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海
税收逆向调节、收入分配改革与发展方式转型
●王 海
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是目前经济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逆向调节的现象在收入分配中的一次分配、二次分配与收入分配开支领域中凸显。本文认为,发展方式转型要求提高居民收入的同时进行配套的个税体制改革,以奠定消费升级的基础,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收入分配改革思路,以期为促进发展方式转型做出贡献。
收入分配改革 税收改革逆向调节 发展方式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居民收入大幅增长,但分配失衡的问题也日益凸显。有数据显示,内地基尼系数已激增至0.48,大大超出0.4的警戒线。收入分配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我国不合理的收入分配结构,会降低内需增长,抑制居民消费开支,最终影响经济发展。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涉及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业、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关系,是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亟待解决的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难题。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收入分配日益形成了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制度。但现行收入分配政策中的一次分配过程尚未有效实现调节,逆向调节现象突出,二次分配过程中税收制度公共服务供给不足,税收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调节功能没有得到正常发挥。二次分配对收入分配差距的修正作用不明显,调节不力,反而进一步拉大了初次分配形成的收入差距。
(一)逆向调节在收入一次分配领域中凸显
在初次分配领域,劳动者报酬和居民收入占GDP比重偏低且持续下降。近年来,我国企业普通职工的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在 1990年、1995年、2000年、2006年、2007年分别为 53.4%、52.8%、51.4%、40.61%、39.74%, 劳动报酬占GDP比下降了11.66个百分点,出现了大幅度下降的趋势。在我国,一次收入分配主要是生产要素分配,市场起主导作用。由于存在部分资源垄断性行业从事者收入相对较高,行政事业单位与企业工资差距加大、企业管理层与普通职工工资差距加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中还包括要缴纳约占基本工资10%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等原因,企业普通职工的实际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大幅下降。
(二)逆向调节在收入二次分配领域中浮现
税收调节收入分配主要集中在二次收入分配领域。二次分配中,税收对缩小收入差距、为政府提供转移支付的确起到了一定作用。财政部数据显示,2009年我国个税征收约3949亿元,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约占63%。工薪阶层博弈能力最差,成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力军,个税未能发挥好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我国税收制度呈现的逆向调节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贫富分化,成为个人收入分配与中小企业所凸显的问题之一。过重税务负担挤占了中小企业的利润空间,税负过重也显露出逆向调节效应,抑制了职工收入提高、福利增长。垄断行业的超额利润比社会平均利润要高得更多,阻碍了其他企业的发展,减少了就业,侵蚀了劳动者的购买力。
(三)逆向调节在收入分配的开支领域中得以体现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物价水平不断走高,通胀预期持续增强。通货膨胀对高收入者的影响很小,甚至是有利的。通货膨胀是低收入者福利的掠夺者,低收入者一般是工薪阶层,是以固定收入为主,货币工资率的上涨往往慢于物价上涨。当通货膨胀时,工人货币工资不变,但实际购买力却下降了。对低收入者而言,消费在收入中占据较大比重,边际消费倾向较大,消费品以往往缺乏价格弹性的必需品为主,消费者实际收入减少,购买支出却增加,生活水平就会下降。在农村,农民可能遭受更大的通货膨胀损失。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不仅导致广大低收入者阶层消费欲望低迷、内需难以拉动,而且会导致效率降低,影响经济的持续发展,造成社会矛盾激化等一系列社会问题,给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带来不利的影响。
(四)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对收入分配改革的需求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主要是“低成本、低技术、低价格”的竞争模式,这一廉价生产要素形成的竞争优势难以持久,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必须改变过度依赖廉价生产要素的发展模式。消费是经济增长的根本动力,只有提高居民消费能力,才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因此,必须坚定不移地稳步推进收入分配改革,逐步提高劳动者收入报酬,尤其是提高中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构建橄榄型分配格局。近年来,国家和企业分配份额呈现双增加态势,国有经济占用大量社会剩余,即储蓄,却没有形成有效的全民分享机制,导致个人分配份额有所下降,社会收入分配差距呈日益扩大的趋势。
我国必须主动、彻底地转变主要依赖劳动力、资本、能源等要素驱动的过度粗放的发展方法,从经济大国变为经济强国,就要在经济层面坚持内需为主,把扩大消费作为经济发展的新引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最重要和最艰巨的工作内容之一,需要推进以发展方式转型为主线的第二次转型与改革。其中推进收入分配体制改革、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是关键,实质是重新分配社会群体的现有利益,它决定了发展方式转型的实际进程。
(一)提高居民收入是消费升级的基础,服务于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我国外贸依存度高达60%,经济增长高度依赖国际市场,外向型发展难以持续,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型必须建立在消费主导的基础上,采用内需和外需协调拉动的发展模式。居民收入增加将导致消费快速提升,因此提高居民收入是消费升级的基础。目前,收入分配表现为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偏低、低收入职工比重过大;发展型消费增长不足,生存型消费仍占很大比重。2001至2010年,我国消费率、居民消费率分别从61.4%、45.3%降到47.4%、33.8%,院远低于发达国家70%左右的水平,甚至低于印度、巴西(王一鸣,2010)。这一现象严重制约了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型。政府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在“十二五”规划提出,“要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
