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 臻,杨 飞
(1.四川师范大学,四川 成都 610101,2.重庆市委党校,重庆 400041)
浅议“一带一路”战略下的知识产权保护
吴 臻1,杨 飞2
(1.四川师范大学,四川 成都 610101,2.重庆市委党校,重庆 400041)
在“一带一路”战略的指引下,我国经济发展空间格局也得到了进一步优化,创新成为驱动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中国企业正在加快“走出去”的步伐,创新离不开知识产权保护,企业“走出去”除了有政策引导、风险评估预测分析、财力物力的支持外,还应该有强烈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企业在涉外经济活动中,不仅要遵守国际性或区域性知识产权公约,遵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防范侵权风险,同时要保护与利用好自己的知识产权。
一带一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
2013年习近平同志在出访中亚和东南亚国家期间,先后提出共建两个符合欧亚大陆经济整合的战略构想:“丝绸之路经济带”(一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一路),两者简称为“一带一路”。“一带一路”涵盖中亚、南亚、西亚、东南亚和中东欧等国家和地区,沿线涉及53个国家、94个城市,总人口约44亿,经济总量约21万亿美元,是目前全球贸易和跨境投资增长最快的地区之一[1]。“一带一路”战略规划的提出对于中国企业可谓是一把“双刃剑”,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中国企业应抓住“一带一路”的战略机遇,勇敢地“走出去”,把企业做大做强。随着知识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已经逐渐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市场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同时也是企业发展壮大的关键因素。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既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支撑和保障,同时也是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的重要举措。在我国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的同时,知识产权的合作、利用与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界定
所谓知识产权是指人类对智力劳动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所有权。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一般认为它包括版权(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版权(著作权)是指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工业产权则是指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名称或原产地名称等在内的权利人享有的独占性权利[2]。
(二)“一带一路”战略下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态势
“一带一路”属于跨国经济带,是促进共同发展、实现共同繁荣的合作共赢之路,是增进理解信任、加强全方位交流的和平友谊之路。“一带一路”对沿线多个国家及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可产生重要的推动作用。“一带一路”战略实施有利于区域经济一体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和谐发展,并能对改善世界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状起到促进作用,同时也可促进国际经济贸易多极化发展[3]。
中国目前就知识产权保护而言,特别是专利制度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不断地发展,并取得了相当显著的成就。第一,已经建立并不断完善了专利的法规及政策体系,提升知识产权的行政执法水平;第二,党中央和政府对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视程度与日俱增;第三,形成了包括专利管理、审查、研究、教育、执法、中介服务以及专利信息服务等组织机构在内的全国专利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促进了中国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增加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专利申请量的增长势头也比较迅猛;第四,中国在国际上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声誉不断提升,不断拓宽在国际中知识产权合作的新局面。但由于“一带一路”沿线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并且各国在经济文化发展程度、科技创新能力、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等方面参差不齐,这些差异势必会引起各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产生很多分歧与冲突。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国际经济秩序的战略制高点,并成为各国激烈竞争的焦点之一。因此,中国的企业能否在国际市场中有效地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提升中国的国际竞争力就显得至关重要与迫在眉睫。
“一带一路”沿线既有的区域知识产权组织有东盟知识产权合作组织、欧亚专利组织、欧洲专利组织,这3个区域知识产权组织的成立目的都是为了解决本区域内的知识产权问题、促进区域内的知识产权发展,每个组织所制定的专利制度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针对性强固然有利于本区域内知识产权问题的解决,但却不利于区域专利制度与外部专利制度的融合,容易引起专利制度之间的矛盾。
根据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2011年10月10部委联合颁布的《国家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是我国第一次发布的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国家专项规划,为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提供了路径。如今,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逐步趋于完善,知识产权拥有量快速增长,科技成果转化率逐步提高,知识产权国际交流与合作日益增多,国际影响力也逐步增强。但是,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起步晚、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也相对滞后、知识产权法制建设也不健全等诸多原因,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仍比较低。因此,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战略中想要迅速的“走出去”,将会面临诸多问题与挑战,这条路注定也是一条荆棘之路。
第一,知识产权保护受地域性限制。所谓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根据一国法律产生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范围内有效,在其他国家将不能得到承认。换言之,除非有国际条约、双边或多边协定的特别规定,否则知识产权的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专利和商标都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即在哪个国家申请的或注册的就只能在那一个国家获得保护。由于中国传统企业不注重知识产权保护,或者说中国传统企业缺乏申请专利或商标的意识,在海外投资的过程中,中国企业每年都有数以百计的商标因被国外企业抢注而丧失申请商标权的机会。例如“飞鸽牌”自行车商标被印度尼西亚抢注、“海信”在德国被抢注等。商标被抢注之后,中国企业无论是通过谈判手段还是法律手段向国外抢注企业赎回这些商标,亦或是重新创设新商标,都会耗费昂贵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并影响到企业产品在该国的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中国企业在很长时间内都不太注重知识产权保护,也很少注重利用相关的法律来保护自身的权益。在国内市场,这一缺陷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并不突出,但是一旦进军海外市场,就很容易被人当做知识产权方面的“骗子”。因此,要想顺利地推进企业的海外战略,就必须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进行“补课”。
第二,企业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我国大多数企业都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企业对申请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也不了解或者说知之甚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知识产权风险防范与维权能力较弱等都是中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频发的重要原因,这样的一些纠纷给中国企业造成了惨痛损失。
