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民主与社会正义
——当代西方民主理论的内在反思及其社会基础

2017-04-02 19:17:24齐艳红
山东社会科学 2017年5期
关键词:正义协商民主

齐艳红

(南开大学 哲学院, 天津 300071)

·现代性视域中的西方政治哲学(学术主持人:李文阁)·

协商民主与社会正义
——当代西方民主理论的内在反思及其社会基础

齐艳红

(南开大学 哲学院, 天津 300071)

当代西方复杂的社会现实对自由民主模式的挑战要求民主理论家们从理论上进行建构性回应。在一种“紧缩策略”的民主构想中,不仅把民主的价值意蕴从民主的含义中剥离出来是可能的,而且民主制度与其价值规范也是相互分离甚至冲突的。一些分析马克思主义政治理论家深受这种策略的影响并且宣称“最低限度的民主”不带有任何规范性的承诺,其与“作为分配平等的社会正义”之间也是不相容的;相反协商民主理论家们则采取了“深化策略”,他们认为协商民主不仅承诺民主具有规范性的内涵,而且与“更广泛的社会正义”之间具有“内生”关系。从根源上说,现代社会的复杂性事实使得民主与正义无法在相互隔断的状态中加以考量和把握,甚至协商民主与社会正义在当代社会背景下构成了某种“相互诠释”。虽然协商民主理论对西方民主理论进行了深刻的内在反思,但是由于绝大多数协商民主理论家是站在资本主义制度之内修补自由民主的,因而协商民主发挥的功效是有限的。

社会正义;最低限度的民主;协商民主;现代社会;相互诠释

当代世界日益把民主和正义作为自身的两个重要规范。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人们越来越多地把“公平”视为实现社会正义的价值目标,而在追求“作为公平的正义”过程中,“民主”则被赋予了极大的重要性,因而人们期望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也是一个民主不断得到深化和扩展的社会,反之亦然。值得注意的是,在正义和民主互为强化的社会进展和要求中,民主不仅被视为一套制度体系,而且被视为内含自由、平等和正义的规范性价值。因而,深入阐明民主与正义等规范性价值之间的关联是当代政治哲学的一个重要议题。

在一些西方民主理论家那里,由于认识到现实民主制度与民主理想的“反差”,使得他们试图把民主的价值意蕴从民主的含义中“剥离”出来,进而把民主理解为单纯的制度和手段,致使民主同自己的价值目标越拉越远。近代以来,自然科学的极大发展以及受其方法论原则影响的社会科学的兴起,使得以“科学”之名对民主问题的经验性研究成为可能。此后在现代技术理性的激励下,致力于民主的科学探究路径得到进一步强化。可以说,从霍布斯到熊彼特再到波普尔,基本上贯彻了这种民主构想的路径。如果说这是一种通过采取“紧缩策略”而维护自由民主合法性的话,那么这种策略在协商民主兴起之后就遭到了根本性的质疑和挑战。协商民主理论家们认为,民主并非仅仅是一种聚合民意的方法和工具,而且是具有内在规范性的价值意蕴;他们甚至要求把已经被长久剥离开来的规范性的价值意蕴重新归还给民主的含义,以便用“深化”民主的方式矫正自由民主的缺陷。为此,本文尝试以“民主与社会正义”之关联的“争议性”视角为线索,着力阐明西方民主理论在应对自由民主挑战过程中的内在反思过程,进而揭示:那种紧缩式的民主观念已经无法应对当代社会异质性和复杂性所带来的社会正义问题,而那种以深化民主的方式思考民主本义的协商民主理论则为把握民主与社会正义的内在相关性提供了前景。

一、最低限度的民主与社会正义的张力

当代分析马克思主义者约翰·罗默(John E. Roemer)、亚当·普沃斯基(Adam Przeworski)从探索“民主的价值”视角考察了民主与规范性理想特别是与社会正义之间的关系问题。当然,他们关于民主的思考深受那种“紧缩式”民主观念的影响,以至于他们的认识是:“最低限度的民主”无法为促进那种“作为分配平等的正义”提供可能的空间。因而梳理当代分析马克思主义者对民主与社会正义的关系的思考,将有助于表明这种剥离价值意蕴的“紧缩式民主”观念是何以可能的以及揭示这种民主观念与社会正义在何种意义上是不相容的。

在罗默看来,讨论民主与社会正义的关系问题,关键在于具体阐明“什么意义上的民主”以及“什么意义上的社会正义”之间的关系。如果把民主“习惯性”地理解为理想性的并且含纳一切“好的事物”,那么这种讨论就是没有意义的;只有把民主理解为旨在“实现公民平等参与政治”的一系列制度和实践,把正义理解为“促进人与善品之间的平等分配关系”,首先将民主与正义加以区分,然后这种讨论才是“科学”的。经过分析之后,“民主是否内生社会正义”的问题就被罗默转换为“一系列既定的制度和实践是否带来正义所要求的独特社会关系”问题。*John E. Roemer, “Does democracy engender justice?” Ian Shapiro and Casiano Hacker-Cordón edited, Democracy’s Valu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9, p.57.

