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凯
(河北师范大学 文学院,河北省 石家庄 050000)
宋传奇中的凡人爱情婚恋小说研究
王 凯
(河北师范大学 文学院,河北省 石家庄 050000)
宋传奇中有很多反映凡间男女婚恋的作品,这类小说内容丰富,情节曲折,故事情节更加贴近社会现实,不仅反映了当时的社会现状、风气以及民俗等,而且很多故事背后所折射出的当时封建社会的法律、伦理道德对青年男女爱情的限制与禁锢也值得探讨与研究。这些作品不仅体现出宋传奇较高的文学艺术价值,而且还有一定的历史价值和民俗学价值。通过浅析这类小说,解读故事背后的深刻内涵,可以使我们对宋代社会有更深层次的了解。
凡人婚恋;城镇市井;补史之阙;宋代法律
爱情与婚姻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之一,更是古代小说长河中经久不衰的创作主题。婚恋题材因为男女主人公身份的特点,大致可以分为人与异类相恋题材、凡人之间的相恋题材。如果说人与异类相恋题材更多的是作者的想象与自我构建,那么凡人之间的恋爱则更加贴近现实,贴近当时的社会生活,能够更直接地反映创作时代的男女间的爱情生活与民俗风气等等,而这类故事背后所折射出的时代的法律和伦理道德对青年男女爱情的禁锢也值得我们思考。
宋传奇中爱情婚恋题材的小说有90篇之多,而以凡人间恋爱为题材的宋传奇就达40篇,内涵丰富,可以说是从各个方面折射了宋代社会男女婚恋的种种特点。
凡人间的男女恋爱没有阆苑仙姝和神秘仙境,更多的是体现城镇市井的气息,所以更加贴近社会生活,更能体现宋代的真实婚恋等生活情况,很有研究价值。这类故事中有因痴情而死的女子爱爱(《爱爱歌序》),有既对爱情忠贞又深明大义的女子孙氏(《孙氏记》),还有因为红叶题诗而佳偶天成的韩氏(《流红记》)。其中很多故事蕴含着比较丰富的历史因素,反映了当时社会的动荡不安,甚至可以说有补史之阙的作用。譬如张实的《流红记》,叙唐僖宗时,于祐捡到题诗的红叶,后经韩泳帮助,认识了题诗的宫女韩夫人,两人喜结连理。唐僖宗到蜀,给于祐封官,韩夫人生5子3女,儿子们都当了官,女儿都嫁到了名门望府,而韩夫人则“家法有度,终身为命妇”。这个故事虽然主要是讲述于韩二人的传奇爱情,但是客观上却一定程度上为我们展现了当时的社会情况。唐僖宗在位时期,已经是唐代末期,当时政治腐败、藩镇割据、军阀混战、农民起义此起彼伏,唐僖宗多次因为战火逃离都城长安到蜀地避难,于是才有小说中提到的唐僖宗“幸蜀”之事。考虑到于祐的儿女们都是生长在唐末乱世,小说末尾提到的大团圆结局,恐怕当是小说家言,不足为信。又如《太原意娘》叙靖康之变后,宋人韩师后的妻子意娘被金人掳走,夫妻失散,苦等丈夫但是最终惨死异邦的悲惨故事,直接反映了靖康之变后宋代动荡的社会现实和黎民百姓的悲惨生活。靖康事变后,宋朝王室贵族全都作为俘虏被押往金国受罪,连皇室都无法保全,普通黎民百姓的命运可想而知。这类小说不仅展示了宋元时期男女的婚恋情况,而且一定程度上真实反映了时代动乱下普通百姓的真实生活情况。
宋传奇中的凡人爱情故事,不但可以补充历史,还较为真实地反映了当时的市井生活、民俗法礼等等。在这类婚恋故事中,有一个很值得思考的现象,即女性的形象明显高于男性。故事中的女性大多很痴情,对爱情忠贞不移,即使是沦落风尘的妓女,也多是有情有义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爱情,也为了憧憬中的美好未来,不仅甘愿拿出财物资助自己的情郎,甚至会为爱情不惜牺牲生命。相比之下,小说中的男性形象则显得品格低下。很多男性在得到了女性的爱情,接受了女性的帮助与馈赠后,却忘恩负义地背叛了自己的恋人,无论是由于何种原因,这种卑劣的行为实在让人寒心且不齿。有的男性虽然经历种种波折最终与恋人共结连理,但是在行动和思想上却出现了各种动摇。我们来看其中几篇比较典型的传奇。
《王魁传》中的妓女桂英不仅“姿色绝艳”,且对王魁一片真心,王魁要入京考试,没有路费,桂英道“妾家所有,不下数百千,君持半为西游之用”,资助了王魁。2人还在海神庙海誓山盟,永不变心。但是最终王魁辜负了桂英,桂英在海神庙自杀身亡,化为厉鬼向王魁复仇。《王幼玉记》中的王幼玉,乃一代名妓,与豪士柳富相恋。后柳富因为父母催其回家,与幼玉分别。幼玉因为思恋柳富而病死,临死前亦不忘柳富,对其侍女言“我不得见郎,死为恨。郎平日爱我手发眉眼,他皆不可寄附,吾今剪发一缕、手指甲数个,郎来访我,子与之。”这段话足见王幼玉之深情。
