform on law education system. The clinical law education should be considered as one of the main courses and a compulsory course of law education, in which the teaching objects should be expanded to both undergraduates and graduates of law, assessment methods should be changed from the soft assessment system to a compulsory assessment system, and the teaching group for clinical legal education should also be changed from the single-teacher type to a double-qualified teachers’ type.
Judicial Reform, Legal Education Reform, Clinical Legal Education
2017-03-14
冀祥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北京100021; dexiangji@vip.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