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部分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二)

2017-03-28 14:26陈渊鑫
财政监督 2017年12期
关键词:国家机关财政部门国库

●陈渊鑫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部分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二)

●陈渊鑫

四、违反国家有关上解和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法律条文:

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重点内容解读:

本条是关于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上解和下拨财政收入资金规定的行为的相关规定。

(一)违法主体

本条所针对的违法主体是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一般而言,“财政部门”包括各级财政部门以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国库机构”是指承担国家财政资金收支出纳任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库机构。

(二)违反国家有关上解和下拨财政收入资金规定的行为种类

违反国家有关上解和下拨财政收入资金规定的行为,是指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财政收入资金上解和下拨事项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财政资金上解和下拨管理的时间、程序、内容等规定的行为。其主要包括以下六种类型:

1、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延解、占压应当上解财政收入的行为,是指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收入管理中,不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缴款时间或期限上解、划拨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造成财政收入在时间上的延期上解、在资金上的不合理占用的行为。根据《预算法》的有关规定,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在实践中,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一是承担财政收入执收任务的财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按规定征收的财政收入,不按国家规定的缴库时间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形成收入的延解、占压。二是国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各收入执收单位征收缴入国库的收入库款,不按国家规定的解缴时间,及时足额办理上解、上划上级国库机构或集中汇缴的国库机构,形成财政收入的延解、占压。三是承担国库经收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对财政收入款项解缴时间的规定,不及时足额上解财政收入款项,形成收入款项的延解、占压。

2、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的行为,是指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资金管理过程中,不依照经批准的资金预算和单位用款计划规定的时间、金额、渠道、科目等,审核拨付财政资金,造成财政资金的滞拨、多拨、少拨或错拨的行为。其主要包括以下五种情形:一是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年度预算和批准的用款计划的要求拨款,办理无预算拨款、无用款计划拨款、超预算超用款计划多拨款、人为扣减预算和用款计划少拨款以及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等。二是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程序和时限要求拨款,违反规定越级办理预算拨款。三是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项目、计划、用款的实际进度拨款,不根据国库库款实际情况拨付财政资金,造成库款紧张甚至亏库等。四是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财政部门签发的拨款凭证,不按规定要求、时限、金额及时办理库款拨付和转款手续,滞拨、少拨、多拨甚至不拨库款。五是国库经收处和有关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按国家规定和财政资金拨款要求,及时足额办理预算资金的拨付、转付业务,造成财政资金的滞留、多拨、少拨、占压等。

3、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行为,是指国库机构、承担国库经收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违规办理财政收入款项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的行为总称。根据《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各级国库是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库款支拨的专门机构,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业务的管理,及时准确地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库款的退付。

4、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的行为,是指财政部门、国库机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对按规定应当纳入国库核算反映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反映。根据《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预算收入管理任务的财政部门、国库机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各项财政收入的管理,都应当纳入国库核算,如果放在国库以外的财政专户或其他银行存款账户核算反映,就是违反规定的行为。

5、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根据《预算法》规定,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擅自动用国库库款和财政专户资金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五种情况:一是财政收入执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经政府财政部门或者政府财政部门授权的机构同意,办理国库库款退库和财政专户款项退付的情形。二是财政收入执收部门将所收财政收入存入国库和财政专户之外的过渡性账户、经费账户和其他账户的情形。三是经理国库和财政专户业务的金融机构未经有关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动用国库库款、财政专户款项,办理退库和退付财政专户款项的情形。四是经理国库或财政专户业务的金融机构违反规定将国库库款和财政专户款挪作他用的情形。五是国库机构、经理国库或财政专户业务的金融机构不及时收纳、留解税收收入、非税收入,或者延解、占压国库库款、财政专户资金的情形。

6、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本项是兜底条款,防止出现挂一漏万的情况,除上述五项列举的具体违法情形外,其他违反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根据本条的规定予以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五、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法律条文:

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重点内容解读:

本条是关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规定。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采用虚构事实或歪曲事实的手段,非法谋取不应当得到的财政资金的行为。其具体表现为以下五种情况:

