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新区发展总部经济的扶持政策比较

2017-03-28 09:35王陈伟卢向虎
城市观察 2017年1期
关键词:总部新区补贴

◎ 王陈伟 卢向虎

国家级新区发展总部经济的扶持政策比较

◎ 王陈伟 卢向虎

总部经济是国家级新区竞相培育发展的一种新型经济形态,也是衡量新区区域竞争力的重要指标。以国家级新区总部经济扶持政策为研究对象,重点梳理分析了上海浦东、天津滨海、重庆两江等8个国家级新区扶持总部经济发展的具体政策,总结了新区在总部经济发展扶持政策的通行做法和基本规律,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新区应加强总部经济规划、总部经济中央商务区建设以及加大优惠扶持政策力度等相关对策建议。

国家级新区 总部经济 扶持政策 比较分析

总部经济是指某区域通过创造各种有利条件,吸引跨国公司和外埠大型企业集团总部入驻,通过极化效应和扩散效应,形成企业总部在本区域集群布局、生产加工基地通过各种形式安排在成本较低的周边地区或外地,从而形成合理的价值链分工的经济活动的统称。

总部经济是伴随着中央商务区(CBD)的出现而出现的一种经济模式,如:美国纽约曼哈顿CBD,银行、保险公司、交易所及大公司总部云集,全球500强企业中46家总部设在此地。日本新宿CBD,政府机关、大公司总部、全国性的经济管理机构高度集中。北京CBD总部企业数量达到260家;郑州郑东新区CBD总部企业数量达到122家;重庆解放碑CBD总部企业数量达到101家;广州天河CBD总部企业数量达到96家。从1992年设立上海浦东新区开始,国务院现已批准设立了18个国家级新区。各国家级新区为打造区域经济新高地、地区经济新增长极,高度重视总部经济的发展,先后出台一系列扶持政策支持总部经济发展。本文着重分析上海浦东、天津滨海、重庆两江等8个国家级新区扶持总部经济发展的具体政策,以期为国家级新区发展总部经济提供相关建议。

一、部分国家级新区总部经济支持政策

(一)上海浦东新区

浦东新区先后于2002年、2004年、2011年出台了《关于〈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关于鼓励国内大企业在浦东新区设立总部的暂行规定》《浦东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财政扶持办法》,支持总部经济发展。其中2002年出台的《关于〈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规定:

财政支持:对注册在浦东新区,且税务登记在浦东新区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自认定之日起,其3年内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区地方财力部分建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发展;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3年内在浦东新区的个人所得所形成的区地方财力部分建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其员工培训。

人才引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引进外省市和出国留学人员,需解决上海市常住户口或上海市居住证的,可向浦东新区人事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予解决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或上海市居住证,其子女入园、入学可享受相应待遇。

2004年出台的《关于鼓励国内大企业在浦东新区设立总部的暂行规定》的支持政策包括财政支持、工商登记、人才引进、购房优惠等方面:

财政支持:对新注册在浦东新区且由新区税务局直接征管的国内大企业总部,自认定之日起,其2年内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新区地方财力部分,可全额补贴给企业,第3年减半补贴。

工商支持:办理有关手续提供“绿色通道”,在受理企业不涉及前置审批的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时,凡材料齐全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

人才引进:按照有关规定引进紧缺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工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予解决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或上海市居住证。

购房优惠:国内大企业总部购买本市商品房(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的,减半缴纳交易手续费;一次性购买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商品房的,可享受契税税款50%的地方贴费。在同等条件下,对国内大企业总部优先提供总部办公楼建设用地。

此外,还在出入境手续办理、子女就学等方面提供相应的便利和服务。

2011年出台的《浦东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财政扶持办法》主要是对新引进的企业总部、企业总部人才,根据其对新区发展的贡献程度在一定年限给予补贴;对新引进总部在新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给予一次性补贴、对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在一定年限内给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补贴。

2015年浦东新区已汇聚372家公司的总部,在其中229家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中,具备全球事业部或亚太区总部功能的有80家,国内央企和民营龙头企业总部有143家。这些总部企业所占比重虽然只有2%,但对浦东新区销售额、税收、进出口贸易额的贡献却超过30%。总部经济已经成为上海浦东新区发展的重大战略。