从社会正义的角度看,要具体讨论民主与社会正义的关系问题,必然绕不开当代平等主义理论对社会正义的“多维”理解。罗默显然意识到了这一点,因而他依据罗伯特·诺奇克的“程序与目的-状态”区分以及布莱恩·巴里的“不偏不倚与互利(mutual advantage)”区分概括了四种可能的社会正义理论类型。依据这种归类,罗尔斯和巴里属于程序的和不偏不倚的正义理论,而功利主义和平等福利属于不偏不倚的和目的-状态的正义理论。由于否定了“正义是互利的”这一看法,所以罗默只是讨论了如下两类有意义的关系:一类是民主与作为“不偏不倚的和程序的”社会正义理论的关系;一类是民主与“不偏不倚的和目的-状态的”社会正义理论的关系。

罗默以巴里和托马斯·斯坎伦的正义理论为例,论证到民主的确可以产生那种“程序性且不偏不倚”的正义。斯坎伦的“契约正义论”认为,一系列正义的规则与制度是在契约情境下的所有公民追求“一致同意”的“欲望”激发下产生的,即便不存在一个预设的命令时也是如此。这是对罗尔斯正义论的两点“修正”:其一,不再预设“无知之幕”;其二,促使各方进入契约的“动力”不仅是“个人利益”,而且也内在包含基于“理性根据”而与他人达成一致同意的“欲望”。在这种情况下,追问“作为指导带有冲突目标的利益群体之间的政治竞争的民主制度为什么应该产生一种所有公民具有的追求与他人达成共识的欲望”这个问题完全不同于“民主制度所达成的社会政策是由某种追求共识的欲望所激发的所有公民导致的”这一问题。罗默说:“这个区别是重要的”,“证明后一个修正过的断言比前一个以疑问句形式得到表述的断言更为容易” 。*John E. Roemer, “Does democracy engender justice?” Ian Shapiro and Casiano Hacker-Cordón edited, Democracy’s Valu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9, p.60.可以看出,原因在于前一个问题涉及民主的规范性,而后一个断言则只涉及社会政策产生的经验性问题。由此罗默断言,民主只涉及带有合作性动机的公民在参与斯坎伦式的契约情境中共同产生一系列社会政策的问题。在此基础上,经过复杂的论证,罗默总结道:民主将为“那些带有普遍本性的政策”产生政治论证,也就是所有公民作为“理性的人”之间寻求达成“一致同意的欲望”描画的论证形式。至此,虽然罗默本人力图避免使“民主”与那种“所有公民具有与他人达成一致同意的欲望”之间产生规范的因果关联,但他不得不承认,现实的民主制度的确产生了斯坎伦式和巴里式的“程序的、不偏不倚的正义观念”。*John E. Roemer, “Does democracy engender justice?” Ian Shapiro and Casiano Hacker-Cordón edited, Democracy’s Valu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9, p.62.然而问题在于,普遍性的、不偏不倚的程序正义无助于推进资源和福利的平等主义分配,所以这种正义对资源的平等分配而言仅具有“弱的意义”。

罗默真正关心的问题是“民主是否会促进资源和福利的平等再分配”。当代平等主义理论已经对“什么是作为平等的正义”展开了大量讨论,罗默并不打算介入关于“平等物”的争论。他说:“民主论证采取一种普遍主义的形式。问题在于:随着时间的展开,对于论证的普遍性的约束是否迫使民主政策在其后果上日益朝向平等主义。显然,既存在支持也存在反对意见。”*John E. Roemer, “Does democracy engender justice?” Ian Shapiro and Casiano Hacker-Cordón edited, Democracy’s Valu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9, p.63.他首先给出了支持论证的例子并考察了该论证的“前提”,进而根据自己用以分析“两党竞争的选举政治的均衡模型”表达了他本人的看法。罗默实际上要考察的问题是:作为“多数决定的民主”是否日益导向“平等的再分配”?他的均衡模型*罗默认为,用以分析政党竞争制度和公民投票行为的“唐斯模型”由于假定投票人只关心自我利益,候选人只关心获胜与连任,所以太简单了,其代价就是“在政治竞争”中消除了“政治”。他发展了一种系统的和严格的民主条件下政党竞争的理论模型,认为政党竞争产生了“政治均衡”,这不同于唐斯模型中的政党的“机会主义”倾向。罗默模型的“政治均衡”是指参与“游戏”的各方在一个政治空间中展开最大化收益的策略行为所形成的纳什博弈均衡。参见:John E. Roemer, Political Competition: Theory and Applications,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London, England: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6, Introduction, p.2-3.是基于投票者角色“偏好的复杂性”而对民主决策的分析,罗默相信,在多维(multidimensional)的政治中,由于投票者的偏好可能会受到有关“非分配”等问题的考虑影响,从而促使政治均衡并不蕴含大量的再分配。值得注意的是,罗默的政治模型得以运用的多维政治之“社会性前提”是至关重要的,他不仅考虑了包括分配在内的经济因素,而且考虑到了文化和价值因素对于民主决策的影响。他指出:“在那些就偏好集中于非经济问题上的异质社会来说,民主过程可能不会产生重要的再分配,即是说,它不会倾向于产生平等状况。这里的关键假设是价值的异质性,并且我注意到这样一种异质性是罗尔斯-科恩-巴里关于正义问题阐述的关键假定(在科恩的例子中,是协商民主)。的确,正是这种异质性激发了上述理论家们的核心问题,无论他们所给出的正义定义是否对异质性的善概念保持实际的中立。”*John E. Roemer, “Does democracy engender justice?” Ian Shapiro and Casiano Hacker-Cordón edited, Democracy’s Valu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9, p.65.罗默肯定,在像美国这样的异质性社会特别是价值多元社会条件下,民主过程倾向于不产生平等的正义分配;而在价值高度趋同的地方如北欧国家,民主却对再分配产生了压力。基于此,罗默还分析了托马斯·皮凯蒂(Piketty)的论证并指出,即便当投票者具有“涉他偏好”并且关心社会中最不幸的人,民主的政治均衡也“不必然蕴含”从富人到穷人的大量再分配。因而“甚至公民实现了罗尔斯的规范的内在化,许多人仍然不会为再分配政策投票”*John E. Roemer, “Does democracy engender justice?” Ian Shapiro and Casiano Hacker-Cordón edited, Democracy’s Valu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9, p.66.。最后,罗默将皮凯蒂的论证视为自己的一般论证的个例,并且宣称:他们的模型的前提就是:如果经济机制的参数是模糊的,那么理性的人们可能就其价值而言持有非常不同的观点,这就导致在异质性社会以及价值多元社会,作为“多数决定的民主”不可能“内在地”促进平等的正义分配。