第三,企业缺乏自主创新意识。某些企业目光短浅、急功近利,一心只想营利,一意只顾利益,为了降低“创新”的成本,不愿意花费时间和金钱去自主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更不愿意费时费力地准备材料去相关部门申请专利、注册商标,而是纯粹地模仿国外知名厂家的产品或技术,甚至不惜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这些企业大都是属于被动主义者,只是一旦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被别人侵权,才被动地开始技术研发或者知识产权保护与维权,但这样做的后果往往会耗费更高的时间成本与经济成本。
第四,知识产权法律和制度不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起步较晚,知识产权法律和制度很多也是借鉴其他国家而制定的,这样导致部分的法律和制度并不一定都适合我国国情。随着互联网的兴起,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现象也频频发生。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由于难于监管并且难于调查取证,加之法律、制度修正建设滞后于社会发展的现实状况,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新情况越来越多,影响到产权人对知识产权的维权。
第五,政府支持力度不足。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涉外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费时、过程复杂等原因,加之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缺乏相应的政策支持与经费奖励,对知识产权保护支持力度支持不足,故很多企业为了减轻负担只能放弃品牌建设与投入;再言之,由于缺乏政府间知识产权合作与共识,对知识产权的侵权打击力度也不够,“中国制造”经常被他国提起反倾销、反垄断诉讼,从而阻碍了中国企业进军驻扎他国市场,成为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进程中的羁绊。
在“一带一路”建设中,中国企业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制定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战略,提升创新能力与科技成果的转化,推进“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
(一)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一带一路”沿线各国与地区知识产权产业、制度、文化等存在差异性,中国政府应加强与沿线国家与地区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用的对话沟通,尤其是在存在很大争议的某些领域,以弱化发达国家之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矛盾,不断促进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一体化的实现,推动更加公平、全面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形成,提升中国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中的话语权。
从法律法规、组织架构、资金保障等方面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与支持,鼓励企业在“一带一路”发展过程中积极申请专利权或商标权,主动寻求知识产权的保护,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国外知识产权保护中,申请和维护费用较高的,中国政府可以根据申请数量进行资金补贴或税收优惠等,让更多企业放心地“走出去”,不因过于担心侵权和费用负担等问题而放弃对知识产权的保护[4]。
(二)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中国是一个制造业大国,但由于中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极度缺乏创新能力,产品附加值低,很少有国际知名的“品牌”的诞生。中国企业作为“一带一路”战略中“走出去”的主力军,自主创新能力直接关系到中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我国企业应该加大资金、人才、物力等方面的投入,增强自主研发新产品、新技术的能力,创造更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增加专利权国际申请量。企业“走出去”时应因地制宜,根据不同地域、不同文化理念、不同消费观,采取不同的品牌策略,提高品牌保护意识,增加注册商标及驰名商标的拥有量,使“中国制造”打造为国际知名品牌,增强中国企业在海外市场中的竞争力。
(三)重视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
“一带一路”的战略发展也为涉外律师提供了广阔的市场与机遇,从我国当前的律师执业现状来看,能胜任“一带一路”法务要求的律师凤毛麟角。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年底,全国律师总人数达到29.7万人之多,并逞逐年上升之势,但能办理涉外法律业务的律师人数则不足3 000人。这也反映出我国目前的律师执业群体在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方面的不足,同时也反映出这方面人才的重大缺口。在“一带一路”框架下提供法律服务,需要熟悉国际经贸法律的专业人才,使这些人才将成为“一带一路”战略实施的重要践行者、推动者和维护者
(四)加强区域间知识产权合作,努力建设“一带一路”知识产权一体化制度
构建“一带一路”知识产权保护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将信息同步录入网络信息系统平台上,实现对各国、各行业知识产权动态的实时披露和追踪,对知识产权维权情况及时予以通报,为创新主体分享知识产权信息提供有效途径和提供便利[5]。积极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国际组织间的知识产权对话与合作,增进沿线各国相互间的了解,协调知识产权冲突,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就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战略达成共识,努力建设相互尊重、互帮互助、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知识产权一体化制度。第一,积极推进与“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签署,就与经贸合作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首先达成共识,为后续签订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条约奠定基础。第二,积极开展与国际组织的合作,尤其是与经贸类、法律类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帮助我国搭建起与“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开展知识产权交流的桥梁,既要向国外介绍我国的知识产权发展成就和法制现状,也要帮助中国企业开展对外知识产权合作。第三,调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广大华人华侨的热情,发挥其熟悉当地法律制度和社会环境的优势,尽快在各国建立起搜集知识产权信息、预警知识产权风险的服务机构。第四,发挥国家智库的强大优势,在研究他国制度环境的基础上,形成适用于本国企业对外经贸合作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指导性意见。
“一带一路”战略是新的历史发展机遇,国家应当增强国际司法领域、涉外知识产权法律人才的培养和储备,企业应该抓住机遇在“走出去”的过程中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打造国际知名品牌,全面提升“中国制造”的国际竞争力与影响力,使中国在“一带一路”战略中与沿线国家开创互利互惠、友好共赢的世界经济新格局。
[1]石建国.“一带一路”战略研究现状综述[J].中国周边外交学刊,2015(1):130-150.
[2]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EB/OL].http//www.changdrug.com/anticle.
[3]安宇宏.“一带一路”战略[J].宏观经济管理,2015(1):82.
[4]张占江,王良猷,李珊.“一带一路”战略构想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5(6):107-112.
[5]车文娇.中国欧盟经贸关系发展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09.
[6]朱雪忠.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初探[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3):31-40.
[7]罗文正,古祖雪.试析国际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J].湖南社会科学,2002(4):35-37.
[责任编辑:庆 来]
DF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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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3652(2017)02-0135-04
2016-12-28
吴臻,女,重庆涪陵人。主要从事行政法学研究;杨飞,男,重庆垫江人。博士,副教授。主要从事法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