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丹,朱时宇
(1.复旦大学 历史学系,上海 200433;2.南京大学 历史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试析美国早期宪政危机中的密苏里争议
李 丹1,朱时宇2
(1.复旦大学 历史学系,上海 200433;2.南京大学 历史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1819—1821年间,围绕密苏里领地是以蓄奴州还是自由州加入联邦这一问题,美国南北议员在联邦国会内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争论的主题是联邦权和州权。由于宪法条文的模糊性,南北各州议员对宪法条款做出了不同的解释,来捍卫自身的利益。北部议员认为联邦国会有权力限制甚至废除密苏里领地的奴隶制;南部议员则认为奴隶制是州内事务,管理奴隶制是各州的权利。密苏里妥协的最终达成并不意味着美国宪政体制的成功,而在于南部议员的团结一致、“奴隶制利益”的影响和一部分北部议员的摇摆。该妥协对美国历史有着深远的影响。
密苏里争议;奴隶制扩张;联邦权;州权
19世纪以来,随着美国领土不断向西部扩张和南、北部发展差距的扩大,有关奴隶制扩张的争议越发激烈。1819—1821年期间,围绕密苏里领地(Missouri Territory)应以蓄奴州(slave state)还是自由州(free state)身份加入联邦这一问题,美国联邦国会内爆发了建国以来首次关于奴隶制扩张问题的激烈论战。这场论战并非局限于奴隶制本身,而是迅速牵动整个美国宪政体制的神经,从而引发了严重的宪政危机。密苏里争议在美国内战前的历史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美国前总统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将其比喻成“深夜火警”,认为它敲响了联邦的丧钟。[1]158有学者甚至认为,这一事件区分了美国历史上的早期共和国和内战前的美国这两个阶段。[2]450密苏里争议虽然比较重要,但是国内的研究只是将其作为内战前的几次政治妥协加以探讨,就其中联邦权和州权的探讨并不多。*如王锦瑭与李剑鸣对内战前几次妥协的讨论,参见王锦瑭:《如何评价美国内战前的几次妥协?》,《世界历史》1986年第8期;李剑鸣:《也评美国内战前的几次妥协——与王锦瑭同志商榷》,《世界历史》1987年第2期;王锦瑭:《再评美国内战前的几次妥协兼谈美国奴隶制的性质及其作用——答李剑鸣同志》,《世界历史》1988年第1期;李剑鸣:《奴隶制、南北妥协与美国社会发展——再评美国内战前的几次妥协兼与王锦瑭同志商榷》,《世界历史》1989年第6期。
在国外的研究中,对密苏里争议的经典研究是格洛弗·摩尔(Glover Moore)的著作。在基于其博士论文而出版的《密苏里争议(1819—1921)》一书中,摩尔主要采取精英主义的解释方法,侧重于分析当时知名的政治家对该事件的影响,该书是研究密苏里争议的经典政治史著作。[3]近年来,随着史学家对大众政治的关注,学术界开始研究外部民众对密苏里争论的影响。约翰·哈蒙德(John Craig Hammond)以西部领地为视角,研究了密苏里妥协以及此前美国西部土地上的奴隶制问题,考察了西部领土上的地域政治是如何对联邦政治起到了影响作用。[4]约翰·范·阿塔(John R. Van Atta)则一反往常精英主义的解释,不再探讨国会对密苏里问题的争论,侧重于分析外部社会、文化和经济动因对该争议本身的影响。[5]笔者拟重点将密苏里争议放在美国早期的宪政危机中考察,探讨1819—1821年间联邦国会在密苏里争议中有关奴隶制与宪政问题的辩论,这其中以联邦权和州权之争最为激烈和重要。
