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中世纪英格兰教区的建立、管理及作用

2017-04-01 18:36
关键词:教士主教英格兰

张 红

(南京大学 历史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试论中世纪英格兰教区的建立、管理及作用

张 红

(南京大学 历史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英格兰教区是中世纪的社会基本组织,其最初是以教堂为中心的领土单位,它不仅承担民众的信仰责任,而且服务于民众的生活。诺曼征服以后,英格兰各地的教堂网络逐渐完善,教区制度随之建立。教区虽然以教堂为中心,但服务于教堂的教区教民大多为俗人,因此,教士和俗人分享了教区的管理权。严格说来,教区的主教管理教民的宗教生活,以教区执事为首的俗人管理者负责世俗事务。值得注意的是,中世纪英格兰政府管理的范围有限,社会功能设施不全,这使得教区不仅是一个宗教信仰的中心,而且分担了政府和社会的许多功能。

中世纪;英格兰;教区

中世纪的教区是英格兰民众信仰的基本单位。基督教传入英格兰后,以大教堂为中心的主教区(diocese)逐渐建立,随后是敏斯特教区,到12世纪具有宗教和社会服务功能的教区(parish)开始形成网络,并形成教区制。教区以教堂为中心,是一个地域范围,除了教堂外,还有属于教区的土地和土地上的民众,因此,“教区是庄园的宗教表达”的说法,准确地定义了中世纪早期英格兰教区的特点。教区的管理与庄园不同,其管理人既包含教士(牧师),又包含俗人(教区执事),分别承担不同的责任和义务。教区制度形成于中世纪,一直到19世纪仍然在宗教信仰、社区安全以及济贫问苦方面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笔者主要论述中世纪英格兰教区的形成,教区的管理以及教区的社会功能,并从中探讨中世纪英格兰民众宗教和世俗生活之间的关系。

一、 英格兰教区制度的建立

英格兰教区制的建立经历了三个过程,即主教区、敏斯特教区和教区。

1.主教区的建立

公元7世纪,基督教传到英格兰后,当地人的信仰和价值观以及心理状态并没有发生大的改变。为了改变这种现状,促进基督教的传播,格里高利教皇敦促伦敦主教在保留盎格鲁-萨克逊人传统神庙的基础上,重建信仰。他说:

英格兰人偶像的神庙不能摧毁,但是他们心中的偶像必须摧毁;用圣水喷洒这些庙宇,在神庙里摆上圣坛……这样,英格兰人看见他们的神庙没有被摧毁,会从心里改正他们的错误……他们还能够自由地出入熟悉的地方。[1]

传播基督教依靠教堂远远不够,还必须有属于教堂管理的区域。同时,英格兰各地“王们”的地方管理需要教会的支持,于是教会被授权建立主教区。英格兰小王国几乎是部落式的领土,早期的教区或多或少在其范围内调整,只有得到王室的赞助才能建立教堂,并进行宗教工作。英格兰最初的两个主教区是坎特伯雷(Canterbury)和罗切斯特(Rochester),共同拥有肯特(Kent)的领土,包括伦敦和埃塞克斯(Essex)。随后,建立的大主教区分别拥有不同的领土范围:温切斯特(Winchester)主教区拥有南萨克逊(South Saxon)和西萨克逊(West Saxon);莱斯特(Leicester)和林奇菲尔德(Lichfield)主教区拥有麦西亚(Mercians);埃尔姆汉姆(Elmham)主教区拥有东盎格鲁(East Angles);克雷顿(Crediton)主教区拥有萨默赛特(Somerset)和德文(Devon)。约克(York)主教区也是最早建立的教区之一,拥有赫克斯汉姆(Hexham)、里彭(Ripon)、林德斯法恩(Lindisfarne)和惠特松(Whithorn)。此外,伊里(Ely)主教区建立于1109年,领有剑桥的费恩兰(Fenland)。[2]17

2.敏斯特教区的过渡

主教区的中心是等级森严的大教堂(Cathedral),大教堂下面有敏斯特教堂(Minster church)。敏斯特教堂所包含的地区和社群被称为敏斯特教区(Parochia)。该教区与世俗地产有密切的联系,有的属于皇室,有的属于部落,有的属于百户区。敏斯特教区主要集中在英格兰的东南部。同时,敏斯特教区的教堂和教堂的管理人员也没有得到持续的发展,因此,以敏斯特教堂为中心的教区,只是英格兰教区史上的一个过渡。