从民主的角度看,至此罗默的分析基本上符合大多数人关于民主的“惯常”理解,作为程序性的民主过程本身体现了不偏不倚的社会正义;并且作为多数决定的民主过程并不“自动”产生作为平等的社会正义。但是,当我们跳出罗默关于民主与社会正义关系的考察,就会发现他之所以产生这种不相容之“理解”的关键性前提在于他所理解的“民主”含义。这是一种被称之为“最低限度的民主”构想。亚当·普沃斯基明确指出:“根据最小意义上的、波普尔式的标准,我想要辩护一种‘最低限度的’,熊彼特意义上的民主观念。在熊彼特的观念中,民主仅仅是一种通过竞争性选举选出统治者的制度体系。波普尔把这种意义上的民主辩护为唯一一种公民不通过流血杀戮就能更换政府的制度。”*Adam Przeworski, “Minimalist conception of democracy: a defense”, Ian Shapiro and Casiano Hacker-Cordón edited, Democracy’s Valu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9, p.23.对此罗默赞同地评论到:“或许亚当·普沃斯基提出了最低要求的民主定义是:如果一个体制进行竞争性选举并且败选者不会被投入监狱,那么它就是民主的。在我看来,尽管这个定义是简单的,但却是适当的。……基本要点在于民主应当以那种仅是一个政治学的本科生而不是一个老练的哲学家就可以对政治制度的民主与否进行分类的方式来定义。”*John E. Roemer, “Does democracy engender justice?” Ian Shapiro and Casiano Hacker-Cordón edited, Democracy’s Valu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9,p.58.在罗默看来,民主的定义越简洁越好,依据这一标准,普通人而不是哲学家就可以对一个制度是否是民主的进行识别。然而进一步考察可以看出,在普沃斯基那里,“最低限度的民主”的意图就是要剥离以往民主含义中蕴含的规范性价值。普泽斯基说,当人们仔细考察无数的民主定义时,仿佛民主就是一个“圣坛”,“几乎政治上、甚至社会和经济以及生活中被认为全部规范性的、值得欲求的东西都被视为民主的内在产物:代表、责任、平等、参与、正义、尊严、理性、安全、自由……,名单在不断添加。……省略号很少能够讲清楚,但是它或者暗示:在一个体制中一个被选举出来的政府如果不实现x那么它就不值得‘民主’之名,或者暗示:除非满足了x,否则最低限度上的民主就无法持续。第一个断言是规范性的,即便它经常作为一个定义隐藏起来,第二个断言是经验性的。”*Adam Przeworski, “Minimalist conception of democracy: a defense”, Ian Shapiro and Casiano Hacker-Cordón edited, Democracy’s Valu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9, p.24.经过一系列的剥离和紧缩之后,普沃斯基断言:民主并不确保理性、代表与平等,特别是真正促进民主“不走向”平等主义再分配的因素不是经济的生产性或效率的考虑,而是意识形态或是政治的考虑。甚至他还得出结论说:“民主与高度的不平等之相容是显而易见的;这是它仍然令人感到困惑的地方。”*Adam Przeworski, “Minimalist conception of democracy: a defense”, Ian Shapiro and Casiano Hacker-Cordón edited, Democracy’s Valu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9, p.43.我们看到,罗默和普沃斯基辩护的“民主”得以成立的前提和根据是原子式的个体理性,正是这种设定使得他们所理解的民主过程只是一种利益的“聚合”,如此理解的民主根本无法为促进“情境化”的社会正义包括分配平等的正义提供空间。

毫无疑问,无论是罗默对民主与社会正义的“直接性思考”,还是普沃斯基对“最低限度民主”的辩护,他们共同认可:在现代异质性社会和价值多元条件下应当以民主的方式去应对和解决各种社会政治问题。但是,他们无疑持有一种“退缩式”的民主构想,也就是说,将原本蕴涵于民主的本义中的价值维度从对民主的理解中剥离出来,进而否认民主内在促进理想性规范特别是社会正义的可能性。毋宁说,他们为民主辩护,但是这种民主的功能是极为有限的,甚至可以说,他们为了使得民主保有其价值和功效,不得不让它变得“骨瘦如柴”。然而,这种观念是协商民主理论家们所不能接受的,他们对民主与社会正义的关系问题提出了另外完全不同的理解。

二、协商民主何以内生社会正义

从本质上说,针对自由民主的聚合模式的种种缺陷,协商民主倡导通过自由、平等的公民之间进行“公共的辩论”和“审慎的协商”达成一致性同意的民主过程,为政治决策提供合法性的根据。由于这种民主构想突出强调“参与”、“平等”、“公共”以及“代表”等规范性,被视为比聚合民主更为切近民主的本义。协商民主理论经过罗尔斯、哈贝马斯等人的规范性奠基之后,也经历了内在的反思和批判。尽管存在着不同版本,但是大部分协商民主理论家认为,协商民主比“最低限度的民主”更好地促进社会正义,甚至内在地导向社会正义。

与罗默和普沃斯基一样,如古德曼和汤普森、詹姆斯·博曼以及爱丽丝·杨等人都是基于现实社会的复杂性特征去思考何以维护民主的效力和价值这一问题的。然而与罗默和普沃斯基的认识不同,他们认为那些深层的社会文化和价值冲突以及深入的不平等并不导向公民基于个体的复杂偏好之“离散式均衡”,而是仍然可以得到基于“公共理性”的“公共解决”。在他们的理论中,不仅最初的协商民主理想的“公式化”模式得到了不同角度的“修正”,*政治哲学家爱丽丝·杨把协商民主理论的“公式化”表述总结为如下四点:“赋予论证以特权”;“赋予一致以特权”;“臆想中的面对面的讨论”;“设想一种秩序规范”。参见:[美]艾丽丝·M. 杨:《包容与民主》,彭斌、刘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45-60页。而且协商民主与社会正义的关系问题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思考。

