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财经法规制度(下)

2017-03-28 07:47
财政监督 2017年16期
关键词:备案管理企业

本月财经法规制度(下)

1、《关于印发重大市政工程领域重点PPP项目名单的通知》。7月14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重大市政工程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创新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206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市政工程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创新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7〕328号)及相关工作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制定下发《关于印发重大市政工程领域重点PPP项目名单的通知》,公布北京市通州中心城区停车场、河北省邢台市环城公路项目等44个重大市政工程领域重点PPP项目名单。

2、《关于发挥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引导作用推进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相关工作的通知》。为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7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制定下发《关于发挥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引导作用推进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7〕1238号),对推进市场化债转股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投资的市场化债转股项目应符合《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第三章关于投资领域的规定,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企业须满足《指导意见》所明确的相关要求。同时,《通知》明确,支持现有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或新设政府出资市场化债转股专项基金按以下方式参与市场化债转股项目:(1)以权益投资的方式参与《指导意见》所列各类实施机构发起的市场化债转股项目;(2)以出资参股符合条件的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的债转股投资基金的方式参与市场化债转股项目;(3)以经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或基金协议明确或约定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其他投资形式参与市场化债转股项目。

3、《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7月16日,国务院制定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决定》对现行条例主要作了以下修改:一是删除对环评单位的资质管理规定;二是将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三是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报批时间由可行性研究阶段调整为开工建设前,“串联改并联”,具体报批时间由建设单位根据自身情况灵活掌握;四是取消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水土保持方案预审等环境影响评价的前置审批;五是将环境影响评价和工商登记脱钩,落实“证照分离”要求;六是取消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删除条例关于试生产的规定;七是取消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批,改为建设单位依照规定自主验收。八是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优化服务,明确审批、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进行相关的技术评估,均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4、《关于印发〈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7月18日,为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国内固体废物无害化、资源化利用,保护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国务院办公厅制定下发《关于印发〈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70号),对洋垃圾非法入境问题进行规范。《实施方案》提出,2017年年底前,要全面禁止进口环境危害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固体废物;2019年年底前,逐步停止进口国内资源可以替代的固体废物。

5、《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7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制定下发《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9号),公布《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求,2017年底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登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中央企业(不含中央金融、文化企业),全部改制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实施方案》在制定改制方案、严格审批程序、确定注册资本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此外,《实施方案》还明确了划拨土地处置、税收优惠支持、工商变更登记、资质资格承继方面的具体政策支持措施。

6、《保险业务要素数据规范》。7月19日,中国保监会制定发布了首批《保险业务要素数据规范》。《规范》是从保险业务活动出发,覆盖财产险、人寿险、健康险、意外险等不同险种,穿透承保、保全、理赔、收付、再保等核心业务流程的系列数据规范。首批《规范》包含人身险和财产险2个基础数据规范,以及健康险、意外险和农险3个专项数据规范。更多险种的专项数据规范将陆续推出。

7、《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7月20日,为进一步引导行业协会在促进行业、产业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公平竞争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发布《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6号)。《指南》对行业协会开展普法宣传、维护行业利益、实施行业自律、发布行业信息、组织行业活动等过程中的价格行为进行梳理,分项列明了无法律风险的行为8项、法律风险较小的行为5项、法律风险较大的行为4项、法律风险很大的行为4项、法律风险极高的行为12项。

8、《关于对产自朗盛德国有限公司和朗盛比利时有限公司的进口锦纶6切片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裁定的公告》。7月20日,商务部制定发布《关于对产自朗盛德国有限公司和朗盛比利时有限公司的进口锦纶6切片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裁定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34号),裁定朗盛德国有限公司(LANXESSDeutschland GmbH)和朗盛比利时有限公司(LANXESSN.V.)的倾销幅度为8.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7年7月21日起,将朗盛德国有限公司(LANXESS Deutschland GmbH)和朗盛比利时有限公司(LANXESSN.V.)所适用的锦纶6切片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8.2%。

9、《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通知》。7月21日,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有关事宜的通知》(财金〔2017〕5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通知》(深证会〔2017〕215号),对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鼓励支持PPP项目公司、项目公司股东、项目公司其他相关主体及相关中介机构依法积极开展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对于各省级财政部门推荐的项目、中国政企合作支持基金投资的项目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优质PPP项目,提升受理、评审和挂牌转让工作效率,实行“即报即审、专人专岗负责”。

10、《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7月20日,为加强对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督管理,规范信保业务经营行为,防范金融交叉风险,促进信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中国保监会制定下发《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保监财险〔2017〕180号),对出口信用保险以外的信保业务予以全面规范。《办法》明确提出,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小额分散、稳健审慎、风险可控”的原则,确保公司经营稳定。针对前期信保业务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规定信保业务的经营范围和市场行为:一是禁止保险公司为部分融资行为提供信保产品和服务,如: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债权转让行为,非公开发行债券业务,主体信用评级或债项评级AA+以下的公开发行债券业务,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子公司以及关联方的融资行为(关联方的资金融出行为除外)等。二是禁止保险公司承保违反保险原理、超过国家规定贷款利率上限等信保业务。同时,禁止保险公司以拆分保单期限或保险金额、通过保单特别约定或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开展信保业务。三是禁止保险公司与不符合互联网金融相关规定的网贷平台合作以及超额承保网贷平台信保业务。

