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新蓝图下助力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财税政策建议

2017-03-28 07:47李顺明杨清源
财政监督 2017年16期
关键词:一带一带一路国家

●李顺明 杨清源

“一带一路”新蓝图下助力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财税政策建议

●李顺明 杨清源

“一带一路”国际高峰论坛的成功举办,凝聚了中国与沿线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共识,传递了共商共建共享的合作理念,也给中国企业“走出去”带来新机遇。为激励中国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需要在现有政策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财税政策措施,有针对性地引导企业融入“一带一路”大家庭,参与经济贸易合作,助力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共同发展共同繁荣。

“一带一路”企业经贸合作财税政策

2017年5月14—15日,“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在北京成功举办,共有130多个国家、国际组织和地区的1500多位贵宾出席本次盛会,国家主席习近平先后参加论坛开幕式、圆桌峰会等活动并发表重要讲话,向与会各国、各地区贵宾阐述“一带一路”建设新思想新思路新倡议,得到与会人员广泛认同和赞誉。论坛圆桌峰会发布的联合公报彰显了会议取得的重要成果,凝聚了国际合作新共识,描绘了发展新蓝图,即推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以应对经济挑战、支持经济政策协调和发展战略对接实现协调联动发展、推动各领域务实合作取得新成果、架设各国民间桥梁打造开放包容发展平台等,对于全面建设开放型经济、实现自由包容性贸易并打造世界人类经济命运共同体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一带一路”建设新蓝图背景下,中国企业“走出去”挖掘用好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将迎来新机遇。近年来,中国与“一带一路”部分沿线国家的发展战略实现了合理有效的对接,经过共同努力收获了首期成果,不过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不相同,加上政治体制、财税制度等差异明显,将会对中国企业“走出去”形成一定的障碍。为此,从全局性、战略性和可操作性角度着手,进一步开展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财政税收等宏观经济政策协调,支持完善互联互通基础设施,助力中国企业“走出去”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投资、产能、贸易、服务等合作活动,推动中国与沿线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共商、共建、共享”经济命运共同体,成为全面深化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攻关课题之一。

一、“一带一路”建设新蓝图给中国企业“走出去”带来的机遇

自国家主席习近平4年前提出“一带一路”合作倡议以来,世界各国给予高度评价,更有相当一部分沿线国家积极参与,将理念变成行动,与我国的政策沟通逐步深化,设施联通不断加强,贸易畅通逐年改善,资金融通稳步推进,实现了由愿景规划转化为丰硕合作成果的现实。据有关统计数据表明,由中国2013年倡议筹建并于2016年正式组建开业的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转,国际影响力不断扩大,成员从最初创立时的57个增加到了77个,而且还有不断上升的趋势;中国政府在2014年倡议设立的丝路基金,如今首批投资项目已经正式启动,实际拨付投资金额达到53亿美元,诠释了服务“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发展的运营宗旨;截止到2016年底,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20多个国家先后建设了56个经贸合作区,累计投资额突破180亿美元大关,同时还取得了为项目所在国家带来约11亿美元税收和18万个就业岗位的重大成就……

在本次高峰论坛上,与会各国、国际合作组织和地区领导人一致达成了包括“积极推进战略对接,密切政策沟通”、“全面深化项目合作,促进设施联通”、“全面扩大产业投资,实现贸易畅通”、“努力加强金融合作,促进资金融通”和“合理增强民生投入,深化民心相通”五大类、76大项、270多项具体成果。这些共识和成果清单的集中出台,给中国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带来了新的机遇。

(一)中国企业“走出去”进一步获得政策保障

为了保障战略对接和实现政策沟通,中国政府与蒙古国、新加坡、马来西亚、巴基斯坦等国家签署政府间政治经贸合作谅解备忘录,与匈牙利政府签署了共同编制双方合作规划纲要的谅解备忘录,与老挝、柬埔寨分别签署共建“一带一路”政府间双边合作规划,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等国际组织签署“一带一路”合作文件;我国财政部与有关国家财政部共同核准《“一带一路”融资指导原则》;发改委与希腊、捷克等国有关部门签署合作文件,等等。