1787年制宪会议及其所制定的美国宪法给后世留下了影响深远的政治遗产。但由于“整个联邦宪法本身从头到尾就是一个不同派别和利益集团谈判和妥协的结果”,联邦宪法是为了解决当时“具体的、现实的、迫切的宪政危机而制定的”[3]103,这就决定了它并非是能够恒久指挥美国宪政体制流畅平稳运作的“圣经”,固有的弱点也使其成为引发宪政危机的制度性源头。
1787年联邦宪法虽通篇未出现“奴隶”(slave)或“奴隶制”(slavery)这样的字眼,但有三处直接涉及奴隶制,其中将奴隶按五分之三比例计入南部各州人口总数的“五分之三条款”(three-fifths clause)更是直接将奴隶制纳入了宪政体制当中。*美国宪法涉及奴隶制而用其他词汇代替“奴隶”或“奴隶制”的三处分别是:第一条第二款:各州人口总数,按自由人总数加上所有其他人口(all other persons)的五分之三予以确定;第一条第九款:现有任何一州认为得予以接纳的人员(persons)的移居或入境,国会在一八零八年以前不得加以禁止,但对入境者,可征每人不超过十美元的税金或关税;第四条第二款:根据一州法律应在该州服役或劳动者(person held to service or labour),如逃往他州,不得根据逃往州的任何法律或规章解除该劳役或劳动义务,而应依照有权得到劳役或劳动的当事人的要求,将其交出。通过这一条款,美国联邦政府的组织形式与各州人口数量紧密相连。首先,联邦众议院的代表按照各州人口分配,奴隶人口计入各州人口总数直接增加了南部蓄奴州在联邦众议院中的席位;其次,由于在总统选举人团中,每州选派的总统选举人名额就是该州在联邦国会中的参、众议员总人数之和,因而南部蓄奴州又可以因为额外增加的联邦众议员人数而获得额外的选举总统的权力;最后,总统有权提名最高法院大法官,南部州选举总统的几率增大又会影响到联邦司法部门。因此,由“五分之三条款”带来的连锁效应不仅影响着蓄奴州与自由州在联邦立法部门的力量对比,也影响着行政部门与司法部门。南部蓄奴州这种因计算奴隶人口而获得的额外权力也就是“奴隶制利益”(slave interest)。因此在美国建国最初的36年中,来自南部政治中心——弗吉尼亚州的政治家们有32年占据总统之位绝非偶然,“奴隶制利益”在其中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美国建国之初的第一任(乔治·华盛顿)、第三任(托马斯·杰斐逊)、第四任(詹姆斯·麦迪逊)、第五任(詹姆斯·门罗)总统都来自弗吉尼亚州。从1789年华盛顿成为美国首任总统到1825年门罗卸任,这36年间,除了来自马萨诸塞州的约翰·亚当斯担任了4年总统之外,美国一直由弗吉尼亚人领导,历史学家将这段历史时期称为“弗吉尼亚王朝”。弗吉尼亚州的奴隶主对总统近乎垄断的地位自然更加激发北部对于奴隶制的仇视情绪。[6]150在密苏里争议中,有文章指出,南部已经凭借“奴隶选票”获得了政治优势,如果奴隶制向外扩张,“蓄奴利益”(slaveholding interest)必然会与全国的利益产生冲突,南部州势必会试图控制联邦政府,以确保自己的利益。[7]196由“奴隶制利益”造成的南北双方政治权力上的不平等,是密苏里争议爆发的一大政治诱因。
