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国企混合制改革过程中推进员工持股,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增加企业经营活力;通过法律途径激励国企员工参与持股,必须建立灵活的持股退出机制,提供必要的政策优惠和充分保护持股员工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员工持股法律激励混合所有制改革国有企业
一、引言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再次提出,要“探索实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2016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也提出要“大力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推进股权多元化改革,开展落实企业董事会职权、市场化选聘经营者、职业经理人制度、混合所有制、员工持股等试点。”当前,“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正在积极进行当中,在此背景下从法律角度对国企员工持股激励问题进行探讨,将对推进我国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顺利进行具有积极地意义。
二、推进职工持股对国企混合制改革的意义
(一)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通过职工持股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性质从单纯的国有变为国家和其它股东共同,政府和国有企业之间从以前的上下级行政关系,转变为宏观调控者和微观经营者的关系,政府不再插手企业具体的经营管理,转而扮演一个为市场服务并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的角色。脱离了政府行政下属机构的企业,则成为一个完全意义上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市场主体。与此同时,职工持有股份后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更加紧密,为了充分维护自身的股东权利,他们不仅有动力参与监督企业内部的经营行为,还有权利监督和纠正政府对企业的不当干预行为,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以往国有企业经营者在经营管理上出现的弊端,实现国有资产效用最大化,最大限度地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理顺企业内部关系,增加企业经营活力
一是有利于化解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之间的矛盾,进一步理顺三者之间的关系。国企职工通过持有股份,其身份由以往单纯的劳动者变为企业的所有者和劳动者,角色和身份发生了变化,将大大提高他们对企业严格管理的认同感,弱化或消除了以往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对立关系,通过共同的利益把企业职工、经营者和国家三者更加紧密的联系到了一起。二是有利于完善和优化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更大程度上克服企业短期行为。职工是企业的核心和主体,他们直接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对企业存在的的优势和不足把握得更加清楚。职工持股后成为企业的股东,可以在董事会、监事会发挥职工股东的参与和监督作用,这种基于企业职工参与的法人治理结构,对提高企业的决策质量和决策效率具有明显的积极作用。
三、国企员工参与持股的法律激励途径
(一)建立灵活的持股退出机制
员工持股能进能退自由流动,是鼓励员工持股的基本原则。对于国企员工来说,进退自由的持股制度所具有的吸引力要远远大于只进不退或进易退难的持股制度。从提高生产经营效率的角度分析也可以看出,那种固化劳动者身份和出资者身份的做法,只能降低而不是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一系列经济事实证明,劳动者与生产资料之间的经济关系如果过于紧密甚至固化,所带来的结果必然是工作岗位与企业之间经济关系的过度固化。而工作岗位与企业间建立的经济关系一旦固化,其结果不仅会阻碍技术的进步,而且也有违于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从整个20世纪管理学理论的发展来看,企业管理理论虽然不断创新,但始终遵循着一个要素之间不断优化重组,以提高管理效率和经济效益的思想。从这个意义上说,如果要达到让员工参股以激励其工作迸发积极性和主动性的话,就必须保证员工股具有进退自由的权利,能够按照职工意愿进行处置。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只能转让不能退股,但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只对自然人直接持股具有约束力,而对持股会和外部转持股份的自由退出并不产生约束。其原因在于,公司法限制股东退股的目的在于满足公司资本维持的需要,因此法律限制退股的股东身份应该是对于公司而言的直接形式的股东。至于持股会和外部转持股股东,因其均为内部成员,发生在他们之間的股权变动并不会引致公司资本的变化,因此,公司法并不对他们之间股权的变化予以限制。也就是说,公司内部成员间股权变化只要不致引发其对公司所持股份数量的减少,则员工退股行为就可以接受。近年来一些地方的股权转让试点具有积极的启示意义。以深圳市为例,该市在国企改革职工持股试点过程中建立了备用金制度,该项备用金是一种规定了特定用途的专项周转资金,其功能一是用于在股改过程中购买内部员工预留股份;二是当员工出售个人所持股份时用于回购这部分股份。备用金的来源既有持股会从外部会融入的资金,也有企业新增员工交纳的股份认购金,另有一部分是内部员工预留股份每年所分红利。具备了持股会备用金制度,当持股会股东和外部转持股股东需要出售股权时,就可以用备用金进行回购。
员工股的转让也是涉及职工持股的一个重要事项。关于员工股的转让行为公司法并没有设置条款进行禁止,然而在股份转让的实践中员工股的转让行为通常受到限制。限制员工股的转让:一是认为员工在股改中享受了政策优惠,允许持股职工随意转让违反公平原则;二是股份转让行为和证券市场密切相关,随意转让持有的股份有可能导致证券市场的稳定;三是担心职工的注意力从对企业的关心转向投机获利,四是避免出现因股份转让导致职工股东身份丧失。从事实和法理上看,不对员工转让股权设置障碍是激励员工持股的有效手段,允许股份转让更是股东一项基本权利。需要说明的是,对于股权转让虽然不应加以过多的限制,但也不能允许转让行为过于随意,必须受到一些必要的约束,须知转让合意并不等同于可以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反持股会章程的规定,股权转让通常仅限于同一个持股会内部成员之间的转让等。
(二)提供必要的政策优惠
1.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是一种最常见的激励政策,其核心是对员工股的分红施以多种形式的减免,“公司用来向职工无偿分配股份的利润可以免征或减征所得税”。虽然税收优惠政策具有激励员工持股的积极作用,但是这种方式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税收减免并不适用于所有的企业,也不适用于所有员工。其中的原因是,假如员工持股这一行为对企业和员工来说已经实现双赢,那么继续采用这种政策就起不到应有的激励作用。换句话说,税收优惠的施用界限,仅在于需要员工持股但员工又缺乏持股意愿的的企业,例如那些因多种原因造成企业出现经营困难的国企。
2.其他优惠。制定任何一种优惠政策都有一定的目标指向和实施条件,就激励国企职工积极持股这一特定目标而言,同税收优惠的适用条件一样,优惠政策的指向必然是为了解决正常情况下员工不愿意从事的行为。通过优惠政策鼓励员工持股,实现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激发企业活力提高经营绩效,这是鼓励鼓励职工持股的最终落脚点。在各地的改革实践中,还有许多不同的优惠措施,如有的地方为了激励困难国企员工持股,允许员工购买股份时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有的地方为鼓励员工一次性付款,在股份的价格方面给予优惠。
(三)保护持股员工的合法权益
从法律角度看,企业员工持股过程中持股员工同其他员工、外部转持股股东均存在法律关系,持股员工和员工大会、员工代表大会以及员工代表大会选派的董事之间也存在明显的利益关系。基于这种关系的员工持股激励,需要防止持股员工的权益受到强势一方的利益侵害,而发生这种侵害的途径,很有可能来自部分强势主体对弱势员工持股事项的不法操控,这种操控的结果很有可能损害其他广大员工的利益。这通常表现为内部人控制(如外部转持股中的持股公司被部分员工控制、持股会持股中的员工代表大会被部分员工操控)。从这个方面说,保护持股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关键在于防止出现内部人控制现象。
需要提醒的是,在内部人控制持股会的情况下,被边缘化的员工只能求助于外力救济,尤其是司法救济。因此,相关法律有必要規定员工可以请求法院提供如下救济。一是确认外部转持股公司、员工代表大会决议无效,二是解除董事的职权且采取补救措施,三是命令董事作出特定行为,四是判令内部控制人员对其滥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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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中国矿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