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财经法规制度(下)
2、《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16年12月16日,为规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制定发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0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43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制度安排:一是形成了依据多维度指标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的体系,统一投资者分类标准和管理要求。二是明确了产品分级的底线要求和职责分工,建立层层把关、严控风险的产品分级机制。三是规定了经营机构在适当性管理各个环节应当履行的义务,全面从严规范相关行为。四是突出对于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向投资者提供有针对性的产品及差别化服务。五是强化了监管职责与法律责任,确保适当性义务落到实处。
3、《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6年12月19日,为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对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进行明确。根据《意见》的有关规定,电信网络诈骗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在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宣告刑时,人民法院适用量刑规范化的基本要求;严格控制适用缓刑的范围,严格掌握适用缓刑的条件;采取数额标准和数量标准并行的定罪量刑标准,确保更准确、全面、客观地反映犯罪分子的罪行,力求全面从严惩治犯罪。
4、《关于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2016年12月19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制定下发《关于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16〕31号),公布《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并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调整方案》的有关规定,在进口关税税率最惠国税率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减让表修正案》附表所列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继续实施首次降税,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第二次降税;在出口关税税率方面,对铬铁等213项出口商品征收出口关税,其中有50项暂定税率为零。
5、《关于印发〈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2016年12月19日,为积极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对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作用,有序推进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工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下发《关于印发〈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6〕2735号,对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专项债券的发行条件进行了规定。根据《指引》的有关规定,该类型债券所募集资金主要用于银行债权转股权项目,债转股专项债券发行规模不超过债转股项目合同约定的股权金额的70%;发行人可利用不超过发债规模40%的债券资金补充营运资金;对于已实施的债转股项目,债券资金可以对前期已用于债转股项目的银行贷款、债券、基金等资金实施置换。
6、《关于印发〈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2016年12月20日,财政部制定下发《关于印发〈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3号),对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进行规范。《规定》共22条,包括总则、编制基础和计量属性、确认和计量、清算财务报表的列报、附则五章内容,以及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及账务处理、破产企业清算财务报表及其附注两个附录。
7、《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2016年12月20日,为积极稳妥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国土资源部、中央编办、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6〕192号),明确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统一进行确权登记。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及不动产信息外,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结果向社会公开,相关登记信息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并与农业、水利、林业、环保、财税等相关部门管理信息互通共享。
8、《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2016年12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制定下发《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16〕96号),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进行调整。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目录》将云计算服务列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传真机、电视机、车辆租赁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会议服务不再列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同时,《目录》将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原来的12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将货物、服务项目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由原来的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将工程项目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由原来的60万元提高到120万元。
9、《关于推进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2016年12月21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等文件精神,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融资方式创新,更好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制定下发《关于推进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2698号),部署推进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各省级发改委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重点推动符合下列条件的PPP项目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展资产证券化融资:一是项目已严格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和实施方案审查审批程序,并签订规范有效的PPP项目合同,政府、社会资本及项目各参与方合作顺畅;二是项目工程建设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能持续安全稳定运营,项目履约能力较强;三是项目已建成并正常运营两年以上,已建立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并已产生持续、稳定的现金流;四是原始权益人信用稳健,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违约或虚假信息披露,无不良信用记录。
