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琦
(贵州省丹寨县龙泉镇林业站,贵州丹寨 557500)
5个引进无花果品种的表现及丰产栽培技术
刘琦
(贵州省丹寨县龙泉镇林业站,贵州丹寨 557500)
2014年引进5个国外无花果品种金傲芬、美利亚、波姬红、玛斯义·陶芬、布兰瑞克2年生苗于贵州省丹寨县试栽。结果表明,5个无花果品种果实于7月至8月初陆续成熟,夏果单果质量80~130g,秋果单果质量40~80g。植株长势强健,苗木当年栽植当年结果,栽植第2年平均每666.7m2产量83.5~250.5kg,丰产稳产,抗性强,适应性广。综合性状均优于当地品种中紫果,均适于黔东南州栽植。
贵州丹寨县;5个无花果品种;性状表现;栽培技术
为加快黔东南州无花果种植,促进水果产品多样化,提升黔东南州的生态旅游质量,笔者于2014年3月从山东省引进金傲芬、美利亚、波姬红、玛斯义·陶芬、布兰瑞克5个无花果品种试种(前4者为美国品种,布兰瑞克为法国品种) ,并与当地栽培品种中紫果做了比较。结果表明,5个无花果品种表现良好,综合性状优于中紫果,均适宜黔东南州种植。
试验地位于黔东南州丹寨县兴仁镇城江村,地势平缓,黄壤土,较为粘重板结,有机质含量0.5%,pH值6.5,灌溉条件较好。年平均气温15.9℃,极端最低温-5.5℃,极端最高温35.8℃,无霜期265天,日
照1450小时,降水量1400mm,其中3~8月降雨量占全年降水量的70%。
2.1 果实经济性状
如表1,5个无花果品种中,金傲芬、美利亚果浅黄色,波姬红、玛斯义·陶芬果鲜红色,布兰瑞克果古黄铜色。夏果单果质量80~130g,秋果单果质量40~80g,均大于当地栽培品种中紫果。玛斯义·陶芬口感清脆,其余4个品种果味细腻甘甜,可溶性固形物含量16~23%。味道、甜度均优于中紫果,中紫果果实小,果顶易开裂。
表1 5个无花果品种的果实经济性状表现
2.2 生长结果习性
表2显示,5个无花果品种的丰产性均明显高于当地品种中紫果。金傲芬生长势强健,树冠较开张,枝条粗壮,性状稳定,抗病性较强;美利亚树冠较开张,树势较金傲芬强健,分枝少,枝条粗壮,抗病性较强,结果不紧凑,但比金傲芬丰产;波姬红树冠开张,树势中等,新梢多,分枝均衡,丰产,果实大小均匀 美观;玛斯义·陶芬树冠较开张,树势较强健,抗病性较强,分枝少,枝条粗壮,但丰产性较金傲芬、美利亚、波姬红、布兰瑞克4品种低;布兰瑞克树冠较开张,树势强健,枝条粗壮,性状稳定,抗病性较强,丰产性好。对照中紫果生长势较弱,树冠开张小,分枝很少,丰产性能差。
在贵州省丹寨县,5个无花果品种的物候期基本相同,4月上旬萌芽,4月中旬展叶,12月中旬至次年1月上旬落叶。只成熟期有差异,果实于7月至8月初陆续成熟。5月中旬开始现果,7月20日夏果开始成熟, 9月上旬秋果开始成熟,采果期可持续到12月上旬。
表2 5个无花果品种1年生树生长结果情况
3.1 建园
建园地应选择土层深厚、有机质含量较高、水源和排灌条件好、交通便利、无环境污染的向阳地块。春季栽植,东西行向,株行距2m×2m~3m。挖长宽各80cm、深60cm的定植穴。表土和生土层分别堆放。先回填表土,混入10~20kg腐熟牛粪或猪粪,加拌钙镁磷肥2~3kg,覆盖3~5cm厚的表土,进行栽植,防止根系接触肥料烧苗。扶正苗木,根系舒展,填表土压实成凸状,防止积水。覆盖1.0m×1.2m的黑地膜,保湿防旱,防止杂草耗肥和地下害虫(蛀根象甲)危害幼树地径及地下根部。
3.2 肥水管理
苗木栽植后,待新梢长15cm左右时,划锄树盘、追施磷钾肥每株0.5~1kg,加适量的硼肥和钙肥。7月初果实成熟时第2次追肥,追肥量与第1次相同。8月 、9月、10月分别追肥,相继加大追肥量。冬季落叶后每株施20kg腐熟牛粪或猪粪。
在干旱季节适当灌水,保持土壤湿润。无花果不耐涝,雨季和低洼地要及时排水,防止积水。
3.3 病虫害防治
无花果原产中亚地区,中亚干旱少雨,几乎无病虫害,抗病性较强。在中国西南地区特别是多雨季节,病虫害时有发生。病害主要有炭疽病、果腐病和酸腐病;害虫主要有蛀干蛀根黑象甲等象鼻虫和天牛。在无花果现果后,以15天轮换喷一次苯醚甲环唑1200倍液和多菌灵500倍液,入秋后,每15天喷1次德国巴斯夫公司产的卡特500倍液,可防治病害。蛀干虫害可用敌敌畏棉球堵塞虫孔;蛀根虫害用50%辛硫磷乳油800~1000倍液灌根,可杀死象鼻虫等地下害虫。
3.4 果实采收
无花果成熟果品不耐贮运,外销以果实八、九成熟为宜,在晴天上午10点钟之前采摘,套入网状果套,入冷库预冷,然后以1.5~2kg装入特制的泡沫果箱中上市。当天采收当天销售。因此,建无花果基地要以旅游观光园为主,随采随销。
2016-08-01
刘琦(1970-),男,贵州丹寨人,助理工程师,从事林业科学技术推广工作。E-mail:18908558888.@qq.com
S6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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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2910(2017)02-002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