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梦天+刘锦城
假如,你在家中呼呼大睡,突然,一阵急促的敲门声把你叫醒,打开门,一位法院的工作人员告诉你,你家楼下有人被砸伤了,你要赔他五千元,你是用现金还是支付宝?例子有点夸张,但是突然遇到这种事情,让你赔钱,我想谁都不乐意。高空抛物作为当前悬挂在城市上空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已经给现在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麻烦与恐慌。
一、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特征
在讨论如何维权之前我们应该先简析高空抛物的侵权特征。
1.高空抛物行为的损害后果严重
无法否认的是,高空抛物行为是人们道德缺失而造成的恶习,因懒得下楼倒垃圾或心血来潮开的玩笑而造成的侵权,它所带来的损害后果难以预测,可能造成严重的人身、财产损失,甚至给受害人带来精神方面的损害,所造成损失受害者无法预料、也无法避免,其危险程度足以受到全社会的注意。
2.高空抛物行为的主体不确定、举证困难
高空抛物的行为主体难以确定。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或者在道德的枷锁之下,人们都明白,谁造成的损失,由谁来承担责任,但是高空抛物的行为主体却难以确定,除非有人亲眼目睹全过程或者在现场具备完全的监控设施,否则人证、物证难以获取,成为高空抛物的受害者们难以得到合法赔偿的主要原因。
我国法律考虑到侵权的行为主体是一定存在的,且有极大的几率是侵害地附近楼层的建筑物使用人,所以,为了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对高空落物所带来的侵权问题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法律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此法条颁布之后引起了民众激烈争论,按法理来看,如果遇到人身损害赔偿的问题,应当由加害人来对受害者进行赔偿,但是在这里,却实行了“连坐担责”的制度,承担责任的人变成了一些无辜群众,根据调查,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国家都没有此制度,而中国独具一格。在了解了高空抛物的侵权问题之后,我们又该如何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二、受害者维权途径
高空抛掷物所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事发突然,危害性大,想要通过有效的证据指证加害人索取赔偿并非不可,只是在一般情况下很难去确认加害人的具体身份,受害人的财产、人身往往难以得到及时的赔偿,因此受害者需要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1.寻求保险賠偿
高空抛物,造成财产损失,如:将车窗砸坏,在无法确认加害人的情况下,根据车损险的理赔条款,保险公司根据协商会给予70%的赔付,而如果是因为自然灾害导致的高空物坠落造成车辆损坏,保险公司则是全面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受害人的车辆不是停放在正规的停车位而遭受损害,车主只能通过保险获得部分赔偿,因随意停车的车主也有一定的过错行为。在高空抛物的保险赔偿中,如果高空坠物砸坏的仅仅是车辆玻璃,须提前购买单独的车辆玻璃损坏险,才能获得赔偿。保险赔偿的方式,是受害人及时索取补偿的方法之一。
2.通过法律寻求赔偿
当空抛物致使受害者出现时,受害人可以依照法律条文向加害人进行补偿,而考虑到法律的实践,一般情况下我们很难及时找到准确的加害人,赔偿自然也无法获得。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法律条文为司法实践中高空抛物的责任承担和归责原则提供了立法依据。当受害人无法确认加害人身份时,侵权人可以从该楼层内有可能造成该损害后果的建筑物使用人处获取补偿。若事后成功抓获加害人,建筑物使用人们可以向加害人进行追偿。
综上两点,是当我们遇到高空抛物侵权时,十分有效的维权办法。
三、建筑物使用人对赔偿的免责
“闭门家中卧,祸从天上来!别人向下丢烟灰缸,却让我承担责任,凭什么?”这应该是在所有高空抛物案件中拿到法院通知书的建筑物使用人门心中最想发泄的话。因为“连坐担责”制度的出现,对他们真的很不公平。
设立《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目的,是当无法确定侵权人时,对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进行及时的救济。以公力救济,救助受害者,这个想法是合理的,也符合中国人的道德观念,然而我们却发现“公力救济”在这却变了味道,这里的公力被限制在了一栋或几栋楼内,而并非是指社会公益组织,或者其他具备救助能力的政府机关,救助的义务被强加给无辜的建筑物使用人,变相侵害了这些建筑物使用人的合法权利,我想这是不合理的,所有要提及维权问题的话,建筑物使用人也有话要说。
2014年10月18日,王先生骑着摩托车在楼下等家人一同外出吃饭时,一块大理石从高空落下,砸到他的右手,顿时鲜血直流。经诊断,他手筋断裂、手骨骨折,住院治疗19天,经历两次手术,共花费医疗费2.3万余元。此事导致他的手部功能受损,并因此被单位解聘。由于无法确定肇事者,2015年3月底,他将该楼72名业主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近4万元。此后开庭与被邻居羞辱交错进行,但王先生说:“我理解他们的心情,毕竟伤人的只是一个人,其他被告跟我一样也是受害人。现在我只希望补偿早日到位,生活尽快回归正常。”
查士丁尼说过:“法律的基本原则,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连坐担责”制度,可以及时的保障受害人的利益,但是代价,却是去损害无辜群众的少部分利益,妄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加害人不是自己,但是他人的责任却由自己背负,这怎么能说公平。有人说这样执法有利于提高公民素养,更是无稽之谈。侵权责任法八十七条,所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并非“可以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见,该法条是强制的。那么所谓的提高公民素养,是以强制的权力手段使公民惧怕法律后果而对该行为敬而远之,并非发自内心抵触高空抛物的行为。并且,无辜的建筑物使用人们并非侵权人,而是“补偿人”,在这种强制执行的“补偿”过后,我们却从来没有见过一个受害者得到了补偿怀着感恩的心对这些无辜的建筑物使用人说过一声谢谢,谈何提高素养。
好在本法条还算留给无辜的建筑物使用人们一线生机,只要建筑物使用人可以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便可免于补偿,但是证明的方法却也十分困难,此处列举几个合法手段仅供参考。
(1)外出业主需具备证据证明自己与抛掷物无联系。可以出示自己的外出影像,请求调取监控,出示外出证据像是购物清单等物证明自己在事故发生时间段内不在屋内。
(2)居宅者可从生活习惯、年龄、行动能力证明自己不具备侵权能力。证明抛掷物为家中不可能出现的物品,或者自身为残疾人凭借自身的行为不可能实施事件。
(3)根据房屋的面向洗涤嫌疑。事故的发生地如果是楼房向南的方向,那么房屋面向北的居住人自然可以证明自己不具备导致高空抛物发生的行为。
(4)若有侵权人的相关证据及时提供,最能体现公平公正的方法便是将真正的行为人抓捕归案,为此,掌握相关情报的建筑物使用人应该积极的提供线索,这不仅仅是一位公民应尽的义务,也是维护自身权利的合法途径。
法律是维权的武器,也是保护弱者的铠甲,《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关于高空抛物的立法,在道义上消除了感恩,在理论上缺乏正当性,在现实中不能实现利益均衡,高空抛物的侵权应当如何维权我国的法律也在不断的完善,避免高空抛物的现象发生,最关键还是在于人们应当提高自身的素养,面对高空抛物积极预防,及时举报,从自我做起,杜绝高空抛物的行为。
作者简介:
曾梦天,嘉兴学院南湖学院2015级学生。
刘锦城,嘉兴学院南湖学院人文系。
注:本论文系嘉兴学院2016年度校级重点SRT项目——《高空抛掷物致害的法律维权路径探析》(项目编号:SRT2016B054)的研究成果之一。
指导老师:刘锦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