8世纪以后,英格兰小王国逐渐被吞并,敏斯特教堂原多为小王国王室赞助,此时失去了存在的根基,新的私人赞助教堂应运而生。为了满足虔诚信仰的需要,一些个人利用剩余的资金建立教堂或者修道院,为他们死后准备安葬之地,同时利用新建教堂获取经济利益。私人赞助教堂的赞助人拥有什一税征收权和教堂使用控制权。赞助教堂大小不一,管理范围也不尽相同。由于赞助人地产边界是固定的,其领土范围也就是教区的范围,这是教区的雏形。

3.教区制度的形成

在教区内,所有的基督教徒都有一定的宗教义务。教区教堂要求民众信仰上的忠诚,缴纳什一税就是具体的表现。所以,有一种形象的说法:“教堂的义务是个人的,什一税则是领土的。”[2]换言之,属于某一教区的教民必须接受教堂的宗教教导,参加宗教活动(礼拜、弥撒等);另一方面,教民隶属某一特定的领土范围,如租种领主的土地或者持有自己的土地,必须向教区教堂缴纳什一税。征收什一税之所以是民众的宗教责任,因为《圣经·利未记》有这样的记载:

因为以色列人中出产的十分之一,就是献给耶和华为举祭的,我已赐给利未人为业……耶和华吩咐摩西说“你晓谕利未人说:你们从以色列人中所取得十分之一,就是我给你们为业的,要再从那十分之一中取十分之一,作为举祭献给耶和华”。[3]

从教区的角度看,什一税体现的是教区与民众的经济联系,这也是赞助教堂雨后春笋般涌现的缘由。

诺曼征服以后,英格兰的土地所有权变换了主人,原来由盎格鲁-萨克逊人担任的主教和修道院长也变成诺曼人。同时,诺曼新领主兴起了建立教堂的新高潮。根据《末日审判书》,1086年诺福克(Norfolk)和索福克(Suffolk)已拥有918个教堂,有的一个小地方甚至有两个教堂。[2]每个教堂管理的范围被称为教区,教堂为民众提供宗教服务,民众向教堂缴纳什一税。尽管英格兰各地教堂建立的速度和数目不尽相同,北部和威尔士边界地区较少,东部和东南部较多,然而,教区随着教堂的增加而不断增加,促进了英格兰教区制度的形成。

从英格兰教区形成的轨迹看,教区不仅是一个领土范围,而且是一个复杂的机构,其来源主要有敏斯特教堂、田地教堂、贵族赞助教堂、民众自发建立的教堂。无论是何种形式的教堂,赞助人对于教堂的管理拥有绝对的权威,他们可以选择教堂的牧师、决定什一税的征收和使用。英格兰教区的范围大小不同,人口多少也不同。如果说教区建立的最初目的是为了宗教的管理和精神的喂养,那么它很快就拥有了其他社会功能,并逐渐成为一个社区,通过相互的义务以及共同的信任联系在一起。罗伯特·雷德菲尔德(Robert Redfield)指出:“在人类历史上,这个小社区(教区)一直是人类活动的主要形式。”[4]

4.教区与庄园的关系

在教区建立之前,英格兰的村庄和庄园是主要的社会单位。教区出现以后,三者共存于英格兰的乡村社会。12世纪教会改革后,教区教堂的管理权限逐渐与庄园分离,两者开始采用不同的管理方式。庄园法庭继续处理庄园上的经济事务,如土地的继承赠与、公共牧场的使用和耕地的限制。此外,庄园法庭还处理民事纠纷,如阻碍道路、侵占他人土地等等。教会的事务由教区法庭处理,随着教会法的运用,教会的司法权限得到扩大,开始管理与婚姻、遗嘱等有关的事宜。庞芝(Pounds)的观点具有代表性:“庄园法庭管理的事务关系到农民的钱袋,教区法庭管理的事务关系到俗人更私密的生活。”[2]毫无疑问,中世纪晚期庄园的解体,使教堂的控制结构得到增强,教区的社会地位也随之得到提高。

财富类型和人口的变化带动教区发生相应的改变,教区是人口居住和社会结构的典型体现。虽然教区初期具有极其明显的宗教性质,但仍然具有强烈的世俗色彩。绝大多数的教区与世俗的地产有关,因此教区“是庄园的宗教表达”[2]。但是,中世纪英格兰的庄园起起落落,继承、婚姻以及赠与导致庄园分分合合,具有不稳定性。例如,在1086年《末日审判书》编制的年代,庄园是基本的社会单位,但百年以后的1188年,教区成为评估和征收什一税的权威。[5]庄园的解体导致庄园法庭作用的削弱甚至停止,教区法庭取而代之顺理成章。