《陈叔文》中的娼妓崔兰英,善良热情,资助陈叔文:“我虽与子无故,我于囊中可余千缗,久欲适人,子若无妻,即我将嫁子也”。叔文曰“吾未娶,若然,则美事”。然而陈叔文实际上撒谎了:“叔文私念:兰英……有德于我。然不知我有妻,妻不知有彼,两不相知。归而相见,不惟不可,当起狱讼。”结果半路将兰英推入水中杀死。后来兰英化为女鬼向陈叔文复仇。《茹魁传》叙茹魁与名妓胡文媛相爱。胡文媛不仅资助茹魁,还给他生了一个女儿。后来茹魁高中状元,嫌弃胡文媛的妓女身份,想抛弃胡文媛。胡文媛非常伤心:“妾尽家资以奉子,导通塞以遂君,何尝无义?夫飞燕本从宫妓,李娃亦是倡始。今仕宦之家,沦没售身,流而为娼者,幸不幸也。君女候成人嫁之,妾刭首以谢,郑玉为厉,当踵前人”,悲愤绝食。后茹魁得知其父不会追究自己和胡文媛的事情,才转忧为喜接受胡文媛,带其回家。
《双桃记》叙太原王萧娘,美艳无双,通过一位老妪的牵线,与邻人李生相爱。后因其父母将其许配给刘家,萧娘为李生自缢而死。以至于作者感慨道:“人之有情,至于是耶!观其始与李生乱而终为李生死,其志操有所不移也。”《西湖女子》叙江西某官人游西湖,遇见一女子“明艳动人”,2人一见倾心。5年后2人再遇并同居,后来女子告诉官人她实际已经因为相思官人而死,如今是鬼魂来与官人相会,然而“欢期有尽”,2人最终凄然分别。《满少卿》叙满少卿本望族,后浪游四方,穷困潦倒之际为焦大郎所救。后满少卿与焦女文姬结婚,并住在焦家,满少卿中进士,后抛弃了焦文姬。焦文姬抱恨而死,死后化为女鬼向满少卿复仇。《崔木》叙太学生崔木与名妓张赛赛相熟。崔木想娶张赛赛,被张赛赛以“门阀卑微,容貌鄙陋,而又此身系官,不容为君子之配”为理由拒绝。张赛赛提出为崔木做媒,介绍黄秘丞的女儿黄舜英。崔木表示“若果如佳丽之言,夫何幸!”最终崔木与黄舜英结婚。
以上8篇宋传奇爱情小说,很具有代表性。相对于女性(包括地位低下的妓女)的坚贞不渝,小说中男性的表现则逊色很多。那么我们不禁要问,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什么,其背后有哪些特定的文化内涵?
宋传奇中的男性出现种种背叛行为,除去他们的个人品质方面的因素,应该说确实具有一定的社会普遍性。首先是宋代的婚姻法律制度问题:宋代的主要法典是《宋刑统》,它以《唐律疏议》为蓝本,基本上就是《唐律疏议》的翻版。《唐律疏议》卷13《户婚》明确规定:“以婢为妻者,徙二年。以妾及客女为妻,以婢为妾者,徙一年半,各还正之。”卷14《户婚》云:“人各有耦,色类须同。良贱既殊,何宜配合。”[1]关于贱民阶层的范围,程国赋在其《唐五代小说的文化阐释》中提到:“唐代的贱民阶层包括部曲、杂户、官户、奴婢等。部曲指家仆;杂户,户口的一种,地位介于平民和奴隶之间;官户,即罪役户,前代以来配隶相生,或者今朝配没,没有户口,隶属诸司。法律上禁止贱民阶层与士子通婚。妓女、婢女都属于贱民阶层。”[2]宋传奇中的男性多是世家子弟,士人阶层,而他们的恋爱对象却大多是妓女,妓女属于贱民阶层,因此男性如果想和妓女结婚,就会违反良贱不婚这一法律上的明文规定。《户婚律》“奴娶良人为妻”中规定:“诸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徙一年半;女家,减一等。离之。其奴自娶者,亦如之。主知情者,杖一百;因而上籍为婢者,流三千里。”疏议曰:“……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徒一年半……谓主得徒坐,奴不合科。其奴自娶者,亦得徒一年半。主不知情者,无罪;主若知情,杖一百。”又有“即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徙二年(奴婢自妄者亦同)各还正之。”[3]通过这些律法文字,我们可以感受到世家子弟跟妓女交往时的压力。如果仅仅是谈恋爱,似乎并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如果想结婚,就会受到法律的约束,因为他们之间的婚姻是受法律限制的。