10、《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16年12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下发 《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应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探究组(n=50),术前血糖(7.42±1.01)mmol/L、术中血糖(7.24±1.31)mmol/L、术后血糖(6.59±1.62)mmol/L;参照组(n=45),术前血糖(8.89±1.32)mmol/L、术中血糖(11.31±1.97)mmol/L、术后血糖(9.67±1.96)mmol/L;(t=6.130,P=0.000;t=11.965,P=0.000;t=8.379,P=0.000)经组间比较显示探究组血糖水平显著优于参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11、《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2016年12月25日,根据党中央确定的《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决定》的有关规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及所辖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
12、《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调整有关事宜》。2016年12月26日,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总体部署,商务部制定发布《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调整有关事宜》(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82号),明确对限制进出口货物的许可证审批、限制进出口货物的配额审批、货物自动进口许可、重点敏感商品加工贸易业务进出口审批和内销审批等行政审批项目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调整。
13、《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2016年12月27日,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引领作用,规范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进口行为,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明确“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并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14、《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16年12月28日,为了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修订后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的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明确以“合理怀疑”为基础的可疑交易报告要求,新增建立和完善交易监测标准、交易分析与识别、涉恐名单监测、监测系统建立和记录保存等要求,同时删除原规章中已不符合形势发展需要的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可疑交易报告标准。二是将大额现金交易的人民币报告标准由“20万元”调整为“5万元”,调整了金融机构大额转账交易统计方式和可疑交易报告时限。三是新增规章适用范围、大额跨境交易人民币报告标准等内容。以人民币计价的大额跨境交易报告标准为“人民币20万元”。四是对交易报告要素内容进行调整,增加“收付款方匹配号”、“非柜台交易方式的设备代码”等要素,删除“报告日期”、“填报人”和“金融机构名称”等要素,设计了要素更加精简的《通用可疑交易报告要素》。
15、《关于促进银行卡清算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2016年12月2日,为增强我国银行卡清算产业的整体实力和国际竞争力,进一步发挥银行卡清算市场对完善支付体系、发展普惠金融、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国际经济合作的积极作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国家外汇局、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制定下发《关于促进银行卡清算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银发〔2016〕324号),对银行卡清算市场进行规范。《意见》按照“市场主导、创新发展”的原则,从法律制度、技术标准、财税政策等方面夯实银行卡清算市场发展的基础,从市场准入、价格形成、消费者权益保护、市场规范等方面健全银行卡清算服务的市场化机制,推动构建多层次、可持续的银行卡清算服务体系,鼓励新兴技术与支付服务融合应用,促进银行卡支付服务供给水平不断提升。
16、《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2016年12月2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司长袁国强分别代表两地在深圳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安排》规定了适用范围、联络机关、办理程序等事项,旨在为两地相互委托取证工作的开展提供明确指引和制度性安排。其生效后,民商事案件当事人可以分别通过两地联络机关向对方法院请求协助询问证人、取得文件、扣留财产、取样鉴定等,将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两地法院在审理民商事领域互涉案件时面临的障碍。
17、《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2016年12月29日,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明确自2017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实现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根据《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由其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18、《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2016年12月30日,为进一步强化人身保险监管,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业规范健康发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113号),决定建立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业务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不同类型的保险业务,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符合中国保监会关于产品精算、账户管理、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2017年1月1日以后开业的人身保险公司自开业之日起一年内应开展普通型人身保险业务,开业满一年后根据公司经营管理能力逐步开展其他类型的保险业务。
19、《定期报告相关披露事项备忘录》。2016年12月30日,为贯彻落实证监会修订的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的具体要求,进一步规范深市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提高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深交所修订了《定期报告相关披露事项备忘录》。本次备忘录修订的总体原则是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完善和细化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要求,同时强化信息披露的监督与约束。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定期报告披露的新要求。二是做好执行行业信息披露指引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衔接。三是统一定期报告内容的披露口径并新增了部分披露内容。
20、《关于开展以网络互助计划形式非法从事保险业务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2016年12月20日,为切实防范相关金融风险,中国保监会制定下发《关于开展以网络互助计划形式非法从事保险业务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保监发改〔2016〕241号),决定开展以网络互助计划形式非法从事保险业务专项整治工作。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各保监局应于2017年1月16日前完成排查工作,并对平台进行分类:一是向公众明示互助计划与保险产品的区别,未诱导公众产生可获得风险保障刚性赔付预期的平台;二是违规使用保险术语,存在虚假、误导宣传或其他不规范行为,但未诱导公众产生刚性赔付预期的平台;三是诱导公众产生刚性赔付预期,或存在以保险费名义向社会公众收取资金并非法建立资金池等行为的平台。
2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12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环境保护税法》共28条,包括总则,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税收减免,征收管理,附则五章内容。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但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本栏目责任编辑:范红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