此外,联邦宪法原则的宽泛模糊与权力机构间的分权制衡本是美国宪法得以长存、并得以不断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但在密苏里争议中,这些模糊性却使得有关奴隶制扩张问题的争议复杂化。*比如联邦宪法未对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包括州政府以及未获得州资格的领地政府或准州政府)的权力划分严格的界限,联邦宪法只模糊授权国会为行使自己的权力可制定。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中“必要和适当”(necessary and proper)的法律,可以宽泛地理解为赋予国会制定一切法律的权力,而这显然又与宪法第十条修正案所规定的联邦宪法“未授予合众国或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均由各州或人民保留”相抵触。再比如联邦宪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合众国应保障联邦各州实行共和政体”,但所谓“共和政体”只是一个抽象概念,“共和”的内涵和表现方式是由各州来自行界定。美国宪法的文本非常简洁,这使得后人可以对其有多样化的解释。利用联邦宪法的宽泛或模糊之处,南北双方对宪法相关条款做出广义或狭义的解释以支持自己的观点。但需要指出的是,南北双方对宪法解释的观点和立场并非一成不变的,他们通常采用实用主义的方式,随时可能改变甚至颠覆自我立场。在密苏里争议中,历史学家格洛弗·摩尔就注意到,如果南北双方发现符合自身利益的做法,就会“在短时间内颠倒它对宪法的解释”[3]60。
联邦国会内参、众两院,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的分权制衡原则使得南北双方的政治拉锯更为长久。当分享立法权的联邦参议院与众议院不能同时就同一问题取得一致看法时,就会出现相互否决的僵局,最终导向妥协。这种联邦参、众两院的相互掣肘在国会对密苏里相关法案的投票表决中多次出现,直到最终达成妥协。另外,联邦制政体在创建时就“企图在增加联邦政府权力的同时,又不减少州政府的权力,企图让联邦享有主权的同时又让其赋予各州完全的独立性”[8]77。在美国内战前,这种二元联邦政府、双重主权的形式,保证了州政府和联邦政府的绝对双重权力。在这一体制下,州政府的权力非常大。因而奴隶制扩张过程中所引发的联邦权与州权之争,在密苏里争议中更是成为联邦国会议员论战的焦点。
1787年联邦宪法及美国早期宪政体制中的这些固有弱点和历史遗留问题是美国的建国者们为密苏里争议留下的沉重的政治遗产。在1819—1821年期间,这些弱点诱发了密苏里争议的产生,制约了密苏里争议的发展,也影响了密苏里争议的走向。在这一争议中,其中一个最激烈的问题就是奴隶制问题带来的联邦权和州权之争。
在奴隶制扩张方面,1787年《西北土地法令》(Northwest Ordinance)规定,联邦西北领地上建立的新州不得实行奴隶制,次年通过的《西南土地法令》(Southwest Ordinance)却默认西南地区实行奴隶制,这种强制以地理分界线划分蓄奴州或自由州的做法,未曾考虑西部领土的奴隶人数以及政治现实。更重要的是,这些法令仅限制了“领地”内的奴隶制,而不是拥有一定主权的“州”。1818年12月,密苏里领地正式向国会递交备忘录,要求制定州宪法和成立州政府,并加入联邦,密苏里领地的奴隶制问题才开始引起国会的注意。[9]418在申请加入联邦之前,已有大量南部奴隶主迁居此地。据统计,到1820年密苏里领地共有66 000名居民,其中近六分之一是奴隶。[3]32但由于密苏里领地横跨梅森-迪克逊线两侧的特殊地理位置,也由于“奴隶制在密苏里的命运将决定奴隶制在西部的未来”,因而对于它以自由州还是蓄奴州加入联邦,这很快成为国会争论的焦点。[4]179