隆萍萍在其《唐宋婚姻的继承与演变》一文中提到宋朝时期延续良贱不婚这一法律,但是出现了削弱的情况:“北宋时期仍存在奴婢的良贱身份制度。良人因犯罪而籍没为官奴婢,其中一部分转为私人奴婢。这部分奴婢不经放良便世代为奴,身份低贱。因为妾的身份在法律上是良人,所以宋律严禁 ‘以婢为妾’,违者 ‘徒一年半,各还正之,并从本色’。但宋律同时规定 ‘若婢有子及经放良,听为妾’。使奴婢为妾有条件可依,也就是说良人可以娶奴婢为妾了,从而打破了良贱不婚的规定。”实际上到了南宋,良人因犯罪而籍没为官奴婢的做法已经停止,因此法律意义上的贱民奴婢已经不再存在了。迫于生计的良人自卖或被雇佣为奴婢,其身份在法律上是良人。南宋葛洪在《涉史随笔·汉高帝诏免奴婢自卖者为庶人》云:“今之所谓奴婢,概本良家。”[4]
我们承认随着时代的发展,某些法律条例会出现一些修正,或者说在执行力方面会出现减弱。本来是违背法律的行为,可能因为此类行为的大量出现而见怪不怪,最终被政府与民众默认为合法行为,甚至会反过来导致法律的重新修订。但是有一点毋庸置疑,那就是即使法律没有了良贱不婚的限制,士子们恐怕也很难以娶妓女为妻为荣。士子的社会地位比较高,按照古代婚姻传统,应当符合“门当户对”的传统原则,只有名门望族的千金小姐才是他们婚配的首选。如果士子坚持要和妓女结合,即使法律层面没有障碍,来自家庭的阻碍同样是巨大的。
士子们很难与妓女结婚的第二个因素,就是他们的客观生活环境与家庭背景。这些因素阻挠着他们的自由恋爱婚姻。典型的例子就是《茹魁传》,应该承认,茹魁与名妓胡文媛的爱情是真挚的,茹魁并不是那种典型的薄情寡义、寻花问柳的浪荡子,然而在他高中状元后,却开始犹豫与胡文媛的关系,甚至想抛弃胡文媛。原因就是在于茹魁害怕其家庭不能接纳胡文媛。由此可见,即使法律层面不再限制士子与妓女的婚姻,但士子与妓女的爱情还会受到来自家庭环境、社会舆论、传统礼教等多方面的考验。
关于男子的家庭背景对士子与妓女爱情的阻挠问题,我们可以做以下分析:这些男青年大多都是官宦世家,说的通俗一点就是现代社会的官二代。但是士子本身还没有取得功名,也就没有经济基础。因为他们是读书人——不是商人,所以又缺乏自己赚钱的本领,基本上都是仗着家庭的钱财资本与妓女交往。他们的开销也都是来自家庭。正因为他们本人没有经济基础,也就没有所谓的“完全独立行为”的权利,很容易为父母所控制。一旦父母有命,他们即使再钟情于妓女,也不得不离开妓女。还有另一种情况,即他们本人一旦中举,乃至于准备去做官,便极有可能意识到自己的高贵地位,而妓女的身份卑下,此时有可能不由自主地厌恶之前他所深爱的妓女。如果士子没有结婚,他以后便可能和官宦人家的千金小姐成婚——这种婚姻可能会对他的仕途大有帮助,此时他与妓女的恋爱关系可能会成为阻碍他仕途的不利因素,而且如果娶妓女为妻很有可能被同侪笑话。于是他们本人也不愿意再继续与妓女交往,此时他们多数会抛弃妓女,更加极端的人甚至还会杀人灭口。当然有的士子比较痴情,但是面对上述重重困难与阻碍,他也没有更好的办法去解决,于是只能以死来解脱。不少宋传奇中的士子与妓女最终双双赴死。这两种情况无疑都是悲剧。
当然,宋传奇里也有士子与妓女终成眷属的故事,这些故事都有团圆的结局。我们来看看这类故事。《谭意哥记》叙张正宇与妓女谭意哥恋爱生子,谭意哥曾悲叹“子本名家,我乃娼类,以贱偶贵,诚非佳婚。”后张生也“内逼慈亲之教,外为物议之非……亲已约孙殿丞女为姻”。谭意哥独自抚养孩子。后来孙氏病死,张生去找谭意哥接她回府,“乃如其请,纳采问名,一如秦晋之礼焉。”谭意哥“意治闺门,深有礼法,内外和睦,家道已成。意后又生一子,以进士登科,终身为命妇。夫妻偕老,子孙繁茂。”
《苏小卿》叙苏小卿本是官员女儿,与本郡官吏双渐恋爱。后双渐得中功名,小卿却因为家庭变故而沦落于娼流。后历经磨难,2人“易衣驰骋,先往京师参选注授。显擢历任,得偕老焉。”《王生》叙王生阴差阳错认识了本打算与他人私奔的女子,并金屋藏娇。后王生父亲“知有女子偕处,大怒,促生归,扃之别室”,王生曹氏女分别。曹氏则“资尽不能进,遂隶乐籍,易姓名为妓”。几年后王生与曹氏偶遇,王生将其纳为侧室,其后生子。《单符郎》叙官员单家与邢家订下娃娃亲。后来邢家因为金国南侵而败落,女儿春娘沦为娼妓,改名杨玉。春娘后来与已经当了司户的单符郎重逢。单符郎“乃使四承务(亲戚名字)具状,经朝廷径送金州,乞归良续旧婚”,在太守的帮助下,将春娘改为良籍,2人最终结婚。《楚娘》叙皇都名娼妓楚娘与林叔茂交好。林叔茂科举考中后,设计将楚娘从妓院救出,“林君佯言过平江,越四日,遣人取楚娘,窃负而逃”,将楚娘带回家中。《谢福娘》叙张时在建康认识了名妓谢福娘,2人相会。后谢福娘为张尚书带去湖南,张时中举也去湖南做官。2人在中途邂逅,此时张尚书已死,张时的妻子也死了,张时复娶福娘,“福娘后遂得为命妇,受享富贵30余年也”。
