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代驾行为的效力

2017-03-30 00:13
成功 2017年8期
关键词:代驾醉酒效力

徐 焱

论代驾行为的效力

徐 焱

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云南昆明 650599

随着相关的酒驾制度的日趋严格,尤其是将酒驾入刑以后,机动车代驾这一新兴行业也应运而生。但是关于机动车代驾中的种种法律法规的适用问题也争议不断。本文主要探讨代驾行为的效力,以期为解决代价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奠定基础。

酒后代驾;雇佣合同;承揽合同;侵权责任

从2011年5月1日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新法实施后加大了对酒后驾驶等一系列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这就导致了酒后代驾服务的社会需求不断增长,也让酒后代驾作为一个新的行业扎根于社会。但是,随着酒后代驾服务行业的不断发展,相关的法律问题也层出不穷,而关于代驾行为的效力尚未明确,其得我们深入探究。

一、代驾行为的类型

(一)专业的代驾公司提供的代驾服务

这种代驾行为有代驾人、被代驾人还有服务机构三方主体,代驾人和服务机构为雇佣关系,与被代驾人不会发生其他的法律关系。更多的是相关服务机构与被代驾人直接发生法律关系。只不过,服务机构只是在这个过程中扮演中间人的角色,在这个时候,他们之间并不属于代驾行为的法律关系,所以代驾的行为涉及到的直接法律关系只在专门代驾公司、个人代驾与被代驾人之间。服务机构也只是居间合同的当事人。

(二)个体司机提供的代驾服务

此种情形大多的是由双方口头约定,没有固定的收费标准,价格也由双方约定。此时主要涉及到个体司机与被代驾人两方。

(三)餐饮、宾馆、酒吧等服务机构附带提供的代驾服务

虽然有的餐厅、宾馆、酒吧等服务机构为消费者提供无偿的代驾服务,但是这都是在消费者进行消费的前提下提供的,所以这种附带提供的代驾服务也属于有偿服务。而这种情况涉及到餐厅、宾馆、酒吧与消费者两方。

二、代驾行为的效力

代驾行业已经兴起,但是还存在这一些不完善的地方。现在由个体司机提供的代驾服务很普遍。这种情况代驾人跟被代驾人之间也只是进行口头约定,在出现纠纷的时候就会因为法律证据不明确而各执一词。所以,一份有效合法的合同就显得至关重要。根据主体的不同代驾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被代驾人本人在醉酒前签订的合同的效力

被代驾人醉酒前是清醒的,且被代驾人作为汽车的所有权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这个时候签订的代驾合同的效力按合同生效要件予以判断。根据《民法总则》相关规定可以知道在这个时候被代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双方的意思表示方向一致,这种合同没有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所以,被代驾人和代驾人之间的代驾合同是有效合同。

(二)被代驾人本人在醉酒后签订的合同的效力

前面我们谈到对被代驾人的主体认定资格,现在我们讨论一下被代驾人在醉酒后的主体资格。笔者将通过不同的醉酒种类进行讨论。在医学领域,醉酒一般分为慢性醉酒和急性醉酒。慢性醉酒表现为醉酒人长期大量饮酒导致酒精中毒,神经系统受到酒精侵害而产生了精神障碍,一些严重者还会出现类似精神病的症状。急性醉酒是醉酒人在一次性大量饮酒之后出现的暂时性神经性障碍,但是这种醉酒者通常在短时间内会恢复到正常的状态且不会留下后遗症。急性醉酒在社会中很常见,本文提到的醉酒人大部分是急性醉酒人。不过在急性醉酒人中有一类特殊的人群,他们即使接触很少量的酒精,身体也会出现酒精中毒的症状。这种醉酒的人被称为作病理性醉酒人,相关的医学领域将之归入精神病的范畴。在急性醉酒中,另外一种醉酒称为生理性醉酒,这是生活中最常见的醉酒方式,也是本文重点分析的对象。这种情形的醉酒大多出现在应酬当中,醉酒人摄入的酒精量超过自身的承受能力,致使自己辨识能力和行为控制能力减弱或者丧失。