古德曼与汤普森基于现实社会的道德分歧和冲突重构了协商民主的可欲性。他们以美国社会现实的民主面临着道德分歧的挑战为背景,提出了一种整合程序主义和立宪主义的优势的协商民主观念。面对实际政治生活中的道德争论和分歧,他们指出规范性的协商民主理论所要求的“公正”观念过强,而一种介于利他主义的“不偏不倚”和利己主义之间的“相互性”原则的协商民主观念则是适当的。为了论证协商民主在解决现实社会生活中的道德分歧的优越性,古德曼和汤普森不仅考察了道德分歧的来源,而且批判性地指明了理想性正义理论的缺陷。

在他们看来,现实社会生活中产生道德分歧的根源有四种:休谟曾经论述的物质匮乏和人类本性的有限慷慨;此外还有“不相容的价值”和“不充分的理解”。理想性正义理论所提供的规范依据对于解决深层的道德分歧是“无力的”,因为所有社会成员准先验的契约式“假设同意”并不能对社会歧视和不尊重的“不正义”产生真实的约束,在这个意义上,他们发现:“实际的协商比假设同意具有重要的优势:它鼓励公民通过倾听彼此的道德断言去大胆面对他们的实际问题,而不是(基于思想实验)得出结论认为,他们的公民同胞如果全部生活在一个理想社会他们就会在全部正义事情上达成一致同意。”*Amy Gutmann and Dennis Thompson, Democracy and Disagreement,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London, England: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6, p.16.这意味着,基于现实社会的真实分歧,当公民经过“相互说理”,就可能找到解决道德分歧的“相互可接受方式”,由此,现实的协商民主必须把“相互性”作为其首要原则:“即便当一种立场在道德上是错误的,这种立场在道德上是值得尊重的”。然而,这并不是说协商民主产生的所有结果都是“正义的”,古德曼和汤普森意识到,协商民主并未预设所有实际协商的结果都是正义的这一点,相反民主的现实远不能符合协商民主所规定的条件。但是仍然可以宣称:“协商过程是自我约束的;它自身的界定原则为批判影响民主过程的不正义的不平等提供了基础。”*Amy Gutmann and Dennis Thompson, Democracy and Disagreement,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London, England: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6, p.17.据此,他们分析认为,无论是罗尔斯还是哈贝马斯的协商民主思想都未能充分拓展“实质性价值”对于民主的影响,由此立宪民主与程序民主都陷入了困境。比如说:在哈贝马斯那里,“协商一致原则”似乎是一个至高无上的指导,但是在理想性协商情境中那些“实质性的基本自由和机会原则”无法对这些个体判断产生“任何约束”,由此话语理论就无法充分保护“基本权利”。而真实的协商过程必须把“基本自由和机会”作为一个持续的自身合法性的约束性条件,从而使他们“反思性地服从于协商理解”。再比如说:罗尔斯的后期理论虽然明确提出了基于“相互性一致”而进行协商,但是“他的理论仍然是立宪主义的,因为他赋予正义原则对协商过程的优先性。他对于在非理想条件下的实际协商并没有说出什么。尽管罗尔斯暗示协商是重要的,但是他并没有追求其影响。”*Amy Gutmann and Dennis Thompson, Democracy and Disagreement,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London, England: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6, p.39.古德曼和汤普森相信,有关现实社会的道德分歧的协商是“持续性的”,并且在这种“协商分歧”中,基本的权利和机会并非仅仅因为程序而被重视,而且它们反思性地构成协商过程的约束性条件,同时也是“公正的民主过程”的必要条件。

博曼则明确认识到,罗尔斯和哈贝马斯持有的康德式“公共理性”的协商民主理想无法应对和解决现代世界的“复杂社会事实”:文化和价值的多元冲突、大量的社会不平等以及大规模的分化了的社会生活。面对多元文化和价值的冲突,只有确立“更加动态”的政治正义以及“多元公共理性”才可能获得解决。*[美]詹姆斯·博曼:《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黄怀相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66页。公共理性的单一性要求是以取得唯一的“公正”规范为基础的,而这种共识模式对许多现实的政治协商和对话来说是“过强的要求”,所以为了维持多元主义背景下的“协商”,需要“多元共识”,这为解决深层冲突所需要的“理性的道德妥协”提供了合法性依据,实际上这是一种通过“保留差异”而非“消除差异”来实现社会正义的过程。博曼承认,在民主协商过程中,差异不仅是可能的,而且其有利于公共协商的动态和包容。然而,即使就寻求多元共识的公共协商来说,文化差异往往与社会不平等交织在一起,这为“多元共识”的达成增添了更多“困难”。博曼指出:“不平等能限制协商的领域,由此产生一个恶性循环;在以这种方式受到限制的协商中,有影响力的公民并不能意识到协商被限制的范围,因而不会关注不平等问题。只有当所有公民都能有效运用他们的自由的时候,公共领域才能良好地运作并提高公共理性的质量。”*[美]詹姆斯·博曼:《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黄怀相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94页。为此,博曼区分了存在于大多数公共领域中的三种“协商不平等”:权力不对称(它影响进入公共领域的途径);交流不平等(它影响参与能力和机会的运用)以及“政治贫困”或公共能力的缺乏(它使得政治上贫困的公民更加不可能全然参与到公共领域之中)。进而博曼将阿玛蒂亚·森运用于经济不平等分析的“能力”概念应用于政治领域关于“政治贫困”的思考,指出避免政治贫困的“最好方式就是民主制度和开放的公共领域”。在此基础上,博曼重点提出了两种有效矫正协商的文化和资源分配不平等的方案,即开展“为协商创造新的公共空间”的集体行动以及运用制度变革去“强化公共协商必需之条件,并使它相对持久地存在下去”。*[美]詹姆斯·博曼:《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黄怀相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111-112页。此外,社会的复杂性程度也需要重新思考民主制度与民众之间的“依赖关系”问题,博曼进一步提出“协商多数统治”的观念用以揭示民众与制度之间的“经常性互动”是如何实现的。