1、虚增财政支出数,多领财政资金。国家机关在列报预算执行数或年终进行财务决算时,不按规定如实列报,在实际支出数额小于预算数的情况下,通过违规调整凭证、账目和报表,提供虚假结算依据资料等手段,多列报预算执行支出数和决算支出数,多领财政资金。

2、虚报人员数目,多得财政人员经费。国家机关不据实申报实有工作人员数目,采取以编制制定额人数代替实有人数,扩大享有资格人员范围、凭空加大人员数目等办法多报人员数目,多得财政人员经费。

3、多报预算所属单位数目,骗取财政资金。国家机关在向财政部门上报的预算中,将不属于财政预算列支范围内的单位编制在预算中,并相应编制各项预算数目,从而骗得财政部门批复不实的预算,骗取财政资金。

4、虚报专门事项,冒领或多领财政专项资金。国家机关违反相关规定,无中生有,凭空杜撰出特别事项,或是夸大特别事项或问题的范围和程度,如实际受灾地区仅5个县,受灾人口10万名,上报的情况却是受灾地区是10个县,受灾人口20万名,利用虚假或不实的资料冒领或多领财政资金。

5、编造特定事项、伪造资料,骗取财政贴息资金。国家对用于发展特定事项的银行贷款,给予用款单位财政贴息资金扶持,如治沙财政贴息资金。相关国家机关违反规定,将非扶持项目的贷款编造为扶持项目贷款,或者人为提高利息数目,甚至直接伪造贷款合同、开发计划、贷款使用和利息情况等资料,骗取财政贴息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改变财政资金用途的行为。在实践中,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主要包括以下五种情形:

1、截留应拨财政资金,挪作他用。在财政收入支出管理过程中,国家机关截留财政资金只是一种具体的操作手法,最终的目的还是通过某种手法,达到挪用财政资金的目的,所以截留的本质还是挪用。从实践中看,部分国家机关基于对下级单位的监督管理职权,采取以虚列支出等手段,将应下拨下级预算单位或具体用款项目单位的财政资金截留在本级,挪作其他用途。

2、挪用事业经费,补充行政经费不足。国家机关由于人员超编、机构臃肿等原因,违规挪用各项事业费补充行政经费不足的行为。

3、挪用财政资金,用于职工福利。国家机关挪用各项财政资金(包括行政经费),为职工超标准购房、为职工子女支付赞助费。

4、挪用财政专项经费,弥补其他经费不足或用于其他活动。国家机关未按专项经费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而是将资金另行分配使用,将全部资金或部分资金弥补本机关或所属单位行政经费、事业费或其他经费不足,如机关购车、超标装修、支付房租、单位住宅供暖物业费等。

5、以预算调整为名,挪用财政资金。国家机关在预算执行中,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财政预算资金的用途和数额,要向财政部门报批,未经报批,以预算调整为名,擅自改变财政资金用途或使用方向,也是挪用财政资金的行为。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财政资金下拨的行为。即超过规定限期拨款就属于滞留财政资金的行为。但在实际工作中,将滞留财政资金作为一种财政违法行为来定性时,还要考虑具体情况,一般将超过期限较长,金额较大或影响恶劣的行为确定为财政违法行为,超过期限较短,金额较小的不定性为财政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

1、批复预算不及时,滞留下拨财政资金。财政部门在批复国家机关的部门预算后,国家机关应按规定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以保证所属单位预算执行。国家机关由于各种原因不按规定及时批复所属单位预算,将直接导致无法按预算规定将应下拨资金下拨,将财政资金滞留本级。

2、向具体用款单位拨款不及时,滞留财政资金。国家机关在执行本级预算时,对于具体用款单位,未按规定或工作进展情况拨款,将财政资金滞留在财政账户,影响工作任务完成进度。

3、滞留专项财政资金,影响特定事项开展。对于专项财政资金,特别是用于救灾等紧急事项的财政资金,未按规定和具体情况及时拨款,滞留财政资金将造成很严重的后果和恶劣的影响。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国家对有关支出确定了明确定额标准,有关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定额所确定的标准进行。如《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对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等确定了具体的支出标准,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进行列支,不得擅自突破标准。在实践中,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国家机关采取各种手段为单位工作人员发放各种福利、补贴。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本项是兜底条款,防止出现挂一漏万的情况,除上述四项列举的具体违法情形外,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根据本条的规定予以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六、违反国家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法律条文:

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四)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

(五)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

(六)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重点内容解读:

本条是关于违反国家预算管理规定行为的规定。

违反国家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是指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预决算编制过程和预算执行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关预算管理各项规定的行为。

(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行为,是指预算执行部门、编制预决算的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预算收支真实性原则,在预算执行和编制上报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过程中,人为采取虚假增减手法,调增或调减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行为。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虚增财政收入。在实践中,虚增财政收入主要采取以下五种方式:一是通过税收征收机关向企事业单位收“过头税”虚增财政收入。二是通过税收征收机关虚开税票、缴款书虚假入库而虚增财政收入。三是通过非税收入执收单位超收、多收各种收费,虚增财政收入。四是通过虚列“其他收入”虚增财政收入。五是通过国库机构人为调增财政收入科目(项目)达到虚增财政收入目的。

2、虚减财政收入。在实践中,虚减财政收入主要采取以下五种方式:一是税收征收机关对应征应缴税款不收不缴,或者征收后存入过渡账户、其他存款账户,而不缴入国库。二是税收征收机关违反规定对企事业单位办理缓征税款。三是税收征收机关违反规定对已征入库税款以误征、多征为名,办理税款退库。四是执收单位对应收行政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不予征收,或者收取后存放过渡账户或其他账户,不缴入国库和财政专户。五是在预算调整期,对已入国库和财政专户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通过国库机构虚假调库,对本年已入库、已入财政专户收入予以冲减,调转为下年收入,虚减当年财政收入。

3、虚增财政支出。在实践中,虚增财政支出主要采取以下三种方式:一是年终通过虚开大宗商品、劳务采购、建安工程支出发票报支费用,虚假列账虚增当年财政支出。二是通过国库机构调库,人为调增财政支出科目数据。三是财政部门对年终尚未实际拨付的支出资金,通过虚开拨款凭证多记支出账目而虚增财政支出。

4、虚减财政支出。在实践中,虚减财政支出主要采取以下四种方式:一是对当年已实际发生的大宗商品、劳务采购支出、建安工程支出,不支不报不记账。二是对当年实际已列支、已付款、已报账的大宗商品、劳务采购支出、建安工程支出,通过调账冲抵而虚减财政支出。三是人为调减国库机构财政支出项目数据而虚减财政支出。四是通过财政部门预算支出账表调账、调表虚减财政支出。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预算法》对预算编制、预算的批复和决算的程序、要求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如《预算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不得编制赤字预算。财政部门、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预算法》的有关规定,编制预算、批复预算。

(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预算法》第七章对预算调整的条件、程序作出明确规定。根据《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预算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乡、民族乡、镇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未经批准调整预算,各级政府作出任何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决定,都是违反规定的行为。

(四)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

财政预决算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预决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调整预算收入、预算支出的预算级次和预算收支科目、项目的行为。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按规定收取的财政收入,不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确定的预算级次和预算科目列收入库和缴入财政专户,而擅自调整变换预算级次和预算科目,主要手法是在征收、开票环节对收入项目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予以改变。

二是国库机构和经理国库、财政专户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收纳、划分财政收入过程中,为了达到一定目的(比如应政府、部门的要求等),对已入库、入专户或汇总缴库上解的财政收入项目,调整变更预算级次和预算科目。

三是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审查部门决算草案和汇编本级决算草案中,为了达到一定目的,通过直接调整收入报表、账,指使国库机构调库,指使承担财政专户业务的金融机构调整专户账目的手法,擅自调整变更财政收支的预算级次和预算科目。

(五)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

一是《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各级政府预算应当按照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各级政府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报本级政府决定。未经本级政府批准动用本级预备费的,是违反《预算法》的行为。

二是《预算法》规定,各级政府预算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置预算周转金,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管理,用于预算执行中的资金周转,不得挪作他用。

