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财经法规制度(上)

2017-03-28 10:23
财政监督 2017年19期

本月财经法规制度(上)

1、《关于机检查验正常放行货物查验记录签字有关问题的公告》。8月31日,为进一步优化货物通关流程,简化监管查验作业环节,海关总署制定发布《关于机检查验正常放行货物查验记录签字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9号),对机检查验正常放行货物查验记录签字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根据《公告》的有关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对于机检查验正常放行货物,在机检查验结束后,可由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或运输工具负责人在《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上签字,海关不再限定由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签字确认,同时允许事后集中签字,但不得晚于机检查验完成后5个工作日。

2、《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8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发布《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公告〔2017〕12号),作为《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配套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主要内容涵盖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以及基金产品设计、投资限制、申购赎回管理、估值与信息披露等业务环节的规范,并针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控做出了专门规定。考虑到行业落实法规要求需要一定时间,《管理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同时为确保法规平稳实施,避免对市场造成短期影响,《管理规定》对涉及基金管理人需进行投资调整的事项均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

3、《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管理办法》。8月31日,为了保障国债顺利发行和国债市场稳定发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制定发布《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管理办法》(财库〔2017〕145号),对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进行规范。《办法》共二十四条,包括总则、前期准备、选择方式、公示与签约、退出与增补、附则六章内容。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债承销团按照国债品种组建,包括储蓄国债承销团和记账式国债承销团。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负责储蓄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会同人民银行、证监会负责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

4、《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8月3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出《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7〕222号),决定建立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根据《意见》的有关规定,生产首批次新材料的企业,是保险补偿政策的支持对象。新材料首批次保险机制的责任限额将根据采购合同金额以及产品可能造成的责任损失额来综合确定。原则上政府补贴的责任限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倍、且最高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投保费率最高不超过3%。新材料生产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是否购买新材料保险。符合条件的投保企业,可申请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资金,补贴额度为投保年度保费的80%。保险期限为1年,企业可根据需要进行续保。补贴时间按照投保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3年。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9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由修订前的7章扩展为10章,由45条增加为61条。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进一步规范财税支持相关政策,明确规定“中央财政应当在本级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将“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同时,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性质和操作运营进行了补充细化,规定“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遵循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原则,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

6、《关于支持山西省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的意见》。9月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支持山西省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42号)。《意见》明确了六个方面重点任务:一是健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机制,打造能源革命排头兵。二是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新旧动能接续转换。三是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四是加快推进重点领域改革,增强内生发展动力。五是深度融入国家重大战略,拓展转型升级新空间。六是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山西。

7、《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9月4日,交通运输部修订发布《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自2017年10月15日起施行,并宣布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同时废止。新《规定》分为8章共88条,包括总则、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经营人资质、作业管理、应急管理、安全监督与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新《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之一为调整优化部分许可管理权限,将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权限划分标准由立项层级调整为危险程度。同时新增三项安全管理制度。

8、《关于印发〈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等五个标准招标文件的通知》。9月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十三部门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印发〈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等五个标准招标文件的通知》(发改法规〔2017〕1606 号),印发《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标准勘察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招标文件》和《标准监理招标文件》,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上述《标准文件》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项目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应当使用商务部编制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标准文本(中英文)。

9、《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七部委联合制定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决定自2017年9月4日起,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公告》明确,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10、《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指引(试行)〉的通知》。 9月4日,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股票的估值,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制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指引(试行)〉的通知》(中基协发〔2017〕6 号)。 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采用《指引》对流通受限股票进行估值的基金管理人和相关基金托管人,应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指引》的实施工作。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确定估值标准切换时点,并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

11、《关于进一步做好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减免税有关工作的通知》。 9月5日,为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商务部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减免税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资函〔2017〕367号),就进一步做好备案适用范围内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减免税有关工作规定提出具体要求。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自2017年7月30日起,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条目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条目并适用备案程序设立或增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或其投资者在线填报相关备案报告表时,应填报适用产业政策条目、项目性质、项目内容等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有关信息。

12、《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9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发布《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3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7〕21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38号)同时废止。《指导意见》要求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并规定,基金管理人改变估值技术,导致基金资产净值的变化在0.25%以上的,应就基金管理人所采用的相关估值技术、假设及输入值的适当性等咨询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13、《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9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就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提出具体要求。《意见》提出,要坚持以质量第一为价值导向,坚持以满足人民群众需求和增强国家综合实力为根本目的,坚持以企业为质量提升主体,坚持以改革创新为根本途径。到2020年,供给质量明显改善,供给体系更有效率,建设质量强国取得明显成效,质量总体水平显著提升,质量对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和促进经济发展的贡献进一步增强,更好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升级的消费需求。