1819年2月13日,当联邦众议院讨论密苏里领地加入联邦的法案时,来自纽约州的众议员詹姆斯·塔尔梅奇(James Tallmadge)提出一个修正案,其主要内容是:除犯罪所受惩罚外,禁止(向密苏里)进一步引入奴隶或强制劳役;自加入联邦时起,所有出生于该州的儿童,年满25岁时必须获得自由。[9]1170这一修正案实质上是试图在承认密苏里领地存在奴隶制的现实以及不触动该领地奴隶主既得利益的情况下,在其成为州加入联邦后,用和缓渐进的方式废除密苏里境内的奴隶制。塔尔梅奇修正案一经提出,便在国会参、众两院引起了激烈争论。*在1819年12月亚拉巴马以蓄奴州加入联邦后,联邦中自由州与蓄奴州各有11个,在参议院席位相等,使得密苏里是作为蓄奴州还是自由州加入联邦,对南北部诸州相当重要。直到缅因申请加入联邦,才给了南部一个打破密苏里争议僵局的机会。这场论战成为美国内战前南北双方有关奴隶制问题辩论的一个缩影,它“几乎包含了此后几十年里南北双方在各个阶段辩论中将会用到的所有论点”[3]41。在有关密苏里领地的论战中,南北双方都意识到一个关键性问题,即联邦政府是否有管理地方上各州奴隶制的权力,该问题也是美国自建国以来一直争论不休的联邦与州权力划分问题的延续。
北部各州一些议员认为联邦国会有权力限制甚至废除密苏里领地的奴隶制。来自纽约州的约翰·泰勒(John Taylor)认为联邦宪法第四条第三款——“国会对于属于合众国的领土或其他财产,有权处置和制定一切必要的条例和规章”,已经明确授权国会对密苏里领地上的奴隶制进行限制。同时,泰勒又援引宪法第四条第三款“国会可以(may)接纳新州加入联邦”,以此证明联邦国会对新领地是否加入联邦是有选择权的。既然国会有权完全拒绝新州的加入,那么国会“对加入联邦的领地规定限制条件也是合理的”[9]1171-1172。其他限奴主义者(restrictionists)*美国建国后北部反对南部扩张奴隶制的人被称为“限奴主义者”。也有类似观点,认为使用“可以”一词就是含有自由裁决之意;而在自由裁决权之中包含另一层含义,即假使国会愿意接纳新州,也可以规定承认(新州加入的)条款和条件。[10]392
南部议员想要保住密苏里领地的奴隶制,就需要利用奴隶制在联邦宪法中已取得合法地位这一既成事实来维护州权。来自弗吉尼亚州的联邦众议员菲利普·巴伯(Philip Barbour)认为,尽管在联邦领土内,国会有权制定所需的条例和规章,但各州(包括领地)是“自由而独立的”,各州有权行使一切它所享有的权利,而奴隶制是州内事务,管理奴隶制是各州的权利。因此,巴伯认为密苏里作为新州加入联邦后,密苏里州的奴隶制问题将由该州自己管理,联邦国会不得干预。对联邦宪法第四条第三款,巴伯做出了与泰勒完全不同的解释。巴伯认为,“国会可以接纳新州加入联邦”,这明显意味着一个新州加入联邦时应享有原北美十三州所拥有的全部权利,如果限制密苏里领地内的奴隶制,将使密苏里比其他州拥有的权利更少。[9]1185来自马里兰州的威廉·平克尼(William Pinkney)则反对任何对“可以”一词的引伸解读,认为宪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词语限制新州的权利,北部议员只能找到“可以”一词没有说服力。他强调除非是宪法明确限制的权利,密苏里加入联邦后必须有完全的主权。[10]398
南北部议员还利用联邦宪法中的共和政体与公民权利的条款,为自己的观点辩护,但其实质仍是联邦权与州权之争。北部议员引用宪法第四条第四款“合众国应保障联邦各州实行共和政体”,指出允许奴隶制存在就违背了共和政体条款,因此国会不仅有权力,而且有义务在新州废除奴隶制。[10]408北部议员坚持“共和主义原则”显然是为联邦政府干预奴隶制开辟道路。南部议员则根据宪法第四条第二款“每个州的公民享有各州公民的一切特权和豁免权”,认为既然现有蓄奴州的公民有权拥有奴隶,那么密苏里公民同样有权拥有奴隶。[9]1186
从参、众两院的辩论中可以看出,南北双方“在追求现实的政治利益时,力求做到宪政上的名正言顺,并得到宪法原则的支持”,因而双方都引用联邦宪法为依据。但联邦宪法本身就是各方利益妥协的产物,南北双方都利用了宪法原则的宽泛模糊之处,灵活地对宪法做出符合自身利益的解释。但这样的解释不仅不能为南北双方提供足以战胜对方的法理支持,反而将联邦宪法中的弱点进一步暴露,削弱了宪法的权威性,使得宪政体制面临崩解的危险。