(二)天津滨海新区

天津滨海新区于2006年1月、2009年7月、2016年2月先后出台《天津市促进企业总部和金融业发展优惠政策》《关于鼓励企业总部和研发机构落户滨海新区的若干意见》《滨海新区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扶持总部经济发展。其中,2006年1月《天津市促进企业总部和金融业发展优惠政策》规定:

资金补助: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的,补助2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15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

人才支持:总部或地区总部引进外省市和出国留学人员及外方高级管理人才,需解决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居住证的,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予解决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或本市居住证,其子女入园、入学可享受相应的待遇。

免征个人所得税:总部或地区总部按照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15%的比例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税前扣除并免征个人所得税。总部或地区总部职工按照不超过其工资总额15%的比例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009年7月滨海新区出台《关于鼓励企业总部和研发机构落户滨海新区的若干意见》,鼓励企业总部、企业地区总部、研发机构落户滨海新区。其中规定:新注册在滨海新区内的企业总部、企业地区总部或研发机构,在滨海新区指定区域购置办公与生活用房的,除享受原有政策外,可以享受“超额累进”方式的奖励政策。奖励资金专项用于补贴该企业在滨海新区指定区域购置办公与生活用房,历年累计奖励资金总和不超过所购房产的总价款。奖励政策的有效期为7年。

为抓住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的契机,2016年2月《滨海新区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发布,规定从十个方面支持新区总部经济发展:

一是扶持开办运营。根据新引进总部企业的实收资本,给予一次性运营扶持补助。其中,实收资本2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实收资本20亿元以下、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金额不超过4000万元;实收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补助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实收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补助资金分三年支付,第一年支付40%,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支付30%。

二是补助办公用房。对新引进总部企业在滨海新区购买的自用办公用房,按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资金补助;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5年内给予50%的租金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有特殊需求的重点总部企业,提供用地并根据企业实际需求代为订制办公、生产用房。

三是奖励经营贡献。对新引进总部企业,按照年度对滨海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贡献,5年内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奖励。经认定年纳税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视企业对地方财政的贡献,前两年给予全额补助,后三年减半补助。

四是激励企业成长。对区域型总部升级为全国总部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升级为亚太地区或全球总部的,给予1000万元的资金奖励。激励总部企业持续发展,对首次进入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或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首次进入中国企业500强,首次进入世界500强的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的资金奖励,并可累进重复享受。

五是鼓励上市重组。总部企业在滨海新区增设的投资中心、营销中心、研发中心、财务中心、结算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等功能性机构,每个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对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迁入新区的总部企业,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六是助力研发创新。新引进总部企业开展自主研发创新,除按税法有关规定给予各类税收优惠外,利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免费提供创新孵化载体,免费使用国家超级计算天津中心等通用技术服务平台,免费开放国际生物医药研究院、天大工业研究院等研发平台,免费利用涵盖科技投融资、产学研合作、技术成果转移、项目申报、政策咨询、市场推介、知识产权、人才培训等科技公共服务平台。

七是吸引高端人才。对新引进总部企业的高管,包括高层次管理人员和技术领军人才,自认定当年起,任职满一年后,根据其缴纳的工资、薪金纳税额对滨海新区地方财政的贡献,5年内给予全额补助。对新设立的总部企业,从外省市引进且连续聘任两年以上的总部副职级以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聘任的外籍及港澳台地区部门副职级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在新区第一次购买商品房,在前述政策执行到期后,根据其缴纳的工资、薪金纳税额对滨海新区地方财政的贡献,再给予5年全额补助(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其购买商品房实际支付的金额)。

八是即时办理落户(就业就学)。对新引进总部企业的高管即时办理天津市人才绿卡,取得绿卡即享受本人及家属的落户政策,并为家属提供就业机会,同时安排解决子女的入学和入托问题;新引进总部企业年纳税额超过1000万元的,其员工享受“就业即落户”政策。

九是叠加优惠政策。积极支持新引进总部企业享受天津自贸试验区“金改30条”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6+4”政策等各类优惠政策,发挥体制、政策叠加的乘数效应。

十是服务非首都功能疏解。对从北京转入的央企总部、跨国公司总部,特别是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总部,除享受上述各类政策以外,根据每个企业的实际情况量身订制个性化扶持措施。

2015年滨海新区通过设立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不断吸引总部项目落户,新区新增总部企业20个,其中来自北京的总部企业同比增长近4成。

