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山
(陕西师范大学哲学与政府管理学院 陕西 西安 710062;昌吉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新疆 昌吉 831100)
案例教学法在少数民族大学生法学教育中的探索与实践
欧阳山
(陕西师范大学哲学与政府管理学院 陕西 西安 710062;昌吉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新疆 昌吉 831100)
案例教学法在少数民族大学生法学教育中的运用对于激发少数民族大学生学习法律的积极性、增强法律职业能力与实践水平、维护边疆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破解案例教学法在少数民族大学生法学教育中的困境,出路在于提高民族地区法学教育水平,加强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与创新,突出案例教学法民族、地区等特色。
案例教学法;少数民族大学生;法学教育
案例也称为个案、个例、事例或实例。案例教学法(国外称为个案研究),是指将已经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问题作为个案形式让学习者分析和研究,并提出各种解决问题的方案,从而提高学习者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模式作为最为有效的实践性教学方法之一,已经成为国内外科学理论与实践关注的重点和热点,产生了较为丰富的研究成果。案例教学法由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兰德尔(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教授于19世纪70年代首先阐述了案例教学法教学模式并在法学教育中系统运用。案例教学法是英美法系国家以判例为主要法律渊源传统的直接结果,其深受“经验主义”影响,以问题意识为导向,法学教育中始终灌输职业教育理念,目标就是培养职业律师。经哈佛法学院推广,案例教学法几乎风靡全美法学院并迅速为其他国家所效仿,成为法学教育中占主导地位的教育方法。19世纪30年代以来,美国法律教育者对案例教学法进一步发展并反思,尝试、摸索法律诊所模式、情景教学模式等实践性法学教育方法,但其指导理念、教学方法、教学内容仍处于探索阶段未达成统一的共识。
改革开放后,我国在法学教育中借鉴、移植案例教学法并对之进行了研究与讨论。一是从法学教育中审视案例教学模式;二是对案例教学模式的概念、意义、作用的研究与反思;三是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对案例教学模式进行研究及新教学方法的探索。综上分析,学者们在不同的背景、从不同的视角阐释案例教学模式,其不足也突显:案例教学模式理论研究方面不够成熟,很难找到较为系统的理论探讨;对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案例在法学教育中的定位还未达成共识;在以信息化、网络化为标志的现代性社会,以此带来对法学教育方法的冲击与渴求,与之相关的反思与探索研究少见;把案例教学法与少数民族大学生法学教育相结合的探索与实践研究几乎空白。本文把案例教学模式引入少数民族大学生法学教育,对其具体阐释与实践探索,以求教学方法上的创新。以案例教学模式为手段,提高少数民族大学生法律素养,培养知法、守法、爱法的民族兼通人才,升华到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之目的,也不失为一种为社会政治、经济发展贡献的新视角。
本文所指少数民族大学生法学教育主要在民族地区展开,在民族地区特殊的区域环境,相对落后的教育教学水平下,案例教学法在少数民族大学生法学教育中的价值和意义更为凸显。
(一)有助于提高少数民族大学生课堂教学效果,激发少数民族大学生学习法律的积极性、主动性
作者长期的法学实践教学经验表明,在少数民族学生汉语水平有限的条件下,学生对抽象、晦涩、理论性的法学教育内容毫无兴趣,但教学活动中使用案例教学法,穿插、导入现实案例,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骤然提高。
(二)把案例教学引入少数民族大学生法学教育教学,探索少数民族大学生教学新模式,推进少数民族大学生教育、教学方法改革与创新
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说,方法就是人们为了解决某种问题而采取的特定的活动方式,既包括精神的活动方式,也包括实践活动的方式。[1]遵循事物规律合理的、科学的方法是活动成功与失败的关键。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实证主义研究方法,对于推动少数民族大学生法学教学改革与创新意义重大。
(三)有利于提高少数民族大学生综合法律素质,培养法律意识,增强法律职业能力与实践水平