根据我国《民通意见》的规定在被代驾人因为醉酒导致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订立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而在《德国民法典》规定中处于精神错乱状况致使不能自由决定意思的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以该状况在性质上不是暂时的为限。“暂时的”——“根据经验,一般这种状况会很快消失,例如发高烧、酒后大醉等其他状态。”德国的法律这个规定表明,醉酒人虽然由于属于暂时的精神错乱而不能归入无行为能力人,但其还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但是《德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称,因为丧失了知觉或因暂时的精神错乱做的意思表示也无效。丧失知觉通常是指深度醉酒导致表意人对其所表达的内容无法明确认识的状态。由此可见醉酒人虽然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但是因为其醉酒导致自己精神错乱使意思表达不真实,进而影响合同的效力。德国对此的做法是个案审查法。

但是在美国情况不同,美国法院认为醉酒是自愿行为,不是自己没办法控制或是别人强迫实施的行为所以,法院通常不会以此理由而认定合同无效。因此,美国法院并不以醉酒人醉酒作为合同无效的理由。

在比较了德国和美国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如果按照《民通意见》相关的规定而认为醉酒人在醉酒状态下合同无效的话太过武断。首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合同内容在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会使合同当然无效。可见我国认定合同无效很是慎重。其次,这会使代驾行业更加混乱,因为代驾合同大多是在被代驾人醉酒后签订的,如果肆意的认定合同无效的话,这对代驾人不公平。进而使代驾行业衰落,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除此以外,如果随便否定合同无效的话,那么跟交易有关的一系列市场行为会被否定,市场秩序被打乱。这显然与经济发展目的相悖。最后,这也助长社会的一些不良风气,不利于社会稳定。

(三)他人在被代驾人醉酒后签订的合同的效力

在日常代驾服务中,经常会发生被代驾人因为喝酒喝得酩酊大醉,不省人事,这个时候,只能由与其在一起的清醒的亲戚或好友帮其签订代驾合同。所以在这种情形下,就会出现亲戚或好友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和以被代驾人的名义签订代价合同的情况。

1、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为被代驾人签订合同的情形

他人以自己名义为被代驾人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所以代驾合同只是签订合同的人和代驾人有关系,在这个时候被代驾人只是合同中被服务的对象,醉酒的人没有合同的权利与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约定了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但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在代驾人存在违约行为的场合,醉酒人无法直接向代驾人主张违约责任,即使他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最直接的冲击。要想追究代驾人的违约责任,必须由当初签订合同的人代为主张。

2、他人以被代驾人的名义为被代驾人签订合同的情形

这种代签行为我认为构成无权代理,因为被代驾人处于醉酒状态,意识不清楚,不能就代驾委托他人签订代驾合同,而在这个时候他人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被代驾人的名义与代驾人签订代驾合同,所以我认为这种情形构成无权代理。根据《民法总则》中175条的规定可知这种情形代驾人可以通过催告被代驾人进行追认,若被代驾人未做表示,则视为拒绝追认,代驾合同无效,代驾人有权利请求无权代理人要么履行债务要么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无权代理人赔偿。

(四)因无因管理的无偿代驾情形

在代驾行为中主要是指在被代驾人醉酒无意识的时候,他人为了被代驾人的利益着想而实施的代驾行为。所以,在这种情形下的代驾行为中,第一、管理人为被代驾人实施代驾行为,将被代驾人和车安全送至目的地,这是为他人管理事务;第二、管理人为被代驾人代驾时为被代驾人的利益考虑的;第三、管理人和被代驾人没有法定也没有约定的义务。所以,无偿代驾中也有无因管理这种情形。

在无因管理中,有适法的无因管理和不适法的无因管理之分。适法的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事务对本人有好处,符合本人的意思。不适法的无因管理与之意思相反。在适法的无因管理的代驾行为中是指管理人的代驾行为所追求的结果与被代驾人之前可知或可推知的意思一致。例如,被代驾人在醉酒后希望安全回家,代驾人刚好将其送回家。代驾人虽然擅自驾驶,但是具有违法阻却性。而不适法的无因管理则刚好相反。例如,被代驾人在醉酒前就订好了酒店的房间,希望在自己醉酒后住在酒店。而代驾人将其送回家就跟被代驾人的内心意志不符合。

三、结语

酒后代驾作为刚发展起来的新兴行业,前景一片大好,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也会存在很多问题,尤其是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在发生了法律纠纷的时候,法官在裁判是也没有相应的法律适用。酒后代驾服务在发展与完善的过程中,需要车主、代驾司机、和相关监管部门的多方共同努力。尤其是相关的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的代驾合同的合同范本,明确双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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