(三)重庆两江新区

重庆两江新区对入驻的金融机构、总部经济、结算基地等,参照上海浦东新区优惠政策予以支持。其中,2013年北部新区印发《重庆北部新区扶持服务业发展办法》(2016年2月北部新区管委会撤销并入两江新区管委会)对扶持总部经济发展作了相应规定,包括:

一是对新入驻的服务业企业总部(不含金融服务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区级财政收入部分,第一年给予70%的扶持,第二年、第三年给予50%的扶持。自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任意一年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区级财政收入部分在1000万元(含)以上或3年总和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二是对在2013年1月1日之前完成税务登记或新入驻享受优惠政策期满的企业总部,年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区级财政收入部分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其该三项税收区级财政收入部分较上年有所增长的,其增长部分给予20%的扶持。

三对新入驻的银行、保险、证券公司全国总部和地区性总部、省(市)级总部,自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区级财政收入部分给予70%的扶持,扶持总额的20%可用于奖励经营班子。对申报重庆市落户奖励的金融企业和机构,北部新区再给予等额落户奖励款项的一次性扶持。

四是金融企业和机构在北部新区首次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或经营用房,对购房契税给予全额补贴。金融企业和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首次在北部新区购房的,享受一套商品房契税的全额补贴。

(四)浙江舟山群岛新区

舟山群岛新区依托舟山市现有力量进行开发建设。2012年3月、9月舟山市政府分别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快舟山群岛新区地方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快扶持总部经济发展。其中《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发展总部经济扶持政策规定:

一是对世界500强、全国100强企业在舟山市新设立地区总部或研发、销售、采购、结算中心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对新引进的省外企业集团总部,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3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二是对列入省服务业重点企业名单的企业,2年内对其新增的房产和用地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对新列入的服务业独立法人企业(集团),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三是对企业引进的高级技术、管理人才,其年缴纳个人所得税3万元以上的,由同级财政按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40%予以补贴,引进的高端人才产生的住房货币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列入成本核算。

四是鼓励和支持服务业人才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对年销售收入5000万以上、净资产收益率在6%以上,或近3年平均年缴纳税在500万以上的服务业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的,经人事部门批准,可破格直接申报高级经济师职称。对经资格审定的留学回国人员,申报职称可免除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2012年9月《关于进一步加快舟山群岛新区地方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

一是开办奖励。对在舟山群岛新区新设或新引入的总部金融机构或区域性总部金融机构,由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对新设或新引入的总部金融机构,注册资本在 10 亿元(含)以上的补助 500 万元,注册资本在 10 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补助 200 万元;对新设或新迁入的区域性总部金融机构一次性补助 100万元。

二是办公用房补贴。新设或新引入的总部金融机构或区域性总部金融机构的办公用房,落户新城的,由市级财政给予补助。其中新购建的本部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 10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在设立后3年内分期支付完毕;本部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自设立次年起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 30%给予补贴,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助。

三是税收奖励。对新设或新引入的总部金融机构或区域性总部金融机构,由同级财政按其3年内缴纳的营业税当年收入比上年增收(即环比)部分的20%予以奖励;自盈利年度起的3年内由同级财政按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额补助。对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3年内按其缴纳的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全额补助。

四是加强金融人才引进。1.个人所得税优惠。对新设的各类总部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年缴个人所得税在3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按纳税额的40%予以奖励。2.住房保障。对新设的各类总部金融机构引进的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享受每年1~2.5万元不等的租房补贴。对在舟山购买首套住房的高级管理人员,按引进人才的不同层次享受20~80万元不等的购房补贴,其中市财政补助20%。在舟工作满5年后,住房产权归个人。3.对新设的各类总部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社会保险、户口迁移、配偶就业、未成年子女入(转)学等方面享受市人才引进政策。

此外,在促进股权投资机构发展方面还规定,对实收资本在10亿元以上并且50%以上资金投资于舟山的股权投资企业,经批准,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享受总部金融机构税收补助政策,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高管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5名)享受总部金融机构金融人才引进政策。

(五)甘肃兰州新区

2014年6月兰州新区出台《鼓励服务业发展优惠政策(暂行)》,其中第二章对扶持总部经济发展作出了相关规定:

一是对新入驻的服务业总部,自税务登记之日起5年内,以企业当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新区留成部分(不含省级返还部分)为基数,由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给予前两年100%、后3年50%的奖励。