(六)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是指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转移支付计划下达、项目申报、资金的拨付、管理和使用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的行为。其主要有以下六种具体情形:一是虚报转移支付补助资金项目、夸大转移支付项目资金缺口,虚减、压低申报财政收入实际水平,套取转移支付资金。二是转移支付资金申请单位、主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多头申请或重复申请,套取转移支付项目资金和其他财政资金。三是主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分配要求、范围,将规定不予补助的地区、单位纳入补助范围,分配拨付转移支付资金。四是主管财政部门不按国家规定的统一的标准、计算公式确定计算、安排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五是不按规定的要求下达、拨付转移支付资金,滞留、滞拨、克扣转移支付资金,应配套而不安排拨付配套资金或者通过空转、抽回等方式搞虚假配套。六是在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使用中违反规定,截留、挤占转移支付资金。

(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本项是兜底条款,防止出现挂一漏万的情况,除上述六项列举的具体违法情形外,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本条的规定予以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七、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

法律条文:

第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重点内容解读:

本条是关于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行为的规定。

我国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体系,相关的政策规定繁多,但其根本宗旨是统一的,即明晰产权关系,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如何确定实际工作中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财政违法行为?从总体上,要从三个环节进行认定,一是登记环节,二是核算环节,三是处置环节。

(一)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的登记环节

国家机关无论实行何种预算管理形式,都必须向有关部门(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办理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手续。产权登记包括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在登记环节,国家机关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存在问题主要是不如实登记取得国有资产的情况,为部门谋取不正当利益创造便利条件。其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形式:一是国家机关将取得的国有资产,在未办理登记手续,又未批报情况下,擅自出租或出借,脱离职能部门的监管,利用国有资产为本部门谋取利益。二是国家机关将应界定为国有资产的捐赠物资,擅自占有、使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捐赠物资,应视同国有资产,按国有资产进行管理,而部分国家机关将这部分资产视为自有资产,进行管理和使用。三是国家机关利用不实或虚假资料,虚减或虚增国有资产价值。

(二)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的核算环节

国家机关要将所有国有资产全部纳入单位的法定统一账目,按照财政预算制度和财务制度进行核算和管理,做到账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在核算环节上,国家机关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主要问题是将应纳入单位法定的统一账目核算的,不纳入其中核算,或是将在应统一账目核算的国有资产以弄虚作假等手段转为账外,非法占有和使用,谋取不正当利益。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对“小金库”的界定,此类行为属于典型的“小金库”。在实践中,其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形式:一是基本建设工程完成后,不进行竣工决算,或竣工决算完成后,不纳入单位法定的固定资产账目核算,擅自使用,为部门牟取私利。二是国家机关将应纳入单位统一账目核算的国有资产,不入账或将账内国有资产违规转出,私立账目或不设账目,脱离监督和管理,进行各类非法活动。

(三)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的处置环节

国家机关对国有资产的处置主要包括调拨、转让、报损和报废等形式。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国家机关处置国有资产应向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同时,处置国有资产的收益属于国家所有,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以确保国有资产不受损害。在实践中,国家机关违法处置国有资产的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种形式:

1、非经营性资产违规转为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国家机关为完成国家行政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国家机关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经营性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用非经营业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非经营性资产违规转为经营性资产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五种情况:一是国家机关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二是将国家机关非经营性资产以开办集体或私营企业等方法,改变其国家所有性质。三是将国家机关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的资产未实施有偿使用的原则,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或将征收的国有资产占用费未按规定用途使用。四是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未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核定其价值,故意低估国有资产价值,从而损害国家利益。五是国家机关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所得收益未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国有资产违规出售、调拨、报损、报废,使国有资产受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国有资产处置行为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即任何国家机关处置国有资产都必须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其处置收益一律属于国家,并要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不得隐瞒收益。

3、擅自随意核销债权。为了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国家机关由于向外的借款所形成的债权,应严格按照规定定期追索,保证债权的安全。对于确实无法追索的债权,应报告相应的机关批准并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不得擅自随意核销,使国有资产受损。■

(作者系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师、武汉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曾在山东省日照市财政局监督科、财政部监督检查局、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或借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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