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尽抚养义务,也有要求赡养的权利
子女赡养父母,既是人之常情,也是法定义务。这似乎没有什么可商量的余地。但是如果有人提出一种情况,年幼时父母未履行抚养的义务,按照责权利对等的原则,成年的子女可以不履行赡养义务吗?今年二月,浙江慈溪法院的宣判给出了这个问题的答案。
据《现代金报》报道,浙江慈溪有位60岁的范女士将两个女儿告上了法院,要求女儿们负担她于2016年花掉的2万多元医疗费,并承担将来每个月500元的生活费。原来,范女士年轻时有过两段短暂的婚姻,生下女儿后并未尽到一个母亲抚养的责任。随着自己的积蓄要被花光,后续看病买药还将是一笔不确定的花销,范女士开始替自己的后半生着急了。于是她将拒绝赡养她的两个女儿告上了法院。而女儿们则认为,既然母亲当初狠心抛下自己,且完全没有尽到抚养义务,现在就丧失了要求赡养的权利,况且母亲有地方住还享受养老保险和农村医保,所以她们拒绝承担母亲2016年度的医疗费。
法院经调查审理认为,原告范女士现已丧失了劳动能力,作为两被告的亲生母亲,尽管在两人的成长过程中未完全履行抚养义务,但鉴于范女士的状况,两被告作为其亲生子女应当对其履行赡养义务。关于两个女儿所述的“年幼时母亲未履行抚养义务,所以现在也无需承担赡养义务”,法院认为,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该义务的发生不以子女未成年时父母是否对其进行过抚养为条件。最终,法院酌定两被告每人每月支付范女士生活费250元,并平均分担今后发生的医疗费以及范女士去世后的丧葬费。至于范女士要求两人承担2016年医疗费等问题,鉴于该费用范女士已用其个人积蓄支付,法院未予支持。
《法制日报》发表评论称,法定赡养义务不可放弃。他们认为,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与子女尽赡养义务之间没有必然联系。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可以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如果从未以任何形式请求或没有向法院起诉,都属于放弃权利,这通常属于直接抚养人的责任。总之,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不能成为不赡养父母的理由。然而,虽然法院最终支持了未尽抚养义务母亲的诉讼请求,解决了她物质上的困难,但是这种未尽抚养义务的母亲可能难以获取精神上的赡养,很难摆脱晚年情感上的孤寂,注定要过着孤苦伶仃生活。这种生活境遇可以算是对放弃义务的惩罚。晚年生活质量的保障,物质与精神都不可或缺,精神层面的需求甚至远强烈于物质。未尽抚养义务的父母虽能够赢得赡养诉讼,却无法赢得子女发自肺腑的孝心,这也是法院裁判作用的有限性,即只能调整法律关系,难以解决情理问题。
千龙网则评论认为,虽然报道中的母亲赢了官司,但却让母女双方的嫌隙更深,双方之间的亲情显然已经无法复位。该案的悲情之处在于,两个女儿与母亲都是赡养案中的弱者,判决结果的落地,表明母女在情感伦理中都已然溃败。情感需要维系,而这并不是依赖于法律就能实现的。事已至此,赡养案件的裁判,并不是事件结束的终点。对于两个女儿和母亲来说,都应该反思各自的行为,或许当事人双方都应该换位思考一下,不要再在亲情面前都成为失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