如果说博曼、古德曼和汤普森等人已经意识到理想性协商民主无法真实促进现实世界中的社会正义,进而尝试对其进行修正以便使协商民主在矫正“不正义和不平等”方面持续发力的话,那么爱丽丝·杨则在克服协商民主的公式化模式过程中,直接肯认了在异质性社会以及价值多元的条件下,协商民主何以内生社会正义的过程。

概括来说,杨从三个层面阐述了协商民主“内生”社会正义的过程。首先,在规范性层面,协商民主以“关系性思维”思考主体,从而避免了基于原子式个体之间进行理性契约协议的问题,确证了自由与平等的规范性。杨认识到:在现实复杂的社会生活中,民主政治决策所形成的结果“从来都不是某些正义的概念”,而是一种“关于这个集体应当采取哪些行动与政策来处理这些情况的特殊判断。”*[美]艾丽丝·M. 杨:《包容与民主》,彭斌、刘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35页。但是这并不是说,正义原则和理论在政治讨论中不起任何作用。民主过程有可能促进那些最公正结果的观点的理论依据就是关于“协商民主的理想情境”的说明。她说:“那种被认为属于公正结果的状况就是,各种参与者在具有包容、平等、合理性与公共性的理想境况下所能实现的状况。”*[美]艾丽丝·M. 杨:《包容与民主》,彭斌、刘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38页。其次,在现实社会的实际协商过程中,人们将受到正义原则的指导和规约,因为假定个人偏好不是既定的,而是可以发生转变,所以协商过程将会向正义开放。杨指出:“对于思考深层次的民主而言,一种包罗万象的正义理论既不是必需的,也不是适当的。”但是,在政治理论化的过程中,诉诸某些正义观念是“不可避免的”,所以,杨提议诉诸两种几乎不会引起争议的正义观念,即“自我发展与自决”,这两种普遍性的价值分别用以矫正“压迫”和“支配”。作为“自我发展”的正义观念来自于阿玛蒂亚·森,体现了对有关各种分配平等的“平等物”争论的综合与超越;而作为“自决”的正义观念则来自于菲利普·佩蒂特的自由理论。杨在综合二者的正义观念基础上宣称:社会正义就是“那些促进社会成员的自决与自我发展的制度性条件”。*[美]艾丽丝·M. 杨:《包容与民主》,彭斌、刘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40页。也就是说,在现实社会具体的政治讨论中,即便各种“政治体”*不仅包括国家,而且包括社团、大学等等社会团体。达成共识的目标不是正义原则,也不妨碍正义原则以“情境化”的方式进入协商过程,由此正义原则并非外在于民主过程,而是内化于民主决策的过程当中。再次,协商决策的结果会得到修正或抗议,协商民主容许在话语方式、斗争和抗议形式上的可能,从而促使其协商结果走向并接近正义。

对于杨来说,她真正担心是如此理解的协商民主与社会正义的关系仿佛面临“循环论证”:“各种理想的协商民主过程之所以能够在实质上得出那些公正的结果,其原因在于,它们所谓的协商是从一种正义的起点开始的。”*[美]艾丽丝·M. 杨:《包容与民主》,彭斌、刘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41页。然而,现实社会中的民主政治显然存在着“结构性的不平等”,而具有结构性不平等的形式的民主进程看起来既可能促进更大的正义又可能增强不正义。她说:“那些真实世界中的政治行动者不可能会运用民主的方式来追求更大的正义。但是,对于那些寻求通过社会变革来实现各种更加公正的社会制度与社会关系的人而言,可供选择的方案又是什么呢?”*[美]艾丽丝·M. 杨:《包容与民主》,彭斌、刘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42页。对此,不同于那些面对民主的问题而实施退缩性的战略阐释,她提议要用“深化民主的方式”而非紧缩民主的方式来解决,这恰好是破解民主与正义陷入循环论证之道。她说:“那些信奉民主的人相信上述恶性循环是能够打破的。在各种存在着严重不正义的形式上的民主社会中,它必然有可能通过民主的方式促进各项有助于实现更多正义的社会变革。……对各种妨碍民主政治拥有制定更加公正的政策的能力的障碍,最好是通过实现更深层次的民主来解决。”*[美]艾丽丝·M. 杨:《包容与民主》,彭斌、刘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43页。正是这一考虑,使得杨的协商民主观念与当代激进政治理论家所支持的“具有对抗性的”民主模式关联起来。

可以看出,与那种运用紧缩式的民主路径来分离民主与其规范性价值特别是与正义之间的关系的策略不同,协商民主乃是以深化民主的方式实现对民主的建构进而力图以协商民主促进社会正义。显然,这可以被视为两种致力于阐明协商民主与社会正义关联方式的对立路径。民主与社会正义之间究竟具有怎样的关联?在促进社会正义问题上,协商民主的效力是否比“最低限度的民主”更强?要回答这些问题,止于理论的纷争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进一步考虑当代社会的复杂性特征对民主与正义关联方式的内在要求。

三、现代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协商民主与社会正义的“相互诠释”

从前述分析可知,同样看到了现代西方社会的复杂性特征,同样认识到西方社会的异质性以及文化和价值的多元性事实,“最低限度的民主”确立了民主与社会正义的“不相容”关系,而协商民主理论家则致力于使协商民主成为“内生”社会正义的动力机制。若要对上述路径的差异进行一种恰当的评估,有必要回溯协商民主理论复兴的“原初语境”,以便呈现理想性协商民主建构的原初意义。