16世纪,整个英格兰拥有8500个教区(由于大教区的解体,小教区的合并,在十七八世纪前,教区的数目在不同的时期都发生了变化)[2],兼有宗教功能和社会功能的教区覆盖英格兰所有的区域,教区教堂负责牧养民众;教区内的人口和资源支撑教堂和牧师。这样,教区以教堂为中心,将英格兰民众聚集在周围,逐渐取代过去的村庄和庄园,成为英格兰最基础的社会组织。

二、 英格兰教区的教俗管理者

教区像庄园一样有其组织和管理人员,庄园有领主、法庭和代理人;教区有牧师,至少在14世纪已出现选举的世俗管理人员,如教区执事、副执事等。在庄园和教区共存的年代里,庄园和教区管理人员大多是重叠的,领主可能是教堂的赞助人,其代理人可能是教堂执事。随着劳役地租的消失、领地的出租以及圈地运动的到来,庄园的范围逐步缩小,庄园法庭的权威不断下降,相反,教区的作用却变得更加重要。

1.教区的教会管理者

教区有教会和世俗两类性质鲜明的管理人员,教会对于两者的责任分工做了明确规定,教区内的宗教管理人员高于世俗管理人员,后者必须顺从并支持前者的工作。教区教堂的牧师是教区的主要管理者,他必须履行过神品(加封过圣职礼)。乔叟对教区牧师有过生动的描绘:

他富有虔诚的思想,做着神圣的工作;

他既是管理者,又是博学的人。

他宣扬耶稣的福音;

他教导他的教民。

他和蔼亲切,勤奋劳作,富于耐心;

他学无止境,然而,他依靠什一税生存。[6]

乔叟的看法极其理想化。事实上,中世纪的牧师良莠不齐,大多数不具备以上素质。他们与普通的俗人居住在一起,与邻居一起耕种教会的土地,共同分享丰收或歉收。从12世纪起,教会试图提高牧师的社会和法律地位,使他们与俗人区分开来。由于教会的努力未果,牧师们几乎完全被农民同化,他们醉酒、赌博、好色,甚至参与暴力抢劫。

但是,中世纪的牧师与俗人是有区别的,他们穿教士的服饰,有特殊的生活方式,最重要的是他们有资格主持圣事(主教赋予牧师弥撒、赦罪过以及其它的宗教权力)。牧师的生活方式与俗人不同,他们坚守贞洁,保持不婚。教士独身是教会5世纪才提倡的生活方式,教会法规定:凡是在领受神职前结婚的,必须抛弃妻子。但是,当时的教会要求含糊不清,教士们并没有真正遵守。盎格鲁-萨克逊时期,英格兰的牧师都是结婚的,有自己的家庭,他们甚至将自己在教会的利益传给儿子。13世纪,教士独身才开始在英格兰流行,但是,教士结婚的现象并没有杜绝,而是通过“后门”又转了回来。

如果说教士的生活方式并不像规定的那样高尚,那么他们的教育程度更不敢恭维。中世纪教区牧师几乎都没有接受正规的教育,有的在修道院或大教堂的学校学习了礼拜仪式和赞美诗;有的在私立学校里接受了有限的教育。中世纪晚期和近代早期,更多的教士在新的语法学校里学了一些拉丁文,至于牧养方面的知识,几乎一无所知。[7]15世纪40年代,一个叫约翰·德·莱文汉姆(John de Lavenham)的人,被牛津伯爵约翰·德·维拉(John de Vere) 委任为领圣俸的牧师。但莱文汉姆对于精神喂养的事一窍不通,主教不得不传唤并要求他去大学学习一年。然而,领受圣俸的圣职使他无法“脱产”学习,只能利用业余时间自学。[2]

尽管如此,教士们享受法律上的特权,“教士与俗人社会分离的最重要方面是他们在法律面前的地位”[8]。教士犯罪不受世俗法庭的审判,他们出席世俗法庭的唯一任务就是作证。同时,教会法庭还取得了教士和俗人对于特殊犯罪的审判权,凡是涉及婚姻、道德、遗嘱和公证的任何法律问题都属于教会法庭的权限。值得注意的是,教会法庭在主教的授权下,利用宣誓采证法,即只要教士宣誓无罪,就免于惩罚。更加严重的是,教会法庭常常宣告犯罪的教士无罪(这种做法直到宗教改革以后,才被皇室法令禁止)。对此,世俗法官多有抱怨:“在教士特权的前提下,教士可以大胆犯罪。”主教的回答则是:“教士应该交给教会法庭,得到更好的对待,因为他们不需要惩罚,只需要安慰,这样才能帮助他们尽快回到先前的生活之中。”[9]