国会的争论也使得南北部的民众参与了这场讨论。反奴隶制的北方人坚持认为国会有权力否决密苏里加入联邦,如果它不接受国会所开出的条件的话,也希望这作为密西西比河以西领地加入联邦的先决条件。而支持奴隶制的南方人则认为每个州在联邦都是平等的,各州可以自由决定它是否实行奴隶制。[5]1事实上,在联邦权和州权之争的背后,南部坚决抵制联邦政府插手密苏里领地的奴隶制问题,除进一步向密苏里和西部扩张奴隶制的直接目的外,还有更为深刻的传统与现实动因。
首先,美国人对强权的敏感与恐惧心理,这在美国宪政文化传统中由来已久。自北美殖民地时期以来,美国民众尤其是美国政治精英在地方自治实践、反抗英国压迫的现实斗争、总结欧洲历史经验教训和吸收启蒙思想等因素的作用下逐渐形成了反对强权的政治思想。这一思想在现实政治斗争中往往既是反对联邦权力扩张的理论来源,又是吸引支持者以战胜反对派的理论武器。对于国会可能获得的对奴隶制的全面管理权,威廉·平克尼立刻将其与强权甚至暴君联系起来,以挑动议员们的敏感神经。平克尼在演讲中认为,“这种权力不是人类智慧能够加以合理限制的;这是一种宽泛的权威储备,任何时候你都可以加以利用”,而且“人们此时声称使用这种权力是为保护仁慈而选择的工具”,但它也可能被滥用,“扮演暴君”的角色。[10]392这种忧思虽有小题大做之嫌,但也不无合理之处,颇能打动在场的议员们。
其次,南方人认为他们反对北部议员对宪法文本的延伸解释,严格按照宪法本身的规定是在维护和捍卫联邦宪法的地位与原则。在密苏里争议中,南部议员为争取各州对奴隶制的管理权,竭力对联邦宪法作出狭义的解释以限制联邦政府的权力。他们严守联邦宪法的字面规定,拒绝北部议员对联邦宪法的模糊用语作出任何引申和扩展。南部议员坚持认为“除非宪法授权,否则国会不能禁止新州推行奴隶制”,他们是为“保护宪法而进行神圣的战斗”[3]119。
再次,南部议员认为限制或废除西部联邦领地的奴隶制,最终也会威胁到原南部蓄奴州的奴隶制。尽管塔尔梅奇在起草修正案时充分照顾南部各州的感受,反复强调他无意干涉原南部蓄奴州的奴隶制,只要求将密西西比河以西的奴隶制纳入联邦国会的管辖之下。[3]50但南部仍将塔尔梅奇修正案看成不仅是要废除密苏里领地内的奴隶制,也是对“整个联邦既存奴隶制的挑战”[6]148。一旦塔尔梅奇修正案通过,将意味着联邦国会有权管理国内各州的居民,那么有朝一日,国会将同样有权释放南部各州内的奴隶。[1]198
最后,南部各州对于北部各州可能掌权的担忧。1819年北部各州总人口达到5 152 000人,在联邦众议院中有105个席位,南部各州总人口为4 485 000人,在联邦众议院有85个席位。[10]165南部各州在众议院的劣势迫使其竭力将密苏里以蓄奴州身份加入联邦,从而获得南部在联邦参议院中的绝对优势,进而维持国会内南北势力的均衡。另外,尽管南方人当时占据着总统、众议院议长等关键职位,但人口的劣势始终让南方焦虑不安。*时任总统与众议院议长分别为弗吉尼亚州的詹姆斯·门罗和肯塔基州的亨利·克莱。他们认为“一旦联邦政府落入敌对的北部各州手中,联邦政府越强大,潜在的危险也就越大”[6]158。这样的观点推动着南部各州在联邦政府干预奴隶制问题上形成了强硬的反对立场。
围绕密苏里争议,南北双方论争的焦点已经主要由对奴隶制的扩张与限制转化为联邦权与州权之争。北部议员认为自己代表整个国家的大多数,北部在强调联邦权利的同时,也将限制奴隶制上升为一种“国家意志”,认为限制奴隶制是符合国家整体利益的;而南部在人口劣势的情况下又极力维护州权,使得其代表的南部地区被边缘化,奴隶制扩张也只能成为一种地区性利益。因而在密苏里争议中,南北双方尽管在实际较量中势均力敌,但在心理上并不处于平等地位。