可以说,将民主理论与正义诉求勾连起来并致力于深化民主制度的工作,无疑是具有复杂性特征的现代社会生活的理论化要求。这蕴含着,在现代社会要理解民主的实质或价值是离不开社会正义的维度的,反过来对社会正义的阐释亦离不开对民主理论和制度的深入反思。毋宁说,在“后形而上学时代”,协商民主与社会正义在某种程度上构成了“相互诠释”。当然,只有在民主与社会正义相互隔断的背景下才能对这种“相互诠释”的意义获得更加清晰的认识。

不能否认,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民主与正义的讨论是相互分离的。伊恩·夏皮罗在宣称要为“民主与社会正义的关系”提供一种见解时,他是这样提问的:“我们的民主承诺如何恰当地符合我们关于社会正义的信念呢?”事实上,这一问题植根于他本人对西方理论状况的两个“观察”:首先,“尽管民主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世界范围内取得了出乎预料的胜利,但是几乎没有人关注民主在一个正义的社会秩序当中的恰当位置问题,或者在正义的社会中民主是什么以及民主要求什么的问题”*Ian Shapiro, Democratic Justice,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99, p.2.;其次,“在20世纪50年代以来关于民主的大部分著作与1971由罗尔斯正义理论所激起的大量分配正义的理论之间存在着某种分离。”*Ian Shapiro, Democratic Justice,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99, p.4.戴维·赫尔德在探讨西方民主模式的发展时,意识到了使民主与规范性价值之间产生分离的那种方法论动因。他说:“民主的模式必将涉及描述——解释性陈述和规范性陈述之间的一种动态平衡,即是说,在事物是什么和为什么以及事物应当怎样之间的一种动态平衡。古希腊的理论家们提供了一种统一的伦理学、政治学和有关人类活动条件的学问,他们经常致力于既是描述性的又是规范性的工作;然而自霍布斯到熊彼特以来的许多‘现代’理论家们,却宣称希望从事一种本质上非规范性的‘科学’活动。”*David Held, Models of Democracy, Third Edition, Cambridge, Malden: Polity Press, 2006, introduction.乔万尼·萨托利更是直言:对现实世界中的民主制度进行严格“观察”的人,老实说是在“观察由价值铸成的事实”,“这要求我们必须用反馈方式把理想与事实、应然与实然联系起来。”*[美]乔万尼·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阎克文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0页。可见,虽然夏皮罗、赫尔德以及萨托利面对的问题不同,但是他们都反对那种试图将民主与社会正义等规范性维度加以割裂的研究进路,尽管这种隔断式研究之根源是历史的和复杂的,但是可以肯定,这与那种把民主同其价值意蕴相剥离的意图紧密相关。

如果说民主与社会正义等规范性价值之“分离”或“隔断”在近代“科学统一性”之激发下尚有其合法性的话,那么在现代社会这种思路无疑遭到了质疑和挑战。罗尔斯对“理性多元论”事实的认识以及哈贝马斯试图通过法律寻求社会整合的路径都体现了这一点。虽然罗尔斯掀起的规范性政治哲学的复兴运动使得“社会正义问题”成为讨论的焦点,但是这同时也为打破民主与社会正义研究的“隔绝”的状态提供了必要基础。就在罗尔斯力图为社会基本结构确立规范性的正义原则时,民主也以某种“协商的形式”得到了表达,从而实现了所谓“协商的转向”,这亦是罗尔斯何以被誉为“协商民主”第一代理论家的深层原因。

罗尔斯和哈贝马斯对于民主与社会正义关系的思考,离不开其相关的理智背景和社会历史情境。他们相信,现代社会最为重要的问题就是确立民主政治的规范性基础,也就是为民主政治的合法性寻找道德的正当性根据。其实夏皮罗可能没有注意到,罗尔斯已经考虑到了社会正义在民主的框架中的“适当位置”问题。这典型地体现在罗尔斯关于社会正义原则的“民主的平等”解释中,所谓民主的解释是“机会公平平等”的原则与“差别原则”的结合。首先,选取一个特殊的社会地位来消除效率原则的“不确定性”;其次,一个社会应该避免使那些状况较好的人的“边际贡献是一负数”,应当避免更大的“阶级差距”,否则就违反了“民主的平等”,也违反了“互惠原则”;再次,不同于“自然的自由体系和自由主义观念”,民主的观念认为:即使在某种程度上诉诸“纯粹的程序正义”,还是给社会和自然的偶然因素留下了很多余地。差别原则与效率原则是“相容的”,*[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1、62页。尽管表面上看,差别原则偏爱一个固定的社会地位,即“最少受惠者”,但却是“相互有利的”。罗尔斯宣称:“一旦我们接受了这一点,我们就可以把自由、平等、博爱的传统观念与两个正义原则的民主解释如此联系起来:自由相应于第一个原则;平等相应于与公平机会的平等联系在一起的第一个原则的平等观念;博爱相应于差别原则。这样我们就为博爱的观念在两个原则的民主解释中确立了一个地位,我们看到它对社会的基本结构提出了一种确定的要求。”*[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81页。从这个意义上说,当罗尔斯将正义的首要主题定位于“社会的基本结构”,或者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时,就是对现代民主社会制度良性运转的一种诠释和辩护。这无疑密切关联于当代西方自由民主的合法性根据问题,美国激进政治理论家艾伦·沃尔夫教授深入考察了20世纪70年代左右的西方自由民主的困境并指出:“晚期资本主义的出现已经严重地改变了国家的性质以及它赖以运作的政治体系。政府图有其表而无力达到自己宣称的目标,决策者们远离公众,理性被蚀,代之以幻象和虚假,传统政治思维破产,异化政治取代了真正的政治,国民性出现精神分裂,调停机制崩溃,以及统治阶级乌托邦化——所有这些一起发生作用,使得晚期资本主义国家严重瘫痪。”“某种意义上说,谜底在于自由民主已不再名副其实。”*[美]艾伦·沃尔夫:《合法性的限度——当代资本主义的政治矛盾》,沈汉等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461页。在这种境况下,西方的选择似乎就是要么放弃自由民主,要么基于自由民主进行反思和修正。但沃尔夫教授没有注意到,对于希望以矫正自由民主而挽救自由民主的理论家们来说,借助于社会正义的维度可能是强有力的复活因素。