少数民族地区青少年学生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比例较高,与其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淡泊有直接的关系,案例教学法以学生乐于接受的方式丰富法律教学内容,提高了学生的法律意识,帮助其具有基本的法律实践能力和水平。
(四)对维护边疆民族地区各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通过科学、实践的教学方法提高少数民族大学生法学教育的有效性,学生的法律素养有了提高,具备公民的基本意识,就会拥护党和国家的民族团结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思想和言行在法律的范围内,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一)少数民族地区法学教育现状落后
由于自然环境、历史、经济等各方面原因,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水平落后于经济发达地区,当前重要的工作是加强基础教育,做为教育体系中的法学教育不管是目标定位、师资队伍等本体要素有待提高。
1.少数民族大学生法学教育目标定位不清
目前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大学生法学教育对于“培养什么样的法律人才”、“怎样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两个基础性、根本性认识不清。在现有条件下,如何培养出符合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合格的、有特色的法律人才思路需要梳理。
2.双语法学师资队伍严重不足
民族地区法学教育的现实境遇是需要大量法学专业知识扎实,熟练使用双语,高素质的法学师资队伍,民族地区法律人才是“高学历、高层次人才进不来、留不住”[2],双语法学师资成为制约法学教育良性发展的一个瓶颈。
(二)案例教学法在少数民族法学教育中处于起步阶段
法学教育现状落后导致的结果是法学教育中方法论的适用与改进没有受到重视,方法简单、单一,处于起步阶段。
(三)案例教学法在少数民族大学生法学教育过程中缺乏特色
一是少数民族大学生法学教育中应用的案例教学法与普通大学生法学教育中应用的案例教学法同质化,只是案例的讲解、案例的讨论等形式,缺乏民族、地方特征。二是少数民族大学生法学教育中的案例教学法没有挖掘所在地区本地资源,没有与民族文化很好的结合。
(一)多措并举提高少数民族地区法学教育水平
1.明晰少数民族大学生法学教育目标定位
少数民族大学生法学教育在国家倡导“一带一路”战略和深化高等教育改革背景下,面对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重任,立足地方性、应用型,以培养民族地区亟需的“复合型、应用性、国际化”人才为目标,加强“实践教学”和突出“一个中心两个宗旨三个结合”为特色:以应用型为中心,以民族性、交叉性为宗旨,以通识教育和专业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实践应用相结合、教学研究和区域发展要求结合,以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推动少数民族大学生法学教育改革创新发展为方向,不断探索少数民族大学生法学教育的实效性与针对性,积极探究少数民族大学生法学教育的形成、发展规律及其评价方式,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少数民族大学生法学教育的新思路、新方法、新模式,建构具有民族地区特色的少数民族大学生法学教育理论,深化和拓展法学教育与民族学、宗教学、教育学等学科交叉理论体系。逐步确立宽口径、厚基础、重实践、强能力、德智能全面发展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打造扎根基层、面向丝绸之路经济带懂双语、精民族、通宗教、会涉外应用型复合型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
2.加快双语法学师资队伍建设
精通双语的高素质法学师资是改进少数民族法学教育教学方法的主导性因素。民族地区的法学师资队伍的培养需要国家人力物力的大力支持与倾斜,通过对口支援、单独招生、专题培训等形式加强少数民族大学生法律教育师资队伍,提高其教育教学水平。可以采取一方面走出去的办法,支持法学教师赴法学教育水平前列的高校进修、学习,增长知识,开阔视野,提高学历,学习先进的教学方法与理念,引进、吸收进自己的少数民族法学教育课堂。另一方面争取国家、社会、学校等各方支持,吸引优秀法学学子投身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大学生法学教育事业,做到待遇留人、感情留人、事业留人,做到吸引人、用得上、留得住。防止出现教师学历和职称提升后,“孔雀东南飞”,①跳到条件、待遇、环境更好的中东部或沿海高校,造成民族地区高校师资流失严重。“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律人才培养既需要经济、人才的物质支持与各级政府、高等院校的重视,更需要政策、法律层次的制度保障,将人才培养机制制度化、程序规范化,确保能为法治人才培养、创新、流动、引进及对接等方而提供强有力的制度和规范保障”。[3]