2.教区的世俗管理者

教区的神职人员负责灵魂拯救,世俗管理者照看物质方面的事宜。后者通常由教区内的民众选举产生,每年的某个特定的时间,教民们集中在教堂的大厅,选举教区执事和其他工作人员,其中最重要的管理员是教区执事(churchwarden)。教区执事在世俗事务方面有维持正义、处理违反习惯法和国家法令的侵权行为、监督民众的性行为等责任。同时,他们还是牧师的助手,负责管理教堂内的事务,比如召集教民参加弥撒、礼拜以及忏悔等。

起初,教区执事并没有一个固定的、统一的称呼。到16世纪,教区执事的称谓被普遍接受,并流行起来。[10]1287年的埃克斯特宗教会议(Exeter Synod)规定了牧师和教堂执事的工作范围:教区牧师负责建造、维修、维护教堂的圣坛;教堂的大厅、通道、火炬和塔楼的维护责任在教区的教民。在实践过程中,法令是一回事,执行是另一回事。事实上,教区教堂举行圣事所使用的器具、物品都由教民和教区执事提供。为了能够履行这些义务,法令还规定:每个教区可以选出“5或6个值得信任的教民”和牧师一起代表教区管理这些事务。[2]

一个教区通常有两个教堂执事,大的教区可能有三个。教堂执事的任职年限一般为两年,第一年做低级执事,第二年升为高级执事。教堂执事工作由于民众奉献方式的多样化而变得繁重。从诺福克的一份遗嘱中可以发现,民众的捐赠包括现金、小块土地、耕作的牲畜、衣服以及家庭使用的物件等等,无奇不有。[11]执事不仅负责分类和管理,而且最大程度地发挥捐献的作用。通常的使用情况是:现金用来为贫困家庭的女孩子提供嫁妆,为男孩子提供学徒的费用。此外,教区执事还有一些令人不快的任务,例如在教会的法庭上回答教民的道德和信仰问题等等。

副执事(sidesmen)是次于执事的俗人教区管理职员,几乎每个教区的记录上都显示,有一帮世俗职员被称为副执事、答疑人或者陪审员,他们在教区的作用就像他们的称呼一样具有多样性。当主教召集教区执事了解教区的情况时,需要更多的知情人,副执事也被召集来支持教区执事,增加执事回答的分量;副执事是天然的誓言见证人,一旦民众需要发誓,副执事必须在场;他们还是教区事务的答疑人,当教区的工作受到质疑时,他们会帮助执事回答正式的问题。[12]同时,副执事还负责什一税的评估和征收。但是,直到1566年,副执事的职责才有比较明确的说法:“他们像教区执事一样,在教区有一定的位置,一起管理教区的土地和教区的其他事宜。”[13]

教区职员(parish clerk)也是教区俗人管理员,他们与其他的世俗职员不同,身穿教士的白法衣,像教士一样剃光头顶,至于是否独身不得而知。中世纪晚期,教区职员的作用逐渐地由牧师的助手转变为与其称呼相应的职能:负责登记教区出生、结婚、死亡的数据;参加教区会议。[14]教区职员原来是教区牧师的助手。早在教皇亚历山大三世(Alexander Ⅲ,1159-1181)时期,罗马教廷颁布法令,要求牧师“配备适合的、诚实的职员助手”,帮助做弥撒、陪同牧师访贫问苦、提圣水桶等。教区职员是世俗职员中的“文化人”,也是多面手。他们认字、会弹琴、能朗诵福音、唱赞美诗,有时还担任教堂的敲钟人。关于教区职员职责,斯泰普尼教区会议做了简单的总结:“他必须帮助教区执事写东西、记账,帮助执事需要做的任何事情。”[15]

教区司事(sexton)也是英格兰教区的世俗管理员,实际上他们是教区的仆人,教区登记录上没有任何记载。由于他们也是支薪的工作人员,其名字会出现在教区执事的账簿上。尽管教区司事起初没有称呼,然而,这批管理人员几乎与教堂同时出现。教区司事的工作主要是教堂墓地的挖墓人、清洁工、有时帮助敲钟。他们的工作没有任何技术可言,其薪水也是支薪职员中最低的,只有教区职员的一半。