这些合作文件的成功签署,不仅证明“一带一路”建设进一步得到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的广泛认同,而且为中国与沿线国家发展战略有机对接搭建了良好平台,同时密切了相互间的政策沟通,将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更为系统的政策保障。

(二)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方向进一步明晰

为完善“一带一路”设施互通条件,中国政府分别与白俄罗斯、土耳其、乌兹别克斯坦政府签署国际运输及战略对接协定,与马来西亚政府签署水资源领域谅解备忘录;中国与巴基斯坦政府有关部门签署中巴经济走廊项下开展巴基斯坦1号铁路干线升级改造和新建哈维连陆港项目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与合作框架协议,等等。

为推进产业投资,实现贸易畅通,中国政府先后与巴基斯坦、老挝等沿线30个国家政府签署经贸合作协议,与格鲁吉亚政府共同签署中格自贸协定文件,与斯里兰卡政府联合签订投资与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与阿富汗政府则签订海关事务合作与互助协定。与此同时,中国商务部与60多个国家相关部门及国际组织共同倡议推进“一带一路”贸易畅通合作;中国有关部委还分别与尼泊尔、摩尔多瓦、吉尔吉斯斯坦等国家有关部门签署跨境合作区、电子商务合作、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的合作规划,等等。

这些合作成果文件的签署,再加上民生投入与民心相通方面的合作文件,将为中国企业“走出去”进一步铺平道路、指明方向,明确参与合作的领域,提供整合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的新平台。

(三)中国企业“走出去”融资渠道更为通畅

为了解决“一带一路”融资难问题,中国财政部在与有关国家财政部共同核准《“一带一路”融资指导原则》的基础上,又与亚洲开发银行、欧洲投资银行、世界银行集团等6家多边开发机构签署加强“一带一路”倡议下有关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联合多边开发银行将设立多边开发融资合作中心;中国政府还对丝路基金新增资金1000亿元人民币,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人民币海外基金业务;国家发改委设立中俄地区合作发展投资基金;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分别设立1000亿元额度的专项贷款,等等。

中国政府及有关部门与各国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金融合作协议的签署,不仅有利于解决“一带一路”建设资金问题,也将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更为畅通的融资渠道。

二、“一带一路”新蓝图下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路径选择

如前所述,“走出去”战略,就是中国企业为了能够充分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和两个市场,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输出劳务和货物等方式,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在支持有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实现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国际化经营合作战略。

本次论坛上,国家主席习近平提出“开展国际合作,加强政策协调,培育新产业、新动能、新业态、新模式,构建共商、共建、共享的协同联动发展经济共同体”的倡议,得到与会各国、国际组织领导人的积极响应,进一步拓宽了开放发展的空间,铺平了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道路。因此,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结合“一带一路”建设新蓝图的内容,科学落实中国政府与有关国家签署的合作文件及达成的成果清单,合理引导企业从以下几个方面选择“走出去”的路径。

(一)对接沿线国家发展战略,稳妥开展对外直接投资

对外直接投资,主要是一国投资者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到目的国投资建厂、并购国外企业的经济活动。开展对外直接投资,不仅能用好国内外两种资源和两个市场,也能适度降低运营成本和防范汇率风险,使投资者在获取相应投资收益的同时强化自身国际竞争实力。

“一带一路”的新倡议,就是通过引导资本“走出去”,利用新资源,拓展新市场,实现中国与沿线国家经济社会共同发展共同繁荣。为此,有关政府部门要从产业和区域发展角度进行引导,帮助中国企业在“走出去”时合理对接中国与沿线各国的发展战略,妥善处理好国家宏观经济目标与企业经营目标的关系,将自身优势与沿线国家发展方向和重点联系起来,推动我国重大装备制造业和优势产能走出去,拉伸产业链,用好国内外两种经济资源,拓展市场空间,实现企业利益与国家目标的有机衔接,打造共商共建共享的经济新模式。