14、《关于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维护游客合法权益的通知》。9月5日,为维护广大游客合法权益,防范市场风险,国家旅游局制定下发《关于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维护游客合法权益的通知》(旅发〔2017〕130号),对旅行社经营行为进行规范。《通知》要求各地旅游主管部门规范旅行社经营,一是严控经营旅游套餐产品带来的市场风险。二是严查收取出境游保证金中的违规行为。三是严厉打击预付卡违规经营行为。同时,《通知》强调,各地旅游主管部门发现旅行社存在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发现旅行社存在非法集资、合同诈骗等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将相关情况和线索通报、移送金融主管部门、公安机关。

15、《关于推广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9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制定下发《关于推广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17〕80号),决定将一批支持创新的相关改革举措在全国或京津冀、上海、广东(珠三角)、安徽(合芜蚌)、四川(成德绵)、湖北武汉、陕西西安、辽宁沈阳等8个改革试验区域内,推广涉及四个方面共13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一是科技金融创新方面,推广“以关联企业从产业链核心龙头企业获得的应收账款为质押的融资服务”、“面向中小企业的一站式投融资信息服务”、“贷款、保险、财政风险补偿捆绑的专利权质押融资服务”等3项改革举措。二是创新创业政策环境方面,推广“专利快速审查、维权、确权一站式服务”、“强化创新导向的国有企业考核与激励”、“事业单位可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引进紧缺或高层次人才”、“事业单位编制省内统筹使用”、“国税地税联合办税”等5项改革举措。三是外籍人才引进方面,推广“鼓励引导优秀外国留学生在华就业创业,符合条件的外国留学生可直接申请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积极引进外籍高层次人才,简化来华工作手续办理流程,新增工作居留向永久居留转换的申请渠道”等2项改革举措。四是军民融合创新方面,推广“军民大型国防科研仪器设备整合共享”、“以股权为纽带的军民两用技术联盟创新合作”、“民口企业配套核心军品的认定和准入标准”等3项改革举措。

16、《关于调整外汇风险准备金政策的通知》。9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下发《关于调整外汇风险准备金政策的通知》(银发〔2017〕207号),决定对外汇风险准备金的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自2017年9月11日起,外汇风险准备金率调整为零。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发行方式调整后,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申购时无需预缴申购资金,待确认获得配售后,再按实际获配金额缴款;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申购时无需预缴申购资金,按主承销商的要求单一账户缴纳不超过50万的保证金,待确认获得配售后,再按实际获配金额缴款。

17、《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9月8日,为解决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发行过程中产生的较大规模资金冻结问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发布《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5号),决定对可转债、可交换债发行方式进行调整,将现行的资金申购改为信用申购,并自2017年9月8日起施行。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发行方式调整后,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申购时无需预缴申购资金,待确认获得配售后,再按实际获配金额缴款;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申购时无需预缴申购资金,按主承销商的要求单一账户缴纳不超过50万的保证金,待确认获得配售后,再按实际获配金额缴款。

18、《关于加强保险消费风险提示工作的意见》。9月12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发布《关于加强保险消费风险提示工作的意见》(保监发〔2017〕66号),明确了保险消费风险提示工作的原则、机制目标、重点内容。《意见》提出了三项重点工作内容:一是建立完善工作机制,要求行业有关单位加强制度建设、明确职责分工、构建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二是推进风险提示平台建设,建立信息汇集、发布、共享联动机制;三是规范运作流程,加强保险消费风险监测、识别,增强保险消费风险提示有效性。

19、《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9月12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发布《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7〕60号),就建立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提出具体要求。《意见》提出,首批次新材料生产企业自主投保,保险公司提供定制化综合保险产品进行承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产品为保障质量风险和责任风险的创新型综合保险产品,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统一的示范条款并公开发布。承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的保险公司应满足:注册资本金应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最近四个季度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B类;风险管理能力强、机构网络健全、承保理赔服务优质、具备开展相关政策性保险项目的经验和相应的技术专家团队及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20、《关于扩大生物燃料乙醇生产和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实施方案》。9月13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十五部门联合制定发布《关于扩大生物燃料乙醇生产和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实施方案》,明确了扩大生物燃料乙醇生产和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工作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方案》指出,以生物燃料乙醇为代表的生物能源是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是国家战略性举措,也是复杂的系统工程。《方案》要求,各有关单位要按照“严控总量,多元发展”、“规范市场,有序流通”、“依法推动、政策激励”的基本原则,适度发展粮食燃料乙醇,科学合理把握粮食燃料乙醇总量,大力发展纤维素燃料乙醇等先进生物液体燃料,满足持续增长的市场需求。■

(本栏目责任编辑:范红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