3.教区的新管理者

16世纪以后,英格兰教区出现三类新职员:教区警察(constable)、教区看护(overseer)和道路维护(surveyor)。他们与教区执事和副执事一样都自愿为教区服务。新职员是教区世俗化的产物,也是英格兰地方管理强化的结果。

教区警察起初是庄园警察,其权威来源于中央政府。警察原来是国家的军人,跟随国王的军队,保卫国家和平。如果说军队的作用是驱除外敌,那么维护地方法律和秩序就是警察的责任。13世纪,为了国内外和平的需要,警察从军队中分离出来。作为地方官员,警察的职责逐渐从对庄园的平安负责转变为对教区的平安负责。教区警察由教区会议或者治安法官推举,但是,教区警察的权力很大,如约翰·塞尔顿(John Selden)所言:“教区选择警察,警察当选后,控制教区。”[16]

警察的基本职能是维护法律和秩序,强化国家立法。教区警察的主要任务是守护教区的和平,负责惩罚、逮捕、拘留罪犯。追捕罪犯也是警察的事,一旦罪犯逃跑,警察必须通知另一个教区,并征集人马予以追捕。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教区警察常常被教区执事使唤,召集民众参加教堂礼拜,监督他们遵守安息日和教会的纪律。警察还被用来帮助教区看护征收济贫款,护送乞丐离开教区等。

教区看护的主要职责是照顾贫困的家庭或个人,驱赶乞丐。教区看护与教区的济贫活动有关。16世纪前,英格兰世俗权威在济贫问题上几乎没有对教会提供过任何支持和帮助。济贫成为教会的责任之一,其手段是利用部分什一税救济穷人。教会法对“贫困”下了明确的定义:第一类贫困者,是那些自愿接受禁欲、苦行的教士,他们为了人类的罪过祷告,承受苦难;第二类贫困者,是那些不是由于自己的过错,而是由于不幸和偶然事件导致贫困的人们。但是,中世纪没有一个特别的机制要求富人出钱救济穷人,同时,教士反对以暴力的方式剥夺富人,而是提倡自愿的“社会保障”。尽管这种方式在比较小的教区有其可行性,但一旦遭遇粮食歉收或疾病,自愿的“社会保障”就迅速崩溃。特别是当经济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时,如人口增长、土地圈占、贸易方向改变等导致地方性的人口“失业”时,教会也不可能做出有效的反应。

教会的慈善一直是有争议的话题,尽管主教要求牧师和修道院长奉献部分收入用于济贫,但是,大多数的牧师和其他的教会职员收入有限,而且教会法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教士们对于济贫所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如田纳(Tierney)所言:“教区缺乏慈善基金是正常现象……但是,一点点钱就能在整个贫困人口中发挥很大的作用。”[17]在教区层面,牧师和教区世俗成员都有帮助老年人和不幸者的慈善行为。事实上,俗人的贡献更大。在中世纪的遗嘱中,俗人将他们的遗产捐献给教区教堂和需要帮助的人:他们会留钱给出席葬礼的人和为他的灵魂祷告的人,还会给学徒期的年轻人或者置办不起嫁妆的女孩。[18]

中世纪晚期特别是16世纪,英格兰经济发生深刻的变化,社会再也不能提供足够的就业机会,身强力壮的穷人尤其遭殃。亨利八世政府开始采取强迫性的慈善政策,要求每个教区设立慈善箱,接受捐献。副主教负责监督每个教区安置一个小的上锁的盒子。但是,直到1563年,更有效的措施才得以实施。当时的法律规定:每个教区任命两名“能干”的人成为教区慈善捐献的征集人,他们必须“温和地”请求参加礼拜的人,每周向贫困的人捐献。伊丽莎白政府要求教区任命的两个“能干”的人,这是教区看护职位设立的开始。

道路维护人是从古老的庄园警察、盎格鲁-萨克逊时期的民兵以及道路桥梁维护者中派生出来的。[19]中世纪的英格兰,人们更注重建桥而忽视筑路,因为路况再差,总可以通行,而河流是交通的最大障碍。在玛丽执政时期,英格兰的道路管理和维护得到关注,政府要求每个教区选举“两名诚实的人……作为道路的维护人”[20]。他们不仅亲自参加道路维护,而且有权召集身强力壮的民众,参与每年夏季的道路维修,如不能完成指定的任务将受到治安法官的惩罚。

道路维护人不认字,没有工程和测量方面的知识,他们仅仅用锹将路铲平或者用泥土填补路上的坑坑洼洼。他们或由教士会议、或由治安法官推荐,也可能由教区执事提名。[2]随着道路管理转交给有技能的人,教区主教逐渐丧失道路管理权。因此,道路维护职位的设立是英格兰教区世俗化的一个表现。