二是对新引进的国家级工程技术中心、研究院所、研发中心到新区建立基地,由新区财政一次性给予300万元的扶持,省级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扶持。

三是对新入驻的服务业总部,自税务登记之日起10年内,以其高管人员或高级技术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区留成部分为基数,由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给予100%奖励。

(六)广州南沙新区

南沙新区扶持总部经济政策包括《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意见及配套文件的通知》《关于促进南沙新区总部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配套文件包括广州市总部经济奖励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广州市内资总部企业认定办法、广州市外商投资总部企业认定办法、广州市金融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等。

广州市总部经济的发展目标:到2015年总部企业税收占全市企业税收总额比重达25%左右;到2020年把广州建设成为辐射环珠三角、泛珠三角,影响全国、面向世界的亚太地区最具活力“总部经济之都”。支持政策可归纳为四个方面:

一是总部企业落户奖励。2010年及之后新迁入广州或在广州新注册设立且经认定为总部企业(含综合型总部、地区总部和职能型总部)的,认定当年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发放)。

对内资企业注册实收资本1亿元(含)至3亿元人民币的,补助人民币100万元;注册资本3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3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5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800万元。其中,对设立职能型总部的内资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补助50万元;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补助80万元。

对外资企业注册资本1500万美元(含)至3000万美元的,补助人民币100万元;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含)至5000万美元的,补助300万元;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含)至1亿美元的,补助500万元;注册资本1亿美元(含)以上的,补助800万元。其中,对设立职能型总部的外资企业,注册资本200万美元(含)至500万美元的,补助50万元;注册资本500万美元(含)至1500万美元的,补助80万元。

二是总部企业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奖励。根据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上一年度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以500万元为上限。连续5年获得500万元奖励的总部企业,另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资金。对于就业人数、员工薪酬年度上涨水平、开展慈善事业等履行社会责任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综合排名列全市前10名的总部企业,对其一位主要负责人,按该企业当年新增贡献额的1%,以市政府名义给予最高税后100万元或等额实物的突出奖励。

三是重点总部企业培育奖励。重点培育一批总部企业进入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和世界企业500强,全面提高企业竞争力。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2012年起,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从2012年起,对连续3年获得以上荣誉的总部企业,另给予相应标准的50%奖励资金。

四是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贴。对于2010年及之后从外市新迁入广州或在广州新注册设立,且经认定为综合型总部(含地区总部),并进驻总部经济重要功能区的,其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每年按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公布的租金参考价的30%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期为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本部新建成或新购自用的办公房产,按照“123”城市功能布局,都会区、新城区和副中心分别按每平方米1000、750、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分别不超过1000、750、500万元。对于2010年之前已在广州注册设立且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因业务发展需要新建、新购或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新引进和新注册综合型总部办公用房补贴标准的30%给予资助。对于经认定的职能型总部,按照综合型总部办公用房相应补贴标准的30%给予补贴。

(七)陕西西咸新区

目前,西咸新区范围内规划建设了现代化大西安新中心中央商务区、空港航空企业中央商务区、沣西总部经济园、秦汉中央商务核心板块、沣东文化商务区、泾河中央商务区、能源金融贸易区中央商务片区,并出台了一些扶持总部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其中:

2014年5月西咸新区管委会印发《西咸新区丝路经济带能源金贸中心园区优惠政策》,关于总部经济的扶持政策主要有:对入驻园区的丝路沿线国家设立国别和区域办事处、省级商会、国家批准的各类交易平台等提供免费办公场所;对能源、金融贸易类央企、大型国有企业总部和跨国公司区域性以及全球性资金管理中心入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金融机构总部、一级分支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提供一次性落户奖励;高管人员10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对能源企业总部、金融机构区域总部实行“一企一策”的重点支持等。

2016年5月空港新城出台《关于扶持商贸文化产业及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扶持航空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设立2亿元专项资金,在企业总部落户、购置和租赁办公场所、运营扶持、财税返还等方面,重点支持商贸、酒店、文化、航空类总部企业发展。

(八)贵州贵安新区

贵安新区围绕“大数据”“大健康”“互联网+”、北斗卫星导航应用,打造一流的产城融合示范区,积极鼓励境内外大型企业在花溪大学城设立总部、区域总部、研发、采购、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大力发展“总部经济”。贵州新区尚未专门出台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执行2015年12月贵州省招商引资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台《关于鼓励和支持国(境)外企业到贵州投资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其中规定:

一是土地利用政策。对投资额3000万美元或5亿元以上项目,由省级优先保障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10亿元以上的招商引资大产业、大项目实行“点供”。

二是财政扶持政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转移企业在产业聚集区内进行二次投资的,企业上缴的税收中的地方所得部分,3年内以适当方式返还给企业。

自2012年起,对在贵州境内新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总部按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金额的1%由省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新进入黔的银行,由省财政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三是人才引进政策。对获批的省级人才团队,给予50~100万元的项目经费资助,对于被列入“两院”院士候选人才培养工程的人才及其团队,由省财政一次性给予120万元经费支持。对科技领军型创业人才创办的企业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的,折算比例可达50%~70%。

后续批复的国家级新区由于批复时间较短,在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方面,还没有从新区层面专门出台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能够搜集到的大多见诸于新区范围内的高新区、经开区等功能区政策,在此,不一一列举。

二、国家级新区总部经济扶持政策的基本方面

通过以上总结梳理,浦东、滨海、两江等国家级新区出台的总部经济发展扶持政策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财政资金补助。主要是通过财政资金补助的形式对新设立的企业总部给予一次性的资金补助,吸引聚集总部企业入驻。在新区发展总部经济的扶持政策中财政资金补助力度最大,且大部分新区都出台了此类政策。如滨海新区对新设立的企业总部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补助2000万元。

二是实行税收减免。以地方税收收入返还的形式加大对总部企业的扶持,包括对总部企业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区级地方财力部分实行全额或部分补贴。如浦东新区对新注册企业总部2年内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区地方财力部分全额补贴给企业,第3年减半补贴。两江新区对新入驻的服务业企业总部3年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区级财政收入部分,第1年给予70%的扶持,第2年、第3年给予50%的扶持。

三是实行购房补贴。主要是对企业总部购买办公用房给予一次性补贴及交易手续费减免、契税补贴,对企业总部租赁办公用房给予一定租金补贴。如浦东新区对国内大企业总部购买商品房减半交易手续费,契税税款50%的地方补贴;对新引进总部购买办公用房给予一次性补贴、对租赁办公用房给予一定的租金补贴。滨海新区对新引进总部企业购买办公用房按1000元/平方米给予最高1000万补助,租赁办公用房5年内给予50%租金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

四是实行专项奖励政策。主要是对企业总部升级、增设功能性机构等给予资金奖励,通过设立专项奖励政策的形式扶持新区范围内的总部企业壮大发展。如滨海新区对区域型总部升级为全国总部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升级为亚太地区或全球总部的,给予100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首次进入中国民营企业、服务业企业或制造业企业500强,首次进入中国企业500强、世界企业500强,给予300万元的资金奖励,并可累进重复享受;对总部企业在滨海新区增设的投资中心、营销中心、研发中心等功能性机构,每个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五是实行人才支持政策。主要包括对总部企业所需的各类人才在落户、子女入学方面提供便利,减免个人所得税,提供购房补贴等方面,这也是大部分新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提高新区软环境配套的通行做法。有的新区还就人才支持出台了专门的扶持政策,强化人才兴区战略,提升地区投资兴业的软实力。

三、国家级新区发展总部经济的几点建议

国家级新区由于所处区位和经济发展基础不一,有的新区总部经济发展非常成熟,如浦东新区、滨海新区已经发展20多年,总部经济已经成为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而后续批复的新区总部经济发展基础还很薄弱,基本上处于起步阶段,有的仅有一些概念性规划设想。因此,有必要通过总结梳理兄弟国家级新区发展总部经济的政策,借鉴好的经验和做法,促进国家级新区尤其是后续批复新区总部经济的发展。为此,提出以下相关建议:

(一)加强新区总部经济的发展规划。总部经济是各类企业总部在一定区域内高端聚合的经济形式,有其自身发展规律。新区在发展总部经济、规划建设中央商务区时,应站在区域发展的角度,从顶层设计上谋划好总部经济的规划布局。一方面要与所处省会城市或者中心城市错位融合发展,主动承接主城区总部企业外溢功能;另一方面在新区内部要形成发展合力和发展重点,有所为有所不为,避免分散用力,将区内优势资源集中在一个区域,打造吸引跨国公司和外埠大型企业集团总部入驻的一流环境,实现总部经济聚集发展。