上面几篇宋传奇中的男女主人公都终成眷属,但是也并非是一帆风顺。6位女子的身份都是妓女,按照当时的宋代法律所规定的“良贱不婚”,她们的婚姻实际上是受到限制的。但是幸运的是,他们有的通过改变户籍情况,有的通过男子使用了某种计谋,都脱离了妓女这一阶层,且大多嫁入了官府之家,甚至有的人还成为了命妇。这种情况确实存在,但是其出现的概率并不会很高。瞿同祖先生在《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说道,“贵贱指官吏与平民的不同社会地位,良贱则指良民和贱民的不同阶级地位”[5]。李瑗月在《宋代婚礼礼制研究》一文中也谈到:“良贱不婚在等级区分上意义明显,也就是这两个阶层不能通婚。良贱不婚由来已久,而宋之前较少发生良贱通婚的事,实际上宋代官方法律《宋刑统》中有对士庶、良贱的通婚依然是严格禁止的。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良贱不婚的观念在宋代也在逐渐改变,宋代良贱不婚的现象有松弛之势。而且到了南宋,良人因为犯罪而被除籍以至沦为官奴婢的现象逐渐减少。这样,严格法律意义上的贱人、奴婢越来越少了。”[6]
现实社会中也确实存在良贱为婚情况的记载。如伪齐皇帝刘豫之妾钱氏,原为“宣和旧侍,渊圣时出宫,卖与豫为针线婢”,后刘豫将她“升妾钱氏为伪后”。《鹤林玉露》提到的“有士大夫于京城买一妾,自言是蔡太师府包子厨中人。”[7]这也是士大夫娶奴婢的例证。《清明集》中蔡久轩大呼“公举士人,娶官妓,岂不为名教罪人?岂不为士友之辱?”[8]由此可以反证士人娶妓之事并不只有一两例,但是既然此事“为士友所不耻”,那么这种事情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少见的,否则蔡久轩早就司空见惯,见怪不怪,也就不至于大声疾呼了。宋朝时期士人娶妓女的事情是存在的,宋朝的婚姻法令的松弛也是客观存在的情况,但是从总体比例来看,应该只是占了一小部分。
综上所述,宋传奇中的凡人间的恋爱题材小说,内容丰富,意蕴深刻,既反映了当时青年男女的爱情活动,同时也客观上为我们展示了那个时代社会生活、法律制度的方方面面。不仅具有较高的文学艺术价值,还有一定的历史价值和民俗学价值。
[1][唐]长孙无忌,等,编;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M].北京:中华书局,1983.
[2]程国赋.唐五代小说的文化阐释[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02.
[3]曹漫之.唐律疏议译注[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89.
[4]隆萍萍.唐宋婚姻的继承与演变[D].山东师范大学,2010.
[5]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6]李瑗月.宋代婚礼礼制研究[D].西北大学,2012.
[7][宋]罗大经,著;田松青,校点.鹤林玉露[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
[8]周劭.清明集[M].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6.
[责任编辑:志 洪]
I2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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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3652(2017)03-0082-04
2017-03-12
王凯,男,河北保定人。博士,主要从事中国古代文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