从教区管理人员构成看,教士和俗人属于不同的社会阶层,分别承担不同的社会义务和责任;教区教堂又是联系教士和俗人的纽带,将民众的宗教生活和社会生活联系在一起,这是“信仰时代”最显著的特点。

三、英格兰教区的作用*教区既是以教堂为中心的信仰单位,又是民众聚集和生活的社区。因此,教区拥有双重的作用:在宗教上牧养民众;在世俗生活中管理和照看民众。教区的宗教作用主要体现在“七大圣事”上:孩子一出生,必须接受洗礼;成年以后,由主教主持坚信礼;从俗人变成教士必须行圣职礼;结婚到教堂举行婚礼;每年到牧师面前忏悔一次,以获得上帝的宽容;死前还必须接受牧师的临终涂油;还有最重要的圣餐礼,领受主的血和肉。本文主要论述教区的社会作用,不包含精神指导作用。

中世纪的英格兰人(特别是农民)面临两方面的挑战:一方面,科学技术发展滞后,自然带来的各种不确定性,导致粮食产量低下,常常歉收,加上灾荒的发生,人们的生活较为艰难;另一方面,商品的缺乏加大了个体需要之间的竞争,人们基本的生活难以得到保障。如威廉·郎郎(William Langlang)所说的那样:“只有几年得到满足,灾荒就要到来;到处都是流浪的人群,收获将要减少;疾病和瘟疫也将降临。”*William Langland amp; C. D. Pamely, Pier Plowman, C Text, Paddus, IX, London Sidgwick amp; Jackson 1928, Lines 347-349.(A 类稿本完成于14世纪60年代,B类稿本完成于1376—1377年,C类稿本完成于1393—1398年间。)匮乏永远是描绘中世纪生活的关键词。匮乏导致的不是和谐和合作,而是嫉妒和冲突,还有抢劫和盗窃,其结果是“基本的食物越昂贵,盗窃的诱惑越大”[21]。在这样的背景下,教区不仅要从精神上安慰民众,用宗教的思想安定民心,而且在世俗事务中也发挥重要作用。

1.调解纠纷和冲突,处理特别的刑事案件

由于匮乏,村庄社区的争吵、摩擦、复仇不断,侵占土地和继承等争端不时出现在庄园法庭上。此外,由于一些世仇的延续和新冲突的催化,民众中还会出现诬陷、诽谤、谩骂等行为。面对这种混乱的局面,教会不得不在教民中增加“爱和慈善”的教育和实践。

说服教育和金钱惩罚是教会对付纠纷和冲突的首要选择。教士通过牧养,劝说冲突双方和解。在一些民众居住集中的小教区,女人谩骂事件数不胜数。为了教区的稳定和谐,教会对于这种现象予以谴责。如果谩骂的妇女无视教会的教导,则让她们穿上罪服、光脚、忏悔。1572年,邓达斯(Dundas)的两个妇女发生争吵和打斗。经过牧师的劝说,他们的丈夫公开地“宽容并谅解了他们的妻子之间的争吵和打仗”。当然,在劝和的过程中,金钱的惩罚更具有震撼力。双方明白如果一方违反协议,必须向教区教堂缴纳罚款20马克,并记录在案。[22]

对于诬告、谗言、诽谤或家庭暴力等过错的处理,示众是常用的办法,以儆效尤。约克马斯顿教区的一个男子因为“对父亲不负责任,并恶言相加”,教会施以示众的惩罚。[2]教区法庭为了家庭的和谐以及社区内的和平,还通过一些“内在的”办法缓解混乱的形势,“嘲笑”或者“抵制”等传统方式经常使用。

除了教育、谴责、罚款和示众以外,主教还给犯错的人以宗教方面的惩罚。德勒姆(Durham)的主教巴尼斯(Barnes,1575-1589)在法庭上谴责一个女犯人时说:“她对邻居既没有爱,又没有善……她既不宽容伊莎贝尔(打斗的另一方),又不要求伊莎贝尔的宽容。”如果这样的惩罚不够,还要加上一句“她不遵守十戒”[23]。“十戒”*“我是耶和华你的神,曾将你从埃及地为奴之家领出来。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别的神。不可为自己雕刻偶像……不可妄称耶和华你神的名……当纪念安息日,守卫圣日……当孝敬父母……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盗。不可作假证陷害人。不可贪念人的房屋,也不可贪念人的妻子、仆婢、牛驴,并他一切所有的。”《圣经·出埃及记》,第20章第2-17节。是耶和华将以色列人带出埃及后,在西奈山与以色列人立的“约”。对于基督教徒而言,被定性为“不遵守”是一个非常严重的惩罚。