实际上,确立社会正义和民主的内在相关性不仅是一种应对自由民主危机的反应性动作,而且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现代社会的异质性程度以及文化和价值的多元性事实,使得社会整合和联结何以可能成为一个“问题”。当罗尔斯在建构政治正义以及哈贝马斯在考察法律作为现代社会整合的方式时,他们都意识到:在后形而上学时代论证政治合法性必须诉诸“公共理性”,而它恰好是协商民主与社会正义赖以成立的前提。罗尔斯说:“公共理性是一个民主国家的基本特征。它是公民的理性,是那些共享平等公民身份的人的理性。他们的理性目标是公共善,此乃政治正义观念对社会之基本制度结构的要求所在,也是这些制度所服务的目标和目的所在。”*[美]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增订版),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11年版,第196-197页。哈贝马斯认识到,现代高度复杂社会的突出问题就是“那些分化了的、自我多元化和解魅化的生活世界,在脱离了神灵权威、摆脱了威严建制的交往行动领域中异议风险同时不断增长的情况下,如何可能进行社会整合。”*[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修订译本),童世骏译,北京三联书店2011年版,第32页。在他看来,现代性需要一种“程序合理性”的支持,这意味着,只有建立在主体间自我理解基础上既具有实证性又具有规范性的现代法才能承担这种社会整合的功能,但是现代法又是有“问题”的,这进一步促使哈贝马斯对“合法性来自于合法律性悖论”展开研究,深入到现代民主理念的合法性问题上。诚如威尔·金里卡指出:“关于公共合理性的这个特殊观念是一个不折不扣的现代观念:它要求公民考察自己宗教或文化传统中的哪些信念能够获得公共辩护,并且要求在公共理由被耗尽的情况下寻求基于尊重的妥协。”*[加]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刘莘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1年版,第304页。基于此,哈贝马斯对协商民主的论证与罗尔斯对正义原则的论证具有“同构性”,即哈贝马斯在确立商议性民主模式的过程中似乎在某种程序上表达了罗尔斯对于社会正义理论的论证过程。哈贝马斯关于民主的规范性论证实际上内含了社会正义的维度,在现代异质性社会,由于文化和价值的多元化,唯有构建以主体间交往为基础的民主政治框架才是正义的。学者凯斯·道丁(Keith Dowding)恰好看到了民主理论与正义理论的某种“不可分割性”,他说:尽管民主程序与社会正义的结果“远非一回事”,但是“我不相信像大多数理论家们所认为的那样,现存的正义理论与对民主的论证可以分析地加以区别。我会论证到,对于民主过程的根本性辩护本质上就在存在于为社会正义理论进行论证的同一领域。”*Keith Dowding, “Are democratic and just institutions the same? Keith Dowding, Robert E. Goodin and Carole Pateman edited, “Justice and Democracy: essays for Brian Barr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4, p.25.

诚然,罗尔斯和哈贝马斯关于协商民主的最初设想是“理想性”的,所以协商民主理论的发展不仅经历了内在演进基础上的“修正”,而且遭到了“最低限度民主”理论的批评。比如说:普沃斯基就明确指出,现代社会充斥着各种经济的、文化的或道德的冲突,甚至这些冲突是“交叉性的”,这些冲突虽然“也可能通过规范层面以及技术层面的理性的公共讨论得到缓解”,但是“协商是一把双刃剑,因为它可能仅仅导向冲突观点之间的固化。然而最后,当所有的联合形成,实践的共识得到阐明时,并且当所有的论证耗尽时,冲突可能仍然存在。”*Adam Przeworski, “Minimalist conception of democracy: a defense”, Ian Shapiro and Casiano Hacker-Cordón edited, Democracy’s Valu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9, p.45.虽然普沃斯基的批评不无道理,但是应该看到,罗尔斯和哈贝马斯理论工作的原初意义就在于他们共同揭示了现代复杂社会条件下“民主与社会正义”的阐明是互助性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协商民主的兴起,不仅是对现代复杂社会背景下应对政治合法性的一种建构性回应,而且也是对社会正义理论探究的“深入”。金里卡在考察“公民资格理论”时已经洞察到20世纪70、80年代从关注社会制度的正义性转变为90年代关注协商民主和公民行为及品德之间的“内在联系”,他说:“没有哪一种单一的正义理论能够在现代民主社会里赢得一致的共识。因此,这些理论的不断精致并不能带来更多的共识。这样,我们就不应该执著于正义理论,而应该发展出更好的关于民主制下公民资格的理论;这些理论告诉我们,积极的、有理性的和负责任的公民如何相互论辩和解决他们之间的分歧,包括就制度正义理论所产生的分歧。”*[加]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刘莘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1年版,第301页。在金里卡看来,协商民主理论实际上是对社会正义问题争论的“延续”和“补充”,因而他的认识是:“任何关注民主合法性和社会正义的理论都必须关注政治生活中的公共合理性的品德,以及公民社会中的公民礼仪的品德。公民要兑现对于正义的自然义务——创造和维系正义制度,这两种品德都是必须的。如果不具有这些品德,自由主义的民主制度就既不能实现正义也不能确保稳定。”*[加]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刘莘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1年版,第318-319页。