(二)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合理开展对外承包工程

“一带一路”新蓝图中,中国政府及有关部门明确与相关国家开展各类设施联通项目及民生投入合作项目的合作。比如,与乌兹别克斯坦、土耳其等3个国家签署国际运输及战略对接协定,与巴基斯坦签订中巴经济走廊相关铁路线升级改造项目和新建哈维连陆港口的谅解备忘录及合作框架协议,与柬埔寨签署基础设施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与相关国家签署中欧班列合作协议,等等。

这些合作项目文件的成功签署,给中国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带来新的契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行妥善梳理,对照我国企业在规划设计、修路架桥、建筑施工、运营管理等方面的成功做法和成熟经验,逐个加以对接落地,在满足沿线国家基础设施建设需求的同时,夯实各国发展基础,营造互联互通、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环境。

(三)遵循互补互利原则,扎实推进货物服务贸易

本次高峰论坛上,中国政府及有关部门与相关国家在产业投资与贸易畅通方面签订了众多合作协议,为我国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强国际产能合作,从沿线国家汲取发展动力和让中国的发展惠及沿线各国提供了新平台。

当然,可持续的、能使各国政府与广大老百姓获益的经贸合作,应该是互补互利的。如我国老百姓喜爱的方便面,就为中国与东盟有关国家打造了互利共赢的一种经贸合作模式:带动了马来西亚、泰国、新加坡等国特色方便面产业的发展,推动了中国从马来西亚进口600万吨、金额高达49亿美元的棕榈油贸易,消化了印度尼西亚种植户的棕榈壳,转化为电能点亮了新加坡的节能灯……

因此,在推动经贸合作过程中,应该充分挖掘中国现有产业、技术优势,着力将中国企业发展与沿线国家发展和百姓需要有机对接起来,逐步构筑互补互利的共赢发展局面。

(四)探索协同发展模式,科学推动技术服务合作

为了运用国际最新的技术推动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抢抓新工业革命的发展新机遇,保持经济增长活力,实现经济大融合、发展大联动,中国政府在本次论坛上发出启动《“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行动计划》的倡议,合作内容包括科技人文交流、共建联合实验室、加强科技园区合作和支持技术转移等四项行动计划;中国科技部也与蒙古国等国家有关部门签署了开展科技合作项目的谅解备忘录。

从共商共建共享经济模式出发,中国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引导研发能力强的各类企业采用独资、合资、收购等方式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组建研发中心、设计中心和高技术企业,“走出去”推动技术服务合作,充分挖掘、利用沿线国家的优势智力资源,不断提高企业自身的创新能力和技术水平,增强国际竞争实力,引领先进产业发展潮流。

三、“一带一路”新蓝图下助力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财税政策建议

近年来,中央和地方政府对中国企业“走出去”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财税优惠政策,如财政部于2012年7月发布为企业“走出去”提供直接补助和贷款贴息的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2016年拨付外贸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走出去,等等。“一带一路”建设新蓝图吹响了我国开放发展的新号角,对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国际产能合作和实现中国与沿线国家共同发展共同繁荣产生积极影响,不仅需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成果清单,更需要按照系统性、全局性要求不断完善财税政策体系,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可持续的政策保障。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增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后劲

1、支持地方财政设立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为鼓励企业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寻找投资机会并提供相应的投融资服务,2014年12月29日由中央组织4家金融机构联合设立丝路基金,首期注册资本为100亿美元。2015年4月,丝路基金第一单业务投资中巴经济走廊合作项目,产生了积极的示范带动作用。为展现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形象,进一步推动“一带一路”建设,国家主席习近平在首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庄严宣布,向丝路基金新增资本1000亿元人民币,增强其整合沿线国家资源和国际金融机构资金的杠杆撬动作用,拓展中国与沿线国家贸易投资合作层次和空间,更好践行共商共建共享发展理念。

笔者建议,在国家设立丝路基金的基础上,还要支持地方财政在预算安排中设立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支持辖区内企业到沿线国家开展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开发市场、出口贸易等活动,通过规范程序审核后予以资金扶持。

2、用好财政补贴、财政贴息政策工具。作为支持企业“走出去”的两大手段,财政补贴和财政贴息发挥着极为重要的引导作用。在不违背WTO规则的情况下,建议各级政府对相关企业到沿线国家开展对外投资、对外直接投资、对外承包工程、跨国产能合作、出口贸易等活动的前期工作经费予以适当财政扶持,对“走出去”企业用于项目经营的国内外贷款予以合理的贴息补助,激发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的积极性。