(二)提高个税起征点是配套体制改革的起点,有利于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提高劳动者报酬不仅是关系民生的重大问题,而且关系到未来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关系到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我国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对包括工薪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在内的11个征税项目采取不同计征办法,导致很多高收入甚至暴富阶层缴纳的个税比重相对较低。提高个税起征点,是整个税制改革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而配套的体制改革的起点。有必要进一步考虑,对非劳动收入采用全额比例税率;劳动收入中费用扣除考虑赡养人口等家庭因素;建立收入与经济增长、物价变动之间的互动关系,改善收入分配的逆向调节作用。
我国收入分配格局的形成,是由市场竞争机制和政府行政机制共同作用的结果,政府只能通过社会政策、经济政策、财政政策、金融政策等进行市场干预,才能改变收入分配的差距。
(一)完善财产性收入的体制,缩小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
“十二五”规划建议强调,收入分配改革要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着力提高城乡中低收入居民收入。政府需要引导“藏富于民”的税收政策体系,还需要改革调整企业经营税起征点、第三产业营业税比例,有利建立扩大消费需求的长效机制。当前,居民收入差距的很大部分来源于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收入结构性矛盾突出。大多数居民只有财产没有财产性收入,少数高收入阶层拥有财产性收入的绝大部分。政府必须要加快相应的体制变革,规范和完善资本市场,保障投资者权益,为社会提供公平、健康的投资理财环境,构建“藏富于民”的收入分配机制,健全有利于劳动者收入提高的长效机制。只有增加个体居民拥有的财产性收入数额、扩大财产性收入享有的主体范围,才能实现居民财产性收入均衡增长,缩小贫富差距,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进而实现中共十七大提出的“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目标。
(二)推进资源和要素价格改革,发挥要素价格机制的分配作用
要素价格改革是解决当前经济问题的核心手段之一。我国有必要合理化煤、电、油、气、水、矿产等资源类产品价格,优化能源和资源的消耗。健全土地、资本、技术、信息等要素市场、完善市场法规和监管体制,提高排放成本以控制环境污染。全面推进要素价格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快建立起真正体现供求状况、资源稀缺程度和有利于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价格形成机制,打破地区封锁和贸易壁垒,促进资源要素自由流动。
(三)提高劳动报酬在一次分配中的比重,增强居民收入的消费实力
收入是决定消费的根本因素,消费需求不足归根到底是由于劳动收入偏低。政府有必要调整收入分配格局,消灭由人力资本质量差距引起的贫困代际遗传现象,提高中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与消费的支付能力。同时,为创业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大力发展小型微型企业和服务业,建立和完善劳动力市场,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型中创造充分就业的市场机会。政府收入分配政策的基本目标是提高“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比重”和“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这才能改善消费和储蓄关系,减少低收入者数量,提高中等收入者数量,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才有经济、社会和政治基础。
(四)完善最低工资制度,稳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的制定
定期调整最低工资制度,有利于逐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有效推动经济发展。2004年以来,各地区按照“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的要求,相继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尽管大多数省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占当地工资的比重低于国际标准(40%至60%)的最低标准,而且最低工资增速大大落后于经济增速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速,仍然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了社会成员的生存权。同时,现行《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虽已明确规定应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但这些法律表述都较为原则,可操作性不足,建议尽快制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为劳资双方的平等协商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确保职工工资增长,全面落实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工资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确保职工工资收入与企业效益协调增长,最低工资要与物价联动,职工与企业共享经济发展成果,推动经济全面转型发展。
(五)启动新一轮税收改革,缓解和缩小收入差距
我国现行个税制度,无论起征点多少,都是针对个人的,没有计算家庭人口,没有考虑赡养系数,人均税收负担大,给社会和家庭带来的影响是消极的。谢旭人(2011)提出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将在一些生产性服务业领域推进增值税改革试点,相应调减营业税,从制度上逐步解决货物与劳务税收政策不统一的问题。同时,健全个税制度,合理调整税率结构,降低中低收入者税负,强化对高收入的调节。个税制度改革的切入口是调整起征点,要实现以“以个人、按照次/月度征收”政策转变为“以家庭、按照年度核算”政策;以“按照不同收入来源分别计征”方法转变为“综合所得税制”方法;以“恒定数额征税”模式转变为“个税与CPI等经济数据挂钩的联动机制”模式等。
我国现行的收入分配政策与结构体现了经济发展阶段的部分特征,我国经济增长必须立足内需,走内需和外需协调拉动的路子。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落实收入分配政策是实现提振消费,减轻对出口和投资的依赖的先决条件。提高我国普通打工者的收入,是鼓励其减少储蓄、增加支出的最佳途径,而这将引发经济结构更深层次的调整,从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作者单位:中广核新能源投资〈深圳〉有限公司)
[1]宋宪萍,魏佳:当前物价上涨压力下收入分配问题的思考[J].前线,2011,(09).
[2]宋晓梧:调整收入分配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J].中国改革,2010,(11).
[3]余斌,陈昌盛,邓郁松:当前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现状、问题及改革建议[J].经济界,2011,(03).
[4]王一鸣:我国中长期经济增长趋势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J].宏观经济研究,2010,(12).
[5]伍中信,张娅:以制度创新保障居民财产性收入增加[N],湖南日报,201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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