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芳++张玉静
摘 要:黑龙江省作为我国重要的农业大省,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对于全省农业与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通过对黑龙江省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现状进行分析,指出体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对应的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黑龙江省;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6-0099-02
一、黑龙江省农村金融服务现状
黑龙江省近几年一直在积极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的指示,逐渐加大金融支农的力度,努力构建多层次、广覆盖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2012—2015年期间,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法人机构个数、营业网点的金融机构个数、相关从业人数以及资产总额方面均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如表1所示。
资料来源:2012—2015年《黑龙江省金融运行报告》
虽然近几年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个数的增加与范围的扩大对农村农业生产经营资金不足的现状有一定的缓解,但仍然存在一定的资金供求矛盾,对于大部分农村地区来说,生产资金仍面临筹措难的现状。由于黑龙江省的农业产业化发展进程相对较慢,大部分农户仍以小规模的传统农业生产方式为主。传统农业生产具有周期性,农户一般在一年内就能归还贷款,因此相比现代农业生产方式而言不仅资金的需求量较小,而且贷款的需求期限也较短。这就导致大部分农村金融机构更倾向于向一般农户提供短期小额贷款。但随着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农业生产的规模逐渐扩大,资金周转期限逐渐延长,农村金融机构将面临逐渐无法满足农户多元化贷款需求的状况。
随着黑龙江省农村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户对信贷的需求也逐渐随之提高。但由于黑龙江省农村信用体系并不完善,导致涉农信用贷款出现了一定的风险隐患,全省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逾期率也在逐年上升。这就使得农村金融机构不得不逐步缩小农业贷款的规模,使得农业贷款资金的供给也随之减少。
二、黑龙江省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村信贷资金大量外流,金融组织资源供不应求
黑龙江省农业现代化进程缓慢,农村金融机构为农户提供信贷等服务成本较高、收益较低,并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因此导致农村信贷资金从农村逐渐流向城镇,从农业逐渐流向工业。再加上黑龙江省农村金融组织资源配置不足,供不应求,农村的经济发展急需大量“输血”。从全省来看,黑龙江省每年农民自筹资金约为 85 亿元,政府财政等相关部门可筹资约 30 亿元,农村合作机构只能提供资金约 130 亿元,而全省每年所需要的农业生产经营资金大约为300 亿元,还存在约55 亿元的资金缺口,而且该金融缺口还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呈现出逐年扩大的趋势。
2.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不健全
黑龙江省农村金融机构体系的不健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黑龙江省现有的部分正规金融组织机构并没有发挥其功能作用。现代金融机构业务的办理离不开互联网的支持,但在大部分农村这些金融机构并没有设立网点,导致农民享受不到现代金融所提供的相关服务。其次,合作金融组织机构存在缺位的现象,这使得农信社发展逐渐商业化,无法准确定位,不利于中小型农户的农业生产。体系中缺少能良好运作支农资金的省级专项支农金融机构。最后,当前我国对于非正规金融所采取的措施主要是限制其发展,由于国家政策限制,黑龙江省民间金融组织无法得到较好的发展,因此,黑龙江省大部分农村地区的农户主要采取“半地下”的民间借贷形式。
3.农村金融服务机构产品品种单一,业务种类较少