说到底,之所以是协商民主理论而非“聚合形式”的民主理论构成了对社会正义问题的“深入”或是“补充”,根本的原因还在于以聚合形式或者说“以投票为中心的”自由民主观念具有重要缺陷。

金里卡概括地指出,聚合形式的民主仅仅提供了“最弱意义上的”合法性:“它提供了确定输赢的机制,但却没有提供旨在发展共识、塑造公共舆论甚或形成值得尊重的妥协的机制”;“这种政治过程根本就没有包含公共维度”;对于边缘群体来说,即便他们相信自己的要求遵从基本的正义原则,但是他们永远也不可能对集体决策施加任何真正的影响力。*[加]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刘莘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1年版,第305页。协商民主的理论意图不是取消那种“计数”的形式,而是极力矫正那种将价值意蕴从民主的本义中剥离开来从而造成自由民主“困境”的歧路,甚至要求把规范性价值还给民主过程本身,正是这一意图使得协商民主与社会正义在当代社会背景下构成了“相互诠释”。但是最终的问题在于:西方的协商民主能否真正使自由民主走出“困境”呢?沃尔夫教授在将自由主义与民主从方法论上加以区分并揭示自由民主的“穷境”时指出:“公众对政府失去信任与要求严肃对待民主价值观是相互关联的。自由民主失势是因为它还不够民主,它的自由主义要以牺牲民众性为代价。同时,资本主义模式的生产所固有的结构因素导致积累危机,20世纪70年代的经济问题就集中反映了这点。”在他看来,由于晚期资本主义合法化的问题与积累问题相互作用,“资本主义似乎就要寿终正寝,民主正开始崭露头角。前者衰后者兴,两者之间的根本差异便显露出来,以至于那些不惜血本要保留资本主义制度的人不得不成为民主的批评者,尽管前者求生渺茫,后者却前所未有地充满活力;而那些认为自己真正民主的人也越来越反资本主义。”*[美]艾伦·沃尔夫:《合法性的限度——当代资本主义的政治矛盾》,沈汉等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468页。按照沃尔夫的分析,那么对于大部分西方民主理论家来说,他们的选择将陷于二难境地:要资本主义还是要民主。

总而言之,绝大部分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家对自由民主模式的反思并没有撼动资本主义制度本身,因而即便是协商民主理论仍然从属于西方民主理论的内在反思过程,正是这种内在反思使得协商民主理论发挥的修复功效必然是有限的。但是,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关于协商民主与社会正义之间的关联性思考却为当今中国社会转型期的政治哲学建构提供了有益借鉴。

(责任编辑:周文升)

2017-03-20

齐艳红(1982—),女,内蒙古赤峰人,南开大学哲学院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国外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哲学研究。

本文受到2015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分析马克思主义关于唯物史观的阐释研究”(项目编号:15YJC720019)和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研究”(项目编号:14JZD004)的资助。

B516.3

A

1003-4145[2017]05-0044-09

编者按:2017年初,由青年哲学论坛与南开大学哲学院共同举办了“第十三届马克思主义哲学创新论坛”。这次论坛的主题是“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与现代性”。我们在这一主题下选取了一组文章,旨在展示我国青年学者在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领域取得的成果。其中,齐艳红副教授的文章以协商民主与社会正义的关系为线索,在呈现西方自由民主的内在反思过程中,着重揭示了现代社会复杂性背景下协商民主与社会正义何以构成“相互诠释”,以及这种力图打破正义与民主的“隔断式”研究倾向不仅是应对自由民主困境的一种强劲路径,而且是现代社会复杂性发展的内在要求。王坤博士的论文对分析马克思主义的领军人物柯亨的平等观进行了研究,指出柯亨的优势可及平等观不仅能够有效回应资本主义背景下自由主义政治哲学所遭遇的自由与平等的悖论,而且建构了一套能够反映责任机制的平等主义机会平等理论。以往学界关于西方政治哲学的研究主要聚焦于英美分析的政治哲学,最近激进左翼的政治哲学观念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和重视,这为西方政治哲学的研究开辟了新的领域,提供了新的路径。莫雷副教授的文章以英国激进哲学家墨菲对“现代政治本性”的反思为主题,考察了墨菲对罗尔斯、吉登斯以及哈贝马斯关于政治的理解和批判,将政治从“道德”引向了“基本权力关系的改变”,揭示了墨菲的抗争性政治对于挽救确定性瓦解和对抗增殖的背景下的政治和民主的意义和局限。单传友副教授考察了法国激进哲学家朗西埃在《十论政治》一书中的核心主题,论证到朗西埃力图通过对“政治终结”观念的批判来挽救政治,通过引入抗争性政治和分歧,挽救政治的努力为“后民主”时代的政治批判提供了新的视角。

近年来,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研究在中国形成了一个颇为活跃的学术领域。这不仅是因为上世纪70年代之后政治哲学日渐成为世界范围内的显学,而且是因为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为这一学术领域的发展提供了一种不可或缺的进路。当代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西方政治哲学的研究,特别是,得益于西方英美政治哲学关于自由、平等、正义等主题的讨论。这些思想和研究甚至一度构成了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主要资源。这种关联的深层原因在于,无论是西方政治哲学讨论的主题还是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根本性问题,都无法在理论上绕开关于现代性问题的反思,都关联于现实的现代性进程。从这个意义上说,无论是当代西方政治哲学家们的各种社会正义理论,还是民主理论家们的各种协商民主理论,甚至是激进左派对于政治终结和政治本性的思考,都可以归结为对现代性问题的深刻反思和批判,是对西方现代性背景下如何思考政治以及如何建构政治合法性问题的政治哲学回答。也正是在此意义上,批判性地研究西方各种政治哲学思想和资源,无疑可以为建构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提供有益的启示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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