中世纪是一个暴力的年代。男人携带武器司空见惯,既保护自己的身体,又维护自己的荣誉(主要指对付言语上的侮辱等)。刀剑随身,伤害难免。在英格兰,刑事案件通常由国王法庭审理,但是,教会坚持认为如果刑事案件发生在教堂或教堂的院子里,教区法庭应该拥有司法权。一旦在教堂或教堂的属地出现流血事件,就被视为亵渎圣灵的行为。在教堂打斗的人被禁止参加弥撒和葬礼,直到清洁污染、重新奉圣为止。重新奉圣的礼仪必须由主教或主教的代理人主持,教区必须花费好几先令。“教堂登记的礼仪安排如此频繁,表明暴力行为几乎是每天都要发生的事。”[2]

教会对于民众的过错,除了惩罚以外,为了社区的团结、和睦邻里关系,在宗教仪式上给予安慰是一个通常的做法。信众聚集在一起,享受“圣体”;随后,传递并亲吻圣像牌。这种礼仪的宗教含义是:面包是耶稣的肉身,俗人享用后拥有了主的神性,他们的罪得以赦免。此外,还有其他的和解仪式,例如牧师喂养和教导、圣诞节用象牙装饰教堂、举行圣体节游行以及宗教剧的演出等等。总之,教区将宗教的与世俗的手段相结合,用来处理教区内的纷争和冲突。

2.教区是英格兰民众的节日、游戏、宴会和狂欢的中心

中世纪的英格兰,除了富人和特权阶层外,普通民众没有精细和充足的食物;从事田地和手工工场劳作的人们没有时间和精力享受闲暇。每一年人们很难获得放松的机会,但“放松”是人类生存特别重要的组成部分。为此,教区通过宗教节日和宗教活动满足了民众的基本需求。

盎格鲁-萨克逊时期,教会的主要节日、大大小小的宴会以及圣徒纪念日,不少于133个半天。[24]埃克斯特宗教会议以后,除了圣诞节、复活节、圣灵降临节外,一共有35天节日;中世纪晚期,每年有40~50天节日;1536年,亨利八世恢复了圣徒崇拜日,1552年被爱德华六世废除;1559年,伊丽莎白执政期间,只剩下27个必须遵守的节日,在“短时期内,许多重要的节日都被忽视了”[25]。

重要的宗教节日与农业耕作的季节不相冲突,人们庆祝宗教节日的时候,正是农活相对清闲的时候。圣诞节在寒冷的冬季,复活节在春耕完成之后,万圣节在秋收之后。但是,地方圣徒纪念日通常都出现在繁忙的季节。为了民众的生计,主教有权将圣徒纪念日更改到相对清闲的日子。圣徒纪念日既是宗教的节日,又是民众享受闲暇和狂欢的日子。一般来说,早晨教会举行弥撒,随后是民众的游行,下午是舞蹈和游戏,有时还有宗教剧的表演。

以教区为中心的宗教节日庆祝活动伴随游戏、体育运动、戏剧表演等内容。英格兰的许多地方都有竞技场,用来举行暴力性的游戏或者运动。1463年诺福克的斯旺夫汉姆镇获得一个捐献的竞技场,成为民众游戏的地方。[26]但是,直到文艺复兴时期,英格兰人才改变了对竞技和运动的看法,年轻人纷纷加入摔跤、半组织性的足球等各种球类活动。[27]