(二)完善税收政策体系,激发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活力

1、设立对外投资损失准备金。受国际环境变化和沿线国家经济水平、政治体制等方面的影响,企业“走出去”可能会遇到政治、经营、汇率等方面不可控风险,从而影响其经营的后劲和“走出去”的积极性。

因此,建议国家税务总局依法允许“走出去”企业按照一定标准计提设立对外投资损失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减轻其税收负担。当“走出去”企业实际发生对外投资损失的,可在法定范围内进行合理抵扣。

2、规范处理税收抵免办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规定的有关条款,相关企业只有在与中国政府签署税收协定的国家或地区获取的所得,按照该国或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而且该免(减)税数额符合双边签订的税收协定条款中明确规定视同已缴税额可以在中国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减)税数额才能够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

不过,由于各种原因,我国尚未能够与“一带一路”沿线所有国家或地区谈签税收协定,从而无法让“走出去”企业享受125号文所规定的税收饶让抵免优惠待遇,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企业“走出去”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积极性。

为响应“一带一路”新蓝图的建设要求,对于企业到尚未与我国政府签署税收协定的沿线国家或地区开展投资、承揽工程、产能合作等项目时,建议比照125号文给予享受有关税收抵免的优惠待遇,免除“走出去”企业的后顾之忧。

3、加快中国与沿线国家税收协定谈签与执行工作。“一带一路”建设新蓝图下,中国企业“走出去”将成为一种大趋势,而税收协定是避免双重征税的制度保障。

为此,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加快与尚未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或地区进行谈判和沟通,进一步扩大税收协定谈签范围,明确税收合作条款,并督促各级税务部门依法执行,营造良好投资氛围,引导中国企业“走出去”参与沿线国家建设。

4、建立健全中国企业“走出去”税收服务宣传机制。在中国企业“走出去”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成为主流趋势的背景下,建议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级政府、地方国税与地税部门,根据需要分别组织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税收服务‘走出去’企业专场活动”,通过税企沟通和部门合作平台,把握“走出去”企业涉税需求,宣传介绍沿线有关国家税收政策,解答企业涉税问题,强化税收服务手段,引导企业防范税收风险。同时,更应该遴选和邀请一些有对外合作成功经验的企业,在“税收服务‘走出去’企业专场活动”上介绍经验和分析可能风险与应对举措,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稳妥到沿线国家开展投资、承包工程、服务贸易等提供借鉴经验,实现政府与企业多赢目标。■

(本文为广西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一般课题《“一带一路”框架下中国与东盟联建产业园的财税合作机制研究》(15BJY008)阶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单位:广西财经学院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南宁职业技术学院)

[1]李春根,鲍少杰.对外直接投资、“走出去”企业与税收扶持[J].当代经济管理,2010,(12).

[2]温来成.完善财税政策服务“一带一路”建设[J].中国财政,2017,(12).

[3]肖振生.数说“一带一路”[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

[4]新华社.“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成果清单(全文)[EB/OL].(2017-5-17).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 2017-05/16/c_1120976848.htm.

[5]严涌.外经贸企业“走出去”财税金融政策研究[J].国际商务财会,2012,(10).

[6]赵银平.“一带一路”——习近平之道[EB/OL].(2017-5-19).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7-05/19/c_129607528. htm.

[7]《支持企业“走出去”财税政策研究》课题组.支持中国企业“走出去”财税政策研究[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5.

[8]朱沫,藏传杰等.完善“走出去”企业税收政策和服务体系[N].中国税务报,2016-11-30.

(本栏目责任编辑:尹情)

猜你喜欢
一带一带一路国家
“一带一路”我的梦
ДОВОЛЬНО ЗАПРЯГАТЬ,ПОРА ЕХАТЬ!
数说“一带一路”这5年
能过两次新年的国家
把国家“租”出去
奥运会起源于哪个国家?
“走出去”能否搭上“一带一路”这趟车?