在密苏里争议之前,北部多少还对南部温和派所做出的逐渐解放奴隶的承诺抱有期待。但在论战中南部议员拒绝废除奴隶制的激烈言辞*南部拒绝废除奴隶制的言论在论战中多次明确出现。如“没有人类的努力可以永久废除奴隶制:他们可能改变它的形式,但永远不可能终结它,直到我们脆弱的本质获得新生”。见Annals of Congress,Senate,16th congress,1st session, p. 382.,让北部日益感到南部解放奴隶的承诺更像是一张为扩张奴隶制制造借口和拖延时间而开出的空头支票,因而北部在反对奴隶制扩张的问题上也不愿做出让步。双方的互不相让使得论战中弥漫了内战的火药味。南部议员威胁道:“如果北部坚持这样做,联邦将会解体。”而南北之间“已经点燃了一场整片海洋之水都无法浇灭的大火,只有血海能够浇灭它”。塔尔梅奇则不惧威胁地说:“如果联邦解体不可避免,那就让它解体!如果内战必然来临,那就让它来吧!”[9]1204
1821年8月10日,密苏里州最终以蓄奴州身份正式加入联邦。历时长达三年的密苏里争议至此终告结束。实际上南北对于密苏里妥协法案都不满意,北部未能限制密苏里州的奴隶制,南部则失去了在北纬36°36′以北广阔的路易斯安娜购买领土扩张奴隶制的机会。
南北能达成妥协并非由于双方观点的逐渐靠近,也并非由于双方对妥协法案文本的满意,而仅仅是由于在关键性投票中,南部议员在奴隶制扩张问题上团结一致、“奴隶制利益”的影响和一部分北部众议员的摇摆。如果没有“五分之三条款”,1820年南部在联邦众议院中将减少17个席位,那么它很难最终以3票的微弱优势险胜北部。*在1820年有关删除限奴条款的投票中,支持该条款的议员和反对该条款的议员比率是90∶87。“五分之三条款”本是塔尔梅奇等北部议员反对密苏里成为蓄奴州的重要原因,南部最终战胜塔尔梅奇修正案又恰是借助这一条款之力,在密苏里争议中反复出现这样的情况。[12]154由此可见,在包含奴隶制的宪政体制内,美国北部对奴隶制进行改革的难度可以想象。
南部议员的团结一致及北部议员的动摇与南北双方争论的限制密苏里州奴隶制是否具有“合宪性”(constitutionality)有关。国会内联邦权与州权的论争不仅更加坚定了南部议员所认为的在密苏里限奴违宪的观点,也使部分北部议员立场动摇,以至北部议员也不得不承认“是我们引以为傲的宪法纵容了”奴隶制的扩张。
在密苏里争议中,南部议员团结一致的最重要原因是出于对现实政治利益和未来政治发展的双重考量。民主共和党人*“民主共和党人”(Democratic-Republicans)又称“杰斐逊式共和党人”(Jeffersonian Republicans),本文统一使用“民主共和党人”,这一党派后来演变为民主党,而现代意义上的共和党则建立于1854年。与联邦党人之间的党争意识以及民主共和党自身的分裂,使南部民主共和党人担心现有的政党政治结构和权力格局面临着依地域分化重组的危险倾向。党争的意识深深埋藏在执政的民主共和党人心中,尤其是南部民主共和党人心中,对权力的占有欲使他们始终对联邦党保持着高度警惕。塔尔梅奇修正案提出后,联邦党人参议员鲁弗斯·金(Rufus King)联合其他北部联邦党人在幕后支持塔尔梅奇修正案,这就使包括杰斐逊和门罗总统在内的相当多的民主共和党人都将塔尔梅奇修正案看作是联邦党人企图分裂南北民主共和党人、进而夺取民主共和党人控制的总统和国会领导权的阴谋,整个密苏里争议在他们眼中也就根本“不是一个道德问题,而只是一个权力问题”[13]75。
密苏里之争不仅加速了联邦党人的瓦解,同时也促使了民主共和党自身的分裂。民主共和党是南部在人口处于劣势的情况下与北部在国会分庭抗礼的重要政治工具。在密苏里争议中,部分忠实的“民主共和党北部党员处于强大且隐形的压力之下,迫使他们抑制自己可能产生的任何反对奴隶制的情绪”[14]660,而站在南部各州一边。民主共和党也是南部统合南北政治力量的重要纽带,但是南部民主共和党人长期占据总统等关键职位造成的权力资源分配不均,以及民主共和党自1801年以来长期在联邦国会占据绝对优势缺乏竞争的局面,已经使其逐渐失去了团结南北党员的内部凝聚力,奴隶制问题引发的分歧更使政党利益让位于区域利益,迅速加剧了民主共和党的分裂。[13]7