3.教区的慈善作用

提倡慈善是教区的一个重要功能。中世纪的教堂具有慈善的美德,为鳏寡孤独和遭遇不幸的人提供帮助,修道院也将慈善视为一种义务。一般说来,教区为本教区的慈善承担责任。主教对牧师和其他的教区职员慈善有具体的要求,但真正行使慈善的还是俗人教民。教区的个人慈善行为大致有三种形式:第一,以金钱的方式购买赎罪权。人们捐献金钱给教区,帮助修建教堂、桥梁等,从中可以获得赎罪的补偿。中世纪英格兰教堂的登记簿中,记载了许多赦罪的要求,但是,购买赦罪权的金钱数额却没有明确的记载。这项慈善活动持续到宗教改革时期。第二,教会组织没有回报的施舍。中世纪的主教们为了慈善或者教堂的需要,授权教区向民众筹钱,其中大多用于修建教堂,也为鳏寡孤独提供救助。林肯的胡果·德·威尔斯(Hugo de Wells,1209-1235)主教为了修建索尔兹伯里大教堂允许教区向民众征集钱财;考文垂和林奇菲尔德的主教斯特雷顿(Stretton,1358-1385)要求人们虔诚地为科尔切斯特(Colchester)的圣博托尔夫修道院(St Botolph’s Priory)施舍。第三,完全个人行为的慈善,这种慈善方式不图任何回报。在难以计数的遗嘱中,英格兰民众大多留下部分遗产修建教堂。15世纪,一个名叫布里斯托尔(Bristol)的人在他有生之年向教区捐献了13英镑6先令8便士,用来维修和保护万圣教堂的圣母小教堂,他的遗嘱执行人还“将小教堂修建一新,一共花费了227英镑”[28]388。此外,小额的捐献也是教区慈善的一部分。这种捐献目的明确,原则是捐多少钱,做多少事。例如,捐5英镑用来维修宗教会所的屋顶;捐8英镑在教堂的十字过道上写末日审判的故事;在教堂过道的两扇窗户上写“七大怜悯”和“十大戒律”;还有的捐献用来制作高坛上的金或银的帐幕。[28]389

4.教区教堂是民众的避难所

教堂是神圣之地,国王的法令(至少郡守的法令)在这里行不通,而且教堂也不受习惯法的制约。逃犯一旦进入教堂,就受到了保护,任何人不能逮捕他。长此以往,教堂的避难形成了一种惯例:逃犯可以在教堂避难40天,其间由教区供养。40天以后,逃犯必须向郡守认罪,接受检查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离开。[29]

中世纪的英格兰,许多人在教区教堂寻求庇护。北安普顿郡(Northamptonshire)在一个世纪中出现了363起寻求避难的事件,其中40%涉及谋杀,其余为抢劫和盗窃。[30]但是,有时逃犯在教堂并不能得到保护,因为郡守并不完全遵守避难所的规定。1463年,主教们常常抱怨郡守们公开在教堂逮捕罪犯,冒犯圣地。教会对于冒犯者的处罚通常是开除教籍,但是,在主教和郡守的冲突中,后者总是赢家。

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教区的发展和变化是英格兰社会向前推进的一个缩影。在盎格鲁-萨克逊时代,村庄和庄园是英格兰人基本的社会单位,居住的群体为自由民和契约农(非自由民)。中世纪晚期,契约关系的解除、财富的增加导致富裕农民(乡绅)的出现。但在社会的底层仍然是一大批挣扎在生命线上的无地农民。如庞芝指出:“虽然教区内部的富裕程度和社会地位没有平等可言,但是,作为一个同根同源的群体,通过合作艰难地谋求生存。”[2]无论穷人还是富人,都要分担教区的事务,履行交税的责任,安排农业耕作活动,还要筹钱维修教堂。[31]庄园由不同群体构成,维持一种“内部的团结”:集体性的耕作需要领主与村民的合作;庄园人必须出席领主法庭,担任陪审员;他们还要为彼此的过错承担责任;等等。

14世纪中期后,庄园的约束力不断下降,“内部团结”被追求平等、个人竞争所取代。有些领主的地位下降,有的农民地位提高,庄园内部的平衡被打破了。城镇也发生同样的变化,行会实力的增强、俗人宗教组织的出现不断分割不同的群体,这种变化导致“教区精英”的出现。富裕程度毫无疑问是精英的首要因素,认字程度也是精英的另一个标志。整个中世纪,教士是唯一垄断文化的阶层。随着英格兰识字人口不断增加,认字的和没有阅读能力的最大区别是后者社会地位的逐渐下降。教区的个人主义倾向和民众文化程度的提高,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教区的社会服务功能完全不同于村庄和庄园,而且比庄园更有效率。

英格兰的教区从开始就是一个教会控制和牧养民众的单位,俗人“精英”的出现强化了教区的社会功能。因此,教区不仅是宗教的中心,更是社会的、文化的中心。如卡斯帕·冯·格雷兹(Kaspar von Creyerz)所言:“无论宗教是什么,它是一种社会现象……我们不得不从整个社会和文化中加以寻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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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寺月)

2017-08-2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4—16世纪英格兰民众信仰模式研究”(11BSS016)

张 红,女,南京大学历史学院副教授,历史学博士,主要从事英国宗教文化史研究。

K561.3

A

2096-3262(2017)06-009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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