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财经法规制度(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政府关于促进投资与经济合作框架协议》。8月15日,中国商务部和尼泊尔两国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政府关于促进投资与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协议确定了双边投资合作的原则、领域、方式、便利化和保障措施、执行机构与工作机制等,规定了如何确定和支持优先项目。该协议的签署有助于进一步加强两国政府、企业和其他机构间的交流,推动中尼投资合作健康稳定发展,促进“一带一路”建设,保障在尼中国企业权益。
2、《关于完善外汇交易确认业务的通知》。8月15日,为完善银行间外汇交易确认业务,防范部分市场机构因停止SWIFT报文匹配服务后可能引起的操作风险,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制定下发《关于完善外汇交易确认业务的通知》(中汇交发〔2017〕324号),拟在交易后处理平台增加SWIFT报文匹配功能。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SWIFT报文匹配采用电子化交易确认方式,是交易中心交易确认服务体系组成部分。参与机构可向交易中心提交SWIFT报文匹配业务申请,按照相关业务指南开展此项业务。
3、《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8月1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制定发布《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3号),对工伤预防费的使用、管理进行规范。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工伤预防费主要用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宣传和培训,使用实行预算管理。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能力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工伤预防费的使用原则上不得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3%。《办法》规定,由统筹地区人社部门会同财政、卫生计生、安监等部门以及本辖区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共同确定每年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由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在确定的重点领域内提出拟实施的项目,再由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确定下一年度安排实施的项目。
4、《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8月20日,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执业许可,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财政部公布《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对《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进行了修订,并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共7章81条,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取得、分所执业许可的取得、变更备案和执业许可的注销、监督检查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办法》明确了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三种形式,其中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15名以上由注册会计师担任且符合该办法相关规定的合伙人,6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5、《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8月21日,为增加租赁住房供应,缓解住房供需矛盾,构建购租并举的住房体系,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发布《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国土资发〔2017〕100号),确定第一批在北京、上海、沈阳、南京、杭州、合肥、厦门、郑州、武汉、广州、佛山、肇庆、成都等13个城市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根据《方案》的有关规定,试点内容主要包括完善集体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机制,探索租赁住房监测监管机制,探索保障承租人获得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等。2020年底前,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
6、《关于进一步加强垄断行业价格监管的意见》。8月23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建立健全垄断行业科学定价方式,强化价格监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垄断行业价格监管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7〕1554号),着力提高监管机制的精细化、科学化水平,推进垄断行业降本增效,促进垄断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意见》提出,要按照“准确核定成本、科学确定利润、严格进行监管”的思路,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合理收益”为核心的约束与激励相结合的垄断行业定价制度,促进垄断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合理降低垄断行业价格。要坚持改革创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分类监管、稳步推进的基本原则,到2020年,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和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行业定价办法、成本监审办法基本实现全覆盖,科学、规范、透明的垄断行业政府定价制度基本建立。
7、《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8月23日,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行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银监办发〔2017〕113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指引》共28条,明确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中应当披露的具体事项、披露时间、披露频次及披露对象等方面的内容。《指引》规定,网贷业务活动中应当披露的信息内容涵盖了网贷机构基本信息、网贷机构运营信息、项目信息、重大风险信息、消费者投诉渠道信息等网贷业务活动的全过程应当披露的信息。
8、《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8月23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办发〔2017〕110号),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简称专区“双录”)的管理作出了系统性的规范,并自2017年10月20日起施行。《暂行规定》包括产品销售专区管理、录音录像管理、内部管理制度、监督管理等共6章30条。《暂行规定》首次对专区“双录”管理作出比较系统性的规范,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新要求:一是进一步明确了适用的产品范围。《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国债及实物贵金属,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纳入专区“双录”管理。除此之外的理财及代销产品,均应实施专区“双录”管理。二是对自助购买作出规范。《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对自助购买过程中的销售人员代客操作、介入营销等事项作出限制。三是要求机构设计统一的服务话术标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话术中至少应包括产品类型、发行机构、风险等级、收益类型、产品匹配度等内容。
9、《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2371号决议禁止同朝鲜新设合资合作企业和追加合资企业投资的公告》。8月25日,为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2371号决议第12条“决定各国须禁止由本国国民或在本国境内与朝鲜实体或个人开设新的合资企业或合作实体,或通过追加投资扩大现有的合资企业”,商务部制定发布《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2371号决议禁止同朝鲜新设合资合作企业和追加合资企业投资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47号),决定自2017年8月25日起,禁止朝鲜实体或个人来华新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禁止已设立企业增资扩大规模;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对违反上述决议的对朝鲜投资和现有投资的增资申请不予核准。
10、《信托登记管理办法》。8月25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发布《信托登记管理办法》(银监发〔2017〕47号),对信托登记申请、信托登记办理、信托受益权账户管理、信托登记信息管理和使用、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并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按照“集中登记、依法操作、规范管理、有效监督”的总体原则,主要规定了信托登记的定义及流程、信托受益权账户管理及信托登记信息管理、监管要求等,构建了我国信托业统一的信托登记制度。同时,为确保信托登记工作稳妥起步,《办法》的施行设立了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为2017年9月1日至11月30日,过渡期结束后,《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号)中的产品报告将按照信托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11、《关于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8月28日,为加快推进保险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强大合力,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保监会等31部门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1579号),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行为进行规范。《备忘录》内容涵盖保险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惩戒措施、惩戒方式、信息共享、信息管理等5个方面,核心是6大类28项联合惩戒措施:一是限制联合惩戒对象市场准入;二是限制联合惩戒对象任职资格;三是加强对联合惩戒对象监管;四是限制联合惩戒对象部分消费行为;五是限制联合惩戒对象享受优惠政策;六是限制联合惩戒对象评优表彰。
12、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7〕第12号。8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7年第12号,对2013年发布的《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20号)进行了修改。根据《公告》的有关规定,2013年版《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第八条“固定利率存单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参考同期限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定价。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期限原则上在1年以上,包括1年、2年和3年”的内容修改为“同业存单期限不超过1年,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可按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计息,并参考同期限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定价”,并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同时,自2017年9月1日起,金融机构不得新发行期限超过1年(不含)的同业存单,此前已发行的1年期(不含)以上同业存单可继续存续至到期。
13、《关于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参与人证券托管业务指南〉的通知》。8月31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制定下发《关于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参与人证券托管业务指南〉的通知》,对原《指南》进行修订。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新《指南》对原《指南》中涉及“证券持有及变动查询”、“司法扣划、继承、离婚所涉证券变更登记”、“B股证券非交易过户”等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具体包括:证券持有及变动查询:根据业务移植到在线受理系统的变化而调整申报方式;司法扣划、继承、离婚所涉证券变更登记:补充离婚情形所提交的材料,调整了多人继承的办理方式,尤其是持生效法律文书办理时,只需过入方当事人申请即可;B股证券非交易过户:补充离婚财产分割业务。■
(本栏目责任编辑:范红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