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元微信红包形成的“微贿选”
一百元微信红包60人分,人均也就一元五角左右。这样的金额在如今的微信红包里算小的。然而如果说因此丢掉了选举资格,可能会有人觉得有点小题大做了。然而真是这样吗?
据《新华社》报道,2月6日上午,浙江天台县洪畴镇福丁村村委会主任自荐人戴某在福丁村微信群“快乐创业下丁之家”(群内共有123人)中发放红包,为自己竞选村委会主任进行拉票。之后,该行为被村内网络舆情监督员发现并上报。经查证,戴某共发放总金额为100元的微信红包60个,其行为已构成拉票贿选情形。2月6日晚,天台县公安局对戴某做出行政拘留7日并处500元罚款的处罚。新闻引发了媒体热议。
《新华社》发文称,也许有网友认为这样的处罚太重,但对于违反换届纪律的行为,就要坚持“露头就打”。只有始终保持对拉票贿选、干扰选举等行为从严打击的高压态势,才能使人引以为戒,还选举一个风清气正的环境。
《检察日报》也发表评论认为,在一些人眼中,发微信红包拉选票,只要数额不大就无伤大雅,发的人心安,收的人也理得。这种认知“细思恐极”,贿选破坏选举公平,最终损害选民权益与政治生态,一经发现必须严惩不贷,岂能以贿赂多少来定性?对于贿选,只能有严惩这一种态度。
《法制日报》进行了更详细的论述。他们认为,这看似有些小题大做,实则不然,村民直接选举村委会是农村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更直接涉及到村民的切身利益。村委会选举是否公正、透明,关系到农村政治生活是否清明,村民政治权益是否能够得以实现。
对于何为贿赂,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条文释义》对此定义为,用金钱或者其他物质利益收买选民、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使之违反自己的意愿参加选举或者在选举工作中进行舞弊活动。2005年民政部印发的《关于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贿选行为的界定及处置意见》更是规定,以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收买选民、候选人和选举工作人员的舞弊行为,应认定为贿选情形。2009年5月中办、国办《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也进一步指出,在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过程中,候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用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收买本村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候选人,影响或左右选民意愿的,都是贿选。
可见,在选举这项严肃的政治活动中,贿选的定性并不受金额大小的影响,贿选的金额仅仅只对惩罚程度产生影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该名候选人也正是因此受到相应的处罚。
这起事件一方面给各层级选举中的候选人再次敲响警钟,对于衡阳贿选、南充贿选和辽宁贿选等贿选大案,法律将坚决严肃处理,而对于100元红包这样的“微贿选”,法律也不会姑息纵容。另一方面,各基层政府也需要通过该事件充分意识到,在互联网背景下,贿选形式呈现多样化、隐蔽化,这将给基层选举工作增添难度。
2017年,许多地方面临着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任务,不虑于微终成患,有必要始终保持对拉票贿选、干扰选举等行为从严打击的高压态势,加强典型案例的通报曝光,做到查处一起、警示一批、教育一片,形成有力震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