北部联邦党与北部民主共和党在奴隶制问题上的一致立场使得南部民主共和党的领袖们面临着“内忧外患”的局面。如果政党不再是按照共同政见与政党利益,而是按照区域利益联合而成,南北之间的政治纽带将被割裂,形成南北两个地区性政党,这无论对于南部民主共和党人还是联邦党人来说都将可能造成灾难性后果,密苏里争议加速了美国第一政党体系(大致是1792—1824年,联邦党与民主共和党)的瓦解。[15]119-123对于南部民主共和党人,这不仅意味着失去政治权力,更可能无法生存。因为一旦民主共和党解体,北部民主共和党人和联邦党人将会联合组建新党或联盟[16]196,权力结构无疑将发生巨变,北部各州将会依靠人数优势占据总统职位和国会多数席位,南部各州就会在政治上被孤立。南部赖以生存的奴隶制也将被北部主导的联邦政府废除,除非南部脱离联邦或武力反抗。对于联邦来说,这将扩大南北之间的裂痕,进而使国家南北分裂或爆发内战,毫无疑问,未来的历史发展正是沿着这条道路前进的。
在密苏里争议中,南部除利用分裂和内战威胁北部外,也利用宪政体制和政党做杠杆,撬动北部在联邦众议院的优势地位,从而达成妥协。宪法原则的宽泛模糊以及对奴隶制的默认态度,使得北部的“宪法之矛”始终无法攻破南部的“宪法之盾”,反而将宪法“自相矛盾”的弱点暴露出来。由南部议员控制的参议院多数派成为南部钳制北部的关键,密苏里争议中多次僵局的出现无不是联邦参、众两院相互掣肘的结果,而两次妥协法案的文本也都出自代表南部利益的参议员之手,联邦国会的分权制衡深刻改变了密苏里争议的走向。南部还利用“奴隶制利益”和民主共和党人的党争意识,将众议院中所有南部议员与北部部分忠实派和温和派的民主共和党议员聚拢,形成抗衡和战胜北部的多数力量。
密苏里妥协的达成并不意味着美国宪政体制的成功。恰恰相反,它表明即使是在改革力量占据多数的情况下,宪政体制依然因权力分散、彼此掣肘而无法有效整合各种政治资源,从而在现有体制内进行奴隶制的自我改革。当双方或多方政治势力都不愿为核心利益作出必要的让步时,即使能达成妥协,妥协也褪去了改革色彩,反而向利益调和与维持现状方向倒退。塔尔梅奇修正案及此后北部限制奴隶制尝试的不断失败,最终导致密苏里争议由一个改革奴隶制问题的争议,变得更像是一种现实政治利益的考量。密苏里妥协法案在一定意义上维持了南北的利益平衡,但其法律效力仅限于路易斯安那购买领土,最终没有解决由奴隶制引起的联邦权与州权之争,为更广阔的西部领土之争埋下了伏笔。密苏里争议所暴露出的美国早期宪政中的体制弱点以及在美国宪政体制内改革奴隶制的失败,拉响了杰斐逊所预言的“深夜火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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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寺月)
2017-03-17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领土扩张、奴隶制与美国早期国家的发展”(2016M591589);国家社科基金“废奴之争与美国早期公民自由的实践研究”(16CSS021)
李 丹,女,复旦大学历史学系在职博士后,扬州大学社会发展学院讲师,主要从事美国早期史研究; 朱时宇,男,南京大学历史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台湾政治史研究。
K712.4
A
2096-3262(2017)03-008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