(二)加强总部经济中央商务区载体的建设。中央商务区是总部经济的空间载体,集中大量金融、贸易、文化、服务机构以及大量商务写字楼、酒店、公寓等配套设施,具备完善便捷的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和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便于商务活动的场所。新区要利用各自所处的临空、临港等对外开放平台区位和产业优势,打造符合区域经济发展的企业总部中央商务区,依托企业总部发展金融、信息、科研、保险商务展会等配套产业。

(三)合理选择总部经济承载中央商务区的建设方式。在中央商务区的建设上,国内一般采取两种途径,一种是对城市原有的商业街区加以改造和扩建,如唐山的万达广场、沈阳的沈河区等;另一种途径是择地新建,如上海的陆家嘴、重庆的江北城等。两种方式的选择主要根据建设过程中的投入产出比加以确定。各新区中央商务区建设在择地新建的基础上,可以考虑依托现有已成型的经济区块,例如,现有经济商圈核心区、机场航空商务区等,高标准设计、滚动式向外开发,降低开发成本、提高建设效率。

(四)制定优惠扶持政策,大力优化发展环境。总部经济形成是由于企业将总部和其他环节进行空间分离,各自在具有比较成本优势或资源优势的地区布局,从而获得总体最大利益的一种选择性结果。目前虽然有的新区原有功能区都出台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专项或者综合性政策,但普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跟自身目前的财力也不相匹配,难以落地实施。有必要结合新区实际,在新区层面出台统一的总部经济发展专项扶持优惠政策,细化扶持奖励标准。一是制定详细的总部企业的认定标准,对不同的总部企业进行分类定级、分等级认定,精准扶持。二是设立总部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根据不同的总部企业类型或等级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和奖补措施,在土地、税费减免、办公用房补助、经营贡献奖励、人才激励等方面给予支持,形成吸引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机制。三是开辟总部企业入驻的“绿色通道”,提供全程跟踪服务,在注册登记、行政审批、资金补助、进出口、出入境、产权保护、子女入学等方面,为总部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环境。

(五)积极争取上级支持。国内外具有世界影响力的中央商务区发展历程表明,中央商务区的建设必须有上级政府的强力支持。上海和北京的中央商区发展就直接或间接地得到中央政府的支持,被赋予一些特殊政策。为此,新区建设发展总部经济应做好以下方面工作:一是抓住国家级新区发展机遇,在区域产业布局的过程中尽全力争取所有省将省内大型企业总部向新区布局;二是抓住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和东部沿海产业梯度转移的重大机遇,吸引在京央企总部和东部发达地区区域性总部落户入驻;三是抓住国家“一带一路”建设的战略机遇,争取中央支持,吸引丝路沿线国家领事馆、办事处入驻。

[1]西咸新区发展报告(2011-2015).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

[2]王振海.国家级新区行政体制类型与运行机制比较研究.东方行政论坛,2015(10).

[3]卢向虎.西部国家级新区管理体制之比较.城市,2015(8).

[4]关于《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浦府[2002]182号).

[5]关于鼓励国内大企业在浦东新区设立总部的暂行规定(浦府[2004]192号).

[6]天津市促进企业总部和金融业发展优惠政策(津财金[2006]6号).

[7]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意见及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3]14号).

[8]关于促进南沙新区总部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穗南开发改[2014]44号).

A Comparative Study on Supporting Policies for Developing Headquarter Economy in National-class New Zones

Wang Chenwei, Lu Xianghu

Headquarter economy is a new type of economy which national-class new zones compete to develop, and a key index to measure regional competitiveness among them. Taking relevant supporting policies as the object of study, the paper mainly reviews the specific supporting policies in eight national-class new zone including Shanghai’s Pudong, Tianjin’s Binhai, Chongqing’s Liangjiang, and so on. Their universal practices and fundamental laws are summarized while some suggestions are provided, such as to strengthen planning for the headquarter economy, CBD construction and the extent of those policies.

national-class new zone; headquarter economy; supporting policy; comparative study

F127

10.3969/j.issn.1674-7178.2017.01.013

王陈伟,西咸新区研究院西咸新区管委会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区域经济、行政管理。卢向虎,西咸新区研究院西咸新区管委会研究员,管理学博士,研究方向:区域经济、农业经济。

(责任编辑:卢小文)

西咸新区2016年重点科研项目“国家级新区比较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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