随着我国农村由小规模的传统农业向集约化的现代大农业过渡,农户对农业生产经营资金的需求量也不断增加,对信用贷款的需求期限也越来越长,农村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小额度、短期限的信用贷款已经无法满足农户的真正需求。尤其是一些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在农村根本没有相应的融资渠道,导致其发展过程出现瓶颈。农村金融服务机构的贷款条件过于僵化,已经无法满足农民逐渐多元化的信贷需求。同时,由于相关业务较少,营不补亏,国有银行不得不逐渐从农村撤离,保留下来的以农村信用社为主的其他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存在功能性缺陷,电子信息技术建设落后,部分业务甚至还需要使用传统的手工服务。与城市相比较,农村金融服务机构的产品品种单一,由于农村经济发展较为落后,服务产品类型主要集中于存、贷款等金融类业务。农村金融机构的业务种类相对较少,相关融资业务均以间接融资为主,因此结构较为单一,中间业务仅有小部分银行业务,如结算、汇兑等,种类较少。银行投资业务,如信托基金、证券等基本为空白,无法满足黑龙江省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4.农业保险体系缺失
农业生产对自然条件具有较强的依赖性,对自然灾害的抵抗力相对较弱,因此,作为弱势产业的农业和弱势群体的农民,是农村金融机构提供信贷的主体。然而,由于黑龙江省农业保险体系的缺失,导致涉农信贷出现了一定的风险隐患,全省部分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逾期率也在逐年上升。然而黑龙江省农村金融服务机构针对农业贷款保险方面的业务不多,无法为金融服务机构为农业贷款所提供的各种产品与业务规避风险,并提供良好的安全保障。
三、完善黑龙江省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对策建议
1.强化资金组织工作,拓展农村存款业务
首先,要提高黑龙江省农村金融服务机构的资金实力,加强资金组织工作,拓展农村存款业务。强化金融机构员工的激励机制,树立责任意识,组织各类相关活动,以促进农村存款的良性增长。其次,要合理营销,注重方法与技巧,对重点客户要多加重视、积极营销,采用合理的方法来提高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服务机构的资金实力。最后,要加强社会宣传力度,打造良好的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品牌形象。
2.完善与改革农村金融服务机构体系
黑龙江省政府应结合本省农村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以为服务农业、农村、农民为根本,进一步完善与改革农村金融服务机构体系,引导农村商业银行提高涉农信贷的资金投入,减少涉农信贷资金从农村向城市、从农业向工业的流失。银行应加快改变其业务与服务的范围,增强资金流动,提高涉农贷款的投放,降低农户的贷款权限,使其融资渠道多元化。与此同时,应充分发挥农信社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中的主导作用,与其他金融机构一起构建一个广覆盖、更完善的农村金融服务机构体系。除此之外,政府也要提供更多的相关政策与支持举措来完善与改革农村金融服务机构体系,加大农村金融支农力度,争取让更多的涉农信贷资金与社会资金流入农村,从而推动黑龙江省的农村经济快速而稳定的发展。
3.创新农村金融服务产品,满足农民多元化的信贷需求
加大农村金融服务机构的创新力度,促进金融服务产品品种与业务种类的多样化开发,从而解决农户逐渐多元化的信贷需求问题。从全省来看,应大力完善农村电子网络建设,实现网络平台化操作,提升业务效率。在农村设立网点,拓展银行中间业务,增加农村金融服务机构的融资渠道与支付、结算渠道。部分农村地区经济发展落后,但也应适当引进银行投资业务,如信托基金、证券等,支持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服务机构走进农村,积极拓展业务,為黑龙江省农村经济的发展发挥供给引导作用。
4.改善农村信用环境,推动农业保险发展
针对涉农信贷出现风险隐患这一问题,黑龙江省各个农村地区应在政府的领导下维护社会信用的秩序,加快建设农村信用体系,改善农村的不良信用环境,为农村金融服务机构的涉农信用贷款服务提供安全保障,促进农村金融的和谐与稳定。由于农业容易受到自然环境因素的影响,黑龙江省每年都会因为自然灾害的原因对农业生产造成一定的损害,农户作为直接受害者往往需要承担巨大的经济损失,仅仅依靠社会救助与政府财政资金的补贴作用实在有限,无法弥补因自然灾害给农民带来的经济损失。而农业保险的发展与落实将使得农民获得更多的安全保障。因此,黑龙江省应该积极推动农业保险的发展,主动与保险公司进行合作交流,拓展农业保险的种类,为农民提供适合的保险产品,以减少因自然灾害而对农业所造成的影响,使农民具有稳定的收入,从而进一步促进黑龙江省农业与农村经济的发展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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