(二)帮扶案例教学法在少数民族大学生法学教育中的使用,加强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与创新
1.改变法学教师的教育理念,鼓励与鞭策相结合使其破除传统法学教育强制灌输、理论阐述、文本教学模式,采用示范引导、方法研讨、督导检查等方法引入案例教学法,在案例教学中形成师生互动的教学氛围,通过具体场景的还原解读精典案例,采用实证分析、比较分析、综合分析等方法,[4]带着重返案发现场的那种心态,把学生带入到一种特殊的社会环境当中,充当某种角色,或者是罪犯,或者受害者,真切感受案件发生的主客观条件,达到法学知识的传授、思想的升华、精神的飞跃。
2.在多媒体迅猛发展的信息化时代,多种平台与媒介层出不穷,少数民族大学生法学教育中应使用案例教学模式、法律诊所教学模式、情景化教学模式等混合式、实践性、互动性、探究性教学方法,尝试与慕课(大型开放式网络课程即MOOC(massive open online courses)、翻转课堂、微课等新的教学模式相融合,实现与时代的同步。
(三)挖掘法学教育中区域文化资源,突出案例教学法民族特色
1.收集、整理贴近民族生活、符合法学规律的少数民族大学生法学教育中的案例,剖析法律规范与案例事实之间的关系,融入教学体系,以喜闻乐见的方式传授给学生。少数民族民间故事、乡村纠纷情事、地方媒体报道等都是少数民族法学教育案例的重要资源,任课教师应平时留意观察与整理。
2.案例及其案例教学法与民族宗教、风俗习惯、传统文化等相融合,与学生接受能力相匹配,如伊斯兰宗教教规教义对人们行为的规范与约束,民族民间市场交易中通过手势交流达成合同的习俗等等,真正提高少数民族大学生法律素质与能力,培养法律思维与解决问题的方式。
案例教学法在国外的广泛使用与历史发展显示其对于培育职业化、实践性法律人才的显著优势,相比较而言,我国法学教育方法的移植与借鉴普遍存在。通过本研究,期望能提升少数民族大学生法律课教学手段,创新教育教学方法,培养职业化、复合性、多元化发展的少数民族法律人才,为民族地区的民族团结、长治久安做出贡献。把案例教学法植入少数民族大学生法学教育是一种新的尝试与努力,许多概念的界定、过程的把握、方法的创新还有待进一步讨论,本文只是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以期案例教学法能在少数民族大学生法学教育中引起理论与实践的重视,并不断的提高完善。
注释:
①民族地区高校人才流失情况比喻。民族地区内部也存在小城镇向大城市、自然条件恶劣地区向自然条件较好地区流动,产生的直接后果是流失地区师资队伍人心不稳,师资更为紧张与落后。
[1]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三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3.
[2]沈子华.新疆法律人才培养与选拔的“基层”转向[J].昌吉学院学报,2017,(4):89.
[3]吐火加,陈宝贵.“一带一路”视闽下少数民族地区法学教育问题研究[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7,(4):61.
[4]程宏.法学案例教学的方法与运用[J].湖北社会科学,2008,(11):152-153.
C75
A
1671-6469(2017)-04-0087-04
2017-05-2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反映道德多元的执法司法案例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的新机制研究”(13BZZ016);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西北民族地区高校稳定问题跟踪研究”(12JDSZ203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校文科重点研究基地新疆稳定与经济发展法制保障研究基地一般项目“新疆民族地区流浪乞讨人员法律保护问题的思考”(XJEDU010913C01)阶段性研究成果。
欧阳山(1977-),男,新疆乌苏人,昌吉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陕西师范大学博士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法学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