11、《关于银监会系统工作人员在监管履职中严格实行公私分开的意见》、《银监会系统工作人员履职回避办法(试行)》。7月21日,中国银监会制定下发《关于银监会系统工作人员在监管履职中严格实行公私分开的意见》和《银监会系统工作人员履职回避办法(试行)》,从制度上预防监管履职中可能产生的腐败问题和道德风险。《办法》从地域回避、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三方面进行了规范。在地域回避方面,规定银监会系统工作人员不得在本人成长地直接提任派出机构正职或纪委正职。在任职回避方面,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的,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本人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持有银行业金融机构5%以上(含)股份的,不得在直接监管该机构的岗位工作,并规定银监会系统工作人员辞去公职或退休后到直接监管过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任职或兼职的限制期限。在公务回避方面,重点对银监会系统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监管评级、现场检查、行政处罚和其他重要监管活动中存在亲情及利害关系的情况进行了规范。此外,《办法》对长期在同一关键岗位及同一部门任职时间较长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也作出了交流任职或岗位轮换的规定。

12、《临时停市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结算暂行办法》。7月21日,中国结算发布《临时停市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结算暂行办法》,自2018年1月22日起实施。《暂行办法》共十二条,其中规定了回购延后清算交收安排所产生后续影响的处理。对于因延迟清算交收导致欠库、透支等行为,进行了豁免安排。对于资金融入方因临时停市延期偿还资金的情形,资金融入方需对回购业务资金融出方作出适当补偿。

13、《关于征求对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的意见及开展行业测试的通知》。7月26日,为进一步防范保险业资产负债错配风险,提升保险公司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强化保险监管的专业性和有效性,中国保监会制定下发《关于征求对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的意见及开展行业测试的通知》(保监厅函〔2017〕299号),对财产保险公司和人身保险公司开展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试评估和量化评估测试工作进行明确。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监管规则包括能力评估规则和量化评估规则。能力评估规则从“制度健全性”和“遵循有效性”两个方面评估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能力。一是基础与环境部分,规定组织架构应包括董事会、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秘书处,明确四个层级的职责和人员要求。二是控制与流程部分,规定了账户管理、程序流程和数据交互等方面应当满足的最低标准。三是模型与工具部分,规定了资产负债管理模型、资产配置模型的输入输出、参数设置、实现功能等,同时鼓励公司设定多维度情景和使用随机模型。四是绩效考核部分,要求将资产负债管理制度健全性和遵循有效性纳入公司考核,鼓励各职能部门设定相关考核指标的权重下限。五是管理报告部分,明确了资产负债管理报告的报告路径、频率和主要内容。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规则从基本情景和压力情景两个维度评估公司的资产负债匹配状况。

14、《关于执行“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7月27日,海关总署制定下发《关于执行“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17〕153号),明确执行“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在“十三五”期间,继续实施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并对免税主体的范围、减免税审核确认、免税进口有关用品的税款担保、免税进口用品的管理、政策执行衔接等政策执行中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明确。

15、《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7月30日,为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后的衔接工作,商务部制定发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37号),对引导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在线便捷、准确填报备案信息作出具体规定。《公告》明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有关事项,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范围,自2017年7月10日起,依照《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的规定执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范围,自2017年7月28日起,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规定执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适用备案管理的,应按照《备案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通过外商投资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表》。其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填报《设立申报表》。

16、《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7月30日,为推进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体现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方向,商务部制定发布《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7年第2号),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进行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次修订的核心是:对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不涉及特别管理措施和关联并购的,适用备案管理。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引入新的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属于备案范围的,应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前或登记后3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填报《变更申报表》;备案完成后,如战略投资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于《证券法》及相关规定要求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之日起5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17、《关于做好新形势下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7月31日,为了做好新形势下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推动“放管服”改革向更深层次、更广领域开展,更好地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下发《关于做好新形势下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32号),对做好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提出具体要求。《通知》从六个方面提出完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具体措施。一是认真落实有关改革举措。认真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举措,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二是扎实做好“双告知”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和总局有关文件要求,认真履行“双告知”职责。三是切实做好企业名称登记工作。各地要按照总局有关要求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工作,进一步提高企业名称登记效率,依法纠正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四是积极做好经营范围登记工作。各地要主动适应新产业、新行业、新业态持续涌现的新情况,坚持“发展与规范管理相结合”,贯彻落实好《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加强研究,有序做好经营范围登记管理工作。五是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工作。各地要坚持便捷高效、公开透明、控制风险的基本原则,通过优化注销流程、减少申请文件,深入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实现市场主体退出的便利化。六是加强企业登记注册窗口建设。■

(本栏目责任编辑:范红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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